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怀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社会保障的“保障适度”①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原则。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坚持“保障适度”原则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元素。关于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价值判断标准,国内外学者直接和间接进行了相关研究。著名福利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提出,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平等和消除贫困的主要元素,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和不平等,主要来自于就业、学习等机会的不平等,这些机会的不平等通常由于社会政策和个人条件及机会等因素决定,消除贫困和减少机会不平等是社会发展的目标。②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13-326 页。景天魁提出了底线公平理论,认为社会公平的基础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底线公平,实现底线公平是实现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任务。③景天魁:《底线公平与社会保障的柔性调节》,《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6 期。穆怀中提出了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理论框架、测定模型和实证分析,并提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下限的测度标准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适度水平上限的测度标准是实现保护与激励的统一,有利于激励公民积极劳动,不形成“养懒人”。①穆怀中:《中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8-42 页。
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从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出发,进一步研究“保障适度”的标准,提出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统一的两维度价值标准,丰富和发展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理论,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理论和政策参考。
我们通常多讲“公平”与“效率”统一。“公平”多指收入分配的公平,也就是通常讲的逐渐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效率”多指劳动效率,也就是通常讲的提高劳动效率,推进经济增长。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就是既要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又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生产率。
我们在此把“公平”分为两个层次:生存公平、劳动公平。生存公平是公平的基本层次,是人的经济需求方面的公平。生存公平是公民享有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权利,当人人都实现了生存需要满足时,社会就达到了生存公平。我们可以用恩格尔系数作为测定生存公平的经济标准。当公民收入和消费达到了恩格尔系数水平时,社会就实现了生存公平。
劳动公平是公平的第二层次,是人的经济供给方面的公平。人们在生存公平需要得到满足基础上,进一步产生劳动公平取向。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他们尽管实现不了劳动公平,但也需要满足生存公平,这正是生存公平的基本公平层次的定位所在。劳动公平是劳动者拥有的公平劳动机会和公平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拥有公平的劳动机会,二是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劳动公平内涵的确定,说明劳动不仅涉及一个效率问题,也涉及一个公平问题。劳动概念本身也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保障适度”,重点涉及的是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两个基本维度。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是一个区间概念,它有适度上限标准,还有适度下限标准。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的价值定位,就是为“保障适度”的上下限提供了两维度标准。生存公平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下限提供了理论维度标准,也就是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下限是保障居民的生存公平,其具体测定指标是生活消费标准达到恩格尔系数水平。劳动公平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上限提供了理论维度标准。社会保障缴费和给付的适度水平,要与劳动者的劳动机会和劳动所得水平相适应,要体现劳动机会公平和劳动所得公平。其具体测定标准为:社会保障缴费上限水平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社会保障给付上限水平也不能超过当期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可以说,要保证在代际转移和代内转移收入再分配中体现劳动公平,进而保证当期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在实现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低收入者有生存保障,高收入者有劳动积极性,实现创造财富与分配财富的统一。
社会保障的“保障适度”下限标准是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存,实现城乡居民的生存公平。例如,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目标是保生存。如果达不到保生存的目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就失去了“基本”的性质和“保险”的功能。因此,实现生存公平是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适度”下限的核心要素和本质标准。
