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视角下农村幸福院可持续发展对策探究
——以山东省LY县幸福院调研为例*①

2019-02-21 21:54袁书华
关键词:空巢养老农村

袁书华

( 山东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266237 )

据《国家统计年鉴》(2016)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口总数持续增长,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超过2308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6.7%;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超过1500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0.8%,而生育率却降至12.95‰,我国人口替代水平持续下降,老年抚养比加快增长,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不断加重。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向城市流动,农村老龄人口比重增加,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遭到破坏。当前,无论是我国农村的经济水平,还是传统的养老思想,都不足以支撑养老机构在农村的初期建设和后期运营,“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迫在眉睫。

为响应我国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号召,2008年,河北省肥乡县创造性地探索出更加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养老需求、低成本的互助养老模式——幸福院,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广。2013年,山东省民政厅、各县(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前往肥乡县实地调研,探索、学习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同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推广农村幸福院养老模式,各市积极响应号召开展试点工作。2014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要求60%以上的农村要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2017年,山东省提出,到2020年全省力争建设12000所以上农村幸福院,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全覆盖。注新华社:《山东“十三五”期间农村“幸福院”将达1.2万所》。www.xinhuanet.com/cocal/2017-08/20/c-1121512502.htm.但是,笔者在调研山东省LY县幸福院建设运营现状的过程中发现,农村幸福院的运营效果并不理想,甚至部分幸福院已经空置下来。本文立足于调研实况,分析当下幸福院主要供给困境,从供需视角出发,探索推动农村幸福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希望能为各地幸福院持续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一、农村幸福院的供需现状

(一)农村幸福院的供给主体及各主体的角色定位

农村幸福院是政府、村集体为农村“空巢”老人提供互助养老活动的公益性场所,秉着“政府支持、村级(社区)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鲁民〔2013〕45号)。的建设运营原则,主要为老人提供住所、日间照料、就餐、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LY县农村幸福院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村(社区)、社会。

政府是农村幸福院的政策和财政供给主体,中央、省专项福彩公益金为每家符合“占地总面积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总数不少于400平方米、院内床位不少于20张”[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鲁民〔2013〕45号)。标准的农村幸福院提供6万元的补助,达标农村幸福院正式运营后,市政府再补助3万元予以开办,同时县福彩公益金也给予农村幸福院1万元补助,专项用于农村幸福院的基础设施购置及后期修缮,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监管农村幸福院的后期运营,县民政局为农村幸福院提供业务指导。村(社区)是农村幸福院的首要供给主体,扮演着“家长”的角色,主管农村幸福院的筹备、申请、建设及运营等大小事务,农村幸福院管理层人员主要由村委会成员、村内有威望的人、自愿参与的村民组成。社会是为农村幸福院提供帮助的辅助供给主体,在推进农村幸福院持续发展过程中起着中坚力量,在政府、村(社区)为“空巢”老人提供的有限养老供给越发难以满足差异化、多样化养老需求的形势下,社会组织、企业和群体等力量的帮扶作用将会越发突出。

(二)农村幸福院的供给对象及供给对象的养老需求

农村幸福院的供给对象是本村(社区)60周岁以上的老人[注]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5〕313号)。,“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优先入住。但受目前供给能力的限制,绝大部分农村幸福院无法接收患有重病、精神病或传染病的老人入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险、高龄补贴等政策的有效落实,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全面覆盖,农村养老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我国农村老人“空巢化”是在“未富先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发生的,“空巢”老人养老水平依旧亟待提高。从LY县的社会发展背景来看,农村的收入多以农业为主,经济水平较低,加上常年的劳作,老人们身体素质较差,多数处于经济收入不稳定、养老保障不健全、缺乏自助能力的困境中[注]刘庚常、彭彦、孙奎立:《我国老年人口社会分层初探》,《西北人口》2008年第1期。,对经济支持、医疗保障的需求是最迫切的。同时,“空巢”老人的子女长期在外务工,地域、时间上的差异导致子女无法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空巢”老人常年缺乏与子女之间的沟通,除迫切需求经济供养、医疗保健外,老人们对日常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的需求也较为突出。[注]李文琴:《中国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的困境与化解》,《思想战线》2014年第1期。

(三)农村幸福院的供需现状

农村幸福院这种离家不离村的新型抱团互助养老模式,在传统养老观念和养老方式上推陈出新,将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可以降低养老费用,为老人们提供更好的养老环境;同时可以更好地被老人接受,丰富老人们的精神生活,更加切合实际地解决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困境。农村幸福院被广泛推广后,得到了省内外的一致好评。

