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婷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13)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8月20日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到2018年6月30日,中国互联网用户总数已达到8.0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7.7%,超过全国总人口数的一半。互联网用户人数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互联网模式不断创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加速以及公共服务线上化步伐加快,成为我国网民规模增长推动力。5月31日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9.16万亿,同比增长11.7%;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7.18万亿,同比增长32.2%;网络购物总额也达到了5.33亿。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近年来,随着社交软件和电商平台的渗透率逐渐提高,全球已逐步进入了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经济规模逐渐增大。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得以走出国门学习和生活,因而将国外商品转运到国内进行销售的海淘代购业务也日趋火热。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因而对于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也将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紧接着第十一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由此看出我国在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的重视和监管力度日渐加强,正致力于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提高监管效率,以迎接网络经济的兴起对传统的税收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巨大挑战。
回顾我国早期财税史,早在公元前就有秦国的商鞅提出“赋税平”的平均税负思想,强调税负公平,公平负担。翻看西方早期的税收原则理论史,自威廉·配第至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再至其他西方经济学家对税收原则理论的补充和完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税收公平原则置于重要位置。税收公平不但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优劣和税务行政管理机构运行效率水平的基本尺度,从相互作用的角度看,税收公平的有效实现更是维持国家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和促进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的一个基本前提。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具有相同纳税条件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不同纳税条件的人,缴纳不同的税收,即强调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对于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主要有机会原则、收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其中支付能力原则衡量标准又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等客观标准和效用牺牲等主观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商品质量和多样性的需求也不断提高,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互联网的发展,国与国之间商品流通和交易越发便捷,网络经济规模日益壮大,从事海淘代购业务的人数也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个人与商家从由电子商务兴起带来的种种机遇中获利,因而对海淘代购课税,不能够成为一个盲区,否则将导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利用海淘代购不征税来进行避税,而此举不但会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对于货币性收益业务构成不公平竞争,且从微观角度来说,对于每个公民个体,也会使公民的税收不公感增强,削弱公民的纳税积极性。因而对网络经济从税收角度进行监管和监督刻不容缓。
从衡量税收公平原则中的支付能力原则的角度分析,海淘代购应该征税。海淘代购是飞速发展的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奢侈品交易的重要平台。海淘代购的对象多为高档化妆品、高档珠宝首饰、高档手表等奢侈品,因而购买者多为高收入人群,此类人群消费水平高,消费能力强。通过分析支付能力中收入的衡量标准,应当对此类消费者多征税。而对于海淘代购征税,能够增加代购成本,通过税负转嫁,进而增强对奢侈品消费者的课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的有效实现,有助于维持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和促进我家税收制度的完善。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征税实现既定资源在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过程中,效率损失的程度最小。具体内容包括:(1)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即使征税的成本最低,尽可能满足确定、便利和节省原则。具体做法包括减少纳税机关的征税成本和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2)尽可能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税收的征收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超额负担。使人民所负担的税收,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3)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首先纳税人难以区分。在网络经济背景下,海淘代购交易借助网络社交软件,利用信用卡、电子汇款等交易媒介进行买卖价款交换,纳税机关越来越难确定利益真正的享有者,纳税人难以具体确定,从而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增加税务机关征税成本,降低税收效率。
其次,电子商务经济中,其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线下经济,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不够透明公开,交易额不易确认而不方便国家监管监控,从而征税税基不易确定,使税款流失风险增大,对税收效率原则的有效实现具有较大冲击。最后,现行税法体系不足以支撑对海淘代购课税的实行。现行税法并未将电子商务产业纳入征税范围,电子商务征税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的情景之中。在完整的包含电子商务产业的税法体系建立完成之前,没有对其征税的依据,贸然征税可能带来征管不力引起的效率损失,阻碍税收效率原则的实现。
在网络经济背景下,为了实现征税税收效率,首先要明确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上规定的一切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最新的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除小部分情况,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例如,某人在电商网站上拥有销售平台并从事海外代购业务,业务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则需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否则将可能涉嫌偷逃税。通过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工行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身份验证和完成财产担保的手续。相关税务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确认海淘代购行为人为更加明确的纳税主体,由此可以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逃税漏税的难度,使经营者收入透明化和直接化,从而降低税务机关征税过程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判定的成本,税基金额确定,纳税时间、地点和方法确定,满足瓦格纳税务行政原则中的确定原则,从而有助于实现我国税收的税收效率。
其次,提高税务机构行政工作效率,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我国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支出近些年来飞速增加,由2007年的8514.75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16510.36亿元,十年里将近翻了一倍。实际上,我国行政管理支出每年以快于我国财政总支出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速度增长着,而行政管理支出大效率却不高,机构臃肿,官员众多,行政办公透明度低,我国各级政权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能效率低下。对于海外代购等网络经济,国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和纳税环节的监管体系建设和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通过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降低征税成本,以更完善的征税服务,在征税过程中兼顾税收中性原则,尽量减少网络经济纳税主体因纳税而承担的额外负担,并且将税收对相关其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使纳税人纳税的心理成本降低,从而降低纳税人总纳税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最后,要完善现行税法。税法是征税的基础和依据,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应加强对海外代购相关税种的认识和研究,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增设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网络经济交易模式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此外,利用网络手段实现转让定价和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对于网络经济形成的有形商品交易,可以加强各地区之间和各国与国之间的协调,加强统一的网络税务监控和征收管理。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的背景下,国家对电子商务产业的监管将更加规范化和严格化。《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势必会对网络经济所包含的海外代购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海淘代购作为兴起的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综合分析,得出我国应当对以海外代购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经济进行征税。如何征税实现税收效率的,对于当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法体系依然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在未来的和税法体系改革之中,应当考虑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从政府本身改革的角度出发,明确海淘代购纳税主体,提高税务机关行政工作效率和完善我国税法体制,最终实现课税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