生存公平原理的理论基础,可以归结为自然资源禀赋的人人占有性。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也是人类创造财富的基本要素。自然资源的特性是先天性和自然性,它从本源归属性上说是属于人类或人人有份。在自然资源的产物能够满足人类的生存需求时(在非自然灾害年份基本如此),依赖自然资源获得财富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就有责任分配财富给那些生存有困难的人群和个人,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要,在生存权利上实现人类的公平,即实现基本的生存公平。
社会保障的本质属性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尤其是对老年、疾病、失业、贫困等群体实施生活保障,使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社会保障的经济来源是那些当期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的代际收入再分配,也有劳动者生命周期内实现的劳动期和老年期的收入再分配。这些收入再分配,也可以看作是自然资源禀赋人人占有性的再分配表现形式之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向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收入再分配,用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生活。这种收入再分配从经济运行环节上看是经济的代际转移和生命周期转移,同时也是实现有劳动能力的人和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有病的人和没有病的人,贫困的人和富有的人,年轻人和老年人的生存公平。也可以说,尽管不同人群的收入水平不同,但在基本生存水平上是公平的,大家都能实现基本的生存保障。
福利经济学家庇古认为,国民财富分配向普通的贫困人口再分配,惠及的人口越多,福利效益越大。在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供需体制下,以生存公平为社会保障缴费和给付适度水平的下限维度标准,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经济福利效益的最大化。无论是年轻劳动者向退休老年人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还是年轻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以及劳动者生命周期收入再分配,只要是有生存能力的人向生存困难和生存危机的人实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就会扩大社会福利的整体效益,就会实现庇古的“增大社会福利”,也会实现帕累托的社会“福利改进”。
生存公平作为社会保障的“保障适度”下限标准,具体测定指标是恩格尔系数。从字面上理解,生存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人们都实现了生存保障,生活水平都达到了恩格尔系数以上,就是实现了生存公平,人们在生存线这一标准上实现了人人可生存;二是人们在生活水平上接近,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很小,生存状态实现了公平。我们在此所说的生存公平,是第一个含义上的生存公平,它的测度指标是恩格尔系数,不是基尼系数。
恩格尔系数作为生存公平的具体指标和社会保障“保障适度”下限标准,在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设定和研究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广泛的应用性,而且具有可实证性。养老保险水平、医疗保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和评价,都可以依据生存公平原理,运用恩格尔系数指标来确定其“保障适度”下限。
养老保险给付适度水平下限应该是不低于恩格尔系数,应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无论退休前工作性质和工资水平有如何差别,都应该实现老年人的生存公平。国际社会保障状况表明,养老保险给付的生存公平下限水平,基本为约30%的替代率水平。①杨翠迎:《国际社会保障动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5-17 页。
医疗保险给付生存公平标准应该是不让得病者因病致贫,也就是让人们看得起病,有病可医。其具体的适度水平下限标准可以采用反向指标即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不能超出其生存水平之外,也就是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额后的剩余,不能低于恩格尔系数水平,如果低于恩格尔系数水平,就意味着个人因病致贫,其看病后的生活水平低于生存保障线,这意味着没有实现医疗保险给付的生存公平。其实,每个人都不愿意患病,医疗支出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自愿性支出。所以,医疗保险给付水平高于生存水平线,既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也是医疗保险的基本任务。
大病医疗保险更应该强调生存公平理念和标准。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从社会保障生存公平价值标准考虑,应以能够保证患病者的生存水平为标准,需要以不使患者因病致贫为标准进行医疗保险给付。在医疗保险经费供需平衡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政府再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解决大病医疗救助的生存公平问题。很多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和农民工群体,因为得了大病而致贫,他们的医疗意识不强,经济收入较低,在得了大病之后,很多患者因难以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而不去就医,所以就导致大病不治疗。这应该说是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中的生存公平价值判断标准的典型领域,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该解决的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典型的以生存公平价值判断标准为依据的社会保障制度。生活水平在恩格尔系数之下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给付标准就是以恩格尔系数为依据,补助原则就是使那些贫困人口生活消费水平达到恩格尔系数以上,解决他们最基本的吃穿问题,使其脱离生活贫困状态。我国实施了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所有城乡贫困居民提供最低生活救助。这种全覆盖、以生存水平线为依据、持续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本质上体现了生存公平,也就是城乡最广泛的生存公平。近年来,我国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不断提升,从城市居民到农村居民不断扩大覆盖范围,生存公平的理念和政策不断深入人心,并使更多的人受益。这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元素。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贫困群体能够体面地生活,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实现城乡居民的生存公平,是减少社会冲突,①穆怀中等:《收入非均等贫困指数及其社会秩序风险测度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14年第4 期。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战略需求。
