徽州契约文书的语言特色

2019-03-22 02:27赵永明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休宁县徽州文书

赵永明

(淮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徽州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发展与交往过程中为各自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字据、记录。”[1]359徽州契约文书是徽州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跨度大(自宋代起至民国时期)、地域性较强等特点。“我国近代民间不动产买卖契约文书,已具有比较固定、完整的格式,官府对契约的内容和格式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在遣词造句方面并非完全的整齐划一,而是具有地域性差异,呈现不同的语言风格。”[2]70与其他文书比较起来,徽州契约文书具有十分独特的语言风格,大致表现在书写特色、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等方面。

一、书写特色

古代的徽州地区文化发达,虽然有“十户之村,不废诵读”之说,但是由于徽州契约文书的主要使用者是徽州底层劳苦大众,即使是有文化者,或是出于书写简洁方便的考虑,或是基于其他原因的考量,徽州文书在书写上也显示出诸多与规范性的官方语言不同的地方,显示出独特的自我风格。

(一)同音、谐音替代

徽州契约文书中含有大量以同音、谐音字替代本字的词语,这种现象充斥整个徽州契约文书之中。

例1 《明永乐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李祖生出卖山契约》:“其山地未卖之先,即无家外人重伏交易。如有不盟并是出卖人自行之当,不涉买人之事。”

例2 《泰定三年胡日和典山契》:“未典已前,即不曾与家外人交易,如有乙切不明。”

例3 《南宋度宗咸淳三年(1267)方伯淳卖山赤契》:“□□都方伯淳奉母亲指零(令)将自己标账内大坞县字号十号夏(下)山二亩,夏(下)地五号计五步,东止(至)方思义自地,西止(至)领(岭)及方文瑞山,北止(至)田螃,南至尖。”

例4 《淳祐二年(1242)休宁李思聪等卖田、山赤契》:“次夏(下)田贰角四十步,贰号忠(中)田壹角,又四号山壹拾四亩。”

例3中“夏”与“下”、“零”与“令”、“止”与“至”、“领”与“岭”混同使用,例4中“夏”与“下”、“忠”与“中”混同使用,此类现象比比皆是。

自宋代至民国的徽州契约文书中,同音、谐音字替代本字的现象习见于不同时代的契约文书,如“倩(情)愿、占栏(拦)、知(之)事、伻(评)值、纳兑(税)、零(另)、四至不名(明)、见(现)在、领(另)帖、文(闻)官管业、洋(阳)沟”。

徽州契约文书中出现大量这类书写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从文字使用者的文化素质和文字使用习惯两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方面是文字使用者的文化素质因素。徽州契约文书的使用者多为下层白姓,文化水平低下,许多人甚至目不识丁,因此“听音记事”成为徽州契约文书的一大特色,只要语音相同或基本相同,能够把事情表达清楚即可。徽州契约文书中常常出现“依口书人”“代书人”字样,这反映出由于许多契约的签订人目不识丁,只有请他人代为书写契约的事实。与此同时,许多代写者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也较低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因此常常把文字写错或者故意从简,这样就造成了文书中词语形体的变异现象,如《正统休宁李氏宗祠簿》中的“原买方系通山乙拾式分中之一”“该山六厘式毛五”“计山式亩式分五厘”。上述诸例中的“式”很显然是“四”的谐音写法,书写者完全是根据谐音的原则采用与本字读音相同或相近的词形。另一方面是由于文字使用习惯。“避繁就简”的文字使用心理也是导致契约中谐音字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书写者往往选择笔画简单的同音字代替本字,如以“文”代“闻”,以“兑”代“税”,以“名”代“明”,以“见”代“现”,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

另外,徽州社会有长期使用谐音的文化传统,在不同领域应用广泛,在婚俗、年俗、商俗、宅俗中都有使用。如徽州大年初一不做炒(吵)菜,又如明清以来,徽州商人不买卖茴香(回乡)豆,等等[3]30。徽州地区历来喜欢使用谐音的传统习惯,无疑也是致使徽州契约文书中大量使用谐音字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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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写多俗字

徽州契约文书中有很多俗字,这些俗字通过多种方式产生,满足了不同类型的契约需求,如“民间契约文书中的记账制度,反映了民间商人的智慧,那些简单的数字和数字的连写,既做到了商业经济往来的不可涂改要求,又很讲究书写的效率”[4]16。

例5 《嘉靖祁门康氏抄契簿》:“面议时价白艮五十正。”

例6 《嘉靖祁门康氏抄契簿》:“亽将前田三号,东位三卜中该及下,尽数立契出卖与十三都康介太。”

例7 《顺治祁门汪氏抄契簿》:“今承佃到房东汪裕名下,祖坟山一号块,坐落本都三保土名罗家坞,东夆西地南埋石为界。”

