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演进与政府行为创新
——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

2019-06-27 03:01:50高鹏飞孙文莉胡瑞法
国际贸易 2019年5期

高鹏飞 孙文莉 胡瑞法

2000年国家推行“走出去”战略与2001年中国成功“入世”之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的流量已经从2002年度的27亿美元逐年跃升至2018年度的1298.3亿美元,并跻身世界前三位,目前已经形成多种投资动因、多种投资区位、多种投资模式、多种投资产业、多种所有制投资主体、多种东道国投资环境等多因素互相交织影响的复合局面。在波澜壮阔的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中,政府在审批准入、保障促进、引导调控等各方面都发挥着“至少半边天”的巨大作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势态在客观上均要求政府必须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可以说,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在内的国际经济竞争的关键已经演变为体制与制度的竞争。另外,鉴于目前多数对外投资企业投资绩效较差且收益不高等问题,更需比较各发达国家政策,研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持续完善政策体系与政府行为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世界经济形势。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障体系仍需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拥有关于对外直接投资在审批管理、财税金融支持、行政监督与规范化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国家部委级通知、意见、办法和规范40多个,本着通过简政放权不断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审批体系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备案制不断进行演化发展,并推行“谁审批谁监管,谁投资谁负责”的良性机制,取得了很大成果。然而,由于体制与制度发展存在的局限性,审批核准与监督管理仍伴有缓慢低效的计划经济色彩,体现为各部委多头管理且管控文件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一直存在国有企业盲目境外投资后产权不清与经营不善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通过离岸公司海外流失等严重问题。而对于民营企业,一直缺乏在法律层面关于其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管与保障,造成民营企业“走出去”存在很大的“制度距离”与“文化距离”。

目前各有关部门与企业并行使用商务部2019年版《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和发改委2018年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之前很多政策已经不能满足当今中国企业大规模对外直接投资的需要,一直以来缺乏一部立法层级更高、系统性更好、执行力更强的基础法案。“对外投资立法”也是学术界近20年来一直呼吁的重大事项。在2014年进入国务院立法进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经在2019年3月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2020年元旦起取代“外资三法”正式实施。但是,对外投资方面的立法草案仍远未进入预备审议阶段,立法准备工作仍未提上日程。

(二)对外直接投资的金融与担保体系仍需加强与完善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并购、合资还是绿地投资等方式,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大都具有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所以时常出现几亿甚至数十亿元的资金缺口。然而,中国企业在投资初期很难融入东道国金融环境中,而多数民营企业受“信用等级”“担保条件”“还款能力”等融资约束在获得国内融资方面尚且存在一定困难;何况目前大中型境外保险与增信机构仅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家,由于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准入条件和保费标准的影响,对广大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政府在对外投资的金融支持方面出台过一些政策文件(见表1),但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对于中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面对每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巨大的投资流量市场,中资各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一般是各自为政,缺少差异化的职能分配和协同效应,职能布局与网点布局均存在着“局部重叠、整体欠缺”的特点。在国际化金融业务层面,除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大部分中资商业银行由于国际化人才的严重匮乏导致对成熟型的国际化金融产品研发力度普遍不足,一般仅能提供结售汇、境外信贷、贸易融资(出口押汇与福费廷等)等相对简易的“客户追随”式服务,银企海外协同合作等方面还存在严重滞后与缺陷。同时,中资银行还面临着东道国复杂的金融环境考验和如反洗钱、反欺诈等既严苛又陌生的金融监管制度,例如,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在2016年就曾遭受2.15亿美元的天价罚单。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财政支持体系仍需构建与完善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财政部门鼓励支持对外直接投资具有完全的必要性;我国政府在2000年左右就对境外带料加工装备、境外加工贸易等鼓励型对外投资给予过出口退税、贷款贴息等财政优惠;对森林采伐与木材加工等资源类境外投资给予过中介机构咨询费、调研服务费等前期费用扶持。但是,受整体财政资金的约束限制,我国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财政支持一直相对薄弱。表2列举了政府部门此类财政支持的重点文件。

表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重点金融支持政策一览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各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文件整理。

表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重点财政支持政策一览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各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文件整理。

