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增合
〔摘要〕 田赋是国家和行省赖以行政的基础,晚清时期各省田赋征收款目各有区别,广东田赋征税科目具有一定地域特色。科目设置和变化反映出该省财政需求、军政变迁和新政改革的运作轨迹。田赋征缴“因事立名”与“就需设项”是该省征税科目变化中的两项重要特征,各大类科目征额和税率差异明显,相当程度上体现出晚清行省税政嬗递的一面,这种变化为今人理解晚清“省税”提供了一个直观的截图。
〔关键词〕 田赋;地丁钱粮;征税科目;征额;省税
〔中图分类号〕K252;F12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1-0140-12
清代粤省田赋从其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丁赋和米赋两大类,其中丁赋细分为地丁、屯丁,米赋则细分为民米、屯米和折色。这些分类对州县征税是有用的,而对于藩司办理奏销则毫无意义。原因是上述分类在州县征税过程中,均分别催征,分门别类批解藩库;而藩司办理奏销时,统称为地丁。随着晚清重大事件的嬗递,粤省田赋在会计科目上尚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省内渔课、山塘、杂税向来随同地丁一起批解藩库,通常也被视为地丁部分。米谷作为地丁征税的税目,其款目构成受到绿营裁撤的影响,光绪时期接连几次裁撤绿营后,原来直接批解绿营的米谷改为解送省库,这一过程便产生了几种“与时俱进”的款目,如三成裁兵米、续二成裁兵米等。“因事立名”且屡有名目变动,是粤省田赋征缴过程中的一大特征。
粤省田赋会计科目的扩张还包括各种租课。大宗租课主要是学务租课和实业租课两类,它们或留充本地经费,或汇解藩库,或批解学司充书院经费,或批解巡警道为巡警经费等,体现出明显的“按需设项”特色。藩司奏销时一并将其列入,统在田赋大类项下奏销。〔1〕晚清賦税史向为学人所关注,佳作迭现,国家层面的田赋征缴脉络大致已有梳理①,但光绪朝粤省田赋税项“按需设项”与“因事立名”的做法,或被前贤忽略,然而这些田赋分类征缴的嬗递,却体现出行省税政不可忽视的一个侧面,值得钩沉梳理。
一、田赋征税款目的繁杂体系
晚清粤省田赋征税款目非常繁杂,有正杂之分,民屯之分,赋课、租课之分,其大部分税目依今日眼光看,类似于田赋附加税(这当然是与今人观念容易接榫的一种理解)。其主要款目始于清代早期,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相继增加了“与时俱进”的名目,尤其咸同之后,因洋务、新政、支付赔款等财政需求的压力,田赋征收款目更有扩张之势。按需设项征款、因事立名加赋,成为晚清田赋款目扩张且呈现复杂化的一个重要表征。田赋大类征款数额之大自不必论,某些琐屑款目,征款甚少,范围甚狭,也属于田赋的构成系统。至光绪末季,粤省田赋征税系统复杂化结构完全形成,各类弊端也开始逐步显现。以下将晚清粤省田赋各种款目的名称及成因略作阐述,以显示粤省田赋款目发展的结构和形态。①
1.地丁正银 地丁正银属于户部则例规定征收的国家正供,各行省均须一律征收,它是田赋征税的大项。咸丰朝以前,粤省地丁征收基本正常,年清年款,不至于形成大规模欠征欠解。咸丰同治两朝及至光绪时期,因战争影响,粤省征税成绩逊于以前。地丁征收由各州县分上下两忙,征税批解,藩司按照各州县征税成绩办理奏销。
2.地丁耗银 各州县征收地丁正银之外,照章随征耗银,批解藩司库存。这笔税款用于支付各官养廉银和公用。粤省于光绪二十七年电奏的筹措庚子赔款方案中,又增加了丁耗加征科目,在额征基础上,加征50%。〔2〕
3.民米、耗米、屯米 粤省各项田地共计352,266顷,民米征额属于大宗,各州县例须按照课则征缴。耗米则系民米正额之外另外加征耗损;屯米系本省屯田所征之赋,省内屯田亩数不断增加,至嘉庆后期,屯田达到53.9万亩,征收屯米9.2971万石。〔3〕清代后期,屯米与民米一并核计,有时称民屯米。
4.俸食 俸食即各官俸银,以今日标准看,应属于财政支出的项目,但在晚清却被视为藩库收入的一种,清季划分国地两税时,被划分为国家税。②
5.协贴囚粮 按照雍正十年奏定章程,征收正米时,须随征囚犯口粮,除了个别屯田、荒地外,大部分州县均须征收这一类似附加税性质的款目。该税款的征收和支放,权限在臬司衙门,而不是藩司衙门。
6.米耗 米耗也是一种类似附加税性质的款目。各州县征收正米时,随征一定数额的耗米,除了支销外,剩余的变价糶出,扣除部价银每石七钱后解藩库。
