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公司注销后的职工权益保护

2019-02-22 04:25李树军姜少敏
山东工会论坛 2019年1期
关键词:清算组清偿债权

李树军,姜少敏

(1.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滨州供电公司,山东 滨州256600;2.山东建筑大学 图书馆,山东 济南250101)

一、 公司注销后职工权益纠纷个案剖析

公司注销是指有效设立的公司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过程,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解散注销和破产情形下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注销。破产程序是针对资不抵债的公司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本文对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保护不做论述,仅探讨公司股东自主清算注销情形下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笔者先从几年前实际接触到的一起公司注销后职工债权纠纷案件进行一下个案剖析。

刘某某自1987年起就在村属集体企业某市某村锻造厂工作,1989年11月5日在该厂工作时受伤致残,出院后一直在该厂上班,享受工伤待遇干轻活。1999年3月1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签订了协议,将该厂交由张某某承租,在承租协议第五条约定,该厂的债务由张某某负责清偿;第六条约定张某某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原来的企业营业执照。1999年7月1日,张某某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成立了某市锻造有限公司,将上述村属集体企业改制为某市锻造有限公司;刘某某继续在某市锻造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6日,某市锻造有限公司注销,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其子张小某各占50%的股份成立了另一家公司某市机械有限公司,刘某某继续在同一地点同一岗位工作,某市机械有限公司延用以前的工资账户给刘某某发工资。到2010年2月11日某市机械有限公司让刘某某退休,不再给刘某某发放工资,也不支付任何退休待遇。刘某某去找张某某,张某某告诉他某市锻造有限公司早已经注销了,他现在不是某市机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某某的诉求他不管。刘某某着急了,不知道该找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笔者核实:1999年3月1日张某某与某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公证书中约定,原某村锻造厂的债务由张某某负责清偿,当然包含刘某某的劳动债务,所以张某某作为承租人应该承担清偿刘某某劳动债务的责任。1999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6日期间,刘某某一直在某市锻造有限公司工作,某市锻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未能清偿刘某某的劳动债务情形下,于2008年8月6日注销;此后,因某市锻造有限公司的资产由某市机械有限公司承继,刘某某继续在某市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某市机械有限公司亦未给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于时间久远且刘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几经更换,刘某某的权益维护非常困难和复杂,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某市锻造有限公司应该按照原告1987年至2008年8月6日在其单位工作而承担刘某某的劳动债务当无异议,可是某市锻造有限公司已经于2008年8月6日注销,刘某某得向谁主张其劳动债权、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等问题都需要面对。类似情况在中小微企业注销时并不鲜见,很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所供职的公司已经注销了,并未及时主张其劳动债权;譬如刘某某这样的残疾人、因工伤丧失或者降低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权益的维护更需要予以特殊关注。笔者基于上述个案剖析,初步总结出公司注销情况下职工债权保护涉及到的主要问题。

二、公司注销后职工债权保护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注销后职工债权的责任主体

公司注销即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灭失,公司注销后职工债权保护涉及到的首要问题是公司注销后职工债权得向谁主张,因此本文首先探析公司注销后职工债权的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公司注销后职工债权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有股东、公司财产的承继人和清算组成员,下面对这些责任主体进行逐一分析论述。

1.公司股东

公司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就是区分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可以依法将其出资设立的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并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以终止其作为出资人对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要衡平保护出资人和劳动者的权益,因此要区分不同情形来确定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应该对职工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如果存在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之情形,至公司清算注销时也没有补齐欠缴的出资额,那么公司清算注销后职工可以向股东主张劳动债权,让股东在未缴纳出资额限度内承担责任①。(2)清算过程股东行为存在瑕疵: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如果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将公司予以注销等情形,职工可以向股东主张劳动债权。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股东是公司清算注销后财产的承继者:如果公司清算注销后的财产由股东承继,那么职工在公司注销后发现自己的劳动债权未得到有效清偿,可以向股东主张清偿。(4)股东对公司清算出具了债务承担的承诺:如果股东在清算注销过程中做出了承诺,承诺公司注销后新发现的未清偿的债务由其承担,则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职工债权也不例外。具体到本文所述的个案,张某某继受取得某市锻造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股东出资义务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形,但在查询某市锻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注销档案时,只有一张注销登记表,无其他清算注销公告、决策文件、清算报告等文件,可以认定张某某作为股东在公司清算注销过程的行为有瑕疵,应当承担股东责任。

2.财产承继者

公司清算注销后,公司财产可以由股东承继,也可以由其他主体承继。如果公司清算注销后的财产由其他主体承继,那么该主体在承继财产的范围内应该对债权人有清偿义务,职工也可以就其劳动债权向财产承继者主张清偿。具体到本文所述的个案,某市锻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事实上皆由某市机械有限公司承继,该公司利用某市锻造有限公司的车间、厂房、机器设备继续生产经营。但因为没有某市锻造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两个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均为独立法人。刘某某想举证证明某市机械有限公司是某市锻造有限公司财产承继者上比较困难。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上要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劳动者有初步证据证明两个公司有承继关系后,由某市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证明其未承继某市锻造有限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