实际调研中发现,LY县在学习、借鉴河北省“肥乡互助养老模式”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引导各地修建农村幸福院,农村幸福院在全县的覆盖率呈直线上升,为缓解LY县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困境确实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受各级政府推行力度、不同地域生态的影响,各地农村幸福院对缓解“空巢”老人养老困境所起到的效果并不如预期中理想,农村幸福院老人入住率低,主要起到了日间娱乐的作用,甚至部分农村幸福院已经空置下来,未能真正帮扶“空巢”老人,满足“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

二、农村幸福院供给困境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幸福院运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政府供给短缺、村集体供给能力不足、社会帮扶供给滞后三大供给困境。

(一)政府供给短缺

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是解决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要突破口,政府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导者和服务者,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与引导,但目前政府在资金、法律法规、服务供给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位。

1.资金供给力度不足。目前村(社区)是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资金的主要供给来源,政府对农村幸福院的资金支持力度仍处于有限供给的状态。在查阅政府相关文件及实际调研采访中了解到,中央、省级政府通过专项福彩公益金给予每个符合“占地总面积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总数不少于400平方米、院内床位不少于20张”[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鲁民〔2013〕45号)。标准的农村幸福院6万元资助,达标的农村幸福院运行后,市级政府再给予3万元开办补助;而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农村幸福院,政府则不给予任何补贴。在实际走访调研中发现,LY县45所农村幸福院中只有3所符合这一硬性标准,其余42所农村幸福院均未达到这一标准。3所符合标准的农村幸福院都花费了30万左右的建设成本,刨除政府给予的补助,3所农村幸福院所属的村集体各自承担了20万以上的建设费用。而42所未达标的农村幸福院的建设成本则介于3万元到10万元之间不等。相比较之下,村集体为建设达标农村幸福院反而需要承担更多的成本。LY县辖19个社区、87个村,少数人口密集、收入水平较高的村或社区有能力建设达标的农村幸福院,但人口少的村庄占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水平低,承担不起建设运营农村幸福院的费用,同时,这些村庄养老需求小,没有迫切建设达标农村幸福院的需求。综上所述,一方面,政府给予农村幸福院的扶持资金支持太少;另一方面,申请政府专项福彩公益金标准单一,申请门槛过高,多数农村幸福院难以达到此标准,因此政府的福彩资助基本流于形式,既微薄又不稳定的资金流势必会影响农村幸福院的可持续发展,未能解决实际建院需求。

2.政策法规供给滞后。与农村幸福院相关的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农村幸福院运营过程中缺乏法律保障,相关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存在着责任的不确定性。目前,LY县部分农村幸福院主要采取在老人入院前与老人及老人子女签订入院协议的方式划分意外伤害责任,还有部分农村幸福院未与老人签订入院协议。农村幸福院大多由村(社区)内空置的房舍改造而成,院内养老设施不完善,养老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加上多数老人身体较弱,一旦老人在农村幸福院内出现意外伤害,很难明确老人意外伤害的责任主体,进而难以划分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容易引起责任纠纷。在实地调研中发现,LY县部分村(社区)内贫困“空巢”老人的居住环境较差,房子使用年数较长,多少都存在着房顶漏雨、墙面倾斜、电线老化等危险因素,而全县45所农村幸福院床位都空置着,没有“空巢”老人居住,目前农村幸福院只是起到了日间照料或集体娱乐的作用,老人无法真正依赖农村幸福院养老。访谈过程中部分老人表示,如果村委会愿意接收、鼓励老人入住,自己会考虑入住农村幸福院养老,但村委会不敢接收,更不敢鼓励“空巢”老人入住。其根本原因在于安全责任问题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障,一旦老人在农村幸福院内发生安全问题,责任难以明确,村(社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在如此沉重的责任压力下,村委会很不情愿接收、鼓励老人入住农村幸福院。缺乏法律依据的责任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幸福院推广运营的积极性。

3.服务供给错位。农村幸福院由村委会管理,乡镇(街道)负责监管,县民政局指导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实际调研中发现,LY县民政局主要通过下发文件、定期巡视检查、星级评审的方式激励、监督各村(社区)建设运营农村幸福院,而村委会学习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的主要途径也是通过学习上级下发的文件,对实际建设、运营农村幸福院的知识和技术了解掌握得非常少,理论多于实践。在向农村幸福院提供资源的过程中,政府并未完全匹配各等级农村幸福院对资金和知识技术指导的需求,过于强调农村幸福院的覆盖率,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片面追求业绩的倾向,并未扎实指导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运营,造成政府向农村幸福院提供的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注]乐为、钟意:《农民负担率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失衡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10期。,不利于农村幸福院的发展。