7.米耗盈余 这是米耗征额除了开支鼠耗、口粮开销、修理粮仓、运费等支出项目后,再扣除部价银,剩余部分即为米耗盈余。
8.营田谷价 这一款目并非通省征收,仅罗定一协有这一名目,一般是在该营各员养廉内扣收,扣收数额即造入季册报拨。
9.奏留充公 这是乾隆十一年开始征收的款目,系各州县官田租课征收的一个名目,征缴藩库后留充本省公用。因佃户逃亡等原因,该款目历年征不足额。奏销时藩司使用这一名目,但各州县因难以足额征收,故以各种租项来完成解交。
10.通省充公 这一款目与“奏留充公”相似,系各州县征收田塘、沙地、地铺等租课,“通省充公”仅仅是藩司报部的总名目,各州县的征税款目则五花八门。
11.归公溢租 从前省内各州县发生田地讼案时,丈量多出的田地,便由公家招募佃户耕种,所收的租课用于捕盗经费支出。
12.额外加增租 这是“归公溢租”征额之外,随时增加的租银。
13.群房地租 严格来说,这一款目并不属于田赋范畴,但是藩司奏销将其归入田赋地丁大类。巡抚衙门和省城其他衙署前后,均有官房出租,由南海、番禺两县知县征收,解入藩库,随时提拨公用。
14.小书经费租息 各州县公地由地方官招募佃户承租,租课批解藩库,用于支放各衙门小书工食,故有此名。
15.英美法国地租 咸丰七年,广州省城将军署后园租给英国,作为领事署;藩司署东边租给法国,作为领事署;后来,英国又在旧十三行地方建筑火船码头;美国则在联兴街河边租用轮船坝头;美国浸信教会租用揭阳县北关外地方。上述各方均须纳租,这就是英美法地租。
16.截存杂款 各州县交纳零星租课,尚未来得及划入额饷,须批解藩库,备充公用,这就是截存杂款。
17.未入额新升钱粮 这一款目是指省内各州县已经升科但未定额的钱粮收款。
18.碣石镇田园塘铺地租 这是陆丰碣石镇雍正十二年以后购置田园塘铺,招佃承租,租金解交藩库,用于支出督院、藩司衙门各房书吏工食、纸张等用途。
19.丁米粮捐 这一款目成期较晚。光绪二十八年,因筹措庚子赔款,粤省议定仿照四川办法开办按粮捐输,收款用于支付粤省承担的赔款支出,每年预计征收十余万两〔4〕,屯田租息较重。除琼州府(海南)、钦州部分州县,以及部分少数民族地方免于抽捐外,大部分州县均须办理。
20.渔课 按照清朝则例,渔课属于“外赋”,州县在批解地丁时,渔课连同地丁一起解送。然而,藩司在奏销时,只有地丁一项,而无渔课名目。渔课征税的对象是渔民,粤省沿海州县大多征收这一税目。
21.耤谷价 按照定章,各州县征收丁米时,除了留支粢盛谷外,剩余一部存储县仓,五年期满后,经户部同意,藩司奏销时将这部分储米糶出,解归藩库,这就是耤谷价。
22.三成裁兵米 同治七年,粤省因协济西征军饷,省内经费非常紧张,本省军饷支放衍期严重。督抚奏请援照闽浙裁兵办法,裁减冗兵三成,弥补欠饷,各州县将节省存储的三成练饷解送司庫。
23.二成裁兵米 光绪二十一年户部奏请各省裁减制兵三成,粤省鉴于濒临海疆,只能裁减二成制兵,其节省存储的二成饷亁米折,用于偿还英俄法德四国借款。各州县须按照时价,折合银两解送粮库。
24.续二成裁兵米 光绪二十七年底,户部奏定庚子赔款筹措办法,各省均须摊派一定数额的赔款筹措任务,粤省每年承担200万两。〔5〕筹款的途径之一,就是决定裁减绿营制兵二成,自光绪二十八年开始停止支付这二成制兵的饷需。节余二成本色和折色税银仍按照上述二成裁兵米的上缴办法,专款存储,用于拨解赔款之用。
25.七成裁兵米、七成裁兵米料 光绪三十一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奏定将本省制兵再裁撤七成,节省饷需,用于拨充编练新军。粤省自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初一日起,将各营兵裁七留三,各州县应解七成营米改解送藩司,由藩司转交陆军粮饷局,充作新军军饷和添募土勇饷费。各州县批解这笔税款时,还须将被裁汰官兵马匹节存的饷折(米料)一起拨充新军饷费。
26.屯租 屯租是由屯田改为民田而增加的租课。粤省屯租有一个变化。虎门屯田原有1900余顷,原来属于粮道衙门经管,咸丰三年户部饬令改为民田,租课收入拨充外省军饷,自咸丰六年至同治三年,粤省共将屯田改为民田1400余顷,所得收入均拨充安徽、贵州等省军饷;光绪十三年至二十八年,粤省又将所有官田一律招佃承租,且设立官田招变局(后归清佃局)办理。这项新增收入,除了支放虎门同知津贴、水师提标俸薪外,余下者陆续支放欠解绿营粮料,是为屯租。光绪二十九年以后,这项收入又经整顿,拨充本省各类饷需。〔6〕
27.折价省米 系由省内潮州、嘉应两府承担解送的款目,此款用于支放汉军马料。至于何以只有这两府承担,因档案毁于咸丰七年战火,难以查清缘由。
