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 峰
近年来,交通运输系统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发展,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事业的蓬勃发展给交通运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为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对于作为交通运输系统内部控制“免疫系统”的内部审计来讲,其工作领域大大拓宽,工作任务明显增多,这就要求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要认识新形势、适应新常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推动建立与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立足实践,在继承、借鉴和发展的基础上,深化对内部审计所处形势和环境的研究,以及对内部审计自身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管理监督作用,尤其要在内部审计理论研究上实现新突破,更好地为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虽然每年都制定了年度审计计划,但由于审计点多、线长、面广,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矛盾十分突出,且因年度中间接受的临时任务不断,导致计划项目服从临时任务,原有计划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加上内部审计人员首先追求的是完成任务而不是提高质量,很多时候尽量地压缩审计的准备时间和报告时间,甚至减少现场检查,这样必然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增加了审计风险。
审计实施方案在整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中起着“龙头”作用,但目前相当一部分审计方案没有在充分调查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编制流于形式,现实中甚至存在审计项目结束时补做审计方案的情况。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受习惯性思维的影响,审计取证方式单一,以对照法规、会计准则从账目中找问题,取证材料也局限于摘录和复制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不能从新时代下国有经济规范发展、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上思考、揭示深层次问题。忽视环境分析、实物证据,侧重书面证据和内部证据也是审计质量不高的重要影响因素。
交通运输系统中,内部审计常常发现的一些问题屡审屡犯,屡犯屡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客观原因在于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对于审计工作的一些理解有误,将内部审计等同于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查出问题再严肃处理才是内审的工作之道。殊不知,我国对于内部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散见于个别规范和办法中,处理处罚的权限含糊不清,法制监督有空隙且不全面、不具体,加之和审计处理处罚有关的监督系统和制约系统尚未建立,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作为一个业务部门,没有法律赋予的对外调查权,这些问题都影响到了审计结果和处理决定难以落实。此外,落实审计结果时涉及到与内部审计机构平行的其他部门,来自系统内部的阻力较大,执行难度可想而知。从主观原因看,在实施审计时,受人员年龄结构素质、整体配合程度等内审机构的素质和审计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实施审计时没有查透查清问题,审计力度和深度不够,都会造成甘肃省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项目质量低下,审计结果难以信服。
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经常受各方面影响,以审计报告的提交作为审计的终结,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落实情况不够重视,难以将内部审计的结果全面落实,后续审计跟进不及时,无法真正体现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果。另外,审计的处罚制度流于形式,结果造成“老生常谈”、“有花无果”。
由于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标准的不尽完善,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无法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无法为审计人员的升迁、提拔、调岗、淘汰提供依据,也无法帮助审计人员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更无法了解整个交通运输系统内部机构的审计质量控制现状和缺陷,很难使得内部审计发挥“免疫系统”的功效。
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是内部审计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不断增强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质量意识,自觉地确保和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找到差距,可以规范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同时,通过开展质量评估,也将内部审计职业理念、执业原则、实务标准、技术方法和人员胜任能力等各项要求,全面宣传至各层级的有关人员,从而提高内部审计行业的职业化、规范化水平。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不仅能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把与时俱进的理念渗透到每个内部审计人员的观念和实际工作中,规范内审工作,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胜任力,而且评估过程还是一个有效的沟通途径,能够加强各级之间在工作上的理解和支持,提升各级对内审工作的认可程度和满意程度,改善内部审计环境,为内审计机构帮助组织实现目标提供良好的合作环境和有利的保障,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因此应该建立包括对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工作难度、工作效率、工作成本等方面的评估和衡量,建立《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等质量评估文件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实施对内部审计业务的评价监督应是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助于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计效率和管理水平。
进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制作保证。根据目前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现状,依据2018 年1 月12 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借鉴国内外成熟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经验,建议在交通运输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中,全面推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双向报告制度,即内部审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向其报告审计结果,行政上受企业经营层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这种双向负责、双向报告并保持双重关系的组织模式,不仅能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使审计工作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不受经营层的限制,还可实现信息渠道的畅通,能保证重要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报告,审计机关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其次,交通运输系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明确具体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的岗位责任,并进行问责制管理。这可以使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每一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每一负责该类工作的人员都有其所从事和负责的工作或事情,不至于形成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真空地带,真正使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得到良好的效果。
同时,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应当全面推行内部审计公示。内部审计公示是向内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内部主管部门公开,即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内部审计事项的程序、内容、过程、结果、举报方式进行不同范围的公开,进行内部审计公示有利于更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交通运输系统各个单位的内部审计主管负责其内部审计活动,对每一项审计委托要进行全过程持续的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为质量复核。建议在内部审计质量复核工作中建立并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即结合项目审计的特点,扩展审计质量复核的层次,具体为内部审计主管的重点复核、内部审计机构的一般复核和内部审计小组详细复核。审计小组应指定专人或复核小组在详细复核中对已完成的或正在进行的审计业务进行跟踪质量复核。在审计完成阶段,再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主管领导进行审后复核,把关内审小组已经完成的全部审计业务的审计质量,作出正式的审计结论。
首先,制定违规惩罚的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内审人员的职责、责任和违规处罚,最好就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事先与审计人员签订责任书,利于责任的划分和落实。其次,制定渎职或违规的标准,可以通过颁布专门的《内部审计责任认定办法》来规定哪些内审事件需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具体制定原则为:如属相关责任人过失而导致“本应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问题”,应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属内审人员渎职或舞弊而造成组织或相关人损失的,应根据事件的规模大小、性质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属内审人员渎职或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在发挥惩罚作用的时候,还应当掌握适度的处罚尺度,以保证不挫伤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并能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