(二)村集体供给能力不足

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运营主体是村集体,实际运营中由于互助养老责任不明确,缺乏互助养老鼓励政策,导致村民参与互助养老热情不高,各村主要是村委会承担建设农村幸福院的重任。此外,大多数村集体养老供给水平较低,不能满足 “空巢”老人实际养老需求。

1.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缺位。我国农村一直以农业为主,“空巢”老人常年从事农业劳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居多,需要多方面的医疗护理。受资金、地域、交通和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农村幸福院医疗器械、医疗技术和护理人员等资源均配置不完善,只能为生活上能够自理的“空巢”老人提供简单的生活照料,无法照顾半失能、失能老人。而“空巢”老人最迫切获得满足的养老需求,恰恰是生活无法自理后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调研中发现,在LY县45所农村幸福院中,42所农村幸福院都配备了跑步机、动感单车、单杠等健身器材,但45所农村幸福院都没有配备医疗器械和专业护理人员,甚至部分村里都没有一家诊所。老人们看病、治病要去附近有诊所的大村(社区)、乡镇或县,就医非常不便。此外,农村幸福院是老年群体居住、吃饭、活动的场所,最容易引发疾病传染,饮食、居住卫生问题尤为重要。而目前多数农村的生活设施不完备,农村幸福院的卫生很难达到标准要求,且多数农村幸福院没有进行注册,卫生安全缺乏政府相关部门的常规督导检查,存在较大隐患。

2.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能力亟待增强。农村幸福院运营过程中主要采取村委会成员管理照顾老人、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志愿参与帮扶的村民照顾老人的互助模式,既没有编制工作人员,也不雇佣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水平没有统一标准,主要依靠参与互助帮扶人员的个人帮扶意志和习惯,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容易产生矛盾和误解,难以管理。首先,村委会作为基层民众自治组织,既要忙于本村自治事务,又要协助政府各部门落实各类组织协调工作,很难抽出时间集中精力管理运营农村幸福院。其次,建设运营农村幸福院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而受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知识文化等要素的制约,多数农村幸福院工作人员既没有相关经验,又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且未能前往有良好经验的农村幸福院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和交流,主要通过上级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学习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不能满足农村幸福院对整体系统管理与为老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的需求。再者,调研中发现,LY县农村“空巢”老人主要通过看电视、“串门”聊天、打牌等方式娱乐,身体好的老年人偶尔跳广场舞,农村幸福院很少举办集体健身、出游、心理访谈等活动,村委会成员、低龄老人和志愿村民缺乏专业医护知识与经验,无法提供医疗、心理辅导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农村幸福院养老供给现状难以满足“空巢”老人的心理需求。

互助养老是双向的,而对于帮扶者来说这种劳动付出是单向的,没有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主要依赖村委会成员、低龄老人或志愿村民的奉献精神,缺乏明确的互助规则和激励机制。同时,村委会成员、低龄老人和志愿村民的体力、精力都是有限的,尤其农忙季节,帮扶人员很难抽出时间,也没有体力给予老人帮扶,互助养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幸福院运行持续性较差。

(三)社会帮扶供给滞后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农村幸福院的关注和帮扶仍处于缺位状态,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监督大多依赖于政府、村(社区)及当地企业的志愿帮扶。走访调研中了解到,LY县45所农村幸福院中,只有两所农村幸福院受到了本地石油企业给予的资金帮扶,其余43所农村幸福院都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志愿帮扶,社会帮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缺乏社会志愿群体的参与。一方面,我国村落布局分散,村庄居住人口较少,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空心化”严重,同时受地域发展影响,多数村庄附近没有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非营利性的志愿者组织。目前仍有部分通往较偏僻村落的道路未修建好,交通不便为志愿服务增添了难度,企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帮扶农村幸福院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长期开展志愿服务。另一方面,积极帮扶农村幸福院的宣传力度太小,许多社会志愿群体仍旧不了解农村幸福院的建院目的、帮扶对象、帮扶路径及附近农村幸福院的具体需求信息,难以积极、有规划地参与到志愿帮扶农村幸福院的队伍中。

2.传统养老思想的阻碍。我国农村养老观念具有强烈的传统色彩,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面对农村幸福院的新型互助养老模式,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面子”问题,以及村民对农村幸福院的舆论,已成为“空巢”老人入住农村幸福院养老的阻碍。在LY县的调研访谈中发现,高达62%左右的受访村民认为老人入住农村幸福院是子女不孝顺导致的,20%左右的受访村民认为无儿无女的老人才会入住农村幸福院,10%左右的受访村民表示贫困的“空巢”老人会选择农村幸福院养老,只有8%左右的受访村民认为农村幸福院是“空巢”老人更好的养老选择。传统养老观念及社会舆论导致但凡还有能力照顾自己的“空巢”老人,碍于“面子”一般不会选择农村幸福院养老。老人子女及其他村民对农民幸福院的帮扶力度也就不会太大。

