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岗位实习问题探析
——基于德国职业教育经验

2019-03-15 18:20燕廷淼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岗位培训

燕廷淼

(河南工程学院,郑州451191)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的有效途径,在高校的育人过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高校培养人才的必要环节,而学生的岗位实习则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生获得专业操作经验最为宝贵的途径。然而有目共睹的事实是,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岗位实习现状不容乐观,部分大学生将毕业前近半学期本属岗位实习的时间,变成了找工作时间,致使一个很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严重缩水,也助长了该环节一系列教学资料的作假之风。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我国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的建设,也必将严重妨害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本文从相关问题入手,在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期为不断完善我国高校实践环节教学提供参考。

一、岗位实习及其存在问题

(一)岗位实习[1]

浏览众多高校的专业培养计划(方案)发现,关于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不仅相同专业的实践教学内容参差不齐,而且对于有些内容的叫法也各不相同。仅毕业实习就有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等称谓(概缘于培养层次不同之故)。尽管称谓不同(其含义也有些许异样),但是依据培养目标,毕业实习要达到的目的却无大的差别。因此,为了保持教学要求上的一致性,也为了便于操作方面的规范,需要对岗位实习进行准确定义。

岗位实习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在生产或服务现场,将学生分配至具体岗位并由岗位当值人员按事前计划对学生实施教练的实习活动;另一种情况,在生产或服务现场,根据岗位职责及相关操作要求对学生进行培训,然后将学生分配至具体岗位并独立从事生产或服务的顶岗实习活动,这种活动经常被称为顶岗实习。

岗位实习的目的是促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并借助真实的工作环境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等。

(二)岗位实习存在的问题

由于岗位实习受校外因素影响较大,这些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以致于多数高校的岗位实习形同虚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学生没有得到实际锻炼。首先,不重视岗位实习的学生越来越多[2]。在就业压力等多因素作用下,毕业生往往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找工作方面,实习变得可有可无。其次,编造抄袭毕业(岗位)实习报告现象十分普遍[3]。由于实习岗位难找,那些找不到或岗位专业不对口的毕业生,其实习报告也只有编造或抄袭了。再次,绝大部分学生没能实现“动手”操作的目标。在集中实习方式下,实习过程往往是听一听介绍、看一看现场,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在分散方式下,即便找到岗位者,不管专业对口与否,实际操作均以招聘单位的工作安排为转移,而非按照学校岗位实习计划来实施。最后,实习单位专业人员指导实习效果较差,甚至无人指导[4]。

⒉学校缺少必要的控制与监督。在将近一学期的岗位实习过程中,绝大多数学校是通过“实习申请表”“实习单位回执”“实习单位反馈意见表”和“实习报告”等静态的纸质资料来要求和约束学生。据调查,多数学校将实习指导与监督任务,落实到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老师身上。这种做法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散实习形式下,一个教师既有日常教学任务又要指导分布于东南西北的许多学生,对实习的指导与监督根本无法实现。据调查,网上公然买卖“实习证明”,大学生花30~50元即可买到。

⒊绝大多数实习基地作用不大[1]。调查表明,多数情况下,高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只表示二者有合作的意向,协作关系很“不稳固”[5],有些则只是为了形象宣传。另一方面,在现实环境中,由于岗位实习涉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企业往往有自身的现实利益考虑,简单的一纸协议是无法解决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因此,现实中多数高校,其所谓的实习基地其中有不少仅为“画饼”而已。

4.企业等经济组织缺乏主动性。随机调查表明,除补充缺员因素外,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抑或是政府机关等非企业组织,均对接受大学生实习缺乏主动性,甚至持排斥态度。因为在既有的法制环境中,企业等经济组织接受大学生实习任务与组织目标不一致,且增加组织运行成本,甚至还徒增运营与管理风险。目前,我国尚无鼓励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的相关政策。全国政协委员钟秉林教授曾有相关提案,建议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来鼓励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6]。

二、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

职业教育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个人就业要求所实施的培训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能力,并为受培训者提供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实践经验的一种教育。

德国良好的职业教育环境,为德国高校实施实践教学营造了十分和谐的制度环境。为此,一直以来,我国的许多专家学者十分关注并研究德国的职业教育。统观专家学者的研究与分析,德国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健全的法制保障

目前,德国有关职业教育最重要的法律有《联邦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联邦劳动促进法》《企业宪法》《联邦青年劳动保护法》,以及2009年恢复生效的《培训师资质条例》等。此外,还有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与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制度相互衔接,为职业教育构造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为调整和处理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关系以及问题提供了标准与依据,同时也使得促进职业教育实施与发展的倡导性、鼓励性要求变成了相关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7]。

(二)各类组织的广泛参与

在德国,职业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义务而不只是教育机构的事情。最典型的就是各类经济组织和行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一直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⒈企业等经济组织是教育主体并提供培训岗位。有资料显示,Siemens公司每年为学生提供2800个培训位置,而用于每位学生的培训成本在4万至7万欧元之间;BASF公司“双元制”培训学徒,每年需耗资6050万欧元[8]。2011年,即使深受金融危机影响,参与培训学徒的企业比例仍达21.7%[9]。

