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全波
(贵州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14)
优美生态环境是国家和社会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更加注重绿色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诸多历史性成就,美丽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如何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更好坚持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贯彻德法共治思想推动全民环境共治,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课题。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解决环境问题,要坚持全民共治。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或者说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单纯依靠政府或是企业难以实现治理目标,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才是最优路径。新时代,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提出了更多渴望,优美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和价值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社会也逐步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美丽中国建设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伟大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这一认识,强调要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2018年3月,国务院组建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作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态环境部于9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对各类责任主体和环境问题明确监管责任与制度。可见,制度保障已经成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而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以强化监管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必然要求并已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道德是众多道德规范的一种,是生态环境本质的反映,是保护生态环境道德要求的一种基本体现,是反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最基本的道德概念,也称生态道德。环境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最终能否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并转化为实践习惯,换言之,环境道德能否或者在多大范围上为社会公众所信仰和遵循,取决于环境道德教育的效果如何。环境道德建设若能有效实施,就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有利于形成全民共同参与保护环境、共同参与治理污染、共同践行绿色行动的良好风尚。
近年来,随着网络、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的不断发展和在环境道德教育领域的不断投入,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危机意识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一定成就。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尚未形成,随着人民对于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逐渐增强,加强环境道德教育和宣传,促进良好社会风尚形成仍然是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定和实施了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法治建设取得诸多成就:2014年4月修订《环境保护法》,2015年4月修订《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1月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6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同时,不断从政治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多方面完善制度体系、改善法治环境、提升法治施行效果,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距离“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仍有差距,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仍然存在不足,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仍需加强。
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形式,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都能发挥一定的功能和价值。法律的有效施行有赖于道德的支持和保障,道德的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限制。生态环境保护中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可以相互转化,这种辩证统一关系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必须强化法律和道德的互相渗透、互相制约和互相保障,强化法律对道德的政治支柱作用和道德对法律的精神支撑作用。
1.环境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生态环境保护中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
生态环境保护中强调环境法治,就是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强化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以更好用法律准绳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其侧重法治体系建设。强调环境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道德觉悟,增强环境意识,用道德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行为,以提高环境道德自觉,其侧重的是思想道德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中,法治和德治都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但都不是万能的。比如,法律不能强迫人们拥有怎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继而形成社会所期望的环境观念。同样,德治亦不是万能的,比如,道德解决不了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的问题。我们逐渐发现,当环境法治和环境道德良好结合的时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面更易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只有坚持环境法治与环境道德相结合,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与德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所产生的治理合力,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更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充分发挥好环境道德的教化作用和环境法治的规范作用。法治首先应当是良法之治,这是法治的要求,环境法治亦是如此。但是,良法的标准,或者说良法的质量如何取决于社会道德的水平,具体说取决于道德所蕴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取决于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观念,失去了环境道德的教化作用,就很难在社会中形成对环境法治普遍认同的状况。因此,要充分发挥好环境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环境道德自觉,这是环境法治得以施行的社会基础。同时,要强化环境道德对环境法治的支撑作用。环境法治施行的效果如何,取决于社会公众是否具有高度的法治信仰,而这种法治信仰的培养,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道德是在吸收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包含了诸多先进的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其中包括环境道德等,应当加强环境道德观念在相应的环境法治体系中的体现,加强环境道德对环境法治作用的支撑。
同时,应充分发挥好环境法治的规范作用,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中,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实现国家政治职能以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等,继而形成良好的有利于环境道德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二是通过把环境道德原则具体化为法律义务,实现对公民道德行为的监督,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环境道德风尚。
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上,法治应当居于优先地位、主导地位,这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许多问题道德无法解决的现实所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这种作用的强制性作为保障,道德建设是很难推进的,更不用说形成先进的道德观念。所以,法律保障对道德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如果没有法律将德治所要求的理念进行约束和限制,全社会亦很难形成高度的环境道德自觉和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
3.加强环境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协同发展。法律是通过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表现为外在约束、他律;道德则表现为一种内在约束、自律,更多表现为一种舆论评价,没有强制性。二者的这种区别,决定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二者不可或缺。同样,在开展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时,也应当同时并举,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法律的道德内涵,不断提高道德的法治精神,既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与价值的教育,也要加强环境法治的教育和引导。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坚持环境法治和环境道德相结合,法德并举,使法治和德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使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最终实现美丽中国之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