28.储藏米价 此款是各州县征收米石储藏备荒,或者地方官员交卸职责前,将自己交代余款就近折价解库。
29.各属寄存米价 这是各州县解送米价,因未分年度,暂行寄存在粮库,一旦查明年度款项,即归入各有关年度收款。
30.未入额新升米价 这是各州县解送的尚未定额的新升米价,暂存在粮库,一旦定额后,再分年分款做账收入。
31.杂项存款 这项杂款系收存南澳同知租谷及充公官田租银,用于支放龙门协兵粮饷及书吏纸张、饭食用款。
32.理事同知收省米 理事、同知所收省米历来用于支放八旗驻防兵饷,省内共有34个州县承担。咸丰以前征收本色,咸丰年间因战乱各州县改征折色,但各州县折色数额并不相同。
33.万顷沙田租 “万顷”实际上是一个俗名,该款原为广雅书院学租,租田坐落在东莞境内,计有80余顷,以前归东莞明伦堂士绅经管。光绪二十八年清廷谕令将各省书院改为学堂,广雅书院即改为广东大学堂(后改为高等学堂),广雅书院原有租产即划入省学务处经管,这笔万顷沙田租收入成为重要的学务经费之一。
34.学租 道光年间,各州县士绅富户仗义捐置田亩,纳税之外,余款用于补助各州县贫寒生员,向来归学政经管。道光二十二年至光绪三十一年间,各属欠解较多。科举停止后,提学司建议将此款拨归学务公所,改为办学经费。
35.清平学堂铺租 南海天后庙前后有铺屋多间,租赁给商家,每年收取租银极多,但为劣绅把持。光绪后期经学务处派员查实,勒令将这笔庙产收入利息作为开办清平小学堂经费,该学堂常年经费也来自这项收入的当息盈余。
36.三元宫菜地租 省城观音山麓三元宫观内租息向来丰厚,光绪三十年,时敏学堂绅董禀请学务处,建议将三元宫庙产租息拨充该学堂常年经费。后粤督决定,三元宫庙田全部用于拨充时敏学堂和师范学堂经费。
37.越秀书院产租 光绪二十九年,粤督奏请将全省书院改为学堂,将书院原有经费全部拨充本省学费。省内著名的书院有越秀、粤华、菊坡、精舍、学海堂等,经费较多,改为学堂后,学务处请求将上述书院经费拨充两广师范学堂经费,得到粤督赞同。这项产租由各属征收。
38.学海堂田租 该款缘由与上述越秀书院产租类似。
39.七公祠铺租 七公祠是张之洞任粤督时在河南芳村建造的供奉七公的奉祀之所。光绪三十一年,省学务处将该祠租息全部提充学务经费,令芳村学堂校长兼任七公祠董事,经理该祠事务,祠内收入一部分为该祠祭祀之用,余数全部提归学务处。
40.长寿寺铺租、乐善戏院租 光绪后期,省内商业学堂、时敏学堂开办于长寿寺。光绪三十一年绅董电禀商部、总理学务处,控告在籍编修唆使长寿寺僧毁坏商业学堂和时敏学堂,粤督饬令查办,封存长寿寺庙产,指明该庙产收入拨充两广优级师范学堂建设之用。当时,两广优级师范学堂建筑工程需款较大,学务处出租部分田产,并将一部分偏远田产改建乐善戏院,其租息拨充兩广师范学堂建设经费。
41.华林寺房租 光绪三十二年,华林寺僧主动捐出该寺当铺33间,连地租在内,充当学务经费。学务处决定将此项房租拨给两广师范学堂作常年经费。
42.抚署前官房租 粤省原来的巡抚衙门附近拥有较多官房,向来被吏役侵占。裁撤巡抚后,抚署改建实业学堂,经提学司查明旧有官房情况,出租收息,拨充实业学堂经费。
43.学署前官房房租 提学司衙门拥有官房数处,由学务公所租赁给民人居住,所得房租全部拨充学务经费。
44.花息、加一纹水、换照费、册照费、加三补平 花息是指清丈田亩后增加的田地业户所缴纳的税款。番禺等州县的花息于同治年间设局办理交纳整顿。〔7〕光绪二十二年督抚奏请清查省内沙田数额,设立清佃总局,清查后增加的沙田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别按沙田等级缴纳承佃银和花息。〔8〕所收银两加一文钱,称之为加一纹水;每亩收清丈册费,换取原来藩照,是为换照费;新清丈的田亩尚收取册照费。花息各款收费向来收取税款以藩库平缴库,清佃总局不得不在总局及香山分局收取补平银三厘,是为加三补平。
45.沙田承佃 按照清丈沙田章程规定,所有增加沙田承佃,原有佃户必须在一个月内呈报官府办理承佃手续,逾期即须按等级缴纳承佃银。潮州府属沙田较为贫瘠,可以免收这笔罚款。
46.补粮 成熟的沙田按例应缴纳升科银两,粤省本来应该五年清丈一次,但同治六年前,因战乱未能清丈;其后清丈多出的沙田,必须按规定向藩署缴纳补粮银两。
47.坦价 按照定章,清丈增加的沙田溢坦及新承租的水白坦业户,必须照章缴纳花息、册照费等,缴费数额以出资最高者承租,这就是坦价。当售给公用时,无论何人均不得擅夺。光绪三十四年粤汉铁路租用的沙地坦价每年并无确定数额。
48.清佃罚款 沙田承租业户必须按期验照,否则逾期罚款。按逾限时间长短,分等级处罚,此为清佃罚款。