三、供需视角下促进农村幸福院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农村幸福院基于我国农村的现实,更贴合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因此其可持续发展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基于农村幸福院的供给和需求现状,从供需平衡的视角促进农村幸福院的可持续发展,势必经历一段漫长的探索过程,需要政府、村集体、社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协作和努力,积极创新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切实满足“空巢”老人的实际养老需求,真正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困境。

(一)政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

农村幸福院新型互助养老模式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地方政府应以此为契机,集中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支持、引导与推动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和发展,切实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难题。

1.加大对农村幸福院的资金支持。首先,政府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将农村幸福院的基本建设费用、水费、电费以及后期维修费用等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补贴资金。同时,政府应通过出台志愿帮扶农村幸福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如为参与农村幸福院志愿帮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减少税率、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等,拓宽农村幸福院的资金渠道,为农村幸福院运营发展提供坚强的资金后盾。其次,改变农村幸福院扶持资金申请标准“一刀切”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异较大,各地养老需求也各不相同,政府应在实地调研中了解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村(社区)的实际养老现状及养老需求,比如,需要建设多大规模的农村幸福院,各种规模的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及运营成本是多少,村集体能承担多少,能获得多少社会资金支持,分析政府需要提供多大的扶持力度,并据此因地制宜地设置不同层次的农村幸福院建设资金申请标准。对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政府应给予相对较多的资金支持,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而不应该只是根据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规模给予资金补贴,真正做到根据各地实际养老需求扶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发展。

2.针对农村幸福院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农村幸福院健康运行的支撑和保障。应尽快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与农村幸福院直接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农村幸福院在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难题中的地位、责任以及义务,规范入住农村幸福院的合同条款,明确养老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解决途径。各级地方政府应健全和完善与农村幸福院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与互助养老模式相关的激励机制。同时,政府应完善互助养老模式相关的监督机制,强化相关管理机构对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行过程中资金、管理和服务的监督。这不仅能保护“空巢”老人入住农村幸福院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村(社区)积极建设和推广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促进持续、有序、健康发展的养老机制的形成。

3.加大指导和监督农村幸福院的力度。首先,在推广农村幸福院之前,地方政府部门应更新养老理念与养老方式,对本地各村(社区)展开实际调研,因地制宜推广适合不同地域环境的农村幸福院新型互助养老模式。其次,在农村幸福院建设初试阶段,需要财政、民政、卫计、住建、工商联、体育、文化等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合作,共同积极出谋划策,密切配合。一方面为农村幸福院引入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为农村幸福院工作人员提供与管理服务有关的学习、交流和培训等机会,加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的统筹协调能力,提升农村幸福院服务人员服务水平。尤其是卫计部门,可以委派各医院轮流安排各科室医生、护士下乡,一方面讲解与健康、卫生有关的注意事项,特别是老年人容易患哪些病,生活中应该怎样预防这些疾病等;患病的老人可以通过吃哪些食物、做哪些运动缓解疾病。另一方面,可以培训农村幸福院工作人员,提高农村幸福院服务人员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再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在各农村幸福院之间举办卫生星级评比、广场舞大赛、联欢会等活动,充分调动各村(社区)建设运行农村幸福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强化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对农村幸福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大幅提高农村幸福院的整体建设和发展水平。

(二)村集体增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能力

农村幸福院的建设与运行主要依靠村集体,村集体应充分认识到如何使供给结构与养老需求保持平衡是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的核心问题,充分分析养老供需矛盾是推进农村幸福院持续发展的依据。各地农村幸福院应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农村幸福院这种新型互助养老模式,根据本地实际的养老需求建设农村幸福院,创新农村幸福院运行方式,为解决当地养老困境做出努力。

