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观中国化的路径选择

2019-02-20 22:08赵婷婷
关键词:公平正义正义马克思

赵婷婷,侯 健

(1.辽宁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2.沈阳工业大学 基础部,辽宁 辽阳 111003)

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城乡和区域收入不平衡依然存在,教育和就业城乡差别大,党员腐败现象和作风问题不断出现,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等问题更为突出。在当前我国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背景下,运用毛泽东思想在实现马克思正义观中国化过程中的丰富历史经验,解决当前的矛盾问题,促进公平正义,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社会安定有序,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新的跨越。为此,本文将讨论如下三个问题:一是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及其内涵;二是以毛泽东的公平正义思想来解析马克思正义观中国化的历史路径;三是在新时代国内国际背景下马克思正义观中国化的现实路径。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及其内涵

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古典自然法思想随之兴起,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反对封建专制权力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压迫限制,在继承古希腊传统正义的基础上,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和国家权力的约束等方面形成了以国家和个人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正义思想。德国在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相对落后,民族资产阶级力量薄弱,但哲学家们用自己的哲学语言阐述了更为全面的关于国家和法的正义思想理论。

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产生于稍晚于黑格尔哲学时期,在当时所处的资本主义条件下,批判当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过程,从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和在《莱茵报》时期,对正义有着充分的肯定和追寻,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了批判和反思,再到《德意志意识形态》,发展出自己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方式,进而呈现出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可以说,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的正义思想历程,都体现着马克思在自己不同阶段对正义观念的认识。

马克思在早期仍受德国观念论传统的影响,正处于思想的起点。马克思在其《德漠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博士论文中提到,伊壁鸠鲁对于原子学说的论述实质上是对于人的自由与平等、价值与尊严的肯定。通过对伊壁鸠鲁自我意识的学习得以阐发,马克思借助原子世界,凸显了人的自我意识,展现了人的价值、尊严、自由和平等的正义观。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在其法学思想当中体现着自我意识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正义的依据的观点。可以说,对人性的高扬、对人普遍自由的肯定成了此时马克思正义观的集中表现。马克思认为,人性是法的准则,是法之为法的核心。法应当合乎理性,理性必须被当成衡量正义与法的准则。“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法以自由作为自身的目的,包含着平等观念。马克思在这一阶段对正义的论述受到法权正义观的影响,把作为法权正义基石的自由与平等概念的依据定在了人的自我精神之上。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我们也能透过马克思对其所做的这一批判看到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否定。黑格尔能够用历史的眼光看清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实际问题,但是他犯了自由主义正义观思辨上的错误。“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如果理念变成独立的主体,那末现实的主体在这里就会变成和它们自身不同的、非现实的、理念的客观要素。”[1]251自由主义正义观正是从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把自然状态与抽象的人性论结合到一起,把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看成这种自然状态的本质,但是现代国家并不是就是从自然状态中建立发展的,也不是通过这个自然状态来表达自由主义正义观的,逻辑上的错误使黑格尔和自由主义者无法正确看待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无法真正理解正义的内涵。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展现了对黑格尔国家观、整个法哲学和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有很强的实践性。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和一切法哲学的错误都错在把理念设想为自在自为的主体的国家,进而整个家庭和市民社会都会取决于作为理念的国家,国家与家庭、市民社会的现实关系成为理念的内部活动。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人的异化与私有财产概念进行彻底的批判。马克思认为,法权正义观以抽象的人道主义为基础,通过自由、平等方式来实现人道主义,但是最终实现人道主义时却走向了反面。马克思指出,异化劳动在人的异化与私有财产之间运作,进而构成市民社会的基础。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前提,只有通过共产主义的形式积极扬弃私有财产,扬弃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之间存在的问题,才能使人从异化中解放出来,才能实现市民社会的人道追求,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以此来解构法权正义观念。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方式是“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各种所有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2]。在这里,马克思已从现实的市民社会生产的角度发展出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方式。马克思认为,社会的发展是以社会生产为根本。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生产方式变化的同时,正义观念也在变化。如果仅从抽象的人性和正义观念出发,就会忽略物质生产关系。离开了社会生产,就不会有自我意识,也就无所谓正义观念的存在。人的理性、自由、平等的状态,都是社会生产的产物。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法权正义观的认识彻底地批判了以正义思想理论诠释社会发展的传统方式,进而发展了唯物史观的方式。正义观念的思辨不可能真正为社会带来变革,只有通过社会现实实践才能达到最终目的。

不难看出,在对正义问题的批判和扬弃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正义思想,形成了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

第一,正义观的发展变化根源于生产方式的变革。马克思正义观指出,正义是由社会发展一定阶段所拥有的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它的发展状况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必然适应特定的社会形态。正义不能脱离社会生产,“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正义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不断发生变化。在古希腊时期,社会的平等只是在国家臣民身上。基督教认为上帝的选民是平等的。资本主义正义观以个人的平等权利为根本,但其剥削压迫的本质使得个体发展的不公平不正义。“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是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表述也无非是对物质生产方式的反映。”[4]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它为正义提供了物质基础,公平正义观念的变化应从现实的物质生产中发现,如果物质生活生产方式和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公平正义观念必然发生变化。从社会生产方式着手探寻正义问题的实质与发展路径是最合理恰当的角度。

第二,公平正义是对客观存在的利益关系的具体反映和表现。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私有制的产生源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进而产生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公平现象,最终导致社会各阶层的不平等。马克思认为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质上充满了剥削和压迫,资产阶级通过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获取高额利润。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无论劳动价值发生怎样变化,只要不改变所有制关系,不平等的分配关系就不会改变。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的不公平,在资本主义社会,“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产生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5]马克思进而阐释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的根源和矛盾,论证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建立。