49.沙捐、护沙公局二成经费、小二成经费 沙田增溢为粤省田亩扩张的主要形式。省内沙田以广州府属的香山为最多,其次是顺德、新会、东莞,再其次则是番禺、南海,最少者为潮属州县。〔9〕同治初年、光绪前期,粤省开办沙捐,每亩征银二钱,业主与佃户分别承担。光绪二十七年为筹措赔款,省内决定整顿沙捐,筹出款项作为赔款来源。此即沙捐办理情形。同治初年开办沙捐时,税款分成,官府占七成,地方占三成,因沙田租种时常遭到盗抢,故成立护沙公局,招募勇丁看护。官府即抽出二成作为护沙公局经费。另外,顺德分局在二成公费内,提出小二成作为分局经费。
50.官田变价、官田加三补平 粤省官田大致有三种,即官筑屯田、溢坦屯田和普济堂官田,其中,官筑屯田为数最多。这些官田向来由粮道掌管。光绪二十八年,粤督札饬前粮道,将全省所有官田一律查明,改归民田,设立官田变价局,会同粮道办理变价事宜。后来,该局归入清佃局。未能变价的官田仍归原佃户耕种,租课一律照藩库平,每百两征收补平三钱。此即为官田加三补平。
51.官田加租 未能实现变价的官田,粮道令原承佃户加租耕种,加租收入银两解清佃局,然后由清佃局汇解藩库。
52.官田压禀充公银 在官田改为民田的过程中,按照规定,如果原来的佃户没有依照期限办理变价手续,他人承佃手续办理后,原佃户又要加价争承,可以将这次认价数额先交纳五成压禀银,才可办理其余手续。假如原承佃户缴纳压禀银后,又不办理承佃手续,则已经缴纳的压禀银归公,此即官田压禀充公银。
53.广属米羡 此为广属14州县解送粮道的办公费用,系随粮征收的附加税。粮道裁撤后,改解善后局,作为广州、肇庆等府官员津贴之用。
54.旗昌街码头租 省城西南关外,地处珠江之滨,中外贸易船只往来频繁。华商于光绪二十六年开始提议:往来船只大多在洋人开办的码头停泊,只有招商局码头为华人开办。为避免自有利益外溢,建议在西关旗昌街一带建造码头,并希望援照招商局纳税办法,新建旗昌街码头可以按年输纳1000元。其事后来虽有周折,该码头捐始终只有每年1000元之数。
55.中流砥柱台东淤地租 这是虎门炮台周围零星租地的租课税项。虎门各处炮台周边多有禾田池塘,光绪三十年,经粤督岑春煊饬令善后局调查得知,大角炮台周边禾地承佃收入向来归炮台营兵支付祭祀、赏恤之用。另有中流砥柱、定功、绥远三炮台周边也存有禾地数块。经善后局整顿租课,重新招佃耕种,征税归善后局支发。
56.招商局旗昌码头租 招商局码头原来租用美国旗昌洋行地面,后来由善后局收回,租给招商局使用。光绪二十八年起,每年将租课一千二百两交给善后局,光绪三十四年改为照二等码头缴纳租课,宣统初年善后局归并财政公所后,此项租课转解财政公所。
57.公产房租 这是商人陈联泰在承建省河堤工局工程时,因舞弊被查,其家产被查封后,房屋出租所得的租课收入。
58.封存关库革书院租 这是善后局因查封关库书吏周荣耀未拍卖房屋所得的房租。
59.黄埔扞子手房租 黄埔海关负责查验货物人员的住房由善后局于光绪十六年建成,租给海关使用。粤海关每年缴纳租课给善后局,作外销支放。
60.沙面法租界地租、英租界地租、韬美医院地租 这是关务处收入的三项地租。咸丰十一年,法租界66亩承租,英租界也租用沙面,靖海门外空地也由法国领事申请租给韬美医院(Hospital Franco Chinoic Paul Doumer)。上述租地均由英法领事将租金交给关务处收用。
61.平岗地租 这是光绪十六年粤海关税务司租用平岗官山地方,向番禺县缴纳的地租,番禺县再将这笔地租转拨给善后局,作为海防经费使用。
62.码头租 堤工局是晚清粤省管理船务码头事宜的专门机构,该局建筑的码头,根据停泊轮船的大小吨位,分为六个等级,分别缴纳不同的租课。自光绪三十三年至宣统二年,该局共租出四等码头10座,五等码头65座,六等码头12座。这些租用的码头每年应按照等级缴纳租课。
63.西关地租 同治九年开始,西关租地佃户共有188户,每年须纳租金,用于拨充育婴堂经费。
64.育婴租谷价 晚清时期,粤省新会县、花县等部分地方的官田改为民田后,承租佃户须缴纳租谷价。光绪三十三年后,清佃总局将新会等地的育婴田改为民田,佃户也须将租金交给州县,由州县解送省库,备支育婴经费。
65.轮船码头租 光绪十六年,西关外盐务公所建造招商轮船码头,租金由招商局按年缴纳,这笔税款用于外销杂款支用。
66.梧局解厂屋簰租 从前,官府举办临全、大江两埠,建造了昭平缉私簰厂,后来改招水客运盐,水客们就租住在厂里,每年缴纳租金,由督销局汇收解库,归入外销杂款。
67.东关戏院饷租 东关川龙口本来是番禺学宫产,光绪三十二年,因筹办新市局,由善后局拨款,将上述学产购回,并由该局出款建筑一所戏院。次年,农工商局征得善后局同意,将该戏院拨归农工商局招商承办经营。此后,承办商每年须按规定缴纳一定租金。该戏院面临珠江,门前水坝归堤工局建筑,该戏院还要按照四等码头标准,交给堤工局一定租课。
