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曙彬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非洲事业部,云南 昆明 650041)
塞内加尔达喀尔市政公路属塞内加尔国家城市道路现代化升级改造项目之一,项目合同由7条道路构成,分别为K1(长0.6km)、K2(长3.0km)、K3(长1.8km)、Y1(长1.9km)、Y2(长1.3km)、G1(长2.8km)、G3(长1.6km),合计13.0km,零散分布在达喀尔市的GUEDIAWAYE、YEUMBEUL和KEUR MASSAR 3个区。设计标准为路面行车道宽7m,人行道宽1.5m(双侧设置),路面行车道为5cm厚的沥青混凝土。
达喀尔市属热带半干旱气候,雨季从7月持续到10月,11月至次年6月为旱季,该市年均降水量约为495mm,12月至次年5月气温约为24-27℃,6月至11月约为24-31℃。
项目所在区域内地表土质为砂土,部分区域为粉砂土,粘性较差,岩性为砂岩和石灰岩。
项目合同工程量:开挖回填53 790m3,砾石料23 640m3,0/31.5级 配 碎 石16 000m3,0/20沥青碎石2 000m3,沥青混凝土3 400m3,路面砖43 200m2,路缘石24 000ml,混凝土2 200m3,PVC管2 770m,路灯548盏。
投资方为非洲发展银行出资83%(BAD)、塞内加尔政府出资17%;业主为基础设施、陆路交通及对外开放合作部(MITTD)指定的道路工程管理局(AGEROUTE);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质保金为合同额的5%;保险为工程一切险,合同为单价合同,支付币种由美元(80%)和西非法郎(20%)组成,采用固定汇率(1美元=567.68西非法朗),无价格调整;合同工期为16个月,监理组由APAVE监理公司和LABOSOL试验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项目合同为集团划分给公司的国别准入市场项目,是公司自主经营首次进入当地市政工程的项目,因时间、人员等因素,对塞内加尔达喀尔市的市场环境、当地政策、税收、清关、社会保险及工程实施环境的调查深入不足、不全面,同时当地土木工程市场容量小,竞争激烈,参与投标的承包商主要为中国公司和塞内加尔实力较强的公司。其他中方公司均在塞内加尔深耕多年,熟悉市场环境,能较好把握市场价格。项目合同在调查阶段,偏离了真实的市场价格,比如在提供业主方交通车辆时价格估算严重偏低,设计费用缺项等。同时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同质化竞争越来越激烈,低价竞标成为承包商中标的主要策略,给项目实施埋下风险。
按项目合同规定,合同的预付款支付分为2个部分,非行部分和政府部分,在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书时是合并提交,但文件处理流程要求业主与非行有差别,业主不能全面地将非行关于预付款方面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承包商,导致此环节反复修改,最终支付申请递交的滞后导致预付款支付亦后延,时间上超出承包商的预期,制约项目实施,项目预付款支付最终延后长达半年时间。
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的筹备阶段,为使工程顺利实施,及时安排人员进场,开展工程前期测量、设计、试验、营地租赁、生产场地征地、分包商洽商等工作,同时对于签订合同后续的保函、预付款、税务交纳、税务咨询等工作,预付款支付的严重滞后,导致工程完成准备阶段的工作后,因资金制约,无法进一步采购设备、材料的采购、施工队伍的进场等制约项目实施。
预付款申请书递交同时,承包商需要递交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该2个保函的办理是在第三方机构(银行或保险),预付款支付滞后增加了承包商保函费用、筹备期施工成本及项目工期的风险。
业主为基础设施、陆路交通及对外开放合作部(MITTD),指定道路工程管理局作为业主代表。项目为塞内加尔城市道路现代化改造项目之一,道路管理局专门成立城市道路现代化改造项目管理部,成员从政府各部门抽调及社会招聘,项目管理部委派2名工程师负责管理此项目和对外部协调。
业主要求承包商的保函按业主的习惯性做法为开口保函,指定当地保险公司开具,而不是投标阶段时拟采用的银行保函。
业主方工程师主导市政道路征地、撤迁、管网迁移、污水改线及通信线路迁移等方面的协调,但其沟通流程缓慢、缺乏资源整合、资金不到位等因素,难以取得实效,进展十分缓慢,同时对设计方案的反复修改,影响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及后续的施工。
监理组为2家专业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监理组主要执行现场监管,传达业主指令。设计审批、试验检测均由业主工程师批复,现场施工验收、计量等环节以业主工程师的意见为主。
项目材料的供应,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要求下,业主工程师以道路局的惯例或道路局领导的指令为由,指定石料及路面砖供货商。
