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新使命

2019-02-28 09:37聂帅钧
重庆高教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学一带一带一路

聂帅钧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 上海 200030)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社会建设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面临着各种难题:逆全球化浪潮的侵袭、周边国家关系的恶化、经济转型的压力……面对纷繁复杂的局势,“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恰逢其时。可以说,“一带一路”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拓展了外交空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展开,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和法治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尤其需要培养大量高水平的法律人才,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1]。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所需的法律人才,不仅应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拥有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与法律检索能力。站在类型化的角度来看,“一带一路”法律人才既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调解员、仲裁员等实务型人才,也涵盖智库专家、科研工作者等研究型人才。

为了加大推进“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明确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广泛开展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环保等领域合作”;2016年8月,《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提出“开展教育互联互通合作、共建丝路合作机制”;2017年1月,《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这些政策的提出为创新“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但是,与政策要求相比,当前学界关于“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仍显匮乏[注]截至2018年10月23日,以“一带一路”和“法律人才”同时作为篇名在CNKI数据库中共检索到文献21篇,相比之下,以“法律人才”作为篇名则检索到文献1 274篇。由此可见,目前从“一带一路”视角探讨法律人才培养的成果不多。。通过梳理文献发现,这些论文的观点主要有: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完善“一带一路”建设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2]; “一带一路”背景下现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培养目标缺乏针对性、国际化教学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方式缺乏合理性等问题[3];可通过重新定位语言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国际交流以及资料共享来优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从而为“一带一路”倡议服务[4];等等。总体来看,尽管学界提出了一些完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政策建议,但对于“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新挑战、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思路等重要问题仍缺乏有效回应。因此,本文拟先分析“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提出的具体要求,而后检视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培养“一带一路”涉外法律人才的思路和措施。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新挑战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既有韩国、以色列这样发达的经济体,也有伊朗、埃及这样中等发展的经济体,更有哈萨克斯坦、乌克兰这样急需转型的经济体;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既有马来西亚、缅甸等以判例法为核心的英美法系,也有沙特阿拉伯、阿富汗等以《古兰经》为教义的伊斯兰法系,更有波兰、土耳其等以成文法典为特征的大陆法系。反观我国,2015年GDP已占世界总量的14.84%[5],且属于极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相差甚大。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法治文明秩序的矛盾冲突,给原本问题重重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新挑战。

(一)“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需要专门的培养方案

鉴于不同类型“一带一路”法律人才所需的语言能力和专业知识大相径庭,这就要求高校应设计专门的培养方案。近年来,虽然诸多法学院先后成立了各种法学人才培养实验班,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法学菁英实验班”等,但大多数实验班并不是以直接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为目的,缺乏针对性。笔者通过梳理有关法学院的官方网站,仅获得3个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见表1)。

表1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从表1不难看出,涉外法律人才的遴选有两种路径:一是通过考试的方式从本科一年级学生中择优选拔;二是作为单独的专业方向进入本科生招生目录。就培养目标而言,均强调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就专业要求而言,则体现了地理位置和学科特色。例如,由于西南地区毗邻东盟,所以西南政法大学侧重于培养面向东盟的法律人才。又如,涉外卓越国际金融法律人才要求具有金融财会、数理统计等专业知识。就培养特色而言,具有明确出国要求的院校尚属少数。就管理机制而言,多数院校为本科生配备了导师。尽管上述3所高校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其结合了各自的办学优势,并满足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实践需求。与之相对,多数院校关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不契合“一带一路”倡议的要求,因此需要相关法学院根据情况加以调整。

