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贤贤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2012年,上海市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即营改增政策)的试点活动,成效非常显著,在2013年,它被提升到一个全国范围试行,并最终在2016年全面实施。从目前来看,营改增政策使计税依据由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减少了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问题,加之国家多次调整增值税税率,更是进一步减轻大多数企业的税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而无车承运业务作为新型运输模式有其自身特点,因此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对我国无车承运企业税负到底有没有起到明显的减轻效果。
随着"互联网+物流平台"的高效运用,无车承运人作为一种新型物流运输模式应运而生,最早起源于美国,是海上无船承运人词义在陆地上的扩展。无车承运人意味着它本身不需要购买运输车辆,而是首先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收取一定的运费,并向托运人签发运输单据,需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然后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整个运输服务。如:川流世界无车载货平台是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的无车载货平台。其具有无交通运输工具、轻资产运营、承运人和托运人双重身份、降本增效等特点。
1.无车承运业务在税法上地位确立。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即财税〔2016〕36号文中的附件1,初步界定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概念,并规定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该文不仅确立了无车承运业务的法律地位,而且也进一步明确了其在法律上的增值税处理。也就是说,中国已经开始允许无车承运企业从事相关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有资格签发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这一点与货运代理服务缴纳6%增值税有着明显区别。
2.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抵扣新规
自2017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简称国税30号公告),其中关于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无车承运企业符合条件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即首先必须符合实际承运人为了完成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成品油费以及相关过路、过桥等通行费,其次要符合取得合乎法规的抵扣专用凭证,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准予进行进项抵扣,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无车承运业务的增值税抵扣难的问题,大大促进了无车承运业务的长远发展。
3.深化增值税改革,无车承运业务税率调低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全面下调,政策出台后,增值税税率仍然采用的是三档税率,把原有税率6%、11%、17%相应变更为6%、10%、16%。另外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二次会议上,把实现大规模减税这一目标放在了首要位置,可见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实现全行业税负下降的重要性,会议报告指出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这也就意味着无车承运业务作为交通运输业其增值税税率由10%降为9%。增值税税率的下调无疑减轻了无车承运业务的税负负担。
无车承运业务中的实际承运人,根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同,主要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运输户。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虽然营改增解决了营业税反复征税的弊端,但税率已从原来缴纳的3%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的9%,税率大幅上升,无疑给无车承运企业带来了增税负担,这种情况下,虽然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但若企业的进项抵扣困难或不足,所减轻的税负小于税率提高带来的增税,那么该企业最终税收负担也是只增不减。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在营改增之前,公司支付3%的营业税,而在营改增后,它仍然支付3%的增值税。税率变化不大,不会出现加重税负的现象。而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金额占绝大多数,因此营改增后我国无车承运业务的税负只增不减主要由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只增不减引起的。
2017年《国税30号公告》抵扣新规的出台,虽然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费、通行费等可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但发票的获取并不那么顺利。首先,无车承运业务的实际承运人大部分是个体运输户,但个体运输户代开增值税发票困难,直接导致了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抵扣不足。其次,无车承运企业运营中,除了符合条件进行进项抵扣的成本费用外,还存在一大部分不符合抵扣条件,比如路桥费、人工费、修理费和保险费等,这些成本费用普遍无法完成进项抵扣。无法顺利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符合条件抵扣成本费用大量存在,直接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因此,营改增后无车承运企业进项抵扣带来的税额削减与税率的提高无法相匹配,最终导致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一定程度上的显著增加。
无车承运业务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无交通运输工具的新型运输模式,因此无车承运业务和其他拥有大量运输工具的交通运输业相比,涉及的固定资产非常少,即使无车承运企业拥有很少一部分固定资产,但这些仅有的固定资产其更新周期仍是比较漫长,日常维护与修理同样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费用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甚至有些无车承运企业凭借个体运输户购置的车辆,作为自有资产,进行进项抵扣,这不仅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严重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无车承运企业在固定资产抵扣方面的严重不足,不仅加重了无车承运企业的税负负担,而且对整个物流行业的经营发展也是不利的。
为了应对上述无车承运企业在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首先,无车承运企业必须要完善并及时更新自身的会计核算方法,提高从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作为合法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企业必须要严格把控发票管理的全过程,严格遵守并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包括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其次,无车承运企业还需在抵扣项目上尽可能扩大其业务范围,保证有足够的进项进行抵扣,这样才能对企业起到最直接有效的减税作用;最后,在国家政策方面,税率的逐渐统一和进一步降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不断扩大、发票制度的不断完善等都对我国无车承运企业的降负减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并趋于成熟的改革政策,但对无车承运企业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既能给企业带来各种机遇,但同样也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本文在已经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的前提下,并结合最新的降负减税政策,深入分析了营改增后无车承运企业面临的税负不降反增的原因,为研究如何减轻我国无车承运企业税负问题提供切入点。伴随着国家各种优惠减税政策的推行和无车承运企业自身不断完善,营改增后无车承运企业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