68.商缴矿界官租 晚清粤省开采矿产的商人并不多,仁化县枫树坑煤矿、阳山县塘崆岭煤矿由商人承包开采,每年须缴纳租金、出井税、官府红利等。官租是其中必须缴纳的一种。
69.新市局移交屋租 光绪三十四年前,新市局在东门外沙河堡、川龙口等处购买民宅房铺,建筑市场,将屋价发给后,住户屡不迁出,只能收取该住户的房租。设立劝业道后,这笔房租由新市局汇缴劝业道,拨充劝业公所经费。
70.公用房租 这项款目是乾隆二十一年奏准,将不适合兵丁居住的零星房屋饬令交给右司招租,所得租金作为旗营公用。
71.群房地租 乾隆二十九年奏准,将军署、都统署附近群房,交由右司招租,所得租金用于修理兩署等项支用。
72.裁汰兵房租 乾隆四十一年奏准,裁汰兵额,腾出的房屋,交由右司招租,租金所得用于折差往返粤省与京师的费用。
73.红庙租项 光绪十六年,将红庙东边水师营泊船处出租,租金用于修理旗营各处公所支用。
74.军工厂地租 光绪十六年,将军工厂东边余地出租,租银用于旗营公所支用。
75.道府杂租 道府杂租收入由该管所征收,也有由该道府自行征收、个别佃户径直到道府衙门投纳。这类租课名目较多。
76.各州县杂租 各州县杂租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收入转解之款,一是收入留支之款。从解款方式上看,又分为两种,即会同地丁解库充饷之款和解司道府公用之款。这部分杂租名目十分繁杂,来源不一,额征、实征相差悬殊,难以周知其详。
77.各教杂衙门经管杂租、武营经管地租、营仓谷价 粤省各地负责县学等教职官员,例如训导、教谕等,历来均有学租征收。清末裁撤部分教职官员,腾出的学田招佃租种,归地方官经管,收入归学务经费。另外,左贰衙门也间或有各项田地地租收入。各州县这类杂租名目繁多,其来源限于各衙门档案不全,难以详细查考。全省武营所拥有的空旷田地较多,武营也会招佃承种,此项租课历来归营中公用。提标五营以前存贮谷价6000两,其中拿出3000两生息,其余3000两拨给五营守备经管,留存营中,以备紧急公差之用。此即武营经管地租、营仓谷价之大略情形。
78.亩捐房捐 光绪二十七年春季,粤督陶模电奏朝廷,为筹措巨额赔款,拟在本省开办亩捐、房捐,每年约可征银一百数十万两。〔10〕根据清末粤省财政说明书和有关档案编纂完成的七十余种征税款目,亩捐房捐主要分布在省城及周边地区,主要大类款目适用于全省各州县,相当一部分款目则是省城各衙门机构因事立名的征税款目,也有区域性征税款目的情况。每种款目征税的来源各有不同,征税时间也各有长短,所得收入更是多寡不均。从征税机构上看,藩司衙门、粮道衙门、善后局、堤工局、州县、绿营等,均有权从各自的款目中获得收益,用途也各有区别,从上述款目的源流沿革来看,主要用于拨充京饷、协饷、公用和补助之款等。清末举办各项新政,其经费来源也多数与此类款目的税款有关。
二、主要款目税率及征额
粤省田赋征税向来以户部编定的《赋役全书》为依据,地丁、民米两项尤其如此,其余附属款目和新增款目则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有所变化。
据道光年间编纂的方志介绍,粤省田赋征税区域,涵盖九府、四直隶州、二同知。九府指的是广州、韶州、惠州、潮州、肇庆、高州、廉州、雷州、琼州。四直隶州指的是罗定、连州、南雄、嘉应。二同知则包括绥猺、佛冈。全省州县实征官民田地山塘等共计33.8万余顷〔11〕,应征税银90余万两,应征丁银11.9万两,实征民米25.5万余石,额征屯米9万余石。①这些征税数据,当然是道光年间粤省方志中的数字。迨至晚清,实征田赋的数额每年均有变化。以下将根据田赋征税款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和普遍性两个层面,将粤省田赋征税的主要款目的税率和征额略作介绍。
(一)地丁正银
晚清七十余年间,本省地丁正银因年景不同,大致能完成征税定额的百分之八九十,每年约征收110余万两白银。〔12〕至于耗银,因各属征收数额有所不同,耗银的实征数额也有区别。兹根据光绪三十四年和宣统元年两年调查所得,将各州县征收地丁正银的岁额、随同地丁征收的耗银、杂费以及每年实征数额列表呈现②,以觇这一国家正供税赋的实际状况。
由上表数据可知,绝大部分州县完成额征的百分之八九十,个别州县超额完成,也有少量州县完成的征税成绩极低。但是,就随征耗银和杂费而言,各州县颇有差别,最高者如陵水县,每征银1两随征可以达到近3两者,较低者仅防城、灵山两县,尚不到1两。由此可知,粤省晚清时期的地丁正银征税过程中,各属实征税率存在着相当不一致的现象。