生存公平是社会保障“保障适度”下限价值判断标准,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政策标准。在评估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果时,我们可以将生存公平作为尺度,对于不符合生存公平的政策进行调整和改革。
学术界经常论及劳动效率,很少论及劳动公平,但在日常生活体验和意识里,劳动公平已经成为人们的思想共识和价值判断标准。比如大家说,有人开着车去领最低生活保障金,这不公平。人们在评价退休金水平高低时,觉得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不能比退休前高,否则就是不公平。这些所说的不公平,其实就是在讲劳动公平。可以说,劳动公平原理根植于民众之心,表现于民众之愿。
劳动公平原理主要来自于劳动付出和劳动获得的均衡性。劳动付出和劳动获得之间实现了均衡,劳动者就会觉得实现了劳动公平。否则,劳动付出与劳动获得不均衡,尤其是劳动付出低于劳动获得,劳动者就会觉得没实现劳动公平。
劳动公平的内在基本原理,还来自于人的劳动权利均等性。从人的价值和劳动均等性看,人人都应该有劳动机会,没有劳动机会的人就会觉得没能实现劳动公平。阿马蒂亚·森提出的人口贫困原因主要是人们的劳动机会不均等,机会不均等使劳动公平体现得少。这里讲的就是劳动机会公平,也属于劳动公平范畴。在劳动机会公平上,对于那些失去劳动机会和劳动能力的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失业保险金、残疾人补贴等经济给付方式。这些方面的补贴体现了劳动机会公平的利益补偿。其上限不能超过当期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水平,这体现着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劳动公平价值判断原理。
随着网络平台等新业态不断发展,家庭网售、快递、外卖等新就业形态的扩展,扩大了就业的渠道,尤其赋予了就业困难群体更大的发展空间。近年来,仅淘宝网上就有十几万家残疾人网店,全国有近300 万电商物流从业人员。在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之中,更多的人实现了劳动机会公平,具有了社会保障缴费的劳动收入经济能力,相应提高了社会保障劳动公平的整体水平。
劳动公平价值判断标准在社会保障“保障适度”上限维度评价中,主要表现在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过程之中,也表现在劳动者的生命周期收入再分配过程当中,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项目的给付水平和缴费水平,以及相关的资金运行渠道和方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现收现付的“确定给付模式”(DB 模式),是典型的当期劳动人口创造财富,通过代际转移方式供养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方式。劳动人口从自己创造的财富里分出一部分给老年人口养老生活消费,这样一代代传承下来,就形成了代际转移养老收入再分配。如果年轻劳动者当期缴费过高,老年人口获得养老金水平高于当期劳动者收入水平,年轻劳动者就会觉得没有实现劳动公平。当老年人口获得的养老金太少,其养老金水平低于当期劳动者收入水平太多时,老年人就会觉得自己没有享受到足够的当期经济发展成果,也会觉得没实现劳动公平。因为他们当年也是让老年人共享了当期的劳动成果,也曾经用劳动供养过老年人,他们的价值判断是要求生命周期的劳动公平。
劳动公平需求的满足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的难题,因为它存在着供需之间的二律背反,很难找到一个实现这种劳动公平的平衡模型和客观指标。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按着国民财富养老人口结构均衡收入分配原理,建立一个按着人口结构均衡分得劳动成果的代际转移收入分配模式,具体是指劳动人口按着劳动人口比重获得国内生产总值(GDP)中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的同等份额,老年人口按着老年人口比重获得GDP 中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的同等份额,这样实现代际转移均衡收入再分配养老保障模式。①穆怀中:《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经济研究》1997年第2 期。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体现劳动公平,也就是通过人口比重的客观指标,找到各项指标之间的均衡关系,进而使劳动者觉得自己缴费是公平的,体现了劳动公平;老年人也觉得自己实现了当年的劳动认可,体现了当年的劳动公平。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选择什么样的统筹模式,也包含着收入再分配中的劳动公平原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要依据收入再分配功能和收入再分配系数来科学选择。在这一过程中,不能以收入分配力度越大越合理作为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合理的收入再分配尺度,应该是养老保险统筹给付的合理适度的上限和下限。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收入再分配中的劳动公平,是研究确定其收入再分配合理上限的重要理论依据。劳动公平是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中微观适度给付水平上限设定的标准。按照劳动公平原则,基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给付水平应该与其劳动期的劳动贡献和收入水平挂钩,也应该与当期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水平挂钩。因此,养老保险统筹给付微观适度水平上限应该是退休者退休前劳动工资收入水平和当期劳动者劳动收入水平的综合。体现劳动公平原则的养老保险统筹方案,不是简单的平均统筹。简单的平均统筹,有可能使原有劳动收入水平高的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明显下降,原有劳动收入水平低的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大幅度提高,甚至提高后的给付水平高于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水平。如果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模式出现这样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就没能体现劳动公平。
