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紫嫣
摘要:“世界茶”始于中国,然而“中国茶”却没能以绝对的优势地位傲立世界茶产业。我国茶类地理标志当下存在诸多问題,如徘徊在沦为通用名称的边缘;侵权判断时,对仅使用商标部分元素是否构成侵权、对地理标志采取普通商标的“混淆理论”或是“误认理论”均存在争议,另外,技术遭遇瓶颈,难以鉴定茶叶原产地也增加了侵权判断的难度;“有姓无名”的消费者印象更是影响“中国茶”的国际地位。继而,避免茶叶地理标志的不规范使用,明确侵权标准,利用完善的溯源系统弥补技术鉴定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之上转化被动局面,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战略,与国际标准接轨,成为茶类知识产权大国。
关键词: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地理标志应当是中国知识产权的长项。地理标志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价值,利用好这一笔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便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巨大优势。其中,“中国茶”在我国地理标志中的地位无可撼动。“能以一叶之轻,牵众生之口,唯茶是也”,茶文化俨然是根植于中华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陆上丝绸之路到海上丝绸之路,从茶马古道到万里茶道,随着古代商道的拓展,“中国茶”成为各国不同茶文化的发端。
我国作为世界第一茶叶生产国、消费国,第二茶叶出口国,却没能成为一个茶叶的知识产权大国,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主要探究茶产业在地理标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路径,构建茶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一、茶类地理标志现状
(一)沦为通用名称的危险
龙井茶与西湖龙井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很多人对两者多有混淆,事实上,“龙井茶”以及“西湖龙井”属于两个独立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西湖龙井”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前,龙井茶已在西湖地域周围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且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是绿茶高品质的象征。但由于西湖周围产区范围过小难以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益,浙江省政府与杭州市政府经过长期博弈与交涉后决定扩大“龙井茶”使用范围,将该茶叶产区再纳入钱塘产区以及越州产区,三地所产均为“龙井茶”,但只有西湖周围的产区才能称为“西湖龙井”。
然而,随着“龙井茶”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其名称却有沦为“通用名称”嫌疑。西南政法大学品牌与地理标志研究中心于2015年于浙江省调研形成的报告中就赫然表述“龙井茶目前已成为一个通用名称,即绿茶的一个品种”。幸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西湖龙井”系通用名称一说并未表示认可((2016)沪73民终44号)。
无独有偶,“安吉白茶”也存在类似风险,其在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之后未保持谨慎、严谨的商标规范使用态度,将商标与产品混为一谈,即使是在政府文件以及批文等内容中,也均未作区分。鲜有人知“白叶1号”才是“安吉白茶”的茶叶品种,同时也是产品名称,而“安吉白茶”仅为证明商标。
遗憾地看到,曾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邓村”在2001年被申请以“通用名称”为由撤销了“邓村”牌绿茶的商标。商评委最终以“邓村”作为商标影响他人正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而作出撤销的决定。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此类判决加剧了茶类地理标志的通用化风险。
茶类地理标志往往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蕴含着对茶产品品质的保障,如果沦为通用名称导致的不仅仅是因缺乏来源识别能力而丧失商标专用权,更重要的是产品所蕴含的商业价值无处安放,文化价值大打折扣。
(二)地理标志侵权认定规则的不统一
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商标判断元素范围的不确定,二是对侵权判断标准的不统一。
一方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会以中文、英文、图形等的组合形式存在,以期全面表现茶叶形象。直接使用组成要素及排列方式完全相同的商标自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然而若仅仅选取其中一种元素使用并刻意避免其他元素时,是否落入侵权判断的范围内存疑。另一方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是否与普通商标相同采用“混淆”理论在实践中做法并不一致。实践中的审判思路可以总结为三种路径:(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相同((2019)辽民终259号),即基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审判。(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单纯以商品(生产)来源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依据是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产品原产地及其所代表的质量作为判断标准。(3)虽然意识到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退而选择使用“混淆误认”((2019)辽民终259号)、“误认和混淆”((2018)沪0107民初8658号)等模糊性用语。