(二)民米、耗米
粤省民米每亩课征6合5勺至2升2合9勺,每石加耗1斗6升9合。就民米正课和耗米而言,额征也就是2两白银左右,但是同治六年前各属折价并不统一,征收漫无限制,有的州县征收折价银8两之多。〔13〕同治六年后,经两广总督瑞麟、广东巡抚蒋益沣奏准,大部分州县一律重新核实征收,裁减较多的折银。〔14〕各属经过核减后折实征收的“连耗折征银”基本上介于4两至5.8两之间。〔15〕但各州县之间亦不乏差异明显之处,以下将各州县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的岁征米谷额征数额、每征银1两附加征收的实际银两以及每年实征数列表呈示。①
从上表可以看出,粤省民米课征,各州县折征税率相差甚大,最高的徐闻县,每征银1两,实际征收高达6.3两,超过额征的6倍;少者如文昌县,每两折征仅0.8两。这种税率极不均衡的现象,说明晚清时期粤省在征收国家正供税项上,通省的差别相当巨大。另外,某些州县银、钱并征,或单纯征收制钱,或单纯征收银两,省内并不统一,这给计算实际税率带来若干麻烦,当银钱比价变动不定时,这种麻烦更加突出。
(三)丁米粮捐
除了前述地丁正银、民米两项通省征收的国家正供税项之外,自光绪二十八年开始举办的丁米粮捐也基本上在全省征税。该税项主要是出于筹措赔款目的,粤省承担的赔款每年须筹措200万两,如何从田赋上尽快筹出较多款项是一个相当紧迫的问题。粤督最初主张举办按粮捐输,这是当时各省通行的做法。粤省按粮捐输的章程规定,光绪二十九年起,按照丁银、民米正额附带加收30%,均以洋银缴纳,不另外加收耗羡、补平等名目,由各州县直接解送藩库。〔16〕值得注意的是,因粤省屯田原本按租定赋,税率本来已经很重,这次赔款加征,可以豁免这些屯田地方加收粮捐;另外,琼州府孤悬海外,少数民族杂处其间,钦州、丰顺、大埔、乳源等以及连山一部分地区,也因地瘠民贫,可以免于举办按粮捐输。
以下根据《广东财政说明书》提供的统计,将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两年各州县丁米粮捐征收实额列表呈示①,以觇粤省庚子以后农民税負的实况。
按粮捐输(粤省在田赋征税款目中称作“丁米粮捐”)在晚清各省筹款方案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其财政意义在四川这样的省份特别突出①,广东随粮捐输每年收入的款项也达到十万余两至数十万两以上(年度各有差异),不可谓零碎之款。这笔税款对于粤省筹还庚子赔款,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四) 以裁兵为节款途径的款目税额
自同治朝中叶以来,粤省响应清廷的号召,为缓解本省财政压力,筹措更多的税款,先后经历数次裁兵节款,由此诞生了诸如三成裁兵米、二成裁兵米、续裁兵二成米、七成裁兵米等征税款目。这些款目,在粤省晚清田赋征收史上,也具有比较明显的影响。从每年征税的额度来看,其税款的财政意义不可忽视。以光绪三十四年和宣统元年两年的征税数额来看②,大致年均可征税数十万两。列示简表如下:
(五)理事同知收省米
相对而言,这项征税款目起源比较早,清朝定鼎中原以后,这一款目即奏定设立,按照规定,粤省共有34个州县需要承担这项税项的征收和解送。咸丰以前,省米需要解送本色,用于支付驻防八旗兵饷。咸同战乱之后,改为折价解送。南海、番禺二县由于需要筹办巡抚衙门的钱款供应,每米一石规定折银一两六钱五分,其余各州县每石折价不同,自四两二钱至二两四钱不等。同治六年正月后,经粤抚蒋溢丰奏定,裁减广州府属米羡。此后,南海、番禺二县按规定每石须折银一两七钱,顺德等23州县每石折银二两三钱,新宁等八州县折银二两,龙门县则每石折银三两二钱,而且每石搭解折价耗米三升。这笔省米款目,至清亡仍在征收,数额巨大,在本省的财政影响较大。
以下将同治六年以来各有关州县实际征收省米的折价征额、各自税率以及实际征税数额列表呈示《广东财政说明书》第二卷,田赋(上),53-54页。除了“每石折价”外,其余二栏数据仅保留整数。,以觇测省内除了田赋正项之外,农民负担的实际情况。
(六)沙捐