目前从整体上看,财政支持仍然集中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大型境外资源基地、重点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海外中长期项目信用担保、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几大方面,缺乏对广大中小型对外投资企业尤其是民营投资企业的专项预算资金安排与投资引导基金。中小型企业即使能获得财政支持也非常有限,获得周期也较长,补偿各种报批成本后已所剩无几。另外,财政部门与商务部门的“海外投资政府统一保障平台”建设仍然不足,具体而言在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中介组织、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等方面仍有较大缺陷。

(四)对外直接投资的统筹管理体系仍需不断完善

理论与实践反复证明,除了立法建设、金融支持和财政支持三大方面以外,政府在宏观上关于对外直接投资在规范、引导、保障、促进和调控等统筹管理方面还须发挥重大职能作用,这并不有违于市场经济,在西方国际社会学界与商界被称作HCMs(home country measures,母国投资措施)。在国际整体投资市场尚不稳定与成熟的情况下,政府调节这双“有形的手”注定是市场自发调节之外的“另外半边天”。在中资企业成规模进行对外投资的近20年间,我国政府在规范与保障境外投资合作等方面,为维护对外投资及国民经济整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而关键的积极作用,出台的重点文件详见表3。

然而,由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与存量规模巨大且影响因素众多,政府在管控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投资事件与投资状况时,明显表现出力量不足与各部门协调不够的缺陷性。另外,在过剩产能转移与国际产能合作、国际投资协定谈判、扶持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引导央企提高投资绩效、协助获取海外先进技术、引导并购后整合等等方面还有大量空白工作要做。

(五)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防控与保险体系仍需不断完善

对外投资的本身属性决定其天然伴随着风险因素。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与经营过程中时常面临着各种信用风险(包括国别与主权风险、人文与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有时也可能面临着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威胁,例如,2011年利比亚卡扎菲政府倒台就导致中资企业与开具保函的中资银行蒙受损失。近几年,部分投资企业自身也存在着过度依赖融资扩张、资产错配、资金转移等风险问题。目前政府部门在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防控体系还有诸多不足,突出表现为风险防控政策不全与防控实力薄弱。表4列举了政府部门关于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控的重点文件。

表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重点规范、引导和调控政策一览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各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文件整理。

表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重点风险防控政策一览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各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文件整理。

在通过保险防控风险方面,从2003年才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主要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但其注册资本金偏低、经验与人才缺乏、各项保险费率普遍偏高,投保的民营企业比率较低,很难实现通过分散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并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协助金融部门加大支持广大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整体而言,我国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海外保险体系至今尚未完全建立,在投资实践中又时常遭遇“项目缓建”等变相违约,这些已经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投资企业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动力与规模。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建议

(一)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国际比较与建议

已有几十年历史的美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以《对外援助法》为核心,并与《国内收入法》及《工作创造法案》互相配合,成为多国效仿的经典法律框架。日本将《外汇与外贸管理法》与《外资法》修订合并为新的《外汇法》,并出台《输出保险法》与《特别税收措施法》,从整体上多维度地管理与促进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在未来立法过程中,我国既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经验,又应注重考虑与多重国际组织的长远协调,更要注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情实际特点。建议应从立法的主体、模式、内容和程序等各方面注重与国际社会接轨,并充分考虑我国与欧盟(EU)、东盟(ASEAN)、亚太经合组织(APEC)、北美自由贸易区(NASA)等地区性组织和联合国贸发组织(UNCAD)、世界银行(EU)、世界贸易组织(WTO)及经合组织(OECD)等各类全球性组织的协调合作。此外,着重建议根据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同动因不同区位”的国情特点分动因、分行业、分区域地制定投资法律条款,制定全面可行的对外直接投资各产业指导政策,完善对外投资双边多边保障体系,通过法律保障缩短投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中的“制度距离”、“文化距离”及“心理距离”。

(二)对外直接投资融资担保政策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建议

美国支持对外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主要是美国联邦政府直属的美国进出口银行(EXIM BANK)、美国私人海外投资银行(OPIC)、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EXIM BANK除海外信贷及担保等传统业务以外,还将10%的资金用于“小企业”项目以支持小型企业的对外投资。OPIC则提供一般商业银行不涉及的金融服务,如以美国政府的名誉和信用提供追索权和项目融资服务并为多种政治风险担保。SBA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的职能是核准与监管各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并为其提供担保债券和参与债券融资。

