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政治文化分析
——以“改土归流”为例

2019-03-18 09:12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归流清廷土司

李 甫

(贵州省博物馆,贵州·贵阳 550001)

明朝中叶,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运动进程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到清代初期,为稳定地方政局,减少军事阻力,清廷在贵州继续沿袭前明土司制度,地方社会秩序得到初步稳定;同时,实行军事屯田,大兴垦殖,对贵州各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经济结构产生深刻变化,贵州各地残存的土司势力也逐步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改土归流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加速了贵州历史发展的进程。

一、清初贵州政治形势

(一)行政疆域

“贵州”一词始见于宋,源于北宋贵阳土著首领普贵所辖之矩州,在土语中,“矩”与“贵”乃同音。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贵州建省,所辖区域并不包括遵义府及所属各县、红水河和南盘江以北的永丰州、广西荔波、湖广平溪和天柱等区域。清廷实现对贵州统治后,为加强对西南边陲的控制,雍正五年(1727年),将上述地区划归贵州管辖,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卫(今古蔺、叙永)划归四川,方初步形成现今贵州行政疆域。

(二)沿袭土司制度

清廷在实现统治贵州之前,出于减少军事征服阻力,稳定少数民族势力所需,大力推行“抚绥”政策,沿袭前明土司制度,这一制度始于唐代“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经元、明两朝发展,日益完善。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采取任命当地具备一定威望的少数民族首领作为土官,并赋予相应特权,协助管理当地少数民族事务,以实现封建王朝对该地区的统治目的。它是中央王朝与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政权妥协的产物,待条件成熟时给予废除,实行改土归流,由国家官吏直接管理当地少数民族事务。“改土归流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明初的改土归流断断续续,中后期大大加快,清初西南地区的土司大体已去其半。”[1]清廷对贵州土司的“抚绥”策略,效果显著,黔省各地大小土司大部均降服于清,获得世袭认可,重新颁给印信。

(三)奖励垦荒,实施卫所制度

清军平定孙可望、李定国割据势力后,在贵州制定各类措施,奖励垦荒,甚至出现“以官奖恳”的现象。此外,在贵州各地复行卫所制度,鼓励屯田。云贵总督赵廷臣奏报清廷称:“黔省曩为寇踞,改卫为府、改所为县,变乱旧章,民苦重役。今底定之后,应复旧制。”[2]此乃贵州新纳入版图之际,府、州、县稀少,重新推行具有军事性质的卫所制度,大兴屯田,是为发展经济。据《康志》记载;顺治十七(1660年)、十八年(1661年),各卫所、府县地方即开垦了十四万五千一百三十四亩农田,康熙二年至九年间又陆续开垦了五万九千零五十七亩农田。

(四)裁卫并县

清统一贵州之初,出于稳定局势所需,复行前明卫所制度,伴随清军实力增加,卫所制度的军事职能削弱,屯务责任增强,其职责基本与府、州、厅、县相同。改卫为府、改所为县就成为历史必然。因此,在康熙十年(1671年)、二十二年(1681年)及二十六年(1671年)先后进行了三轮历史性“裁卫并县”,基本废除了卫所制度。所谓广兴屯田,地方获得发展,州县兴起,由军政一转而为文治,改卫所为府县,州县地方稳固、兴盛,与体制不相容的卫所制度顺势举而废除。

二、清初贵州各民族概况

(一)民族构成复杂众多,生产生活落后

顺治十六年(1659年),云贵总督赵廷臣上抚苗疏:“贵州自大路城市外,四顾皆苗。其贵阳以东苗为夥,而铜苗、九股为悍,其次曰仡佬,曰佯亻黄,曰八番子,曰土人,曰峒人,曰冉家苗,皆黔东苗属也。自贵阳以西,倮倮为夥,而以黑倮为悍,其次曰仲家,曰宋家,曰蔡家,曰龙家,曰白倮倮,皆黔西苗属也。虽种类不同,要皆专事斗杀,父子兄弟群处,强凌弱,众暴寡,绝无先王之礼,其由来旧矣!”[3]这里的“苗”泛指各少数民族。此道明了当时贵州各民族情形,即汉族主要生活在大路周边的城市,而四周则少数民族居多,汉族较少。贵阳以东少数民族主要有苗族(铜苗、九股),其次有仡佬、毛南(佯亻黄)、侗(峒人)、水、壮等;贵阳以西少数民族主要有彝族(倮倮),尤以黑彝为悍,其次有布依(仲家)等。贵阳东部及西部皆有诸大姓汉族,但已早失中原礼教,更不必言诸苗蛮,父子兄弟群处,专事斗杀,强凌弱,众暴寡。贵州各民族分居在群山之中,受教化程度较弱,形成了同一民族而又有不同的文化生活习俗,固有“十里不同风”的记载。