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生活保障给付,也存在着劳动公平标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的总收入水平,如果高于同级别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就是没体现给付水平上的劳动公平。
医疗保险中的劳动公平维度,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和享受医疗保障权利的公平,在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门槛”上具有劳动公平效应。但是,在具体医疗救助上,治病救人和生存公平占据主导地位,不论医疗保险缴费多少都会享受均等水平的医疗救助,劳动公平维度不是绝对的标准。
福利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其主持完成的《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障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其中一项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能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①贝弗里奇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译:《贝弗里奇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第3、6 页。这里讲的就是生存公平原则;另一项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必须以劳动和缴纳的保险费为条件”,②贝弗里奇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译:《贝弗里奇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第3、9 页。这里讲的是劳动公平原则。
社会保障的性质是保障退出劳动岗位、得病、失业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所以,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生存公平标准及其适度性水平不断得以强化和提升,劳动公平标准相对弱化,进而呈现出社会保障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适度区间的缩小。这具体表现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正在由主要与就业相关联,向体现国民身份的社会保障均等化发展。所有就业或非正式就业国民、城乡居民普遍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待遇,普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群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待遇充分体现国民身份和国民财富收入再分配。
劳动公平作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上限的价值判断标准,具体的定量指标是收入再分配系数。社会保障的代际和代内转移、生命周期转移等收入再分配力度太大,收入再分配系数过大,就会有失劳动公平。
社会保障尤其是典型的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系数,可以用替代率模型来测度。替代率在70%—100%之间时,我们可以判断为没有超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上限的劳动公平标准,超出100%可以判定为超出上限劳动公平水平。当期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即税后工资收入,通常在70%左右。当老年人领取的退休金替代率超过100%甚至70%后,其实际收入就会高出当期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形成代际转移的非劳动公平。当然,老年人领取养老金替代率也不能太低,如果低于恩格尔系数,就不符合生存公平价值判断标准。所以,养老金替代率通常高于恩格尔系数和低于当期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经验指标大多在40%—60%之间。①杨翠迎:《国际社会保障动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5-17 页。
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给付上限水平,也可以通过替代率指标进行劳动公平标准检验。失业保险给付上限的替代率不能高于其工作期可支配收入的70%或100%。最低生活保障给付上限的替代率不能高于同级别劳动者可支配收入的70%或100%。现实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失业金的给付替代率一般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约为50%。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替代率,一般以恩格尔系数为参数,原则上以给付下限的生存公平标准为主,不提倡上限标准。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社会保障制度有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但弊病是容易福利水平过高导致养懒人,所以世界各国失业保障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水平,通常都选取下限即保生存给付标准,以利于防治养懒人,实现保障与激励的统一。②杨立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8 期。
其实,劳动公平与劳动效率是相互统一的概念和原理。劳动公平是劳动效率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活动中,有了劳动公平才会有劳动者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才会有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定器和推动器,在制度中体现劳动公平价值判断标准,让不同的劳动群体都感受到劳动公平,让缴费群体和给付群体都感到劳动公平,那么不同群体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就会发挥出来,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就会协调发展。
劳动公平是社会保障“保障适度”上限价值判断标准,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与激励相统一的基本元素,也是保持社会公平和效率的重要条件。在评估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果时,可以将劳动公平作为尺度,对于不符合劳动公平的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从社会保障制度在世界发达国家制定并实施以来,人们在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尤其福利国家的高福利待遇的同时,也在不断反思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探索改革的路径和模式,改变人们认为的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过着过不起的好日子”的两难困境。