(二)“一带一路”法律人才需要较高的外语能力

“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是互联互通,互联互通的基础则是语言互通[6]。据粗略统计,“一带一路”建设涉及语言有近50种,再算上这一区域的民族或部族语言,重要者不下200种[7]。但就现实而言,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聚焦于英法日德俄[注]目前许多高校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或者在某些课程采取全英文授课,这些措施虽然为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做出了贡献,却局限于英语语种,并未涵盖孟加拉语、菲律宾语、马来语等沿线国家的语种。同样,当前许多高校法学院的研究生入学外语水平考试科目也仅限于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等。可以看出,现行法学教育并未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多数语种。据业内专家估计,我国同时精通俄语和法学的人才,全国不超过5位。详情可参见:胡戎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成就一带一路法律精英[N].法制日报,2016-12-28(09).等语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通用语和非通用语关注不够,相关语言法律人才奇缺,语言服务远远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现实需要。实践证明,不熟悉沿线目标国家和地区通用语及非通用语的法律人才既无法全面了解当地的政策法律与交易惯例,亦无法妥善处理相关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这将会给走出去的企业、公民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例如,根据印度《宪法》第343条之规定,印地语和英语是联邦官方语言。除此之外,根据第347条关于部分人口使用语言的特别规定和印度《宪法》附件八之规定,印度部分地区还可使用旁遮普语、乌尔都语、多格拉语等21种语言。很显然,仅精通印地语和英语的法律人才无法为在印度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简言之,掌握沿线国家通用语种与非通用语种法律人才的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倡议推行的突出障碍,当务之急是要制定相应的语言建设规划,增加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语种数量。

(三)“一带一路”法律人才需要完善的知识结构

当前,推行“一带一路”倡议面临着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注]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国际法规范不同,以WTO协议为例,目前东帝汶、土库曼斯坦、伊拉克、巴勒斯坦等14国尚未加入WTO;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税收金融、劳动合同、环境保护等国内法规范也截然不同,故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将会产生准据法、冲突规则等问题。此外,英美法系主要关注不成文法,伊斯兰法系主要关注宗教教义,大陆法系主要关注成文法典。、法律传统迥然有别[注]基督教、印度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多种宗教传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存,由此形成风格各异的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大陆法系。、法治环境参差不齐[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美、日、印等国长期博弈的重点地区,这就使得他们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如国情复杂的阿富汗存在激进伊斯兰宗教势力、国际恐怖主义势力,以致民族仇恨和宗教仇恨等有违法治的情形泛滥;政局动荡的泰国屡屡发生军人政变,《宪法》废止随意,颁布频繁。,而归根到底,这是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因素差别较大所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势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严峻挑战,需要他们有完善的知识结构予以应对。应当看到,这里的知识结构包括3个维度:首先,宏观上要求“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具有国际化视野。众所周知,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社会规则,这就要求法律人才能够接受多元文化传统、理解不同民族宗教、跨越与沿线国家的沟通鸿沟。其次,中观上要求“一带一路”法律人才拥有跨学科知识。显而易见,“一带一路”倡议涉及交通、能源、通信、电力、金融、建筑等领域的合作,而这又关系到经济学、管理学、国际贸易、土木工程等诸多学科。所以,法律人才唯有具备多学科背景才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我国企业和公民争取合法权益。最后,微观上要求“一带一路”法律人才精准掌握各部门法。毫无疑问,“一带一路”倡议既涉及合同、公司、知识产权等国内法律,又触及多边条约、国际投资、WTO协议等国际规则。如果法律人才不清楚相应的规范,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瓶颈性问题及成因

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中可能会遭遇因投资贸易、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交易、劳工问题、环境保护等引发的法律风险[8],为了解决这些领域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培养一批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前所述,“一带一路”倡议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外语能力、知识结构、培养方案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根据辩证法原理,特殊离不开普遍,因此在探讨“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问题时,仍要将其置于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所面临的普遍问题这一宏观语境之下。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瓶颈问题

1.法学教育规模过大质量不高

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初创阶段(1949—1956)、停滞阶段(1957—1976)、恢复阶段(1977—1991)和改革阶段(1992—2005)[9]。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扩招,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由1956年的4院6系[注]4所政法学院分别是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学院,6个大学法律系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和西北大学。增加到2012年的753所,众多法学系也升格为法学院,法学专业招生人数和毕业人数迅速增多(见表2)。