不仅少数民族繁多,而且生产生活落后。尤其是水西地区及东南苗疆。关于当时黔省西部苗蛮生活情状之艰苦、落后,平远(织金)判官黄元治记载道:“结寨而居,屋以草,编箐为墙,梁柱无凿枘,以葛藤裹束其桠杈,无衾枕褥席,眠则藉草,天寒则披蓑,夜则烧煤。父母死,无棺,以两木板夹而横葬之。无婚娶礼,女子踏歌,男子吹芦笙和之,音调谐则配合。”[4]据此可知,黔省西部诸苗蛮大都为原始部落,居所极为简陋,生活粗鄙不堪,人死无棺,男女婚配无媒妁,自行择偶,先结合而后谈婚论嫁。黔省东部及东南地方苗民风俗习惯,从清代龙眠等人记载中可知其梗概,即:黔省东部及东南部诸苗,有“生”“熟”之别。“生”苗主要生活在偏僻的大山箐林之中,基本与外界无交往,靠采集、捕猎为生,仇杀不必论,甚少耕农,基本生活在原始社会阶段。“熟”苗则主要生活在城市周边,入籍为民,输租服役,生产生活接近于汉族,靠农耕及苦力为生,与外界交往较多。所谓“生”苗与“熟”苗,主要是按受教化文明程度而言的,非具有严格标准。综上,清初贵州大部分地方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是非常落后的。

(二)各地苗疆发展之不平衡

清初,贵州各地发展极不平衡,从贵州学政晏斯盛《与尹制府论绥理苗疆书》一文便可窥知一二:贵阳、安顺地区,地势平坦,其富裕程度接近内地,“熟”苗较他地繁多且广泛,与汉族均有交往,文明浸染风化程度较深;大定(大方)、南笼(安龙)、思南、石阡、平越(福泉)等地虽然地处偏僻,但因长久抚定故而较为富裕,仍可谓是安宁之地。镇远、黎平、都匀、思州(岑巩)、铜仁,地处新辟之疆土,较为贫瘠,“生”苗为数最多,风俗犷悍,仇杀不已,偷盗抢劫成习,加之其地新辟,最难安抚。造成贵州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因素有受教化程度不一、万山阻隔、信息闭塞、农业及交通落后等。贵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尤其是“生”苗聚居区,地处偏僻,与中原地区的封建制经济相比,可谓望尘莫及。

三、改土归流

清初,贵州境内仍然有约170个大小不等的土司土官,清廷凭借其强大的军事实力,对不服清统治的土司土官,坚决给予征剿革除、改流或降袭。顺治十六年(1659年),黔省境内有大小土司80多个接受招抚,并重新获得题袭。对未归顺,或追随孙可望、李定国者均被废除。顺治十七年(1660年),清廷将黎平曹滴司土官杨华废除,其地划归黎平府;同年,普安马乃营土目龙吉兆被剿平,改设普安县,并设土司巡检节制知县,按苗俗进行治理。康熙二年(1663年),清廷讨平丹平(平塘)司长官莫之廉、金筑土官王应兆。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借兵争之势,清廷废除安顺地方十二营长官司。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因催承袭不至,革除都匀丹行长官司。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因催承袭不至,革除西堡(六枝)、宁谷(安顺西秀区宁谷镇)长官司。

清初,贵州保存最大的土司为水西安氏。清廷与贵州土司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对水西安氏土司的革除上。对安氏土司的改土归流在明崇祯就开始进行,只是由于明朝灭亡而得以幸存。“滇黔土司宜暂从其俗,俟平定后纯以新制。”[5]清军进入贵州前,为缓解军事阻力,推行“抚绥”政策。水西土司安坤归顺,引清军入黔,出于安抚,清廷隧册封安坤为水西宣慰使,颁给印信。为实现割据西南之野心,平西王吴三桂假称安坤有反,请剿平之,乃暗合了清初制定之决策。康熙三年(1664年),吴三桂召集总兵刘之福、贵州提督李本深,对水西安氏土司进行会剿,将安坤擒杀于今纳雍县勺窝镇法地屯。水西安坤土司虽灭亡,但其下150多个大小土目尚存。吴三桂反清后,权宜之计,清军招抚安坤之子安胜祖,因助清廷剿吴三桂有功,授乌撒土知府衔,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授安胜祖宣慰使,世袭。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安胜祖死后无嗣,清廷借机停袭宣慰使。至此,延续了1400多年的水西土司淡出了历史舞台。

清廷对贵州土司土官进行废除后,为缓解地方政局,对偏僻并需要加强控制的民族地区,又重新任命了大量土目,但实力已非常有限,且部分乃是前明遗留的汉族军官后裔,仅为服务清廷统治所需而已,可谓改土归流乃是经过了一个反复且逐步削弱权力的过程。水西土司安坤遭擒杀后,清廷将水西之地进行分割而治,分设黔西、平远(织金)、大定、乌撒(威宁)四府,同设府唐、经历、照磨、司狱、儒学,并予民耕牛、种籽、招恳,成熟后始课税。又认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初定,加重课税恐生变,令其地暂免编丁,按屯田标准从轻征收赋税。康熙七年(1668年)又裁去平远镇总兵官,改为协,设副将。在民政、军政两方面减轻负担。这些措施对稳定当时政局,发展地方生产取到了积极作用。