沙田捐输是晚清粤省征收田赋中较有特色的一项,在各省中也较有影响。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沙田随着地形地貌的巨变,其实际面积日益扩大,成为粤省潜在的田赋税源。〔17〕沙田捐输早在同治二年及光绪十年曾经开办,当时每亩沙田征收捐输银二钱;光绪二十二年,因需要筹措偿还洋款,粤省极力筹措税源,沙田即是其中之一。〔18〕沙田捐输征税十分曲折,主要原因在于民间以沙田谎报民田,避重就轻,故沙捐推广不易。实际上,省内沙捐的税率有两种,一是珠江三角洲大部分州县执行每亩征税二钱,二是潮州府属各地因濒临大海,地瘠民贫,征税税率仅为每亩一钱四分四厘。该款目征税总额,原来预计每年可得四十万两,因民田与沙田混杂,稽核不太顺利,征税难度较大,所以,光绪后期每年实际征税额度大致在二十五六万两之间。〔19〕粤省田赋征税款目,从其征税数额来看,具有较大规模的款目并不多,多数情况下,一般介于数两至数千两之内,这种款目较多而入款较少的情况,各省大多相似,不独粤省如此。
三、时人认知的田赋弊端与祛弊之法
关于田赋征税弊端,晚清时期粤省人士关注较多,但格于惰性和财政需求,难以改变。省行政官员屡有更替,为官时间较短,即便希望改变现状,但改革弊端的行动涉及千头万绪,动辄牵动各方利益,实际上也很难有所作为。时至宣统年间,清政府推行清理财政,广东清理财政局官员认真梳理了本省田赋征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端,并且根据当时的认识,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良办法。《广东财政说明书》第二卷,田赋(上),14-20页。文中内容据此整理而成。
弊端之一:浮收之弊。按照赋役全书,民田征税例有定额。因农田区分为上中下三等,税率也会有差别。粤省民田每亩征税自八厘一毫至二钱二分三厘零不等。同治以后,按照奏定征税章程,额征银一两,民间连杂费在内,共需纳银二两上下,其中包括州县解银一两,应需补纹水、倾销、大锭等项,这些大致需要二钱左右。而在实际上,省内各州县往往在杂费之外,还要征收官羡、书吏办公费、账友厘头、家丁厘头、差役饭食等名目,层累叠加,这些浮收的名目加在一起,基本上等于田赋正额,甚至远远高于正额征收之数。浮收之弊有些是因为吏役、书吏贪索过甚,有些则是为行政和地方事务所需。经济史专家王业键发现,田赋附加税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出于行政管理而增设的附加税,如耗羡、平余、公费、征费、解费、饭食银、串票费、照费之类,还有一种为地方福利事业所必须,如积谷捐、河工捐、铁路捐等。参见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65-67页。
弊端之二:民间不知税则之弊。同治朝之后,凡征地丁银一两,随征耗银一钱六分九厘,缴纳税额后州县应该给予纳税串票,串票内其实并未分别注明正额和耗银等项。官府当然知道税额包括的几个方面,关键是民间花户并不知道纳税的构成,只知道本户应纳税额,至于何为正税,何为耗羡,何为杂费,均茫然无知。如此,书吏衙役可以随意作弊,民间难以辨别。
弊端之三:书差侵蚀之弊。州县征税历来是在县衙或其他方便的地方设置投柜,让花户将应该缴纳的钱粮自封投柜。粤省一般采取三种形式:一是设站征收。在交通相对便捷、比较繁华的地方设立粮站,派专人驻站征收,这是较为通行的做法。二是书吏包征包解。粮税征解全权委托给书吏,州县绝不过问其具体事务,书吏依照习惯送给印官若干平余银两,全县钱粮上缴藩库也归此人承包。省内比较偏远、贫瘠的地区多采用这一做法。三是粮差包征官解。包征的办法与上述第二种做法相似,只是在解款程序上不同,系由州县批解藩库,每征正银一两,连耗、平余共缴官银若干,事先由粮差征足,州县解库的费用全部由粮差解决。三种办法中,相对合理、弊端较少的是第一种,其余两种均有深刻弊端。
省内州县到某地履任之初,依照习惯,当地书差总要奉送“新任礼”,数额介于数百元至数千元之间;此外,尚有“充房费”,三年或五年一充,也有新任一充者,撤办书吏后,需要补充新的书吏,新书吏须缴纳房费才能充任。仅“充房费”这一项收入,大缺州县收入过万元,中小各缺亦可收入数千元。送礼、充房费的人中,以仓粮各房书吏缴费最多,礼、兵、刑各房则相对较少。由此推测,征收粮税弊端在州县弊端最大,隐情最深。
弊端之四:粮差贪索之弊。粮差包征办法中,每年征收田赋时,粮差责成图长、里正挨家挨户追呼催征,贫困者不得不挪借,或粮差垫借,但这种垫借已经是贫困者难以承受的高利息借贷,民有冤屈,也只能忍气吞声。所谓苛政猛于虎,大致可以从粮差需索中得到解释。
