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玉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正风反腐,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这离不开广大群众监督的磅礴伟力,但也注意到,少数人员抱有不纯动机,为达到一己私利,搞不实举报,目的在于报复干部、打击对手、挑拨离间、混淆黑白,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扰乱正常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浪费纪检监察资源。依法依规治理诬告错告问题,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和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显得必要而紧迫。本文试图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为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深入剖析其所面临的信访举报形势,提出破解匿名诬告问题的有效对策。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省交通厅直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拥有2万多名职工、近500个基层收费站、养护工区、服务区、路政(支)大队,点多、线长、面广,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人多、事多、钱多、项目多、廉政风险多的“五多”单位,2016、2017、2018年3年来,受理的检举举报问题总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笔者从受理的问题线索总量、上级转办数量、查否件数量等层面进行了统计分析,见图1、2。
图1
图2
从图1、2可以看出,2016~2018年,三年来信访举报总量保持高位运行,且查否率高达60%,说明诬告错告现象还有不小的市场。
诬告与错告不同,错告是并非出于故意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的行为,是出于公心;而诬告实质上是一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是以捏造事实为手段,向纪检机关虚假揭发,具有主观陷害他人的故意。从诬告的形式看,有的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抹黑造谣敢做善为的干事创业者;有的则是因为好干部在动真碰硬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动了他人利益,被打压报复;有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之际,给竞争对手“使绊子”,打压他人、抬高自己;有的则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心怀怨恨、罗织罪名、造谣中伤等等。透过现象看本质,诬告的情形虽然不同,但本质上是为了一己之私,通过踩低他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诬告陷害让干部蒙受冤屈,挫伤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浪费纪律监察的资源和精力,破坏了单位的政治生态。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让部分党员干部萌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明哲保身念头,从而失去干事创业的劲头。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只有让诬告者受到严惩,尝到沉重代价,才能刹住歪风邪气,使清风正气占领主阵地,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正面导向。诬告陷害不仅污染了风气,本身也是违纪违法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刑法》都对政治品行恶劣,搞匿名诬告、有意陷害、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相应的严肃查处规定,为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思路。笔者认为,治理诬告乱象,主要是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从源头上入手,尽量减少诬告现象,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职工通过合法正当途径检举举报,维护权益的自觉;强化线索处置,增强辨别能力,积极稳妥处理有诬告嫌疑举报信件;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基层单位自我消化矛盾。二是做好查否件的后续工作,通过做好澄清正名、对调查中发现确属诬告的实施倒查等手段,坚决打击匿名诬告,不断完善保护干部机制。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职工依法理性有序检举。大力宣传信访举报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使广大群众深入理解纪检监察受理范围、工作职权、办事流程,积极引导信访举报人在检举中正确行使权利、遵守各项义务,鼓励署实名举报、逐级举报。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对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等行为的处理规定,亮明党组织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鲜明态度,向广大干部职工讲清楚诬告者必自污、陷害者必自陷的道理。
(二)强化线索分析研判,从源头上压缩不实举报的存在空间。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客观分析,提高研判能力,按照“五看”(即一看干部的一贯表现,二看职业岗位特点,三看时间节点,四看线索来源,五看反映问题的性质)的标准,增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性质问题线索的辨别力,提升真伪识别能力,精准、慎重作出处置,对有贴标签嫌疑、内容不具体的不予核查或在核查的时机和方式上稳妥慎重把握,更充分有效地运用谈话、函询、面对面初核等方式处理,防止扩大负面影响。收到涉及下属单位的有诬告错告表现特征的举报件,宜只转不批,或只批由某单位阅,不批查处或要结果,以使下属单位有较大的处置自主性,有效减少越级信访举报。
(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矛盾问题尽可能解决化解在基层。畅通基层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要求每一个基层单位设立网络举报箱。建立基层领导定期接访制度,要求基层主管积极开展随机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想方设法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将信访举报相对数量特别是越级举报量纳入基层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指标范畴,倒逼各单位主动担当作为,把问题矛盾解决在职责范围之内,而不是面对职工群众诉求一味敷衍了事、上交矛盾。
(四)做好澄清正名工作,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对经过调查确属错告诬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以下途径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一是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个别说明、会议通报等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造成的不良影响;二是向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体现出党领导下纪律审查工作的严肃性;三是被错告诬告党员处于提拔任用期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反馈,说明事实,已经造成影响的及时予以纠正,不耽误没问题的干部;四是在网络媒体上散布不实信息的,据实会同宣传部门澄清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在做好个别问题澄清正名工作的同时,宜收集几起典型的不实举报问题,在全系统集中予以公开通报曝光,释放出为干事者撑腰鼓劲、向诬告者亮剑出招的强烈信号。
(五)严肃对待失实举报,树立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鲜明导向。对检举失实问题,要区分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在做好澄清工作的同时,要对错告者加强批评教育;对蓄意诬告的,要在上级纪委的指导下,请公安、行政等部门协助,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违反纪律规定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