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鑫
(兰州工业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谦抑的意思是谦逊,克制,法律的谦抑性是指不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依靠法律解决,很多公共利益上的问题很难用法律手段达到立法者所期待的要求,因此就需要用法律的谦抑性进行干预,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维护社会利益,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在转型期间,如何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主体作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 而经济法理论是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对市场进行各种干预[1]的理论基础。 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认为,我国经济发展主要靠“两只手”推动发展,以市场经济为主,发挥其主体性作用,实现市场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然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发展的过程进行干预和约束,“双手并用”才能够帮助我国经济更好的发展。但是在具体的理论中,必须对失灵情况进行防控,失灵也分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市场失灵是构建经济法理论的基础条件,由于市场自发性较强,容易出现失灵情况,所以必须要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 但是我国正处在转型的特殊时期,对市场的过度放权和过度的进行国家干预都不利于处理市场同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谦抑性视野中构建经济法理论也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地位[2]。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是党根据近年来我国市场发展情况制定的,符合我国的整体发展趋势。 这一政策的实施也说明了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了市场的主体性体位,市场机制得到了强化,明确了我国的改革方向,确定我国一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二是这一转变说明我国虽然一直在强调市场的作用,但在实际情况中,政府仍在进行过多的干预,影响了市场发挥其作用。因此市场的决定性政策的提出,对我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有了明确的规划[3]。
国家进行干预是对市场的进一步补充,只存在与市场失灵的情况之下,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中进行国家干预,市场机制恢复,国家干预即退出, 依靠国家干预来对市场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进行控制管理,共同协作来促进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效益的稳步提升。从整体来看,我国进行国家干预时应该具备以下几点特征:一是依附性。国家干预应该依附于市场的作用中,坚持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二是时效性。市场失灵情况并不是定时的, 也不确定会在同一领域反复发生的,因此国家应该对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密切观察,提前制定好相应的风险规划与应对措施,在市场出现失灵时及时的进行干预,同时在进行干预过程中,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包容与抑制;三是后发性[4]。 市场对经济进行干预具有一定的后发性,例如市场上一项东西在某一时刻卖的比较好,很多人看到了商机,于是都去生产这一物品,等到产品生产出来后,市场已经过剩了,就会导致亏本。 这也是市场调节的弊端,因此国家要针对这一弊端,对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
在传统的研究中,学者们对市场的作用和国家的适当干预进行了研究,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传统的法律观念无法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对经济法的研究共识还十分单薄,在研究内容上片面强调了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使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很容易超过界限,引发泛干预主义。而在社会中,人们对国家干预过分的依赖与信任,如果国家干预一旦失灵,就容易造成国家干预超于其本身应干预的范围[5]。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应该坚持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泛干预主义”,对国家干预的理论进行不断优化,国家应该将谦逊,克制等品行运用在干预中,不超越干预的范围,保持容忍,内敛的态度。 在谦抑性运用中,刑法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立法者应当用最小的支出来获得最大的收益。 将谦抑性运用到经济学之中,正确处理市场同政府之间的关系,把握好两者的力度,方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谦抑性经济法理论的构建中,依然要依附于市场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对经济法对象的研究直接关系经济法的独立性,由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多为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范围较为广泛,因此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应该立足于基本的史实[6],然后根据相关理论和史实划分经济法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对调整对象进行确认后便可以进行经济法理论的构建。 对法律部门的确定是有一定的阶级性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以为第一层;第二层分别为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然后第三层才是经济法。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根据其重要程度进行划分的,而是由各法律部门存在的历史与功效进行划分。
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的主体讨论主要集中在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类型化和对其他的法律部门进行准确划分上。在对经济法的主体进行类型上要尊重民法对市场的调节作用,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等要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必须遵道民法的基础准则。在对理论与制度进行构建时,要以市场失灵的基础为前提,以国家进行干预为后续条件作为研究中心。
在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中,没有统一的结论。 但一些传统的经济学家会对经济学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改调整。一个部门的基本原则对其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科学的基本原则必须要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以及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只有这样,才能对经济法进行科学的规范。 因此科学的经济法应该拥有以下两个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与市场优先原则[7]。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进行干预的范围与市场失灵的范围相符合是谦抑性经济法的重要表现。这个原则对国家干预的对象和手段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在干预对象上必须是市场调节失灵的范围;在手段上不可过分强硬,也不能过分柔和,要根据市场失灵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国家干预过程中,应该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包容和忍耐。
市场优先原则:市场优先原则确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优先原则适用于任何一个经济领域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先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干预只是对市场调节的补充,因此经济法应该根据这一原则对理论体系进行相对应的调节[8]。
在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中认识到,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个重要部门:即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但是在这两个部门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部门各界意见不一。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也十分密切,特别是商法,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相同的地方,因此基于经济法的这一特征,对经济法的构建应该坚持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坚持国家干预的品行与原则,在谦抑性视野下,国家干预要恪守谦逊,克制,内敛,包容的品行,在面对泛干预主义的情况下,要对国家干预在应然和实然上进行区分,对经济法体系进行限缩,避免体系过于庞大造成逻辑与层次混乱; 二是不能将具有国家干预色彩的内容编写入经济法理论中,这样会导致理论体系牵涉过多,造成分异较多;三是经济法应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能够与其他的法律体系混为一谈,特别是在与商法的关系处理上,更要仔细区分[9]。
在对经济法理论的构建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要保证市场的主体性作用,区分好市场与政府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政府干预是对市场进行补充。根据谦抑性视野构建经济法能够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避免出现“泛干预主义”,同时教导人们理性看待政府的作用,不过分信赖与迷信,也消除了部分人们对政府干预的抵触情绪[10]。 市场调节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对资源配置起到了关键作用,不可将两者孤立来看,只有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与国家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互相配合,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将我国的社会经济交于市场掌控,依靠市场的运行规律来规范市场秩序,有效的避免了因为国家干预过多而导致的风险,因此基于谦抑性视野下的经济法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进行发展与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