道路管理局内部沟通及协调不及时,出现将属于项目施工路段擅自指定给其他承包商施工,而事后采取置换的方式,以另一段道路指定给项目部。
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以合同规范要求为其管理准则,较多、较深的涉入项目,对项目的批复性文件缓慢,对承包商的信函不做明确答复,对合同的随意性修改,对监理的授权极为有限,增大项目的沟通、协调、决策成本风险,造成较大的工期风险。
按项目合同要求,项目合同准许分包,且分包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但需得到业主同意。
项目策划之初考虑到道路的分散、本地市场的成熟、工程市场资源的充足性,拟选择分段分包的方式,由于项目合同的竞标性、首次开拓市场等因素,在当地难以寻找施工实力较强的分包商,仅能选择中小分包商,难以全面对其施工能力评估,在分包协议达成后通过施工实施,分包商资金投入、人力技能、现场组织等因素往往难以达到项目施工进度预期要求,中途进行调整或变更,给项目造成工期延后、合同纠纷及成本增加的风险。
设计、试验分包商与公路局有长期合作关系,分包内容相对单一,有利于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材料的审批,试验分包商因其试验器材的投入、场地等因素,根据实际运行,应转变为仅聘用其试验工程师有利于项目的实施,降低分包成本。
管网迁移、通讯、公共照明等专业性较强的分包,采取与当地自来水公司、电信公司及电力公司合作由其认可的专业队伍负责实施,有利于城市管理部门各方易接受施工方案,加快批复。但在城市管理中该类工程的特性,往往报价较高,如管网迁移、通信等为合同暂定金支出,公路局难以接受报价,批复较为漫长,公共照明为合同内单项,但合同报价时公共照明各构成单项漏项,实施时需要承包商与业主方协商新的单价。此类专业性较强,且技术方案要得到除业主方外的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制约项目施工的开展,给项目造成增大协调成本的风险。
塞内加尔属于西非经济共同体成员之一,经济实力在西共体排名第4,政治稳定,同时也是法语国家组织成员之一,其体制、法律与法语系相似,建筑规范及标准均采用法国规范体系,国家法律、税收体系健全,税务制度严格。
项目合同为含税合同,合同额包含的增值税(18%)部分由塞内加尔政府采用财政税票方式支付,即承包商每期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计算出增值税的金额,在获得业主批复后,业主出具相关文件提交给财政部,财政部开具财政税票给业主转承包商。承包商再采用财政税票交纳项目发生的增值税。但在财政部尚未拨付财政税票给业主方时,项目运行产生的增值税需要按税务局的要求按时按额纳税,国家财政税票的支付严重滞后造成项目先进行现金支付项目运行产生的增值税,无形中占用项目现金流。同时此类财政税票的使用具有局限性,一般中小企业及市场上难以流通,仅限于跨国公司、大企业用于抵税或扣税使用。另外财政税票的时效性有限,仅在工程结束后2-5年内,使得承包商用时无财政税票,待有财政税票时难以使用的状况,无法及时转化为现金流,给承包商造成双重损失,国家层面设定的票税制度,是一种制度性的风险,
项目合同的政府出资部分(17%),相较中非区域部分国家占比较大,政府出资部分普遍因受国家经济、财政状况无法按时支付,拖延较为严重,给项目的运作造成资金缺口,严重影响施工进度,非洲区域项目合同的当地政府出资部分已成为近些年中国承包商的主要风险之一。
项目合同采用项目管理制,依据公司的分包管理办法,从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但作为国外工程,公司尚未健全国外分包商资源,对当地分包商的了解不够,信誉、实力难以准确评估,更多的是使用在国外有合作的少量的中国分包商,但在接洽后,中国分包商因价格问题难以合作。
公司对项目合同虽然施行项目管理制,由于管理层级多、审批程序、流程耗时较长,受项目与管理部门距离远、当地国信息通讯、顾客要求的急速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信息难以在第一时间得以反馈,各层级管理难以对项目进行及时有效的决策,项目现场实施深受制约。反过来导致业主、监理、客户与项目的合作无法达到预期,或收到业主方的警告函,最终加大项目的管理难度,增加项目成本。
集团、公司的管理模式决定了项目在现场收到业主的预付款或结算款,均汇至国内,再由项目提出申请方可使用资金,资金流程基本耗时一个月,给项目现场实施带来延时成本。
对于非洲市场应区别对待,认真分析国别、区域国家的税制、法律、政策及工程习惯的差异性,避免投标期间风险估算不足造成项目合同签约后实施难度。
同时对项目合同的税务风险需进行测算,制定有效措施指导项目实施期的税务交纳、申报。化解因项目结束而大额的成本无法在当地国税务系统的申报,被项目所在国征收高额的企业利润所得税。
从集团、公司层级投入资源收集、辨识国别市政主要涉及工程建设相关方面法律、法规、税务、海关、社保、环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项目组建之初能对拟定的项目管理层做原则性指导或培训,避免项目经营亏损,企业反复交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