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勍 王 健 冯馨仪
自2013年国家大力支持发展跨境电商以来,我国跨境电商呈现爆发式增长。在全球普惠贸易大趋势下,跨境电商发展呈现金额小、批次多、碎片化等特点,且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对跨境电商开展标准化统计一直都是个国际难题。客观来说,目前各方发布的统计数据均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出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想了解跨境电商的真实规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统计方法。然而,现有的统计方法都只是从某一方面反映跨境电商的规模,缺乏统一标准。跨境电商的真实规模到底有多大?发展趋势如何?数据应从哪些渠道获取?是否真实可靠?现阶段业内仍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伴随着跨境电商对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越来越高和普惠贸易时代的到来,有必要深入探讨改进现行统计体系的方法。本文将从一定角度对现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改进建议。
对于跨境电商,目前尚无一个全面、统一的定义。通常来讲,跨境电商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外贸领域不同环节的应用。有学界认为,跨境电商可以从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角度进行解释,可理解为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进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但是,这反映的只是跨境电商的一个侧面。即便最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也未对跨境电商作出明确定义,仅仅从国家政策、监管部门、参与主体以及国际规则等方面作了描述性阐述。但是,客观来讲,最具权威性的国家法律所做的模糊处理却给相关部门的跨境电商统计工作带来很大困扰,更为行业内关于跨境电商规模的争议和讨论埋下伏笔。为探讨有说服力且行之有效的统计方法,可以从跨境电商交易流程的三个阶段开展研究,依次是交易前阶段、交易中阶段和交易后阶段。
交易前阶段指的是在达成正式进出口合同前通过电商平台等互联网渠道实施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交流等活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进出口商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国际市场信息和寻找贸易机会。信息获取应当包括市场行情和市场需求信息等,信息交流主要是针对订单的具体信息获取,其内容可能包括买家和卖家的信息、付款条件、订单价格和订货量等。
交易中阶段指的是在网上订立合同、实现交易的过程,也称“跨境网上交易”或者“在线国际贸易”。这一阶段基本上是限于针对C端消费者的B2C、C2C或者小额B2B交易。其成交的特点是金额小、批次多、以国际快递和邮包为物流方式,用信用卡或第三方在线支付工具。在进出口过程中,网上达成交易订立合同一般都是金额比较小的,类似网上零售,金额较大的大笔传统进出口贸易一般不在网上达成交易。因此,这个环节的在线交易一般指的是跨境在线零售。
交易后阶段指的是进出口合同达成后的履约阶段,也称交付阶段,包括货物交付和货款收付。这个阶段涉及国际物流运输和国际结算。该阶段主要针对B端中小企业提供跨境电商信息化服务,交易主体是企业,交易模式以B2B为主。这一阶段除了控制好货物流和资金流外,进出口商还需要接受海关、税务等部门监管。为精简和优化流程,减少进出口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行贸易便利化措施,例如优化海关通关流程、提升监管效率等。此外,基于信息化系统的“单一窗口”可以让贸易商方便地在一个计算机系统中一次性提交各监管部门所需的全部数据信息,有效地优化了贸易流程,提升了监管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从上述三个阶段去理解跨境电商交易全流程,有助于认清跨境电商交易的本质和平台、信息、技术、服务在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以往的统计中,比较倾向于统计交易中阶段的成交数字,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只有交易行为才能够纳入统计,而且网上成交易于统计,最能反映跨境电商线上化的特征。其实,这样理解跨境电商无可厚非,以交易作为界定跨境电商及开展统计的依据也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跨境电商范围是否仅包含线上成交的商品价值,交易前和交易后是否也需要纳入跨境电商的统计。交易前阶段是交易信息的撮合阶段。事实上,很多线下的B2B交易都由网上撮合达成。交易后则主要是货物和商品的交付阶段,而更多中小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参与国际贸易的效率,本身就是互联网技术通过新模式对外贸的新贡献,实现了公司经营效益的增加,是跨境电商的更广泛运用,也应纳入跨境电商统计中。事实上,政府和业内都普遍认为,B2B才是跨境电商的主流,而在线交易的B2C业务只占一小部分。
应当说,上述各方的统计方法各异,统计结果也存在很大差异。海关的统计方法客观、真实,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涵盖范畴限于接受监管的商品,统计结果明显小于真实的行业数据。商务和统计部门的统计方法比较科学,但受统计标准和范围不明确、抽样企业不完全具有代表性等影响,统计数据存在一定偏差。试点城市的统计方法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前瞻性,但统计范围受限于本地市场,无法反映全国总体情况,并且跨境电商具有超越时空限制的特点,各试点之间重复统计的情况也无法避免。商业研究机构数据发布频繁,还往往结合商业案例,具有很强的启发性。但受到商业利益、能力局限等影响,商业研究机构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统计逻辑,并且倾向于夸大统计规模,不能客观反映行业的真实情况。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为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海关先后增列了“9610”、“1210”以及“1239”代码,并根据不同代码,对报关进出口的商品按报关金额予以汇总统计。