社会保障的性质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①贝弗里奇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译:《贝弗里奇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第6 页。从这个意义上说,生存公平集中体现着社会保障的性质。英国实施的“从摇篮到坟墓”政策,保障项目多达13 项,依据《贝弗里奇报告》确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和方向,提倡保障国民的最基本生活。我国积极推进从城市到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农村60 岁以上的老人发放养老金,实施城乡居民全覆盖的医疗保险,探索推进大病医疗保险等,都集中体现着生存公平理念和社会保障的性质。
社会保障性质与社会保障适度发展相关联。我们的定量研究发现,世界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上限是26%(社会保障支出占GDP 比重)。②穆怀中:《中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55 页。实证研究表明,世界发达国家尤其是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水平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超出适度上限水平,高达33%左右,经过一段总结经验和实施改革措施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保障水平逐渐回落,显示了向适度区间波动回落的趋势。③穆怀中:《国民财富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86-88 页。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定量分析,有其合理的价值判断标准,这个标准之一是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原理。国际社会保障实践表明,社会保障水平过低,贫困人口生活得不到保障,往往造成社会冲突和战乱频发,使社会不稳定。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劳动者缴费或纳税负担过重,影响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也会使企业负担重,导致资本外流,进而制约经济的发展。回过头来总结,社会保障水平过低,实际是社会保障给付水平低于了生存公平线,人们认为生存不公平才产生对社会的不满,进而导致社会冲突和战乱。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实际是社会保障缴费和给付水平超出了劳动公平线,劳动者和企业的缴费负担过重,劳动者才失去了劳动积极性,企业才将资金投向国外,国内经济发展受到制约和影响。总结社会保障制度及其适度发展经验,可以总结出社会保障应该沿着适度水平的上限和下限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保障适度”下限的判定标准是生存公平,“保障适度”上限的判定标准是劳动公平。
社会保障性质通过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来体现,也通过社会保障适度发展来巩固和完善。当社会保障沿着适度水平发展时,其也就实现了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对于那些缺失劳动机会和失去劳动能力的群体来说有了生存保障,对于那些代际交叠养老缴费和给付群体来说实现了劳动公平,社会保障的性质也就得以实现。
本文从“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两维度视角,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保障适度”标准问题。(1)分析了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的内涵,提出生存公平是“保障适度”下限标准,劳动公平是“保障适度”上限标准;(2)分析了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作为“保障适度”标准的人口学和经济学原理,并提出了对其进行定量测度的指标和现实政策应用实证;(3)提出社会保障适度发展策略,以实现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基于上述,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贯彻“保障适度”原则,以生存公平为标准,解决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适度发展问题。现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给付水平偏低,需要依据精算原则测定适度的养老保障水平。在具体的精算测度过程中,可以按着生存公平标准,规划和设计适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给付水平,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第二,贯彻“保障适度”原则,以劳动公平为标准,使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缴费率适度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缴费水平较高,企业缴费负担重,职工收入水平受到影响,国家和企业都提出了降费的要求。在具体的降费水平测度过程中,可以按着劳动公平标准,规划和设计养老保险等制度适度缴费水平,不出现当期劳动者缴费负担重和代际交叠收入再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第三,贯彻“保障适度”原则,以劳动公平为标准,解决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地区间收入再分配均衡问题。全国各地收入水平的差异,给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带来了困难。在具体测度全国统筹的比例时,可以按着劳动公平标准,依据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收敛趋势,逐渐加大全国统筹比例,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
第四,贯彻“保障适度”原则,以生存公平为标准,解决大病医疗保险的给付水平问题。农村和城市居民贫困群体中,因病致贫是普遍现象。以生存公平为标准,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的给付水平,而不是以一定比例报销确定给付水平,是实现精准脱贫的重要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