以“安吉白茶”为例,该地标融合中文“安吉白茶”,英文“ANJIBAICHA”、圆形图标、茶树图案等,单独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中文“安吉白茶”或近似的“珍稀安吉白茶”、“安吉特产白茶”、“安吉的白茶”、“安吉珍稀白茶”等元素在实践中呈现出了不同的审判尺度。
(三)产品难辨真伪,难溯源
由于地理标志本身所承载的地域特色是其区别于普通商品的重要特征,也是消费者购买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地理标志茶叶产品是否确实来源于相应产区,其品质是否达到了相应标准则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在发生茶叶侵权纠纷需要进行鉴定时,专门的茶叶司法鉴定机构缺乏,仅能鉴定茶叶的质量等级而无法据此推断其地理来源((2016)苏民终488号)。茶叶产地溯源与鉴别检测技术面临的困难一时难以完全突破。
(四)缺乏国际品牌战略意识
我国茶叶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度与认知度相较于印度的大吉岭茶、英国的立顿、日本的抹茶等出现了“有类无品”、“有姓无名”的现象。“有类”、“有姓”指的是消费者市场知悉“名茶”,如西湖龙井、安溪铁观音、云南普洱等,“无品”、“无名”则指国内茶叶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是什么品牌的西湖龙井、安溪铁观音则很难说出一二。而不以产茶见长的英国,其品牌“立顿”年销售量就能高达两百多亿,“中国七万茶企不如一个立顿”的现状多年来都无法扭转。即使存在一些较为知名的商品也都面临着海外抢注与侵权的风险。
此外,我国出口的茶叶以“原料茶”为主,附加价值极低,再加上企业之间没有品牌意识、恶性竞争压低价格等原因我国产的茶叶在国际市场上平均售价偏低,出口的高档茶叶虽然利润高但是销量极低。而纵观日本的抹茶通过加工工艺运用到各类食品中,大大提高了茶叶的附加值。
二、解决路径
(一)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化
地理标志本质上而言也是商标,因此防止一般商标沦为通用名称的解决办法经转化后也都可以运用于地理标志,其中最重要的是采取谨慎的态度、规范使用地理标志。权利人需要率先转变混用的意识,制定地理标志使用规章,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向消费者划清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之间的界限,如在包装上或宣传时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以及产品名称,或借鉴JEEP广告宣传案例“强制”扭转混用观念,或对地理标志使用“⑥”的标记用于强调其商标属性等。
(二)统一侵权判定标准
1.中文字为商标核心
商标组成元素多元时,如果仅仅使用部分元素,而该部分元素是整体商标的核心部分,能单独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则仍应认定属于商标混淆,构成侵权。在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作为驰名商标,“安吉白茶”的显著部分为中文“安吉白茶”((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44号),即使该商标中文字体画幅较小,但从文字含义、我国通用语言和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等方面考量((2018)沪0115民初28953号),中文字体“安吉白茶”都是该证明商标最具识别性的部分((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40号)。此外,“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即使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有“字体和文字排列方向的差别”,仍然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018)沪0115民初28953号)。
2.以“误认”作为地理标志侵权判断标准
“混淆”与“误认”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很大的区别,都是消费者未正确识别商品来源的原因。然而,由于地理标志除了具有普通商标的经济属性之外,更承载着浓重的地域文化属性,因此有必要区分这两个用语的区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混淆”的表述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判定混淆的可能性明确有如下因素:“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的商標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其他相关因素。同时,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由于混淆可能性是对商品商标或标识的混淆,因此在普通侵权案件中,通常将误认作为认定商标性使用的主要判断因素。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标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混淆”较为注重“商标”本身的属性,以及商标与商品之间联系的准确性。而误认的对象直接针对的是“质量”、“产地”等指向“产品”自身品质的特定,与普通商标针对的产品“(生产)来源”有所区分。而这恰恰符合地理标志代表“特定产区”、“特定品质”的特点,更能凸显出对地理标志产品人文自然价值的特别保护。故而,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2015)丰民(知)初字第23218号)。
3.提高消费者对真实性的判断能力
从本质上而言,消费者对产品真实性的不信任感以及对品牌难以完全信赖的原因来自于自身缺乏辨别名茶真伪的能力,或者换句话说,茶叶生产商、销售者没有给予消费者自主辨别真伪的渠道。这种渠道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正品率”,另一种是提高“溯源”的精确性。前者是印度“大吉岭茶”采取的措施,后者是“西湖龙井”的成功尝试。
(1)百分之百“纯正”的大吉岭茶