顺治至康熙年间,清廷在贵州东部、东南部及湘黔交界之地的改土归流条件尚未成熟,究其原因是清廷对贵州“生”苗、“熟”苗采取不同的策略,区别对待。这些地区内“生”苗较多,居所偏僻,地瘠民贫,风俗凶悍,善于斗殴仇杀,为避免变乱,以安抚为主,改土归流均未有大动作。对上述地区的改土归流是雍正时期采取武力方式完成的。

四、开辟苗疆

清朝对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在雍正时期达到了高潮。原因有三:首先,具有农奴制特点的土司制度弊端凸显,阻碍了土司地区的封建经济发展;其次,土司具有一定特权,执行与清廷相左的统治政策,使土司地区成为“国中之国”,不利于地方安定,妨碍着清廷的中央集权统治;再次,“有黔则蜀粤之臂可把,而滇楚之吭得扼。”[6]从军事统治角度观之,贵州乃战略重地,尤其是贵州东部、东南部的“生”苗疆域,是打通黔湘、黔粤的重要交通要道,对清廷实现对西南诸省的长期统治意义重大。

与贵州其他地区改土归流不同的是,清廷对“生”苗地区的改土归流主要采取武力围剿的方式推进,待剿平后再加以抚慰,立保甲法,稽查田户。雍正元年(1723年),下诏令贵州官员革新土司承袭陋规。二年(1724年)用兵讨平定番(惠水)、广顺(长顺)仲苗乱;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再次平定广顺长寨仲苗乱,于是广顺、定番、镇宁、永宁、永丰、安顺等地“生”苗归顺清廷。七年(1729年),清廷完成对八寨(丹寨)、台拱(台江)、大小丹江(雷山)、清江(剑河)、古州(榕江)地方等苗疆的开辟,设镇、协、营,派官兵驻守弹压,其下设汛塘,互为稽查、联络;同时,又分别添置理苗同知、通判,加以料理。其后三年,经过不断的镇压、整肃,并平定了都江(三都)地方。十一年(1733年),讨平台拱九股苗,在台拱设官,隶属于镇远府。

雍正时期,清廷以武力方式完成了对贵州“生”苗疆域的开辟,“新疆六厅”的设置,大大加强了清廷对贵州的统治,完成了贵州改土归流的阶段性历史任务。乾隆即位后(1736年),改变对苗疆的治理方略,师康熙意,一改雍正之激进政策,推行“抚绥”方略,屯田垦殖,兴修渠堰,发展育蚕,设立义学,沾染教化,黔境逐渐得以安定。

五、评价

清初,贵州改土归流运动,大概可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顺治十六年(1659年)至康熙六十年(1721年)。其间乃凭借各地之经济、政治发展,即由简陋、落后的采集、捕猎经济发展至稳定而有保障的农耕经济,地方原始部落则发展成为有城邑之郡县。在此基础上,民垦殖税田之余,犹能自立,不再孤弱而附属于豪强。土司压迫特权,随着清廷釜底抽薪而消除殆尽。此时的改土归流是顺乎天时、民心,所革灭者为少数享有特权的土司旧势力,获解放者是大多数被压迫、被奴役的民众。因此,这一阶段改土归流,以“抚绥”为主,循序渐进,待社会经济条件成熟后,顺势而为将其纳入国家统治版图。该阶段六十余年间,各地土司乃不时被革除,也有不少土司因催承袭不至而借机废除,虽革除土司比较频繁,但未曾有大扰动,人民安居乐业。

第二阶段,发于雍正六年(1728年)兴兵冒进黔省东南苗疆,至乾隆元年(1736年)间局势平息而止。此间不可不谓曲折、反复,致使黔省大乱,杀戮不已,哀尸遍野,诸苗深恶痛绝,主要原因是雍正好大喜功,欲数年之间完成百年之功。倏然发兵,为数众多且异常犷悍之苗民,以暴制暴,故曲折反复。黔省东南苗疆长时间为治外之域,苗民沾内地声教之益较弱,清廷自信以兵威压境,以为风行草偃,不料适得其反,待“新疆六厅”建立之时,清廷方幡然悔悟,施惠于民,而此时已人死无数,民无噍类。乾隆即位后,推行各项抚民措施,重视民生,发展地方经济及教育,贵州方逐步得到稳定。

简而论之,清朝初期,在贵州所推行的改土归流运动,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建立起了新的政治管理体系,改变了贵州的政治、经济结构,促进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推动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巩固、维护并发展了我国多元一体的民族文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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