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亦有情

2019-03-18 12:09程锦亮
成功 2019年2期
关键词:罗某鞍山人情

程锦亮

黄石市第二中学 湖北黄石 435000

自千年前商鞅变法,助秦国一统华夏后,法治的思想,便铭刻进了中华民族悠久而厚重的文化之中;到如今在法治道路上的不断探索,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趋完善。循规则之声,已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和人们的行为规范,漠视规则,就是对法律的亵渎。而在绝对理性的法律之下,亦应有一股人情暖流去温润人们的心灵。实现法与情的和谐统一,便是当代社会共同追求的未来。

2018年,两起列车事件的发酵,又引起了人们对法治的深思。看似“以等丈夫为由”合乎人情,实则是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进而漠视规则的丑相;此等行为,终究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反观另一起“救婴延迟”事件,在规则允许与民意理解的前提之下,列车人员为孩子打开了一条生命之路,让人们从中看到了法与情与和谐之中熠熠生辉。

孟德斯鸠曾言:法律,在其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罗某的“扒车撒泼”固然可笑,然而这一出于一己私利而危及全体列车人员利益甚至人身安全的行为,理应引起人们的反思,令人不禁想起前些年舆论哗然的“老虎吃人”一事。同样是置私利于规则之上,不同的是,为逃票而翻越围墙的郑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如此想来,若没有列车管理人员的及时沟通与调度,罗某这种不为自己乃至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行径,是否更为可气。而列车管理人员坚决维护规则,不因罗某的无理耍横而略作“通融”的理性之举,实乃弃法外之情,捍法律尊严的典范。

再言“救婴延迟”之事,经过合理的协商之后所作出的“延迟六分钟发车”的决定,演绎了人间温情,反映了人们对生命的尊重。但这绝非是视规则如无物,而是法律的理性与人情的感性之间的高度平衡,是寓情于法,执法为民的真情流露。

法与情,并非不可相容之物。法如方,情如圆,方圆并济,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大爱。但在当今社会,欲到达这一步,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执法者亦需要长时间的磨合。当执法者可以在法律与人情间权衡自如,秩序与温情在社会上并行不悖之时,便是社会法治盛世来临之际。

正如安提戈涅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发出的那声穿越时空的呐喊: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更正

本刊2019/1第127页刊发作者王颖的论文《儿童汉语阅读习惯培养》,作者单位误为鞍山师范学院鞍山,应为鞍山师范学院,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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