日本进出口银行(EBJ)可为本国与东道国企业提供联合贷款或贷款准备金,并可对日本境外公共性质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属于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对外投资信贷实现日本海外投资战略和维护日本海外金融秩序。日本海外贸易开发协会(JODC)属民间组织,其主要目标是谋求日本海外产业开发、振兴日本贸易以及促进技术合作,能借助整个金融网络为日本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维护日本可持续对外投资的发展基础。亚洲开发银行(ADB)则采取贷款、股本投资、技术援助和联合融资相担保的方式在东道国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日本海外投资企业谋取利益。

除美日之外,国际经济社会中还有韩国进出口银行(KEXIM)、德国投资开发银行(DEG)、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英国商联保险集团(CGU)、英国英联邦开发公司(CDC)以及瑞典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SWED-FUND)等。我国在传统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之外,于2014年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致力于人民币国际化、“一带一路”倡议下项目融资和国内基础设施建设产能输出。AIIB承诺中资股权不超过20%以吸引欧洲等各区域国家资本注入,力争成为亚洲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融资机构。

综上所述,对比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融资服务布局,我国金融机构应加紧有效的职能布局和网点布局,不断进行国际化金融产品创新以满足投资企业的多种资金需求。中资银行在加强反洗钱监控、弥补内部作业系统漏洞等内外部合规建设方面也应不断改进。建议政府应大力加强引导与协调,在行业协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多层面统筹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担保体系。

(三)对外直接投资财政支持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建议

对外直接投资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涉外税收方面,美国与日本的做法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为避免双重征税(即母国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投资者境外收入征税,而东道国根据属地原则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收入征税),美国与日本等国一直均采用了税收抵免法和延期纳税法。税收抵免法是将本国对外投资者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额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延期纳税法是母国对本国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母国之前不予征税,这相当于本国对外投资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能一定程度激发对外投资。然而延期纳税法也容易导致本国对外投资者设法将利润留存在境外子公司来尽量避税,即形成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效应。为此,美国和日本均采用了CFC(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将境外子公司的留存利润按国内股东持股比例统计,与各股东所得税合并征收,而留存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将进行抵扣而不再缴纳所得税。

德国与法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一直做法是采取税收豁免(税收饶让),即本国对外投资者已在东道国纳税,则母国不再对相应项目另外征收或要求补缴税款。这种更为优惠的措施比税收抵免更能直接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德国与法国以及韩国与日本还采用了境外投资准备金制度,即本国对外投资者可将一部分投资资金设定为准备金,并将准备金的数额从应税所得税额中扣减。这相当于政府与本国境外投资企业共同承担一部分境外投资风险,使投资企业在投资初期暂缓或减少缴税从而起到扶持激发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作用。

对比美日德法等发达国家促进对外投资的财政税收措施,我国为使对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多年来不断致力于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签订与生效工作。另外,我国对资源类和境外加工贸易类对外直接投资给予一些咨询服务费用补贴与贷款贴息。当然,我国在税收的政策、服务、维权与管理等各方面仍须开展国际税收合作。另外,建议结合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多元化动因机制,根据我国“走出去”战略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不同阶段,对境外投资获取的资源类产品、高新技术类产品和中间产品免征部分或全部进口关税。此外,应针对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创新性地在财政预算方面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并适度实行境外投资准备金制度,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增添动力。

(四)对外直接投资统筹管理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对外直接投资是中国在实现“中国制造2025”等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整合国际资源的重要方式,也是实践“一带一路”倡议并拓展与整合国际市场进而提升中国经济与政治影响力的重要路径,所以,对外投资整体方向性的把控至关重要。在对外直接投资的统筹管理方面,美国与日本更多的是负面宏观案例的体现,美国的“离制造化”和日本的“离本土化”均失去了对投资结构与投资规模的整体性控制,导致国内传统支柱产业的“空心化”并深刻影响到国内经济的发展。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是德国做法,仅拥有0.83亿人口的德国是世界第六大对外投资流量国(2017年度为820亿美元),也是世界第三大出口国和最大的贸易顺差国,德国能在对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活动中不断获得技术创新,其关键是良好的体制与制度保障。自2006年以来德国政府对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本地研发、对外投资与出口贸易同时进行系统性的扶持,联邦政府的财政与金融资金投入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寇蔻,2017),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离制造化”和“离本土化”的出现。当然,德国也出现了传统优势产业不断增强、新型产业创新乏力的“能力陷阱”等问题,不可全盘仿照。