表2 2002年以来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与毕业人数 单位:人

由表2可知,2002年以来法学专业本硕博的招生人数和毕业人数连年攀升,法学教育发展的速度较快。规模过大的法科教育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但又带来了素质低、就业难的问题。一方面,现有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法科学生的学习需求,部分院校法学教师甚至担任数门课程的授课任务,这些因素都使得教学质量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每年公检法司等单位吸收的人员相当有限,大量法学毕业生不得不从事其他职业,在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的《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法学专业因就业率低、失业量大而被列入红牌专业[10]。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全国高校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存在结构性失衡的问题,即低层次法律人才供不应求,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则相当短缺。

2.东西部法学教育发展不均衡

长期以来,我国东西部地区[注]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1个省市,西部地区包括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和重庆12个省(区、市)。经济发展差异较大,法学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优质资源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等东部发达地区,而作为“一带一路”重要开放区域的西部,法学教育资源严重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普通法学本科院校数量差距甚大。相关统计表明,2012年全国普通本科法学院校总数为753所,其中东部地区有346所,占比46%,而西部地区仅有175所,占比23%[11]144,东西部相差一倍。二是法学一级博士点分配不均。从培养层次看,法学一级博士点体现一所法学院的整体实力,并对当地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着重要作用。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授予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历经7次调整[注]这7次的调整依据分别是学位〔2003〕7号、学位〔2006〕3号、学位〔2011〕8号、学位〔2016〕5号、学位〔2016〕23号、学位〔2018〕3号以及学位〔2018〕9号。在最近四次的调整中,撤销了同济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两所高校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并将其授予上海财经大学与东南大学,新增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共中央党校、河北大学等8个法学一级博士点,动态调整增加了山西大学、云南大学2个法学一级博士点。,迄今为止全国共有49所院校获得一级学科博士点,其中东部地区有26所,西部地区仅有7所,而整个西北5省中仅有新疆大学有一个一级学科博士点。此外,2017年9月21日由教育部、财政部和发改委公布的“双一流”高校和学科建设名单中,西部高校的法学院未有一所入选。三是师资力量相差悬殊。就法学教师的数量而言,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共有法学专任教师62 706人,其中东部地区为27 837人,占比44.39%,西部地区为15 867人,占比25.30%[11]191。就法学教师的流动而言,西部地区的法学人才流失严重,西南政法大学[注]张卫平曾明确指出,当时西政的问题在于已经形成这样的氛围:离开西政就是一种成功。在2001 年至2002 年间先后共有8位青年教授离开学校,4位青年博导调离。详情可参见:赵凌.西南政法大学:风雨五十年[N].南方周末,2003-11-27。尤为突出,被称为“西南现象”。西北政法大学也有着同样的经历,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该校先后有十多位教师流出[12]。由此可知,当前全国法学教育资源东西部地区分布不均,西部地区在法学院数量、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师资队伍方面亟待提升,因为这不仅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内在诉求、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共建“一带一路”的现实需要。

3.教学效果不佳,方法亟待改进

当前灌输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盛行,这种教学方法过于注重讲授专业知识,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致使培养出的法律人才视野狭窄、思维受限,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这种方法强化的是死记硬背的本领,扼杀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课堂死气沉沉,对知识的考察也仅仅局限于对教师讲授内容记忆程度的测试[13]。虽然采取了PPT代替板书、播放视频等方式,但依旧没有改变注重概念、特征、原则、价值等知识的学习。另外,大一课程面对的是刚进大学的高中生,部分学生并不能充分理解法理学、宪法学中晦涩难懂的概念与学说,这就大大降低了灌输式传授的教学效果。(2)这种方法的课堂互动效果差,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灌输式教学法往往侧重于理论和法条的讲解,忽视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的培养,这有悖于法学教育的目的。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14]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高校教师对某一课程的授课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垄断性[15],部分教师的教学大纲与课件未做及时更新,与法律发展相脱节。灌输式教学对实践重视不足,无法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

