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山西省体育产业发展建设的法律路径

2019-02-19 16:46
关键词:体育产业体育运动法律

秦 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国家的体育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在重大会议中指出“体育运动在中国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必须对我国的体育事业给予充分的关注,要从把我国建成世界一流的体育强国,用实现中国强国梦的思想高度来建设和发展我们体育事业。在国家对体育事业非常重视并大力投入的良好情形之下,在体育科研领域也不断出现新的研究成果,一些新体育名词的呼之欲出。例如:体育产业模式的商业化,运动项目世界一体化,体育锻炼的公民化,体育行业权利自治,世界体育法整体化建设,等等。

一、我国体育运动产业有关法律路径的资料归集

目前,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体育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同时也是人们通过参与体育运动获取相关利益和好处的一项重要手段。从人权这一方面进行思考,并对相关的研究主体进行观察,这些被观察研究的对象其中包括有在校的学生、各种类型打工者以及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等。各国法学专家认为在全世界范围内,体育法制是可以建立在体育权利(基本的人权)之上的,我国的体育法可以吸取国际法中的精髓,并结合具体实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内法。法学专家对于体育权利的研究目前都集中于职业性竞技体育、健康大众的社会性体育、提高未成年及青年人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的学校体育等方面。以上四方面的研究都侧重于体育参与者的权利,而对于所涉及的体育运动如何管理,体育产业经营者如何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如何成功举办某项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职业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问题都缺乏系统的研究。

我国体育产业方面值得仔细研究的具体问题有:某项重大赛事的举办对当地旅游收入的影响,如何成功的举办一项体育赛事等。上述内容都涉及我国的法律政策对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影响的研究。例如,体育产业技术性分析和所涉及的保险、税收以及文化产业等领域的研究。然而,现有体育产业相关法律中急缺关于体育产业设立、组织发起、产业布局和费用征收等方面的规定。这就造成在具体的体育产业项目运作当中,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具体体育产业活动有着很大的裁量权,没有法律的约束使得裁量较为随意,处理问题就会不利于体育产业的良性发展。

体育产业管理方面的研究都属于管理学方面的范畴,体育产业管理体制所涉及的内容有学校,竞技性,大众型体育等多方面管理体制的内容。其中关系最为紧密的在于公共大众型体育服务方面,当然还包括一些特殊性群体乡村体育和残疾人体育运动服务等等。有关上面几种内容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体育管理和服务的改革找见新路子,提出新观点,但是还没有对我国体育管理工作如何规划、资源如何配置、如何更好地保障好大众体育服务等方面的难题进行解答。

体育产业自治的内容建立体现在自治法律法条的建设等方面,它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全球性体育运动组织、我国各种体育协会、群众性社区街道体育自治等。体育产业自治与体育法律仲裁、司法程序的关系也是体育产业法研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当前社会对体育产业的评估主要体现在大众性、全民性体育方面的评估;体育比赛、运动场馆管理服务体系的评价。这一方面的研究是从制定指标和数据指标的实际运用开始研究,至今还没有从立法的层面对体育产业的评估进行完整的探究。对体育产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各类型体育市场方面,发生体育纠纷时仲裁方面,各种体育社团协会的监督,虽然当前的研究对于体育产业需要监督的范围以及具体监督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已做出了系统性的分析,但没有从法律方面予以确认并且相应的法规法条也比较欠缺,这些都是我们所应该注重研究的内容。

二、山西省体育产业方面法律条款的构建

为了使山西省地区型体育产业得到规范性发展,应从本省体育产业的法规建设开始入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 制定出山西体育产业发展总的法律框架;(2) 从法律监督方面规范本省当地体育产业的资金投入和项目开展;(3)切实有效提高对体育产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4)提升体育行业内的自治能力,内容包含:产业项目的设立、具体的运营、资金的投入、产业管理与服务、责任的承担、行业效益的评估、监管体制完善程度以及所承担的法律主体责任。

(一)山西省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程

一是要明确制定促进本省体育产业全面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所依据的内容,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能和我国之前颁布实施的体育法发生法律冲突;二是确定体育经营者在经营各种体育相关业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其使用范围;三是本省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一切体育产业活动必须遵守的根本保证;最后还要弄清楚体育赛事策划与举办者具体的自治权限、当地政府部门所起的职责、体育局等体育行政部门具体的日常管理职责、体育产业实际经营者的具体经营权限,搞清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从而为更好地适用当地体育法律法规找到依据和准绳。

