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慧斌 刘厚兵
近年来,各省陆续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由残联核定税务代征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一)扩大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18号)规定,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案例1]A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以后成立,在职职工人数为30人及以下企业。B公司于2018年1月1日成立,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31人,无残疾人职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5600元,
[解析]A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政策,企业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申报。优惠期为企业成立之月后36个月。B公司职工人数大于30人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应按所在地区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但要注意政策享受起止时间和享受期限。
[案例2]C公司于2011年1月1日成立,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20人,无残疾人职工。
[解析]虽然C公司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但超过“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条件,C公司仍应按所在地区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二)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案例3]D公司在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000元,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00元)的3倍。公司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解析]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2018年4月1日前政策规定,D公司应缴纳的年保障金=200×90000×1.5%=270000(元);而按照2018年4月1日后政策规定,D公司应缴纳的年保障金=200×90000÷3×2×1.5%=180000(元)。明显降低企业基金费负担。而假设该公司人员、年平均工资等不变,则D公司2019年应缴纳保障金=200×90000×1.5%÷12×3+200×60000×1.5%÷12×9=202500(元)。
[案例4]承例3,D公司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条件不变。D公司2018年6月30日完成税务登记。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如何计算保障金?
[解析]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税务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8年12月完成税务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D公司2018年6月30日完成税务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8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0000元×(200人×1.5%×6/12月)=90000(元)。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1.7%,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缴纳残保金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案例5]E、F公司2018年在编员工均为200人,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中E公司安置了1名符合条件的聋哑残疾人,F公司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上年两公司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均为6万元并均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请问E、F公司是否有减免优惠政策?如没优惠,2019年E、F公司应缴纳多少残疾人保障金?
[解析]财税[2017]18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上述两公司不符合减免政策。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2019年,E公司应纳的残疾人保障金=(200×1.5%-1)×6=12(万元);F公司应纳的残疾人保障金=(200×1.5%-1×2)×6=6(万元)。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按照规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也可由各地税务机关另行规定。实际工作中,不少地区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按当地规定的时限内,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企业单位的月份内的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按照其实际在职人数确定。
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在第六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现场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0余份,解答市民咨询100余人次,约450人次参与答题。 (图/文:省税网)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残疾职工:必须持有本省范围内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案例6]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工伤证和伤残军人证的职工,是否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年审时已离岗的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如何认定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解析]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定义,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制定残疾标准,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它残疾的人。由于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和工伤证、伤残军人证的职工,这些伤残证明与评残标准不同,所以可以准确界定在职残疾职工的唯一权威证明,只有《残疾人证》。但此类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待获认资格后,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只要参加年审单位能够提供该残疾职工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合法《劳动合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明细》等证明材料,即可计入上年度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职工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五险、一金。
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鄂城区局以“国家宪法日”为契机,组织税法宣传小分队走进三山小学,开展一场别开生面的青少年宪法及税法宣传活动,为学生送去丰富多彩的“税收小课堂”。(图/文:省税网)
[案例7]某市G、H公司均于2012年1月1日成立,G、H公司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60人,残疾人职工1人;H公司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70人,残疾人职工1人;上述两公司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0元,该市规定是凡在本市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福利企业除外)等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执行的,应缴纳残保金。
[解析]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G公司其本年度单位残疾人保障金应缴纳为:0元(50人×1.7%=0.85≤残疾人职工1人,则该企业已达比例企业,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0申报)。
H公司其本年度单位残疾人保障金应缴纳为:(70人×1.5%-1)×40000=2000(元)。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案例8]当月新增安置就业或减少残疾职工如何确认?年度残疾人员就业审核和确认需带哪些资料?
[解析](一)当月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25日前向市残联和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相关资料,经市残联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自行计算减征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残疾人职工本人,在解除当月25日前到市残联做好解除备案工作;同时,从次月起自行计算调整减少安置残疾职工后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月份内安置残疾职工而逾期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在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残疾职工安置人数由当地残联予以核准。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用人单位,按实填写《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置残疾职工名册》,并根据实际安置月份凭下列资料到市残联办理申请核准手续:残疾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某一月份发放全部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原件)、复印件和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银行存折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参保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出据的完税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