(二)高校法学教育当前问题的成因分析

造成当前高校法学教育瓶颈性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设置门槛较低的因素,也有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有职称评审制度的原因。

1.专业设置门槛较低

表面上看,法学专业招生人数和毕业人数快速增长是由高校扩招所致,但本质上讲,这反映的是法学专业的设置门槛较低,由此造成了鱼龙混杂的局面。原来设立法学专业都是教育部批准,后来专业设置下放给了省教委,而省教委基本上是申请就给批,没条件限制[16]。加之法学专业的建设成本较低,只需投入一定的教室和老师,即便是教育部要求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也很容易达到。在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律人才的背景下,各高校为了建设成综合性大学或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纷纷建立法学院系,不顾自身实际盲目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由于受到经费、师资等条件的限制,未能处理好招生规模与教学质量之间的关系,导致规模扩大与质量提高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2.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

20世纪90年代末实施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将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一批部属高校划归当地政府管理,而西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导致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较差,且随着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的日益增大,西部法学教育逐步落后,并影响当地法律人才的供给。与此同时,高等教育也呈现出市场化的趋势,东部高校能提供优厚的待遇,相反,西部高校的教学、科研条件较差,软硬件设施跟不上,发展空间极为有限。高层次法学教师出于对学术规划和工资收入等方面的考虑,选择到东部发达地区工作,西部人才的流出与东部人才的流入进一步造成法学教育中的“强者愈强,弱者愈弱”。需要说明的是,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仍受政府主导,所以“法学一级博士点”与其说代表学科实力,不如说是凭借行政手段来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

3.教师职称评定重科研轻教学

目前各高校法学院的综合排名与该院教师的科研总量息息相关,而此排名又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学院的经费划拨、生源质量、学术声誉,关乎其未来发展,因此各法学院系无一例外地都将科研成果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标准,并极力推广“非升即走”的考核制度。在此情况下,多数青年教师面临着巨大的职称晋升压力:一方面高级职称指标相当有限,又有许多资深教师亟待解决;另一方面还要产出丰硕的学术成果,处理繁重的行政事务,承担大量的教学任务。这就促使部分教师急功近利,高度重视科研工作。而课题和论文消耗了教师大量的时间精力,更使得教师疲于应付,这就极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本应教学相长却扭曲为专注科研。因此,当前迫切需要改革职称评审办法,加大教学考核比重,进一步向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以此深入推进实践教学,走出法学教育困境。

四、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思路与路径设计

总的来看,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需要法律保障,而法律保障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人才素质的高低。因此,能否培养出高层次、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是决定法律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为此,2011年12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明确提出:“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然而,这些条文过于宏观,难以解决法学教育质量不高、发展不均、效果不佳等瓶颈性问题。在此情形下,“一带一路”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谋求创新,以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17]。

(一)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思路

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在于厘清培养目标,关键在于确立培养理念,难点在于改进培养方式,这是因为他们分别决定了培养何种法律人才、培养人才的质量以及如何培养法律人才三大问题。

1.厘清“应用型+复合型”的培养目标

所谓“应用型”,是指涉外法律人才需具备将法律知识有效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的能力,即非纯“学术性”。而“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法律+经济(外贸)”“法律(专利法)+理科(工科)”等的复合[18]。在此目标下,“一带一路”法律人才不仅要学习英语,还要学习其他小语种;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还要掌握沿线国家的宗教信仰、人文地理、地缘政治等。一言以蔽之,涉外法律人才既要广泛涉猎各学科知识,又要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技巧、方法。相应地,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学制体系、实习方式等都要进行配套改革。

2.确立“法律信仰+爱国情怀”的培养理念

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仅仅关注学生专业知识的讲授和法律技艺的提升,还应重视法律信仰的树立与爱国情怀的陶冶。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19]。的确,只有发自内心的信仰,法律从业者才能秉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尺度,忠于法律精神与原则,成为法治坚定的捍卫者,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此外,“一带一路”倡议意味着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这就要求涉外法律人才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将法律服务与中国立场紧密相连,以精湛的法律技能报效祖国。可以说,只有这样有信仰、有情怀的涉外法律人才,才能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加强实践教学