例5中“艮”为“银”的俗写,例6中的“亽”为“今”之俗写,例7中的“夆”为“峰”之俗写。这类俗写之字可谓常见于徽州契约文书之中。

徽州契约文书中俗字盛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尚古”“从俗”“从简”“求异”等都造成了俗字的盛行,如“舉”写成“举”,“應”写成“应”,等等。方孝坤指出:“字迹的横向变化即区域性的用字差异,是俗字产生的内在原因之一[5]87-91。”由于区域性的民间习俗、时尚以及方言等方面的影响,也会产生一些俗字。徽州历史上是一个独特的文化、经济区域,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独特性、区域性特征,徽州文书的收集整理为研究这一区域的历史文化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我们分析徽州地区的文字使用习惯提供了契机。

二、时代特色

徽州契约文书具有强烈的时代特性,主要表现在文书语言的使用上,不同时代的文书在语言的使用上各有自己的突出特色。这些时代特色体现在套语的不同与一般语词的不同两个方面。

(一)套语使用的时代特色

徽州契约文书的套语包括两个部分,即契头套语与契尾套语,不同时代的契头套语与契尾套语各有不同,体现了时代的特色。元代的契约中契头套语凸显,许多文书的开头都有“皇帝圣旨里”这一始发用语,这一契头套语是绝无仅有的,元契中出现该类词语是深受元代公文的影响而形成的。

与契头套语相比,契尾套语较为复杂,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契约文书从宋代至清代其契尾套语在整体上呈现简洁、经济的趋势。限于篇幅的原因,我们仅以订立契约时表示见证人的契尾套语为例,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套语的时代变化。

例8 《南宋景定元年祁门县许胜宗卖山地契》:“书契见交钱人李帮善。”

例9 《元延祐二年徽州李梅孙卖山白契》:“见交易人李和孙。”

例10 《明洪武二十五年祁门县胡高卖田白契》:“见人朱胜祺。”

例11 《康熙十三年歙县许志淮卖田赤契》:“凭中许元衔。”

例12 《康熙十一年歙县许广卖田契》:“中人许嘉瑞。”

从上述诸例中可以发现,徽州契约文书中的契尾套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呈现简洁、质朴的风格,这种变化符合汉语词汇发展的规律。

除此之外,徽州文契中其他的套语在表达上随着时代的发展都呈现出简洁经济的发展趋势。如表示代笔书写者的契尾语,宋元时代在文书中称为“依口代书人”“依口书契人”,至明代时,这一称呼多用“代书人”,清代则更为直接地称之为“代笔”。契约中表明立契重要性的用语也是随着时代不同而不断变化的,如“高昌国时代契约中的‘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唐代契约中‘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宋代以后的契约有‘今恐人心无信,立此文契为照’等契约用语的变化都与时代有着密切的关系”[6]9。

诸如此类的套语体现了徽州契约文书中词语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事实。

(二)一般词语的时代特色

徽州契约文书中,一般词语在使用上也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体现了时代的特征。以宋代为例,文契中诸多词语都是与宋代的土地政策密切相关的。比如随着宋代土地清丈制度的实施,反映这一制度的“经理”一词则习见于宋契之中,如《宋隆兴五年徽州谢志高卖山地契》:“谢志高今为缺物支用,自情愿将四都二保土名乌坑,经理调字壹伯四十号上山壹十贰亩贰角肆拾步。”元朝政府继承宋代的土地政策,对土地进行丈量,“在南北诸地‘经理田粮’‘括勘田土’,制作‘经理册’”[6]9。故“经理”一词在元代文契中亦习见,如《元至顺三年徽州程宏老卖山地契》:“第一段土名兰溪下段源,系操字号,经理系万字六百五十号下山二亩三角。”又如明代契约中习见“今编”一词,《万历十二年汪文观卖田赤契》:“原黎字一千一百十九号,今编鳞字一千六百十一号。”其中的“今编”这一词语即反映了明代万历年间明政府对全国土地重新丈量的历史史实。

上述的“经理““今编”之类的词语是与土地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时代同步,是不同时代土地政策的直接体现。除此以外,文书中还有许多体现时代特征的词语,通过徽州文契,我们甚至可以发现一些不同时代产生的新词、新语,这也是徽州契约文书的珍贵之所在。比如“梯己”一词,在元代的契约中比较常见,如《元代典买房屋契式》:“右厶有梯己承分房屋一所,总计几间几架,坐落厶都,上厶名处。”“梯己”为元代产生的词语,郑思有《心史》:“元人谓自己物曰梯己物。”《元典章·户部十三·干脱钱》:“如有为民借了,虽写作梯己文契,仰照勘端的,为差发支使有备细文凭,亦在倚阁之数。”显然,“梯己”这一词语已经成为辨别契约文献时代性的一个不可多得的标志之词。另外,徽州契约文书中的“断卖”“田骨”“地骨”等词语在明代文献中较为多见,其他时期的文献中这类词语则属罕见。又如,清代徽州契约中随处可见一些清代产生的新词语,如《歙县许用羽卖田赤契》:“其田并未与他人重复交易,倘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卖人面对承当,不涉买人之事。”其中的“亲房”一词为清代产生的词语,为“家族的近支”之义。《儒林外史》第二十三回:“你这位令叔祖可是亲房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六问:“论起来,总是你伯父穷之过,要是有了十万八万的家当,不要说是自己亲房,只怕那远房的也争着要承继呢。”又如“清册”为“将财、物或有关项目清理后详细登记的册子”之义,清代产生。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每年总办将账目及生意情形,刊成清册,登诸日报,俾众咸知。”梁启超《万木草堂书藏征捐图书启》:“一凡原有及惠之书图器,按年刻一清册。”“清册”在徽州文书中亦为习见之词,如《歙县叶子美卖田赤契》:“四至照依清册,凭中立契出卖与程□□名下为业,三面议定得时值价纹银一两整。”

