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为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1月2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通告明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报告责任和程序,并提出管理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推进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施行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意见。12月26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各省渔业主管部门参加宣传贯彻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活动,持续推进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落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此次通告内容,自2019年8月1日起,进出我国渔港的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都将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主要分为出港报告和进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出港时间、拟进渔港、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进出港报告交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渔船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将收到系统校验的反馈信息。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管理部门获取。系统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其中,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此外,渔船进出港报告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进行,该系统自2019年3月1日起可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平台下载并试运行。
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对未报告、系统校验不合格进出港的渔船,管理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检查。对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渔船,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渔船应当始终保持船载通导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确保渔船能够准确定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定位的,视为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对渔船施行进出渔港报告制度便于各主管部门做好船舶进出渔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船舶进出渔港的基本情况,落实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使得船舶进出渔港更加便利,捕捞渔获物的管理更加透明,进一步推进了进出港渔船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