(二)加强山西省体育产业商业化运作和加大投资力度

本省的体育业应当包含目前已存的体育性商业、运动员和普通民众实际参与的体育项目、常见的体育健身活动、(国家和社会、学校、个人)各种类型体育运动场馆和其他一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而开设体育运动项目。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把前文所提到的体育产业和当地旅游业以及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一些观点,融入到本地经济整体性规划的制定当中,也就是把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并入到本省地方性城市经济规划之中,和当地的其他经济一起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当地政府部门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本地人文特色,来制定有当地特色适合当地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建立有当地特色的体育产业新模式。当地行政机关依据已制定好的本地经济与社会总体规划,把控当地体育产业结构和总体布局。对于那些涉及老人、儿童、残疾人等以及大众体育运动服务领域;当地市场体制又没法自行调整并经常性由国家政府出资出力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可以适当运用行政性强制手段予以调控。同样,政府机关还可依据当地体育产业的发展形势、人们的收入和平均消费能力、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体育项目喜好程度,根据体育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产业的供求平衡使其均衡发展。当地政府应当大力鼓励高层次、私人体育运动领域的体育项目商业化市场的建立,允许民间个人资本介入和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投入,同时在政策上、税收和人事制度等多方面开绿灯为当地的体育产业减负,加快其良性发展。

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体育产业也早已全球化了,著名体育品牌的产品已经遍布全球各地,所以,山西省体育区域产业应从立法层面划清地区之间的界限;在于国外体育公司、社团、协会等组织合作时也要明确各自的法律义务权限,已到达避免产生不必要法律纠纷的后果。政府部门应当为当地体育产业和体育运动服务项目在体育用地的审批、资金渠道筹措、项目建成后收费审批、体育器材进口、自主经营等各个层面给予大力扶持,减少其对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的担心,使当地的体育产业行业放开手脚,快速发展。

(三)有针对性地提升山西省当地体育产业的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为了全面促进当地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体育管理的相关部门要从整个行业规划、人事任用的安排、国家对体育的有关政策、体育方面的各类型人才这四方面入手建立基本的框架。制定体育行业发展规划时首先要确定责任主体和执行程序,一般地方性制定体育行业发展规划都是由当地的体育主管机关和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完成后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体育主管单位负责实施。制定出的体育行业规划必须有具体的内容,并以法律明文形式确定总体规划布局、发展总目标。体育产业规划在报当地政府审批之前,体育主管部门必需把即将审批的草案予以对外公布,广泛争取多方面的专家、行业商家、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对我国体育产业市场的管理主要有三方面:(1)群众性社会体育市场管理;(2)各种层次的学校体育管理;(3)竞技与职业型体育管理。体育产业管理机制应该采用区别原则,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一样的管理手段和资源分配方式。政府机关依据各个体育管理机关的具体职能,建立完善的分类与评价体制,把各个管理对象与体育管理机关形成一一对应的归口管理关系。当地的人民政府应依据各个行政机关管理对象评价体制,对具体的体育产业项目在人事制度、财政资金、土地划拨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源整合和政策性调整。我国目前对于专业运动员的级别评定和教练员的职称评审,分为专业体育运动学校和国家体育管理部门两层评审机制。为了给地方引进优秀的各个专业体育运动人才,各地体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当地的人事管理机关和体育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具体的体育工作性质分类,制定出各类型岗位的人事制度评价细则。并将以上制定出的评级标准和评价细则报当地政府的人事机关和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备案。

一切事业的成败的关键是看人才,专业的、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制度与当地体育事业的能否蓬勃发展息息相关。所以,政府可以划拨出专项资金用于优秀体育人才的培养、引进,为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上保障。体育社会服务要从数字信息化与服务大众化入手,在体育服务之中加入高科技、信息化方面的技术。同时在符合国家体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大力支持个人性质的体育部门为众多体育爱好者和个别社会精英提供高质量优质的体育服务,丰富本省体育产业市场的经营内容,实现多渠道经营的理念。

(四)提升体育行业内的自治能力

体育活动及其产业都起源于人们的游戏娱乐活动,因此,它从本质上应具有充分的自治权利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义务。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从法律和实践中保障体育产业主体享有法律赋予它们的项目设立、业务开展、合法经营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在制定体育自治条例时始终要依从其当地体育的发展方向与目标,确定产业主体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由于体育产业也属于商业的范畴,就会有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不善、投资失败的后果,所以要从根本上杜绝产业主体和体育主管部门之间的官商腐败等行为的发生。产业主体从自身内部还要建立完整的自治制度与日常运行机制,依照其法人身份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商业性企业所规定的自治权一般有资产、财务、盈利、人事、运营自治等内容。为了避免让正常的自治行为变为某个人或者集团的独裁行为,有必要体育产业内部建立董事会制度,利用“董事会制度”界定主要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规范其自治权利的使用,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三、山西省体育产业发展的关键主体

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责任主体与山西省体育产业发展的责任主体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1)体育行政部门的责任;(2)体育产业主体的责任;(3)社会体育协会等组织的责任。换言之:体育行政部门要适时的放权于体育产业,使得产业主体有很强自主能力,激发它们的商业性活力,更高效的促进产业发展。我国政府依法保护各种体育赛事举办者、体育产业经营者、体育运动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各种类型的体育主体在自治权利被国家相关机关批准后,享有其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去干涉与阻挠。各种体育业绩评价机构应该在“阳光下”公开透明的对各种体育运动项目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山西省体育产业的发展照亮道路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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