三、地域特色

徽州契约文书中有许多富有徽州地方特色的词语,这些词语为我们了解古徽州的文化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休宁县王楷等卖田赤契》:“休宁县三十一都,立契人王楷、王标、王植等,今有田一备,坐落土名祁门十一都四保徐充源小地,名成公坞。”此契约中的“备”当为古徽州人使用的表示土地面积单位的用词,其他文献罕见此类用法,即使在徽州契约文书之中,这一词语也所见不多。徽州契约文书中表示土地面积单位的词语常常用“坵”表示,如《休宁县陈添护卖田赤契》:“二十四都四图住人陈添护,今将续置田一坵,坐落土名充口……北至江家田。”《祁门县叶广卖田赤契》:“立卖契人叶广,今将承祖父推字田九百九十号田一坵……自有保簿可查。”

不仅如此,从徽州契约文书中,我们还可以知道,明清时期的徽州农民对于某块土地一般都会起个名字以便于称呼,这些古代徽州有关土地的文化通过契约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如明代《休宁县胡四卖田赤契》:“十二都九保住人胡四,承父户下有田一号……南至自田,北至自田,土名引江。”明代《休宁县凌胜孙卖田赤契》:“拾贰都凌胜孙,原用价钞买凌安孙田壹号……北至汪义田,土名大干。”明代《休宁县吴碧湖卖田赤契》:“十二都九保住人吴碧湖,原用价钞买到胡真户下田取一半……取二角五十二步,土名猴塘。”明代《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十二都十保住人汪午户内有田一号……内取一亩陆分三厘捌毫,土名岩口。”

有些民间习见的口语词也多保留在文书之中。如徽州契约文书中常见的表示“现在”之义的口语词“今来”,在明清两代的文书中随处可见。如《休宁县汪德明卖田赤契》:“佃自,上籼租拾砠。今来为户役缺物支用,自情愿将前项四至内壹亩田,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里人汪猷干名下。”又如文书中随处可见的表示“家族人”的专有名词“内外人”就是比较典型的徽州方言词语。如明代《休宁县汪阿宋卖田赤契》:“如有内外人占拦及四至不明,重迭交易,并是出卖人支当,不及买人支事。”清代《休宁县汪思明卖田赤契》:“如有内外人占拦及重复交易,一切不明等事,并是出产人祗当,不及买人之事。”又如徽州契约文书中习见的“降”,在徽州方言中表示“山的脊梁”之义,在徽州方言中读作“gàng”[7]136。在今天的徽州许多地方还保有“XX降”之类的地名,如祁门县著名的国家级旅游胜地“牯牛降”。

另外,徽州契约文书中还有许多具有浓厚地域色彩的词语,如表示徽州地区独特计量单位的“秤”与“砠”,表示民间组织所设的具体管理机构的“局”,表示传统土地买卖中相对于现卖所立新契而言的原卖契约的“来脚”,表示民间借贷中放债取息的俗称的“生放”等词语[8]13,习见契约文书之中。

四、结语

徽州契约文书在语言的表达上具有独特的色彩,突出地表现在其记录了古徽州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书写方面,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或出于书写方便的原因,徽州人常常以谐音字代替本字。为了书写的方便,许多契约又采取以笔画简单的俗字代替本字的书写方法,这些独特的文字书写现象在同时期的文献中并不多见,即使在其他契约文书之中也所见不多,显示出徽州契约文书独特的书写风格。在时代特色方面,徽州契约文书也表现出独特的风貌,不同时代的文书在词语的使用等方面彰显出不同时代的特色。通过这些词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对于同一土地事项所用词语在不同时代的演变情况。不仅如此,这些词语也记录了不同时代的土地政策情况。徽州契约文书在时间上历时一千多年,使用的主体是徽州地区的农民,因此文书中保存了不少珍贵的徽州底层方言词语与方言文化。徽州契约文书所具有的特色从语言研究的角度来说,是古徽州人积极语言行为的表现,是为维护其利益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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