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2019-02-19 21:37马文华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运营者征管税务机关

马文华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

随着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互联网+”新营销战略的提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在国内逐渐发展起来,并以自身迅速、便捷、高效的优势,迅速发展壮大,融入公众的日常生活。最早提出电子商务这一概念的是英国IBM公司,但是真正最早实施电子商务这一交易模式的是美国政府允许亚马逊线上经营零售商品,打开了电子商务交易的新模式。电子商务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分为B2B、B2C、B2G、C2G、C2C等经营模式,本文主要讨论B2C和 C2C两种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2015年以来,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的数额呈现爆炸式增长。2019年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总额为1 347亿元,同比增长50%;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为1.37万亿元,同比增长30.4%。2019年刚结束的“双十一”购物节,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成交额均高达200多亿,是实体经济无法企及的数额。

一、电子商务平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逃税、漏税。但是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私密性、隐蔽性,导致税务机关无法依法进行税款征收,造成税款流失、税负不公的现象。本文从税收管辖问题、交易信息隐蔽性以及缺失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等三个方面来阐述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首先,税收管辖是确定征税来源的主要依据,是一国政府在其主权范围内决定征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权力。我国目前主要分为居民管辖和来源地管辖。居民管辖主要是在国内连续居住满183天,税务机关就可以向其征税。来源地管辖主要是在中国境内有收入,就应当承担纳税的义务。电子商务运营者都在网上交易,无法追踪到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和住址,无法核定具体的纳税对象。同时,因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通常没有实体的交易场所,无法按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来确定税收管辖。电子商务中的商品,尤其是数字化产品,其商品的运输流、消费流迅速,交易地点难以确定,卖方和结算方可能不在同一地点,给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场所或纳税发生地点增加了难度。

其次,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很少有商家主动提供电子发票,即使提供,电子发票也是需要消费者在结算页面自主选择,一般消费者因为选择电子发票需要增加额外的费用或者是添加更多的个人信息,还会面临丧失商家减免价款的风险,所以一般消费者不会选择索要电子发票,而发票正是税收征管的主要依据,因此导致很多交易都无法追踪。同时,电子商务的支付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的,具体模式是用户先支付货款,但此时并未直接支付到商家账户,而是先汇到如支付宝、京东收银台等第三方平台帐户,只有完成交易,才会由第三方账户汇入商家账户。因为都是网上操作,不是在规范的账户统一流转,无法从银行监管账户资金流向,所以资金的隐蔽性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所在。

最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体系提出新的挑战。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会计账簿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电子商务主要利用网络完成交易,无纸化运作使其可以便捷地删除交易凭证和修改会计账簿,并且无迹可寻。而交易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资料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删除修改这些信息会造成原始凭证的丢失,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到具体真实的信息。同时,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任何人只要有互联网连接的条件,在交易平台注册,提供注册费用,就可以进行交易。商家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变化交易地址,隐藏真实交易信息。税务机关要核查这些具体的交易,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为税收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电子商务平台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主要针对实体经济,对电子商务运营者征管存在滞后性,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损失,同时也造成税负不公平的现状,增加了网络运营商和企业运营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征税势在必行。

首先,对电子商务运营者进行征税是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逐渐做大做强,已经达到实体运营商无法企及的规模。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体制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快速发展,类似于淘宝网店的电子商务模式还未完全纳入征税体系,因为其在淘宝只是实名登记,并未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有很多应当是B2C的商家,注册成C2C的经营模式,使其免于缴纳高税赋。电子商务企业运行的无纸化过程增加了税务机关在账目核查环节的难度。类似于数字化产品的交易,因为商品运输过程和消费过程的迅速性,无法核查到具体的交易流向。由于电子商务运营者在经济结构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征税,导致税款流失,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运营者进行征税。

其次,从市场竞争来考量,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电子商务运营者进行征税是保证市场机制良好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电子商务运营者主要交易模式是线上交易,缺乏传统实体经济的场所租赁、人员雇佣等费用支出,运营成本远远低于实体经济运营成本,电子商务运营者优势凸显。以淘宝为例,淘宝在创业之初就明确其发展经营的理念,免收开店费和交易手续费等免费服务,加之有支付宝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结算平台,使淘宝在成立之初的三年内就成为亚洲最大的C2C平台。在国内,淘宝的发展也是势如破竹,交易额不断创新,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成为当下年轻人喜欢的购物平台和购物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商、税务等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势必会对实体经济造成重大冲击,导致税负不公平,实体经济运营商可能会逐渐选择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不利于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损害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从税收公平基本原则来看,对电子商务运营者进行征税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纳税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并且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主要体现在征税普遍性和征税平等性两个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是应当依法纳税的主体,这是税收普遍性的要求。税收平等性要求横向和纵向平等,要求按照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来认定税收标准,税负高低应当与纳税人的经济能力相适应。电子商务运营者也是现在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线下实体经济运营者无本质分别,如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征税,将会导致税负不公,违反税法基本原则。

三、电子商务平台税收征管的具体建议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生效,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本文以《电子商务法》为依据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出具体建议。

首先,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过程使很多消费者放弃索要电子发票,使税务机关丧失稽查电商的实际交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无论线上、线下交易都需要开具发票,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样的效力,贯彻“以票控税”的制度体系建设,推行线上交易电子发票全覆盖的制度,将线上交易有效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防止税款流失。

其次,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进行征税体系建设。真实可靠的税务登记是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基础,《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分别明确了电子商务征税的主体和客体。这意味者开始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实施事前监管,不经税务登记直接开设网店的情况不复存在,个人网店被纳入征税范围,通过登记,税务机关对网店交易所在地、常用服务器所在地、经营范围可以依法核查。同时,《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了不需要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运营主体: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在对“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解释的时候,需要参照前述的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交易数额、交易规模进行综合考量。《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在规定课税客体时,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商品或者服务排除在电子商务的范围之外。因此,电子商务征税体系的构建应当有合理的界限和外延。

最后,实行信息共享,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涉税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在未履行相关要求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义务。第七十五条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报送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现行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是由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结算,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不诚信,现在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时报送相关交易信息,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会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账户信息、物流情况等。同时,如果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报送税务征收信息,税务机关将会摆脱对电商征税只依据发票的征税方式,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报送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掌握电商的运营情况,将会减少税务征收运行成本。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履行义务,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结语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不断发展为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在改变着传统的商业模式,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逐渐转向,需要保证线上线下交易的公平性。作为我国首部关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改善了电子商务行业之前税收征管的乱象,从而使我国电子商务运营者在税收方面实现全面征缴,减少税款流失,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提出的新挑战,我们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税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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