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体量巨大且结构复杂,统筹管理的难度将会更大,亟需政府部门紧密联系金融与财政各机构,重点扶持技术获取型对外投资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支持并购后的有效整合、督导央企提高投资收益及促进过剩产能的国际合作,从而实现“有效、有力、有节”的对外投资。

(五)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控与保险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建议

在美国,全权主管海外投资保险审批与经营的是“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针对本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了财产收没险、战争财产受损险和外汇禁兑险。而日本、德国的外汇险种除保障自由兑换的禁兑险以外,还包括保障自由汇出的转移险。而英国、瑞典、奥地利等国的各种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更加广泛,适用于本国企业对其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从保险的年化费率来看,美国对三个险种的综合险费率约为承保金额的1.5%(财产收没险约为0.6%,战争险约为0.6%,外汇险约为0.3%),英国约为1%,德国与加拿大仅为约0.5%。主管日本海外投资险的通商产业省贸易局的做法更加科学细化:资源开发行业约为0.7%,其他行业约为0.55%。

对比美日欧等国家,建议我国政府应长期持续完善对外投资海外保险体系,结合不断变化的世界经济宏微观环境,在双边及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基础上开拓各种保险业务,广泛引入民间资本增设海外投资保险基金,通过立法规范保险制度与中介机构行为,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并推行“境外投资贷款增信增额+保险费率平稳适中”的捆绑式业务,从整体上和实质上分散风险并协助解决中国投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壮大发展并保障我国海外投资的利益与安全。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府行为创新及其建议

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中,政府职能随国内外经济形势而不断变化,从早期仅负责号召与审批的“宣传员+检录员”身份转变到目前担当引导调控与保障促进的“教练+队医”身份。特别是近几年,鉴于对外直接投资引发国内各种新的经济效应,政府行为也须进一步创新以适应发展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筹有序投资,防范国内制造业“空心化”倾向

由于近年来国内生产成本、人力成本及关税等贸易成本的不断上升,诱发服装鞋帽类、电器电子类等劳动或资源密集型制造业企业向东南亚等地转移。部分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迅速扩大会造成中国制造业资本存量的缩减,同时制造业原有资本流向虚拟经济领域将促使实际利率的上升,导致制造业资本劳动比下降,进而在局部出现了制造业“空心化”倾向(刘海云、聂飞,2015),虽然尚未影响到国内就业但仍应值得警惕。美国与日本则是过度促进投资的反面教材,制造业空心化是日本经济一直以来陷入“离本土化”与“失去的二十年”困境的根本原因(梅冠群,2017),这也正是美国“离制造化”的教训所在。

所以,坚定持续地进行技术研发与技术获取,努力发展实体经济并实现“中国制造业2025”目标是防止产业空心化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严格审查并限制我国技术寻求型对外投资,政府应引导企业将技术获取的目光转向西欧与北欧等地。另外,在目前我国制造业新兴主导产业仍然不大不强的形势下,建议创新性的政府行为应是制定详细规划,有力有节地把控制造业投资结构的发展变化,推动有批次、有秩序的对外投资,以便让新兴技术产业能够对未来传统制造业转移后可能出现的缺失进行有效补位。

(二)统筹国内各区域投资,防止区域发展加剧失衡

受要素禀赋、金融水平、资本与人才积累程度等先决条件影响,我国国内区域发展一直很不平衡,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也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江浙闽及山东一带。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吸引的海量外商投资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国东西部区域发展严重化失衡。在这种国情背景下,国内各省市发起对外投资的规模自然差异很大,必将产生更大差异的经济效应,这必然又会进一步加剧国内区域发展的失衡。我国面临“胡焕庸线悖论”与过剩产能化解困难的双重难题,亟需通过有效的国际产能合作和负面清单管理来重塑以中国为主的产业体系与价值链条(吴福象、段巍,2018)。

