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监管的顶层设计,《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实施,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方面意义重大,同时也让部分发展不规范的地带从此告别野蛮生长
历时5年时间、历经4度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终于尘埃落定。“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不仅对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经营者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将代购、微商纳入监管范畴。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织成立由国务院十二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这是电子商务法立法最早的开端,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高速发展,立法进程亦不断提速。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一方面使得原来较为混乱的电商行业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另一方面也为电商行业的良序发展指明了方向。
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40810亿元,同比增长30.1%。2018上半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0018亿元,同比增长9.4%。 2018年上半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40810亿元,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2.7%。
“不难看出,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持续增长。”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国内各主流电商平台年中大促对于2018上半年交易规模增长的贡献作用显著;线上线下融合、社交电商、以及泛零售品类延伸扩充将成为未来国内网络零售乃至整个零售市场的重要增长点;电商巨头们对于新零售的布局,实体店的崛起,更加会加剧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扩展。
2018上半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5.69亿人,较2017年上半年增长了10.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网购越来越普及,而网购用户的增长趋势则逐渐放缓。在现今消费升级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以及商品个性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看重购物体验,开始有消费者愿意在线下进行购物。随着众多电商品牌开始实行线上线下同价机制,消费者在线下购买就能享受线上购买商品的优惠。
网络购物平台与实体店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因为网络特有的虚拟性以及主体的变动性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使得网络商品质量监管更为复杂。网络购物行业发展日益成熟,各家电商平台除了继续不断扩充品类、优化售后服务和物流外,也在积极发展跨境网购、农村电商。
关于电子商务法历经四轮才过审的原因,曾参与该法起草相关工作的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电子商务发展得特别快,而随着行业的发展,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这部法律的制定和草案的修改过程是非常严谨的,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
张韬表示,电子商务领域是新业态,是国家经济中不可小视的力量,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带动力量之一。所以每一次草案的修改都比前一次优化和进步,一些法律不仅是经过三审或者四审,甚至是经过七八审才出来的。
“电子商务法在四审表决的时候,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可以说这个法律通过的时候已经达成了一个高度的共识,得到广泛认可。”张韬告诉《法人》记者,这部法律是代表国家对中国电子商务的态度,所以法律制定过程一定是非常谨慎的。很多问题都是需要考虑成熟之后再决定是否将其作为法律条款来出台。这些综合因素决定了一部立法的周期。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近十年来,中国的网络交易零售额平均每年以超过30%的速度在递增,中国的电子商务不但技术发展得快,经济规模的增长也非常快。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模式,犹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甚至每隔三五个月都会有一个新的业态、新的技术、新的商业模式出现。所以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本身也面临着很多方面的挑战,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
在电子商务法律网CEO、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看来,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为电子商务行业带来指导性的意义。阿拉木斯对《法人》记者表示,电子商务法订立的目标是促进行业的发展、规范秩序及保障权益。现在法律开始实施了,业内希望法律的实施能使中国电子商务得到更好的发展,进一步把不规范的权利义务梳理清楚,包括侵权违法得不到制止、纠正不够或者法律空白等问题。
“当然也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其他的卖家也需要权益的保护,这是广义的权益保护。”阿拉木斯说,国家对整个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设计和规划也能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体现出来,电子商务法出来之前,已经有林林总总的相关规定,通过这部法律把电子商务领域的根本大法巩固起来,以便做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
张韬也对《法人》记者说,电子商务法是围绕中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和走向制定的规则,所以促进发展是立法首要目的。另外两个立法目的就是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后两个立法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国的电子商务良性的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也会让一部分发展不规范的领域告别野蛮生长时代。
张韬认为,电子商务法改变了电子商务行业从业者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因为此前没有一部法律是直接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直接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具体的调整和保护。电子商务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鼓励创新原则,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因为电子商务是创新驱动的行业,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模式创新,都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体验,是能够创造需求的,也能够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所以,电子商务法能够非常鲜明看出国家的态度,不规范的领域、损害到老百姓利益的方面,要严格来规范,能够成为发展驱动力的有益方面,我们也要大力促进。”张韬表示。
“在我参与电商立法的过程来看,从一审稿到四审稿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比如说第17条直接规定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这个要求已经超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要求。”张韬对记者强调。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针对电商环境的建设,电子商务法则规定,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必须要取得营业执照。
在蒙慧欣看来,如果要向纳税的主体征税,首先要确认纳税主体的身份和资格。所以从这一点来讲,这样一项登记程序的规定,为依法征税和纳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张韬同时对《法人》记者说,有人说电商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为电商征税创造前提条件。这有一定道理,但是纳税是法定义务,任何公民和企业是不得逃避的。
他进一步说,以登记为电商征税创造条件,确实令依法纳税或者征税更为便利。此前,在自然人网店、特别是社交电商等交易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征税监管和执法的盲区。电子商务法的28条第2款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条款应该综合来看,首先在第1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之后的28条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其实,不论平台内的经营者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平台都有义务来报送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如果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角度来看,是一个综合角度纳税的问题,前面有登记,之后法律规定了应当依法纳税,直接规定为法律义务,明确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纳税。那么接下来就是平台应当来报送,没有纳税该怎么监管,是这么分层次的。”蒙慧欣进一步说,关于电商征税问题仅仅靠电子商务法是不够的。
在法律出来之后,还面临如何执行的问题。比如电商平台经营者内部如何对税收缴纳制度进行制定,是否将其划分到店铺监管门类,以及与税收部门、工商部门等监管部门如何进行信息共建,以更好地处理内部经营者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对于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又该如何进行税收缴纳的监管。
蒙慧欣对记者举例,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大环境之下,如何解决其纳税等问题,亦是新法实施后需要思考的。
“例如微商环境下如何缴纳税款?何时缴纳?是否会产生重叠征税、重复征税?又有谁来监管?”蒙慧欣表示。
此外,后续是否将追缴先前偷税漏税的税款?如果追缴,全额追缴还是部分追缴?如果追缴,是否将意味着一大批的小经营者将面临停止营业?如果不追缴,对于先前缴纳税款的经营者而言又是否有优惠政策?
