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务派遣服务税源管理的建议

2019-02-19 22:27黎涛
税收征纳 2019年12期
关键词:税源差额劳务

黎涛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目前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中运用较为普遍。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外,也可选择差额纳税,两种计税方法的适用有力地促进了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对劳务派遣服务税收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使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一、劳务派遣服务行业税源管理中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处于平稳较快发展态势,对劳动力需求较大,客观形成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用工方式,对劳务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缓解用工企业的用工荒、减少劳务纠纷,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制度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信息不畅通、相关部门配合滞后等各种原因,该行业也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

1.基层税源管理监管难度大。由于劳务是无形的,其业务发生或劳务提供具有特定的地点、形式和定价方式,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发生后,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只能凭企业提供的会计核算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相关合同来进行后续核查,而劳务派遣企业财务制度简易、财务核算简单,会计凭证中多为各种类型的工资表,因此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无法实施有效监控管理。此外,多数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注册在本地,其实际办公场地、财务核算、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等均不在本地,纳税人领取专用发票后直接带到外地开具,通过网络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纳税人相关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控管。

2.部分企业税收遵从度较差。一是多列扣除项目。部分具备差额征税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多列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为工人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减少增值税计税依据,少缴增值税。二是签订虚假合同。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享受差额扣除政策,本环节成差额扣除不缴税,下游用工企业还能列支成本,这就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有了可供操作的空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派遣合同,多开劳务发票冲减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三是少交养老保险费。规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3.不同政策适用带来的涉税风险。一是劳务承包与劳务派遣。劳务承包是企业由自己的员工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它的资质要求、出发点和公司、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劳务派遣明显不同,因此二者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劳务派遣可以选择差额征税,而劳务承包则不可以,它属于建筑安装承包劳务,应按建筑业征收增值税,不能按照劳务派遣选择差额征税。个别企业对政策理解错误或故意混淆,将实际上的劳务承包业务利用劳务派遣的差额扣除政策少缴增值税。二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归属问题。劳务派遣员工的归属关乎到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能够享受减免税优惠,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不统一,致使征纳双方在实际处理中产生分歧,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是劳务费用支付方式问题。同是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只因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不同,能够在税前计算扣除的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便不同。另外,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如果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等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不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不能在用工单位作为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还有可能因为必须将劳务派遣员工计入从业人数以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也会使职工人数与工资薪酬对应不上,给用工单位的财务核算、个人所得税申报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完善派遣服务行业税源管理的建议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增强应对管理风险的前瞻性,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劳务派遣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针对劳务派遣服务行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不断完善政策规定,积极防范行业风险。

1.强化合同备案管理,实现全面管控。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涉及提供劳务者、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更为健全的合同备案管理来保障各方利益,规范各方义务。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务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是劳务派遣公司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载明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公积金和管理费用等金额。两种合同必须按要求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取消其选择实行“差额征税”的资格。同时,对向同一用工单位开具大量发票的,及时将疑点信息通过协查系统发送到用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其用工合同与数量的真实性,实现行业税收的信息化管理。

2.联合银行等第三方,监控工资保险支付。税务管理部门应以工资银行卡和社保信息为主线,积极加强部门配合,实行监管“一卡通”,做好与其他部门的联合控管。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所支付给被派遣者的货币形式的报酬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劳务者个人账户,必须有明细的银行流水单据,且与劳动合同注明的员工姓名相一致。同时,用工单位向劳务者派遣公司支付款项时也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必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相关缴费任证,否则不得实行差额征收。

3.完善行业政策规定,加强税收征管。建议进一步优化行业政策规定,适当降低行业适用税率,取消差额纳税办法,实行“全征、全抵”,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进一步完善发票设计,明确规定在发票填开栏中设置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专栏,便于税源管理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建议将劳务派遣的员工一律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相应地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统一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所得的用工单位代扣代缴;涉及的残疾人减免税优惠也由用工单位享受。

4.开展行业涉税培训,提高纳税遵从度。税源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了解企业的各种诉求,广泛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积极开展分行业、分事项类别的针对性培训,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开票、能申报”,积极帮助企业尽快适用新税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完善内控制度,尽可能降低自身的涉税违法风险,优化行业竞争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5.加大征管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开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的核对,推进实名制办税,将三类人员的信息导入信息库,建立企业办税“白名单”。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不能通过实名办税,一律进行严格监控。重点加强对其税控设备保管、发票领用、开具以及合同备案等方面的检查,特别是自开票资格、领购发票种类和限购数量的管理,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及时查询分析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开具情况,定期监控分析劳务发票的数量、金额趋势变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评估。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性质不同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以单纯收取管理费非法牟利、虚开发票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全力防范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

◇每个人都应有一个属于自己心灵的地方。不求奢侈只要简单,能放下一颗安静的心;不求繁华只要静谧,能装下一片美丽的月色;不求感动只要懂得,能守候一生无怨无悔的缘分。不需太多言语,一回首就在彼此的视线里;不需太多承诺,一声轻唤就在彼此的泪光里;不需更多更美更深的表白,一个微笑就在彼此的生命里。

◇风来雨落,秋来叶归。生活就是一场又一场花开花落;人生就是一场又一场无悔穿越。静静的走,默默的看,无论风雨,无论坎坷,慢慢品味人生的青涩与成熟。历经生活的艰辛与繁华,始终相信,努力就会有收获,付出就会有得到,用一颗执着的心,默默寻觅心灵的一方净土,让心境在沧桑中开出一片福田。

◇不要总说你已经老了,青春是一辈子的事。世间有多少清梦,就有多少难眠之人。天下有多少黑夜,就有多少掌灯之人。我想修一条栈道,带你悄然归去。这样在夜雨落下来之前,自己才有足够的勇气早早剪灭西窗前的烛火。

◇很多时候,明知道厌倦却始终一成不变;很多回忆,明知道痛心却还是无法释怀;很多放弃,明知道美好、却始终不甘离去;很多微笑,明知道虚伪、却还强挤着笑容;有时候,一份清淡,更能历久弥香;一种无意,更能魂牵梦萦;一段简约,更可以维系一生。

◇有些话,说与不说,都是伤害。有些人,留与不留,都会离开!人,活着,就是用生命书写自己的故事。总有一些事,我们不愿它发生,却必须接受;总有些东西,我们不想知道,却必须了解;总有一些人,我们不能没有,却必须学着放手;总有些时间,我们不愿它流逝,却发现根本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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