不同于灌输式的传统教学,实践教学强调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着重培养学生学习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法律教育中,“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是我们可以借鉴的模式[20]。当然,在大数据与云计算时代,法学教育还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一方面要善于利用法律法规、司法案例等数据库充实教学内容,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引导学生讨论;另一方面要借助MOOC平台开设有关“一带一路”的法律课程,实现课上课下结合和教学资源共享。必须承认,人工智能的普及会减少对查询、检索等辅助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面对挑战,高校教师更应通过实践教学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其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在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还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1)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与其他类别人才培养之间的关系。尽管培养法律人才存在专业知识、法律技巧与职业伦理等共性问题,但由于不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外语能力和知识结构有差别,这就需要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培养目标、方法与路径。易言之,应采取分类别、分层次、分特色的法学教育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进而消除法学教育结构失调的问题。就涉外法律人才而言,基于“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的客观要求,其培养应严于一般法律人才,这就对高校的学科设置、师资队伍、经费保障、教学设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高校在师资队伍和硬件设施方面参差不齐的现状,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还不宜全面铺开,而应选择在那些师资队伍强、办学条件好的院校有序展开[21]。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避免高校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2)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实践教育之间的衔接。不可否认,没有理论支持的法学不会繁荣兴旺,没有实践历练的法学也难免走向衰落。毕竟,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实践的发展引导着理论的进展与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注]新华网.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EB/OL].[2019-01-09].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03/c_1120913310.htm.。高校法学教育既不能放松理论教学,也不能忽视实践教学,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必须通过诉讼代理、文书写作、法律谈判等措施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技能,两者不可偏废。(3)国际法学教育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决定》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的确,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法治体系等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我们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选择地对国外法学教育制度予以本土化改造。例如,借鉴美国律师协会(ABA)实施的法学院认证制度,在我国可由司法部介入法学教育,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法学院的重要指标[22]。总之,如何处理这三对关系将影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走向。

(二)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设计

根据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思路,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新要求,培养高端涉外法律人才需要从国家和高校两个层面着手,合力推进。

1.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要在制度建设上加强顶层设计,通过政策引导、措施倾斜和经费投入,推动“一带一路”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1.4.1 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社会化、市场化观念滞后一些老年人受“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认为养老的任务就应该落在家庭成员身上。因此,大多数老人更倾向于在家庭中养老。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老人不愿意花钱,在农村地区,家庭资源长期以来向子代倾斜,作为老人处处为孩子着想,平时省吃俭用,家中积蓄大多用来给儿子结婚建房,子代又继续为下一代积累财富。这导致农村大多数老人缺乏一定的储蓄,处在贫困的境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

司法部须以实施司法考试新政和编写“马工程”教材为抓手,将“一带一路”相关知识融入法学教育之中。一方面,将“一带一路”的法律基础知识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最后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17年9月17日落下帷幕。2018年起将实施新政,该资格考试在统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准入条件和基本标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必考范围;另一方面,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等“马工程”教材主管单位,将沿线国家的社会现状、法律文化、法律规范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等内容纳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从而推动有关“一带一路”法律知识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传授。

教育部应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一方面,应继续开展法学学科专业评估[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具有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资格的一级学科进行整体水平评估,至今已完成四轮评估(最近一次学科评估结果2017年12月28日发布),但并非全国所有的法学院校都参与了这一评估,评估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并依据评估结果指导各高校分类办学[注]即根据社会需求,确立一些高校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一些高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一些高校培养基层法律人才,等等。,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法学院予以整顿或撤销,以调整法学教育的结构;另一方面,应在新一轮学位点申报过程中向西部地区倾斜,增加西部高校法学专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为当地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提供制度支持。此外,各地教育部门还可仿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做法,设立“一带一路”人才培养基地[注]2017年8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遴选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26所院校作为北京市 “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并联合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外〔2017〕4号)。设立培养基地有助于扩大沿线国家来华留学规模,培养一批“知华”“亲华”的法律人才,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广泛实施。,通过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增加奖学金名额等措施,吸引更多沿线国家学生来华留学,使他们学有所成,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