1.组建正规的管理小组、服务小组和监督小组。村集体应选举有能力、有热情、有耐心并且愿意为建设农村幸福院作出贡献的村民分别组成管理小组、服务小组和监督小组,共同建设、运营农村幸福院。管理小组首先应选择适宜的建设地址,合理设计农村幸福院建设布局,注意房屋采光,提高老人居住舒适度的同时,完善公共设施,尤其是医疗保健设施,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重视安全、卫生、医疗等工作,特别要定期检查厨房卫生,为老人购置医疗类书籍,定期邀请医生,为老人们讲解老人群体易患疾病及其预防保健知识,为农村幸福院的老人们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其次,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服务人员及具体工作事宜,划分服务小组工作时间,持续、定期为服务小组人员提供与养老知识相关的学习、培训机会。再次,管理小组应做好农村幸福院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多做动员工作,转变传统养老思想,鼓励村里“空巢”、独居老人充分利用农村幸福院场地互助养老;另一方面,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给予物资捐助和志愿服务,为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营提供充足的资金、物品、人力保障。服务小组应全面了解老人的真实养老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服务项目,随时关注老人养老需求的变化,调整服务内容;服务小组还应通过学习和培训,努力学习养老服务知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群体生活更应该重视饮食和环境卫生,服务小组应合理搭配老人的饮食,定期对农村幸福院的住所、餐厅进行消毒、大扫除,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实施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空巢”老人更需要感情上的关怀,服务小组应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多组织健身活动、娱乐活动,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监督小组应密切关注管理小组与服务小组的服务动态,定期核对农村幸福院日常进账及花销,时常检查农村幸福院的水电设施、住所及饮食卫生等,随时了解老人们的养老需求变化,多听取老人们的意见以及建议,及时给管理小组和服务小组反馈信息,并监督落实情况。

2.制定针对管理与服务的激励机制。农村幸福院目前没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编制,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依赖村委会成员以及志愿参与帮扶的村民,这种志愿服务没有物质、优惠政策或荣誉等各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帮扶人员缺乏长期坚持下去的动力。村集体可以借鉴类似于美国“时间银行”的互助养老模式,创新互助养老方式,对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备案,将他们的服务转化为“养老货币”,当志愿者需要帮扶时,可以使用“养老时间货币”兑换成相应的服务[注]夏辛萍:《时间银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新模式》,《中国老年学杂志》2014年第10期。,让志愿者有浓厚的参与感和荣誉感,调动志愿者参与志愿帮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调动“空巢”老人自助、互助养老的积极性。在与LY县农村“空巢”老人的交谈中发现,“空巢”老人对自我实现的需求非常明显。在走访调研中,大部分村(社区)里50—65岁的老人边种地边帮在外工作的子女看养孩子,还有一部分60—75岁的老人通过种菜、挖树墩、清理河道等零散活赚取生活费,贴补家用。某村庄的村支书分别引入附近两家乡镇企业编织箩筐、制作简单装饰品的手工活,给参与工作的老人按计件方式分发工资,调动了“空巢”老人自主养老的积极性,让有能力自助、互助养老的老人发挥自己的余力,真正实现了老有所为。各地农村幸福院管理者应创新老人自助、互助养老方式,满足 “空巢”老人实现自我的需求。

(三)社会积极帮扶农村幸福院

农村幸福院基础建设只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村集体融资是远远不够的,后期运营只依靠村集体志愿管理服务、老人互助也是不够的。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困境不仅仅是农村自身的问题,需要多方力量携手解决。

1.转变传统养老观念。整个社会要大力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营造良好的尊老、爱老、养老社会氛围。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道德层面,子女都应该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注]曹立前、高山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与养老思想探究》,《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在LY县走访调研中发现,部分“空巢”老人居住的房屋已经出现了漏雨、墙体倾斜、电线老化等问题,老人做饭也存在困难。子女长期不在家,只是节假日的时候回家探望,无法及时照顾老人,但受传统养老观念、社会舆论的影响,子女们在心理上很难接受父母入住农村幸福院,一方面担心农村幸福院照顾得不周全,另一方面担心自己被认为不孝顺父母,子女们更愿意把老人接到自己身边赡养。而多数老人适应不了新的生活环境,碍于情面也不会选择入住农村幸福院养老。我国农村“空心化”越发严重,“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这必然导致养老方式的转变,社会应积极主动地引导老人、子女转变养老观念,共同为老人提供更安全、更舒适、更愉悦的互助养老方式。

2.积极关注、帮扶农村幸福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先进的传播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困境亟待解决的迫切性,以及农村幸福院在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困境中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对农村幸福院的关注度。一方面,通过优惠政策、表彰等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有针对性地向农村幸福院提供物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另一方面,完善与农村幸福院有关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引入、培养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倡导志愿者为就近的农村幸福院提供志愿帮扶。

农村幸福院是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难题的有效途径,更加符合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实际养老需求。各地应集合政府、社会、村集体的力量,立足于当地实际养老需求,积极探索农村幸福院这种新型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切实解决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存在的养老问题。

(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王欣在资料收集和论文写作中做了大量工作,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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