“9610”对应一般进出口监管代码,“1210”和“1239”对应保税进出口监管代码。“9610”监管方式下,备案后的企业可以在三单(订单、支付单和运单)一致的情况下集中申报,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保税备货进出口业务。代码“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未批准开展保税进出口业务的地区采用直购方式报关的商品。根据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的《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19年1月起,保税进出口模式将复制到全国96个综合保税区。这意味着保税模式将在全国普遍适用。据海关统计,2018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零售进出口商品总额1347亿元,增长50%。其中出口561.2亿元,增长67%,进口785.8亿元,增长39.8%。
海关统计主要是纳入了按照“三单比对”方式进出境邮包、快件。这种统计方法的前提是企业愿意主动与海关系统对接。对于灰色报关的B2C和C2C业务,特别是通过海淘、代购等方式购买的境外商品,以及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出境的B2C业务无法采取有效方式统计出来。据统计,仅2014年全国国际邮包数量就达到6亿件,给监管和统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同时,对于外贸综合服务等B2B业务,也没有将其明确列入统计范畴,导致统计数据不能反映出行业发展实际状况。
目前,国家统计局没有制订,也没有对外公布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统计办法,所以暂时无法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商务部给出的跨境电商统计数据,是通过搜集可获取的平台数据,结合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经济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厂商比例测算法、包裹测算法以及跨境电商占比和电商渗透率等方法推测得出,后续又借鉴了敦煌网、网易和有关高校研究报告的结论。这种方法与海关的统计方法存在本质差异。事实上,自2017年后,商务部就不再公布单独估算的跨境电商规模,而是以海关验放的统计规模为准。
商务部的统计数据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跨境电商的发展程度和规模,但由于涵盖的模式局限于零售部分,并且抽样企业具有一定随意性,对于跨境电商活跃度最高的广东地区接受抽样的企业并不多,因此,这种方法还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我国跨境电商的整体规模。
国务院自2015年3月批准在杭州建立第一家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来,已经分三批在全国35个城市开展试点。其中,电商统计方法是杭州为全国其他试点城市探索出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杭州综合试验区主要的方法是以杭州海关“9610”和“1210”监管体系统计的B2C业务,加上对接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上传的B2B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还应在海关进出口报关单上加注DS标识。除杭州外,其他试点城市的统计方法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源于国家鼓励制度创新和各试验区注册的试点企业类型不同。
作为国务院批准开展的国家级试点,目的就是探索新制度、新方法,同时全面、客观地反映试点地区跨境电商的发展水平。但现在的统计方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试点四年多来,在数据统计方面还没有形成标准统一的方法,各地对外通报的统计数据差异较大;二是对于行业普遍存在的灰关现象和邮包、快件申报金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没有探索出好的解决办法;三是B2B业务模式较为单一,只是从技术上统计了一类或几类企业的数据,对于交易后阶段提供服务的企业所做的贡献,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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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起,很多商业研究机构就给出了数万亿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规模和年均30%以上增速的数据。这些数据根据企业抽样为基础推算得出,涵盖所有交易各阶段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的业务数据。事实上,这种方法的统计结果与海关、商务等机构的统计规模存在巨大差异,同时即便同一家商业研究机构也经常给出不同的预测规模。
商业研究机构统计的跨境电商规模大多有以下特点:一是缺少客观依据,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二是缺少法律约束力,不用为数据真实性水平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三是商业机构统计数据通常带有一定商业目的,包括引起投资人关注、吸引市场资金、倒逼政府出台配套政策等,因此具有一定主观性。
跨境电商的统计数据应该比较客观、全面。尽管开展跨境电商完整全面的统计存在诸多困难,几乎不可能全面反映跨境电商全部发展指标,但统计数据应该能够基本反映不同范畴跨境电商的发展规模和跨境电商的基本发展趋势,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从总体上看,全部入境批物品在多大程度上纳入了监管范围是最基础的监管指标。目前,不同部门、不同渠道的跨境电商统计数据标准不一,差异很大,容易引发使用者误解和误用,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和使用效率下降。
统计数据应该可以通过稳定的系统得到,且数据来源可靠,不易出现系统性偏差。数据可以真实记录和反映跨境电商本身的交易本质和交易过程,很少出现重复统计或者统计遗漏,影响整体规模和趋势的判断。另外,统计渠道要保持相对稳定,且能够进行重复验证,数据可以有效核实而不会出现偏差。