弊端之五:粮户无稽之弊。按照定例,各省民间买卖田产,立券后,买主必须办理推户过粮手续,在知县处登记更改税户名分。官衙可以按图索骥,不致有弊。本省民间买卖田亩,多不采取如上办法。例如,某田地在鱼鳞图册中是归甲户拥有,并负责缴纳田赋。卖给乙户后,纳税归乙户承担,但是官衙纳税名册上依然是甲户,并未更改。乙户又将此田转卖给丙户,纳税应归丙户承担,但是纳税名册上依然是甲户。如果甲户出现变故,或离世,或远走他乡,征税图册上便难以找到纳税人,必然会出现粮税缴纳无着之情形。这种情形由来已久,积习相沿,导致缺额之粮户越来越多,影响州县对田赋的征解。
清季粤省清理财政局按照度支部关于清理财政的部署,在检讨征税弊端时,必须考虑兴利除害、改良征税办法的问题。鉴于上述田赋征解的弊端,清理财政局官员针对现实,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五条防弊办法。
其一,大幅度增加州县公费。州县官的收入来源,咸同之后主要有两项:一是俸禄银,二是养廉银。俸禄银不得随时请领,养廉银也仅仅是减半发放,总量不多。清代州县的收支,因公因私并非泾渭分明,需要自己承担的支放项目甚多,例如幕友的薪俸支出,书吏的支出,对上级官员的陋规支出,各房运转的费用,家丁花销支出,甚至道府公共用费的摊派,这些支出项目均不可短少。州县用款名目既然不可减少,而国家提供的官俸养廉收入又如此之少,知县只有被迫从征税平余、杂费中加收扣用,浮收也就有其必要性。清理财政局官员提出只有加增州县官员的公费收入才可减少浮收之弊。厚禄以养廉,只有州县官员的公费充足,才可责成其尽职尽责,否则,枵腹从公,难以振作,防弊之愿望难以实现。更重要的是,粤省风俗崇尚奢靡,物价较他省为高,幕友修脯、丁役工资也远远高于他省,因此,粤省州县官员的公费应该远高于其他省份。
其二,裁节靡费。对于州县来说,支出的大项主要是节敬、房费、亁修等,公费既然较少,而支出不减反增,州县颇感无奈。只有上层下决心删减那些不必要的支出,明确收支章程,减少州县的财政压力,才有防弊的可能。
其三,核定書吏名额,确定工资额度。书吏向来不占正式的行政官员名额,在官制尚未改革的情况下,州县不得不依靠书吏办理各种行政事务。既然无法摒弃书吏,那就应该明确书吏的使用数额,选择谨慎勤勉的人来担任,革除旧有的私规陋款,确定工资额度,尽量满足其衣食之需,养家之用。如此办理,则除弊方有可能。
其四,裁却粮差,选用里正。民间传言,小民畏书吏甚于畏官,而畏粮差甚于畏书吏。一般而言,粮差人品极差,地位低贱,擅于舞弊技术,以勒索为能事。若要革除粮差之弊,只有严格裁减废除这一阶层。解决办法可以借鉴日本市町村制度,这一制度正如中国古代的里正制,负责管理一乡之粮税,对地方官负责。可采纳的具体办法是先划定粮区,在区内选择温饱之家一人担任里正,或由本区内粮户推举一人出任里正,负责本区粮税缴纳的督责。这一制度在清理财政局看来,可以去除粮差之弊,暗中剥削之弊端可以大大减少。
其五,确定税率,改良串票。针对串票和易知由单的改良,清理财政局也提出了明确的改进办法。由于田赋征税向来在额征之外,须征收加纹水、解费、书吏薪资等项目,所以新的串票必须在其上登录这些款目的具体数额,使民间晓然知悉。串票之外,尚须刊刻一种完纳钱粮的易知由单,当未开征之前,先由书办按册仔细核查,将每户纳税款目额度详细登记在易知由单上,里正将易知由单发给花户,作为催征的根据。民间完纳钱粮之后,再发给其截单,使串票和易知由单的数额款目相符合,这样才能严密防弊,民间也可事先安排自己的纳税次序。关于改良串票的做法,粤省与其他省份所提出的办法大致相同,清末数年,某些州县也有一定尝试。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或可避免粮差、书吏的需索贪欲。
这些改良田赋征收的举措,在清季清理财政行动中仅仅是“形而下”的方案,与整个税政改革中国家税和地方税划分,税收款目裁旧纳新改革,以及清廷、行省、府厅州县三级财政改制,上述方案仅仅是直接性、具体化的方案。当然,因事立名、按需设项这种行省税政形塑历程历时久远,非一时所可扭转。引进西式税政知识,以西方税政架构改良中式旧制旧规,涉及各方利害和利益调整,随着清廷和行省权势升迁和政局演变,这类改革充满无穷变数,其改革旅程的曲折久暂,更难以悬定。尽管如此,上述因事立名、就需设项的行省税种款目的演变,却为今人理解晚清“省税”提供了一个直观的截图,或能廓清今人认知历史时常见的臆测和遥揣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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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