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婚内出轨后,为了尽快与前妻韩某离婚,答应放弃近千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离婚后不久,赵某患重病入院,收入锐减。赵某后悔当初净身出户,便以离婚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将韩某告到法院,诉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赵某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尽管赵某所签的协议显失公平,且我国《合同法》也将“显失公平”作为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但这并不适用于有身份关系的离婚案件,所以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主张。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徐卫东(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尤某入职某公司时,双方除签订有劳动合同外,还签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约定公司将每月社会保险费用折现为500元发给尤某,尤某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保费的法律后果等。请问,该份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尤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首先,该《社保补偿协议》无效。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参加和缴费的义务,无放弃的权利。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订《社保补偿协议》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似乎对双方都有利,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份协议无效。其次,尽管签订有《社保补偿协议》,尤某也领到了每月500元的社保费,但并不代表该公司履行了缴费义务,因此当尤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时,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再次,尤某在辞职时还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如果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补办不成,导致尤某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尤某有权诉请赔偿。当然,公司在补办社保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尤某退还已领取的社保补偿费。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技术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0月,赵某外出旅游出车祸后被当地村民送往附近的私立医院救治。医生见伤者伤势严重,便以本院醫疗水平有限为由要求村民将赵某送往其他医院。途中,赵某因失血过多死亡。那么,赵某的家人可以以医院既不履行转诊义务,又见死不救导致赵某身亡为由,要求赔偿吗?
尽管医院建议赵某转诊是基于医疗水平有限,不愿其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但该医院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的注意义务不能免除。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应对危急患者进行急救处置,而且转诊程序必须按照《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比如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而本案中,医院未对赵某实施基本的医疗救护,未就护送及途中注意事项做出妥善安排,致使赵某在送往医院过程中死亡。因此,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同翠(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