各级司法机关需与各地法学院系签署合作协议共建教学实习基地。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可借鉴最高院创设的法律实习生制度[注]该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法〔2015〕230号)所创设,从2015年10月到2017年9月共接收4批200余名法律实习生,但美中不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未给京外学生提供差旅和住宿费补助。,为在读法科学生提供司法实践平台,即通过每年接纳一定数量的法科实习生,将其安排在各个业务部门,并配备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实习导师,使他们熟悉司法工作流程,积累实务经验,财政收入较高的地方还可为实习生提供免费食宿等便利条件。除此之外,各地法院还可将法庭设置在高校,让老师和学生切实了解审判活动,为法律课程提供真实的司法案例,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2.从高校层面来看,各地法学院应根据国家的整体部署,营造“一带一路”法律人才的培养环境

第一,制定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全国各法学院系可在《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考《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标准》[注]“立格联盟”是全国政法类大学联盟,由英文legal音译而来。选用“立格”二字,有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意思。2010年5月30日,法学教育的5所名牌政法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成立该联盟,《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由该联盟制定并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详情可参见:蒋安杰.《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发布[N].法制日报,2017-07-19(09).,并依据自身实际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培养标准。培养标准应注重英语、沿线国家语种、双语及多语种并重的语言技能培训,尤其要注意培训国际公约标准、有关国别文化和民族宗教传统等综合知识。此外,还需建立与之配套的评价制度以控制培养过程和检验培养效果,重点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内容。鉴于我国法学教育仍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各法学院系还应结合各自的区位与学科优势,精准定位培养目标,合理选择培养模式与发展方向,以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避免同质化误区。如中国政法大学实施的“六年融贯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整合本科教育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体现出鲜明的法律职业教育特色[23]。

第三,探索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机制。培养“一带一路”法律人才,高校与其他主体的多边合作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人才急需跨学校、跨部门、跨地区的交流合作,这不仅能使高校的人才培养定位更加清晰、明确,培养出的涉外法律人才也更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实需要,而且能够实现高校法学教育的优势互补、协同发展。高校合作的对象至少可以包括:法律实务部门、中国法学会、沿线国家高校。具体而言,一是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深入实施“双千计划”,既要引进法律实务部门中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作为兼职教师,又要选派教师到人大法工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挂职。二是与中国法学会联合建设人才培养平台。以由中国法学会创设并依托西南政法大学建设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为例,该基地开展对中国与东盟法律的系统性研究,组织多期“东盟法律人才研修班”并招收东盟国家留学生攻读硕博士学位,为“一带一路”倡议在东盟地区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和智力支持。三是与沿线国家高校合作。国内法学院系可通过合作办学、短期交流、学术会议等方式与沿线国家高校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等校际交流。如“一带一路”沿线8国47所高校成立的“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通过探索科研人员与学生交流机制,共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27]。

五、结 语

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倡议有效实施的瓶颈。事实上,没有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就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更不可能妥善化解“一带一路”法律纠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一带一路”法律人才,既是我国法学教育肩负的时代使命与历史重任,又是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保障与重要支撑。诚然,“一带一路”倡议从培养方案、外语能力以及知识结构3个方面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严峻挑战,但反过来看,这也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可以预见,借助此次东风,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必将实现转型升级。毋庸置疑,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转型升级将会影响每一位法律从业者,也为我们法科学生提供了更多机会,这就需要法科学生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法律技艺做出应对。从根本上讲,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统筹安排,加强制度供给,又需要高校建章立制,与各方通力合作。唯有如此,才能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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