跨境电商发展与其他国民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不一样,跨境电商主要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新业态和新模式。随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商品的信息在全球越来越对称,加上跨境电商网站或第三方平台的服务创新,以及全球人员流动增加,使得国际贸易门槛大大降低,全球商品自由流动的程度加大,这种新业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新趋势。从交易过程看,交易前是交易的撮合阶段,出现了交易撮合的第三方平台;交易中是交易的达成阶段,出现了网上交易的平台;交易后是交付过程,出现的是外贸综合服务以及跨境电商B2B平台服务制造业企业上线营销等新业态。跨境电商的统计工作应该顺应这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水平和特点,科学、客观地提供统计结果,从而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以及企业自身转型发展服务。
提出改进跨境电商统计方法的建议,首先就要明确统计的对象和范畴。跨境电商统计应从不同维度开展。一定要先明确范畴,再有针对性地开展客观全面的统计。建议如下:
如前文所述,跨境电商分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阶段。其中,交易前阶段,交易双方只是通过提供贸易信息和贸易机会的第三方平台进行沟通、交流和磋商,该阶段不会产生交易数据,因此无统计必要。对于交易中阶段,买卖双方通过跨境网上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因此该阶段的交易数据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第三方和自营电商平台获取,且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统计重点。对于交易后阶段,进出口双方需要与各个监管部门进行电子化单证和数据交换,完成货物和货款的交付,这种外贸综合服务运用互联网方式提升了国际贸易效率,成为跨境电商统计的新内容。因此,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统计。狭义层面统计范畴为交易中阶段,主要是零售进出口的部分,既包括海关验放的部分,还有未接受监管但通过平台完成在线交易的部分。广义的统计范畴,应包括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内的各种互联网技术在外贸领域应用场景的贸易数据。很多情况下,企业会根据国内国际政策变化而调整报关方式和申报金额,这些情况也要充分考虑在内。
前文所述统计方法分别从政府监管、行业发展等不同维度开展,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但总体而言,政府统计的数据不够全面,商业机构发布的数据不够严谨。建议从以下层面改进现有统计方法:
1.增强统计权威性,减少数出多门
建议分为官方数据和研究机构数据。各综合试验区在新模式、新业态的认识上还有差异,统计对象标准不统一,各地统计数据也会大相径庭。在国际上,跨境电商统计也是崭新课题,尚无公认的标准和口径。《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对跨境电商的研究主要停留在B2C和C2C部分,没有建立权威的定义和明确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在跨境电商领域尽早探索制订出全球领先的标准。
建议官方数据最多两个层面,一是监管部门数据,二是国家试点城市数据。监管部门数据主要是海关数据,但应对跨境零售数据作出更全面统计,特别是涵盖以寄递方式出入境的商品数据。对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交易后阶段产生的业态,应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和特点,适时调整统计范畴。国家试点数据主要是现有全国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数据,可由每个试点城市自行发布,也可由商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对于研究机构数据,应强化监管和问责机制,杜绝因炒作而随意编制的数据。建议研究机构数据应说清统计原理、逻辑性和数据来源。对于目前市场上广泛使用的数据,如果不能说清来源,海关和商务部门应公开通报,禁止使用。
2.扩大数据覆盖面,全面反映情况
跨境电商反映的是互联网技术在外贸领域的应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不应局限在零售部分,更不应聚集在媒体宣传的进口消费品方面。目前欠缺的部分主要是未申报的B2C寄递物品部分(交易中)和未与海关对接的B2B外贸供应链综合服务部分(交易后)。只有把这些数据都纳入统计,才能全面客观反映行业发展的真实水平。
3.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科学水平
海关统计方面,要求“三单比对”客观上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增强合规性,但也造成对企业的负担,增加工作量和人员支出。可按照一般贸易总体核销的方式,简化流程和统计类别,要求企业在定期上报平台成交数据的基础上,实行“部门监管、清单比对、总量核销”,确保单量、金额、商品品类基本一致。这样既便于管理,也可提升企业接受监管的意愿。对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由于在根本上不同于传统贸易,有助于适应普惠贸易需求,建议按照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填报报关单时,可将自身归为DS或外贸综合服务类别,随即享受通关便利化,吸引企业自觉接受监管。此外,可由海关定期与邮政、外汇部门作数据对比,以修正统计数据的偏差。
对于试点城市的数据统计,应着重强化当地传统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各项扶持措施取得的增量情况,可通过问卷等方式向当地重点企业作调查,获取数据信息和案例经验,突出跨境电商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成为新时期带动外贸发展的新动力,进而形成向全国其他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但是通过函调、问卷等方式向各类跨境电商企业获取数据存在随意性,有的企业由于数据统一管理,在各地的分公司很可能将数据重复统计,影响数据真实性。即便是企业主动申报,由于企业对自身数据与监管政策不完全一致,加上有些地方部门对企业培训、沟通不足,也会影响获取数据的合规性。
此外,试点城市的统计工作,应该为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部分也探索出有效的统计方法。很多卖家利用相关部门对网络交易的不到位监管这一漏洞进行避税,其中很多寄递物品实际价值和申报金额不符,低报现象较多。但试点城市的统计工作要尽量避免对全国总体形势作预测,因为各地关注点不同,统计口径也不同,可能引发新的争议。
对于商业研究机构,应以行业动态为主,数据发布为辅。建议商业研究机构能以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对行业发展作出预测和判断,而非简单地以列表、图形等形式发布纯粹以数据为基础的行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