所以,建议创新性的政府行为应是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契机,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在产业引导、区域布局、模式设计、融资便利、税收减免、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和简化审批等各方面的支持和管理,促使本区域形成良好的经济增长、出口贸易、技术促进、就业发展、企业成长、经济结构调整等经济效应,通过西安、乌鲁木齐、兰州等中心城市投资发展的辐射效应来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二次激活和跨越式发展。

(三)清理风险源点,持续防范非实体经济过度对外投资

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创下迄今为止的最高纪录:1701亿美元;同比增长44.1%。其中,房地产(330亿美元)、娱乐与体育业(39.2亿美元)、酒店、影城等非实体行业为增量的主要来源行业,其对外投资的模式主要为海外并购。根据Wind统计和仲量联合的数据,安邦保险耗资65亿美元、中国人寿财团耗资20亿美元收购美国数家酒店。2015年与2016年万达、苏宁等中国企业仅收购海外球队就耗资超过22亿美元。

由于非实体类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大多源于国内大额融资且很少带动国内经济发展,并会对国内投资形成较大“挤出效应”且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2017年8月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首次对以上几种行业明确限制以防重大国内风险源暴露事件;并与韩国政府做法类似,依据“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明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种类别的境外投资活动。

限制非实体经济对外投资堵住了资金投向的主要路径,但还没有完成全部风险防范工作。建议政府部门今后的政府行为创新重点应包括:进一步整顿各种非实体与非理性海外并购投资背后暗含的高杠杆率的国内融资,排查各种重大风险源点,防止出现“资本空心化”苗头与国内金融系统性风险趋势。

(四)防止假借对外直接投资进行资本外逃

容易导致利率与汇率震荡并诱发国际收支失衡和结构性赤字的大额资本外逃,并不同于对外直接投资中正常的资本外流,但对外直接投资却是资本外逃除国际贸易、海外消费之外的首要路径。根据Wind数据库测算,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顺差与资本净输出之间的缺口即“误差与遗漏”一项在2016年年底高达2500亿美元。A.Wong(2017)用实证模型也测算出约有2500亿美元属于资本外逃。尽管资本外逃表象隐蔽难于统计,且受价值重估、统计制度差异等因素遮蔽,但“误差与遗漏”均体现出资本为流出趋向且与汇率变化有关(余永定、肖立晟,2017),外汇管理局资本流出数据与商务部对外投资数据出现巨额差异,这些都说明资本外逃的存在,另有一小部分虽手续合法但意在洗钱或侵吞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也应属于资本外逃。

为防止外逃资本假借对外直接投资路径对国内经济造成系统性风险,美国2011年的做法是加强对外投资审查并通过利率扭转操作(OT)提高短期政府债券利率,印度2013年的做法是禁止向境外进行房地产等行业投资,俄罗斯更是通过不断定向加息与政策限制来消除千亿美元级资本外逃诱发2015年经济负增长的影响。

政府部门应堵住假借对外直接投资进行资本外逃的主要路径,建议创新性的政府行为应是细化对外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审查、改革完善对境外投资与外汇管理的统计工作、加大反洗钱力度;另外,要对高达4万亿元以上的央企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资产开展全面的审计工作。从深层次讲,要通过对中国经济体制、金融体制和汇率体制的不断革新完善,依靠国内经济增长改善投资状况来吸引资金回流,避免矛盾积累并远离商业周期中因资不抵债而导致资产价值崩溃的“明斯基时刻”。

四、结 论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既要遵循母国对外投资与东道国吸引外资二者间的“供需关系”及各国动态化的比较优势原则,也要用好“制度创新与政府调控”这双“有形的手”。不论是西方学界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国家竞争优势论、国家利益优先取得论,还是我国学者提出的国家特定优势理论(裴长洪、郑文,2011),都强调了政府在规划组织、扶持培育、管控引导等方面“至少半边天”的作用。在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各东道国投资环境错综复杂、尚未稳定获得逆向技术溢出等多风险因素下,在数字及新兴制造技术逐渐成为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决定因素、服务业投资比重不断上升(詹晓宁、欧阳永福,2018)的新形势下,我国政府更须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的法律、金融、财政、统筹调控与风险防控等各项政策体系,创新多种政府行为,持续改善投资结构与绩效,力争构建自主产业全球价值链条并最终塑造中国经济地理。这虽任重道远,却意义重大、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