印度大吉岭茶采取的是法定的、强制性的认证制度,只要使用了“大吉岭茶”这个特定的地理标志就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混合行为,通过重金雇佣国际监视组织Compumark维护世界范围内“大吉岭茶”地理标志。这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茶叶时,对大吉岭茶产品真实性的判断转变为对“大吉岭茶”四个字的判断了,显然这种转变使得降低了消费者的判断难度,从而极大提升了品牌信任度。
具体应用时,根据这一认证程序,所有经销大吉岭茶的主体都必须与茶叶委员会签订许可协议、对大吉岭茶从生产开始的流通过程作出说明以获得获得原产地证书。此外,茶叶发票(出厂后的首个流动起点)上的数据必须录入专门的数据库,出口时反复校对具体数据以确保在离开印度海岸之前的“大吉岭茶”是百分之百纯正的大吉岭茶。而若茶叶分销商想要将大吉岭茶与其他茶叶混合以获得其他口味或改变价格时,必须使用“大吉岭混合茶”且标明具体的茶叶品种及精确的混合比例,防止剥夺消费者和生产商的合法权利。
(2)“西湖龙井”完善的溯源体系
“西湖龙井”的品牌效应深入人心,但由于其与“龙井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是否产自西湖周围这个细微的地域差别,因此对于“西湖龙井”而言,产品溯源,精确定位产区是区别其他产品,彰显自身价值的重要因素。
既然茶叶产地鉴定单纯从技术上暂时无法完全突破,则可以考虑进行更加严格的“溯源”管控,通过严格管理与转为鉴别“防伪标识”间接解决茶叶产品溯源问题。安吉白茶采取的是“母子商标”模式,利用包装盒上的编号进行溯源,而“西湖龙井”采取的是防伪标志溯源的管理。相较之下,后者预留的“钻空子”空间似乎更小。
“西湖龙井”实施的茶园地理标志系统和产地防伪标志管理,建立了全程溯源体系。该套管理体系虽繁复但极为严谨,利用“责任追查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西湖龙井茶被仿冒的风险,同时极大地减少了鉴别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具体而言,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勘测并制作1:500的地理标志管理系统,精准定位到每家茶农的茶地,建立“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电子管理系统。防伪标志中含有芯片,相当于西湖龙井茶独一无二的“身份证”,与茶叶一同流转。茶农直接销售西湖龙井茶时使用“茶农用防伪标识”,可归责至具体农户。茶企向农户收购茶叶进行再销售时,需要等量收购茶叶与茶农用标识,并将等量的茶农用防伪标识在专门的管理部门调换销售用防伪标识。如此,亦可追责至具体销售商,在追责时有了更加明确的路径与责任对象。
此外,西湖龙井茶协会还对企业采取了茶类地理标志产品中最严格商标许可制度,采用“一年一许可”的形式;随时抽查茶叶状况,结果必须要合格;被许可的企业没有再许可的权利,不允许委托加工、封装等。
4.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战略
限制地理标志进一步开发的瓶颈在于政府及各经营主体品牌意识薄弱,没有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进行挖掘,亦没有建立品牌规划意识。知识产权仅仅是地理标志的“挡箭牌”,而不能成为锋利的“矛”。因而当前形势下,若要最大程度地弘扬“中国茶”,地理标志的品牌化构建尤为重要,并应当制定全局性的、深远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
由于人们对地理标志认识的不够深入,导致对地理标志往往局限于商标,甚至混为一谈。我国茶产业从业人员首先要区分品牌、商标以及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并不能替代商标发挥商标识别生产来源的作用,其仅仅发挥茶叶品质的证明作用,在显著性识别性上远远弱于商标。商标与品牌在实践中更是容易混为一谈,理论上而言,“品牌”的概念大于“商标”,“商标”仅仅承担品牌的法律保護作用和品牌传播的基本识别作用而远不能覆盖品牌的所有功能。进而,企业对自身的商标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对外宣传或者销售时,突出使用商标,辅之以地理标志来为茶叶质量加持,例如印度川宁(Twinings)牌大吉岭茶。
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应对海外抢注与侵权问题可以尝试多条途径同时保护,除了常规商标保护路径之外,还可以积极向国外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如此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各种不正当的注册行为,同时也可以避免不正当的使用行为。目前域外申请方式主要有四种:逐个申请,通过双边协定、里斯本协定或者马德里协定进行“批量”申请。逐个申请的成本太高,企业难以负担,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由政府牵头与他国签订双边协定,将地理标志纳入自由贸易协定等谈判中去,从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制定者,在不违背TRIPS协定规定的义务上,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的定位与国际保护标准衔接。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2015)就涵盖了安溪铁观音、普洱茶以及西湖龙井茶。
具体在对外贸易的时候,根据市场需求以及自身茶叶产品的性质选择最适合的产业链,尽可能地提高产品附加值,而不仅仅停留在原料茶的层面上,茶包、茶具、茶食品都能纳入考虑,努力突破经济强国的各种贸易壁垒,提高“中国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总结与展望
当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重独立模式,在全方位保护的同时必然会一定程度的出现职责交叉、公地悲剧等现象,也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保护成本与保护途径的复杂性。基于目前知识产权局等的内部调整尚未完全完成,今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否会有所收拢,以及是否会出台单独的《地理标志法》均可有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