3.清算组成员

公司注销过程是以清算组为主导的行为,如果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解散注销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职工债权未被清偿,职工在公司注销后可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清偿;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解散注销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文所述的个案,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查询不到清算组成立及运行的材料,当然也无法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清偿。但在实践中,如果存在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职工债权未得到有效给付的,譬如明知有职工构成工伤未考虑工伤待遇、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文件等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

(二)公司注销时特殊职工的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公司注销时是否有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因工致残、患病、女职工三期等情形存在时,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上述情形的职工想以此为由对股东决议解散公司提出异议或者对职工安置方案不予认可,这是混淆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是分别规定的,公司解散注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职工对股东决议解散公司是无权提出异议的,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公司注销时特殊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加需要关注,对公司而言职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某些基于特殊原因有就业障碍或不利处境的劳动者更是弱势群体,包括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残疾人、因工伤丧失或者降低劳动能力的职工。对于这些特殊职工在企业注销过程中,要特别予以关注,除了前述职工权益以外,要基于不同的特殊情况进行保护,给予特殊照顾,体现社会实质的公平正义。我国现行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较为集中的体现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公司注销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法律责任

职工对公司注销有知情权和相关事项的表决权,这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按照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解散注销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并表决④。目前公司注销过程中,职工行使权利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实中往往职工有从众心理,认为公司注销中的职工不是自己一个人,不需要自己操心;同时基于职工在公司中相对弱势的地位,担心个人带头维权会受到不公平待遇,往往不能积极主动关注公司注销中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二是公司在选举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公示公告等工作时,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在民主决策程序中阻碍职工行使权利;现行法律对于公司注销未适当履行或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法律责任、导致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规定不够明确。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如果清算组依法发布注销公告、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职工要积极关注自己劳动债权的实现,依法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注销过程中未能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尽到对职工的通知义务,则视职工具体情况,可在企业注销后向出资人、财产承继者或者清算组成员主张债权。

三、公司注销后职工权益保护措施的建议

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可以预防发生公司注销过程侵犯职工权益的情形,但是却无法杜绝职工债权在公司注销时未完全清偿的现象。如何通过完善公司注销后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从而使职工权益在公司注销后仍然有救济途径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应明确职工债权清偿的主体

公司注销后职工权益保护首先要解决向谁主张的问题,因此法律要明确规定职工债权清偿的主体,应分情况规定企业注销后职工得向股东、公司财产承继者和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首先股东如果存在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清算过程行为存在瑕疵、是公司清算注销后财产的承继者、对公司清算出具了债务承担的承诺情形之一者,如前所述对公司注销后的职工债权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可以作为职工债权清偿的主体。其次股东以外公司财产的承继者在承继被注销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被注销公司的债务有清偿责任,因此也可以作为职工债权清偿的主体。最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如清算组未尽到书面通知义务导致劳动债权人未获清偿或丧失异议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对职工债权造成的损失当然在赔偿之列,因此清算组成员也可作为职工债权主张的主体。同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由股东、清算组承担证明其清算过程合法合规的举证责任。

(二)针对特殊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在清算注销过程中,对特殊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社会“弱者”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倾斜保护,恰恰是现代法治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因工致残、患病、女职工三期等情形存在时,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注销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上述特殊情况的职工无权拒绝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对于患病及女职工“三期”未予以特别保护。终止合同的“三期”女职工在特殊期限内无法再就业,建议参照对工伤职工的保护策略,规定将“三期”女职工法定假期内的收入一次性补齐,对于患病职工按照具体情形给予的补贴也一次性补齐。某些地方已经率先对非工伤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和“三期”女职工额外补偿做了一些类似的规定,如无锡市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被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发给医疗补助费,并按其在剩余医疗期内应享受的病假工资总额由企业一次性支付;《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劳仲委[2007]1号]第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出现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时,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等。我们应借鉴这些地方保护特殊职工权益的有益尝试,通过立法给予特殊职工以特殊保护。

(三)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企业的民主决策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需要从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通知与表决等方面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要真正体现全体职工的意志,按照职工代表总人数占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给所有职工,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出职工代表,而不能由管理者指定。职工代表的组成要真正具有代表性,一线职工、女职工和本文所述特殊职工均要有代表参与民主决策程序。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和表决要规范,职工代表表决的事项要事先告知并留有合理期限,防止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流于形式。职工也要关注职工代表的组成及选举,把愿意代表职工利益且有能力的人选举为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影响公司注销过程中有关职工权益事项的决策及方案实施,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四)强化企业决策机构的法律责任

公司制企业的决策机构一般是股东会,同时有些事项的决策权在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决策者在做出重大经营决策时要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但是否采纳一般由决策者决定。因此要强化公司决策机构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如果参与决策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职工权益的,应当由决策者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这样可以保证职工的合理建议能够得到真正的重视,从而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职工的各项权益。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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