“税收问题是我国的重大问题,除了较重的税负以外,还有缴纳税款的公平性问题,这一次只是把税收问题又突出了,但要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蒙慧欣说。
电子商务法规定,删除评论尤其是负面评论,也属于违法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如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蒙慧欣看来,新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词条规定,意味着电商平台的商家将不能再随意删除买家留言的差评。
与此同时,蒙慧欣认为,另外一个需要强调的是押金退还顶格50万的问题。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必须畅通押金退还的通道,否则将处以最高50万的罚款。在公众看来,和企业动辄数千万、数亿的押金相比,顶格50万的罚款似乎“微不足道”,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震慑。
“我们需要明白,处罚不论金额多少都有一种宣誓性的价值,这是政府管理者对共享经济的态度从包容发展到合理规制的转变,对共享经济类型的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升共享经济的公信力。”蒙慧欣表示,共享企业汇集了公众巨额押金,且不在明确其法律性质与用途的前提下存管,更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未来应尽快立法,监督共享单车用户押金。
张韬同时对《法人》记者说,法律规定顶格50万元罚款的设定,是一个要综合考虑的问题。在共享经济领域,参与者是良莠不齐的,有的发展非常大,有的不是特别大,还有一些甚至只在社区内来运营,所以设定罚款和相关行政处罚是要综合来考虑的。
张韬强调,电子商务法有很多条款是非常严厉的,比如说第80条的停业整顿,当然其并不适用于共享单车领域。所以,立法内容是区分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立法涉及到消费者、商家、平台等多方主体,不能完全站在某一方的立场,所以法律往往是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综合衡量进而确定具体条文。
阿拉木斯则对《法人》记者说:“我个人对这一条持置疑态度,这不是处罚轻重的问题,像某些共享单车企业肯定是准备破产或者宣布破产,那样在这种情况下,你无论对它罚多少是没有意义的。”
阿拉木斯认为,所谓的处罚应该是督促其走入良性轨道,督促其认真的履行义务,退还押金,对于正常的企业这种处罚才是有意义的,对于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设定再多的处罚恐怕也意义不大。
目前,电子商务法已经实施,法律总有不尽完善之处,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蒙慧欣对《法人》记者道,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目的是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解决了从业者对是否提高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的担忧以及市场登记中的经营场所难点问题。
如果法律规定太细,可能会限制产业发展,原则性规定能够为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和接口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虽然填补了电商行业法律空缺,但由于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范围很广泛,具体执行及裁量则放权给了监管部门,因此有些问题还需要时间去慢慢找到更合适的处理方式。
与互联网领域的快速发展相对应,电子商务法所采取的较为宽松的框架方式,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去细化,以逐渐完善我国电商领域监管的制度框架。此外,也需要进一步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达成一致进行协作。
比如,电子商务法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做了宏观的、宣示性规定,但对跨境电商管理尤其是进出境管理方面缺乏基本规定和具体规定,不具备实践操作指导性,对规范跨境电商的作用有限。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针对跨境电商进出境监督管理的立法。
张韬认为,电子商务法首先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现存在的紧要问题,对于未来可能新出现的问题,法律在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完善的时候,就要启动相应的修法程序。而且电子商务领域不同于其他的领域,这个领域的变化和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所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修订,是很正常的。
其次,电子商务法有一部分条款是原则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的细化需要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进一步跟进,这有赖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同时,因为这个产业发展太快,在电子商务法制定过程当中,不会规定得面面俱到。如果法律规定太细,可能会限制产业发展,原则性规定能够为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和接口,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留有一定的空间和余地。
“我认为,电子商务法还是太把消费者保护这个问题放在突出的位置。并不是说(这个问题)不重要,而是一般来讲,电子商务交易量最大的是B2B,B2C在电子商务中可以讲只是一部分消费行为。但是现在,这部法律关于B2B这些领域的规范特别少,我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 阿拉木斯最后对《法人》记者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