第三,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消灭阶级和私有制。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要消灭私有制。马克思认为私有制的存在是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才能实现无产阶级的彻底自由解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不公平的实质。资本主义私有制只是赋予劳动者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实际上却把全部财产权利赋予资本家。只有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无产阶级政权,消除贫富差距,让绝大多数人享有政治权力,人民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民主。

二、马克思正义观中国化的历史路径解析

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理论都是基于资本主义阶段产生来的,而中国在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之前没有经历完整的资本主义阶段,所以在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就会遇到曲折。马克思正义观中国化的进程中,毛泽东的公平正义思想具有丰富的现实历史经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都把马克思主义运用到中国的具体国情,对公正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正义观,对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重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公平正义。毛泽东追求和向往的财产占有与分配公平正义,摧毁封建的剥削关系,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群众,才能实现农民财产占有上的公平正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使得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每个阶层都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努力探索公平正义的理论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且指导了我们党开展的社会建设,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敌我矛盾基本解决,社会主义制度在全社会普遍建立,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毛泽东提出只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才能体现民主和自由,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均等机会。

第一,毛泽东认为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政治基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公平正义是根本核心。毛泽东提出:“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6]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阶级斗争依然存在,主张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和人民内部矛盾,把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来处理各种矛盾。毛泽东充分调动社会各阶级群体积极性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扩大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群众基础,保障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公平性。毛泽东指出:“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7]民主集中制,意味着广大人民拥有民主和自由,国家政府机关要切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毛泽东坚持消除不平等阶级对人民的剥削压迫。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根据各个时期状况,积极践行对公平正义的实践道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积极投身到土地革命实践斗争中,消除不平等剥削,使农民获得耕地。在抗日战争时期,减少不平等阶级对人民的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减租减息,使农民摆脱剥削和压迫。在解放战争时期,没收地主所有土地分配给广大农民,使农民获得自己的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实行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占有土地的公平性。

第三,毛泽东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毛泽东在广大农村实行土地改革,使得广大农民获得土地,获得公平正义。建立农村合作化道路,来避免两极分化。毛泽东提出“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三方面的关系,必须处理适当,经常注意调节其中的矛盾”[7]209。可见,毛泽东十分重视分配问题,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必须坚持按劳分配。要想处理协调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做到兼顾,充分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第四,毛泽东坚持人人平等的价值目标。毛泽东认为社会成员地位和在享受教育、医疗等方面服务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全社会人民都应被公平正义的对待,公平正义涉及的范围包括人身的自由权、参政议政权、财产安全权等权利,全国人民都有说话的机会,要各得其所。毛泽东看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坚持人人平等的价值目标,实现人民共同管理国家事务,重视社会公民发展机会的均等,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不能看出,基于中国现实状况,毛泽东的公平正义思想,体现了平等自由的理念,推动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剥削与压迫的进程,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如何建立一个健康发达的社会,对于确立以人为本位的社会发展宗旨有着重要的价值借鉴。

三、在新时代国内国际背景下马克思正义观中国化的现实路径选择

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根本,以人类的全面自由解放为目标,继承了人类正义思想史上关于正义理论的积极因素,提出了一系列正义思想。马克思认为,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是非正义的,在存在着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历史条件下,由于阶级对立,所以只有消灭阶级,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才能真正获得公平正义。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不同时期提出的正义思想,对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着重解决广大农民土地问题,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将社会财富分配给人民,使其享受到公平正义,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开始着力发展生产力,全力加强社会主义建设。但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我党依然坚持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发生了严重“左”的错误,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历史教训,使社会主义建设受到了重大挫折。毛泽东同志曾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巨大动力,针对社会主义初期内部出现的各种问题,认为只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才能体现民主、自由和平等。

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重新确立“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使我党改变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科学揭示了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我国在发展动力上新的认识飞跃。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体现在人民群众能够公平享有平等权利和经济发展成果,能够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马克思和毛泽东所处的时代背景,由于面对着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所以他们对正义问题的思考是建立在通过阶级革命的途径来实现公平正义。而新时代是在合作共赢背景下,解决的是人民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实现公平正义的历史背景不同,所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内容和特点不同,实现平等的方法和途径也就不同。如此,马克思正义观要融入中国现实国情的应然状况中国化,并建构与之适应的中国化路径。当前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新的主要矛盾。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仍然比较突出,改革创新能力还需进一步增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8]我们要做的是,着重关注公平正义,最终落脚点在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解决好当前的主要矛盾,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因此,在新时代的背景下,马克思正义观中国化的路径选择具体到我国现状,就是消除阻碍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而不能走历史上阶级革命的途径。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马克思正义观中国化的现实路径。我们要培育社会公正思想,为实现社会正义创造必要条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思想,促进社会最高理想和社会正义的早日实现。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实现社会正义创造条件。要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融合发展,坚持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观点,确保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经济物质发展相互促进,人民群众共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和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平等权益。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公平与效率内在结合。因为“社会主义既追求效率,也追求公平,是追求效率和公平的统一”[9],所以公平效率统一结合,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是以马克思正义观科学理论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要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体系制度。打造公正合理规范的市场秩序和积极推进居民收入分配合理化,坚持分配公平原则,提高劳动者积极性。要合作共赢,构建公平正义、和平发展的国际新格局,扩大开放,加强交流合作,让发达国家带动落后国家,实现共同发展维护和平。这些现实路径对于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稳定、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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