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19-03-08 02:50孔祥行逄锦华
西部论丛 2019年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完善反思

孔祥行 逄锦华

摘 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提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条例,但可能由于其提出时间尚早(2013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尚不完善,现仍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将针对其不足提出个人看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反思;完善

中国首次将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其中第二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一、满足条件

从条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年龄

其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只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即可,至于案发,诉讼,定罪时达到十八周岁,也应该对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现当今的社会因素。如今,儿童早熟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现象,“熊孩子现象”层出不穷。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适当地将年龄限度前调。毕竟,众所周知,民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也属完全行为能力人。虽然属于民法范畴,但我们也不得不正式其先进性。提出疑问:是否未成年人已经具有完善的思想与行为,足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后果,对其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我们应该在其本质上注重其运用。该制度是否会纵容未成年人的犯罪,对其造成不可挽回性的严重后果,依然应该是广大制法者与执法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二)判断标准

其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方可进行封存。刑事处罚主要可分为两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又可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而附加刑又可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应该是指除,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外的刑事处罚。但是,仅仅以五年有期徒刑为界限来判定是否应当封存犯罪记录未免显得有些生硬,因为有些罪,例如强奸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也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些人有可能因为无法承担金额较为巨大的罚金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有期徒刑的年限虽然能从一定程度上判断罪行的轻重,但无法判断该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此类较为绝对的法律条文可能会带来处理上的非公正性。但是,法文条例的相对灵活性也有可能让某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法律从来不能进行人性化的判断,我们能够做的就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慢慢完善我国的法律,进行细节化,人性化。

二、存在问题

而关于封存,其实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实施封存的机构

关于实施封存的机构,目前也有很多争论。有学者认为,对于经手该案件的所有机构都应该实施犯罪记录封存;但也有学者认为,有权实施按键封存的应该仅仅是司法机关。所以能够实施封存的机构未明,也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形同虚设。再者,对于实施犯罪封存制度的有关人员的泄露问题也并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说明,可能会导致该制度流于形式,并不能起到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是社会的目的。

(二)查询问题

而封存记录的查询问题,我们也应该进行严格的审讯。在保证社会法律有条不紊进行的同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其实,国际上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还只是模糊地提到了“有关单位”,概念的模糊不清可能导致法律失去一定的威慑力。

(三)与其他法律的冲突性

而且未成年的犯罪封存制度违背了我国的公开宣判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关于公开宣判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例外规定,这意味着所有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而这并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要求。然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导致任何个人都可以通过宣判了解到该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那么即便日后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亦形同虚设。

更严重的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未与我国的其他法律接轨,存在法律之间的相互抵触。《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那么,也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并未为部分职业的谋求提供可行性。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 犯罪记录指的是犯罪事实以及与犯罪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判决, 封存具体指的是不予查询和提供犯罪资料, 但是刑事判决等案件经过等依旧存在, 并非是完全彻底消除犯罪记录。有学者认为, 仅仅停留在“有限地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上, 将导致该制度的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大打折扣。只注重犯罪记录封存,而不注重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回归问题。不能将其落到其根本意义上。

三、积极意义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其积极意义。犯罪封存制度一定意义上给了激动犯案,冲动犯案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他们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去。正如美国一个法院所指出的,“让年轻时的错误从公众的目光中消失,把它们埋藏在被遗忘的过去的坟墓之中”。其次,未成年可能处于人生的迷茫期,我们此时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有很大的可能将其引导至正确的方向。最后,国际上对未成年人也多采用犯罪记录封存或消除制度,可见其一定的积极意义。

四、小结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但是相对于某些国家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和某些未设定该制度的国家,我们不得不承认其先进性。总而言之,未成年人犯罪記录封存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仍需广大执法者徐徐图之。

参考文献:

[1]王强强,宪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17(02):12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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