⒉行会是职业教育的“主管机关”。《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会负责职业教育培训合同各阶段的管理,以及考试组织、过程审查与监督。行会在职业教育过程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完善的管理控制

基于上述较为完善的法制基础,德国政府还成立专门委员会统一负责对企业、高校在培训学生方面的各自职责进行监督与指导。对那些不接受大学生实习,或不欢迎大学生来本企业工作的业主会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德国政府明确规定行会要加强审查与监管。每个行会都要设立一个职业教育委员会,组织职教机构制定规章制度,认定企业培训资格,包括企业主本人的素质以及企业培训的物质条件,审查培训合同,组织技能考试,仲裁双方矛盾等[10]。

在“政府监管、企业等接受学生实习、行会监督并考核”运作模式下,相关主体合理牵制,尤其是组织实施与效果评价相分离,能够客观地反映实践教学的实施状况及其效果。加之行会在企业间的纽带作用,易于形成监督、反馈良性机制,很好地确保学生实习的质量与效果。

三、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不仅是现代大学的发源地,而且还是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强国。因此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对我国解决大学生岗位实习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一)完善法制

1.树立全局性立法意识。教育关系着国家的发展与民族的兴亡,有关教育的立法应当体现出全局视野。因此,在一些专门法律中,应该规定相关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与教育相关的责任与义务,以达到法律层面的无缝对接。目前,公司作为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条文中很少涉及有关教育责任义务的规定。

⒉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既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引导人们行为的标准,更是政府治理国家的工具。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这里的“应当”具有引导、劝导和提倡之意,非强制性规定。因此有关组织即使“不接受学生实习”也不违法。如此这般,有关组织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便可有可无了。

此外,新修订的我国《高等教育法》,也只是“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并无其他法规细则加以明确规定或约束。

由此可见,要调动企事业组织等支持、参与人才培养,相关法律仍有修订完善的必要。

⒊完善相应的财税政策。首先,用市场的方法来处理高校与企业间的学生实习问题。应允许实习单位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以适当弥补实习单位成本支出,吸引实习单位提供岗位。其次,用财税政策鼓励实习单位。如,实习单位收取的实习费用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可以享受所得税前双倍扣除待遇;为接收学生实习而发生的岗前培训设施支出,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等。再次,适当给予财政补助。对支持、参与岗位实习事务并做出成绩的实习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予以一定的财政补助,以促进其健康运行与发展。

(二)发挥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

首先,我国的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协会,都有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组织登记前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对职责所属的行业协会具有业务指导责任。其次,“服务、交流”等原本就是我国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再次,各行业协会已成为独立核算的社团法人。自21世纪初,经过十多年发展,各行业协会在各自行业内具有很强的纽带作用和业务指导作用,同时,在经济上、业务上又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上述现实状况说明,我国的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具有“服务、交流”等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与企业等经济组织的桥梁和纽带。借助行业协会成熟的组织基础和天然的联结关系,通过对其职能的再规划,赋予其指导和管理高校岗位实习事务的权利与义务,不仅切实可行而且经济高效。

(三)岗位实习不可替代

目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高校盲目依赖实训基地,而忽视深入生产或服务现场的岗位实习,对岗位实习中的“放羊”现象一味放任。实训毕竟是在模拟环境中进行的专业技能训练,生产或服务现场所具有的专业的或非专业的真实状况及其刺激与感受,是模拟环境中所不具备的。况且,因为有形和无形损耗的存在,大力建设实训基地的做法,其实并不经济。

理论脱离实际是可怕的。如果高校专业人才培养与生产或服务现场相脱离,就很难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的高质量人才。只有建立健全大学生岗位实习的体制机制,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才能走向完善、成熟。

四、解决大学生岗位实习问题之对策

(一)法律法规与激励政策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之为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完善,应侧重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促使各类经济组织加入行业协会并接受相关业务指导;

2)促进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大学生岗位实习并实施相关事务;

3)维护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规范并激励其承担在岗位实习事务中应有的社会责任;

4)指导岗位实习的实施与开展等。

(二)组织与职责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活动的组织实施,需要基本的制衡机制。大学生岗位实习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十分广泛。为此,在实施过程中,对相关组织机构的职能规划,应当考虑必要的业务牵制,以确保过程与结果应有的质量。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对各协会组织、高校、实习单位的有关岗位实习事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全面监督岗位实习事务的过程与结果,审核批准实习单位的培训人员资格。

2)行业协会。设置专门机构专司高校岗位实习事务;按既定标准要求,审核批准实习单位准入资格并备案、颁发证书;建立平台,发布岗位信息;联结高校与本行业经济组织,对岗位实习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岗位实习考核,并向学生颁发实习结果“证书”等。

3)高校。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岗位实习事务以及与各行业协会工作协调;在校内实践或实训的基础上,组织并向实习单位派送岗位实习学生;与行业协会、实习单位开展相关专业的技术交流,研讨专业培养要求,协调岗位实习考核标准等;配合实习单位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4)实习单位。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岗位实习事务以及与各行业协会工作协调;提供可供高校学生实习的岗位;与高校、行业协会开展相关的专业技术交流,研讨相关技术应用问题;按既定要求,对岗位实习学生实施专业指导与管理;配合行业协会对岗位实习学生进行期满考核;从实习学生中筛选、录用新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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