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视角下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分析

2019-02-19 15:41
社会保障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医疗卫生医疗保险

曹 静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一、问题的提出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历久”是指自人类社会伊始就不得不回答什么是公平正义的问题,其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紧密相随;“弥新”是指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组织形式等的变化一直都在不断丰富着公平正义的内涵。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与传统社会相比有了较为明显的变化,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更突出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更强调政府在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应得权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1]而这些都不能用传统社会的公平正义概念来解释。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公民的权利“清单”也在不断拓展。其中,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就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具体来看,政府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相关职责可以从供需两个相互对应的维度进行理解:一方面是政府要向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例如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另一方面则是政府要设计医疗卫生服务的筹资制度,围绕这一职责便派生出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实质就是通过一种“风险共担”的方式来化解疾病可能给个人或家庭带来的风险。作为促进医疗卫生公平的重要因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嵌入”整个医疗卫生服务体制中的核心内容。实践表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疾病支出给家庭和个人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众所周知,世界上的医疗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可见现代社会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

包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福利供给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但世界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利制度设计又不尽相同,主要是因为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等相关因素存在差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发展战略选择也同样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产生了影响。主要的体现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城乡户籍特征,这也是广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则推行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等制度,两者之间最为重要的区别体现在筹资机制上,具体是农村合作医疗是由个人和集体共同筹资,而城市则是由国家通过单位筹资来进行分配。有研究将这种差别概括为“中国市民享有公费医疗,中国农民只得自费医疗”。[2]尽管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但作为以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是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极大地改善了社会总体的医疗卫生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这种变革也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城乡之间社会流动的加剧使得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经济和社会组织成长等因素使得劳保医疗难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城乡之间社会流动的增强使得大量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被城市的医疗保险网排斥在外。在此背景下,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险体系、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内容,而本文则主要是围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回顾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历程,不难发现,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之中,并且始终是整个医疗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既有学者基于社会转型视角,认为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社会化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成就。[3]如果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视角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演进历程实质上是一个不断走向更高层次公平正义的过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筹资的主体上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在保障对象上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目标,在原则上明确了通过缩小不同类型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来落实共享理念,即让每个公民都能从中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待遇。客观来说,在新时代,面对人民群众对于更好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公平之处。例如,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还存在一定差距。系统梳理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了解我国在医疗卫生公平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存在的不足,对于进一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正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全民医保为目标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从社会公平正义视角看,社会资源的分配功能应当使全体社会成员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无论其社会经济状况好或者不好,现代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法定权利来获得一些必需的社会资源,这也是现代社会正义同传统正义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之一。尽管社会正义理论所回答的都是如何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平等分配相应社会资源的问题,但学者们对于究竟应当平等分配哪些社会资源的研究却存在一定争议。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认为,应当按照平等的原则来分配政治权利;[4]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提出“可行能力平等”,认为社会正义理论所回答的是可行能力平等的问题;[5]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一书中提出资源平等主张,认为社会正义的相关理论所回答的是某种形式上的物质平等问题。[6]作为一项惠及全社会的医疗卫生政策和制度设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应当是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从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如果有一部分社会成员或者群体没有被纳入医疗保险的保护网中,而是主要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应对疾病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那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正义问题也就无从谈起,这种安排显然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相关原则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障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导致传统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难以继续,所以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具体来看,我国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建设就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重新编织起可以抵御疾病所带来的风险的安全网。围绕这一重要任务,完善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还是遵循了“城乡分立”的思路。

首先,在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方面,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一规定的涵盖对象还存在一些“盲区”,就城镇居民这一群体来看,一些无业人员、在读学生、个体工商户以及少年儿童等社会群体并没有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因此,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后2008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的参保范围界定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该意见进一步拓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其次,在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方面,以2002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为标志,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正式进入政策议程,2003年颁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和筹资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拓展。

相关调查研究表明,随着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的增长,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快速扩大。2013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将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在内,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人口已经占全部调查人口总数的95.1%,比2008年的87.1%提高了接近10个百分点,[7]比2003年的55.2%提高了近40个百分点。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年来总体的医疗保险覆盖率有了大幅提高,但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2013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在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口比例由71.9%提高到92.9%,城市在业人口参保率由80.8%提高到95.1%,非在业人口由47.1%提高到89.2%;在农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口比例由92.5%提高到97.3%;城乡低保或贫困人口的参保率由81.5%提高到95.3%。[8]2018年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信息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13.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可以说,我国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绝大多数群众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9]进一步来看,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的快速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使医疗保险安全网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效地缓冲了了疾病可能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相关实证研究揭示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的确能够减少一些灾难性医疗卫生支出。[10]此外,关于民众对社会公平感受变化情况的研究表明,近年来民众对公共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公平感受呈现出持续提高的趋势。[11]综合已有的相关研究结论,我们可以认为,由于人们能够切实从不断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获益,所以对公共医疗的公平感在持续不断地提高。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责任

按照现代社会正义理论的相关主张,从社会正义的实现主体上来看,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担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角色。从社会正义的分配原则上看,社会资源自身性质的差异决定了其分配主体以及分配原则的差异。具体而言,私人物品可以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进行分配,其中最为关键的分配原则在于“应得”,也就是人们的付出与回报要成比例,即“出价高者得”的原则;与私人物品不同的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则应当主要由政府来负责分配和提供,这里分配的关键在于平等,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资格得到一定数量的公共服务,这种分配与个人经济状况好坏没有任何关系,每个社会成员无论经济状况是否有差异都应该得到大致相等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这种区分也就意味着,如果相应的资源分配主体和分配原则等发生了混淆,一些负面问题就会随之而来。例如,如果将本应由政府按照平等原则分配的社会资源交由市场通过遵循“应得”原则进行分配,那么就可能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由于支付能力不足而被排斥在外,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从而导致公共物品的公共性持续下降,最终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公平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资源的总体分配机制同计划经济时期相比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从正义的主体上来看,上述资源分配机制的变化具体体现为政府与市场等机制在分配社会资源中的作用空间此消彼长,即在政府的作用空间被逐步压缩的同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变得日益突出。从理论上看,政府与市场等主体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遵循的是各自不同的逻辑,政府和市场等机制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是共同发生作用的。但近年来,由于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医疗的筹资责任更多地回归到了个人身上。在实际内容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这种责任变化问题体现在多个不同方面。沿着这种思路,如果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角度来看,医疗卫生领域的责任变化问题则突出地体现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筹资责任向个人转移”“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化引发社会流动性加强”等方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服务定位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较为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嵌入”到了“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体制中,并且这些制度结合在一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全国绝大部分人口在发生疾病时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费用保障”。[12]

市场化改革之后,我国的医疗卫生领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随着医疗卫生政策重心从“预防”到“治疗”的转移,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也开始有所下降。从需求的角度来看,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使得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政府在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上的作用开始有所下降。在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从根本上瓦解了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并使其经费来源出现了严重问题。在城市,单位制度的解体使得单位所承担的功能不断减少,医疗保险等从单位中剥离出来的相关功能迫切需要新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承接。国企改革中的下岗人员由于失去了单位的依托,缺乏相应的医疗保险;新经济社会组织快速成长,其吸纳的就业群体人数不断增加,而这些社会群体却没有加入相应的医疗保险以应对疾病可能带来的冲击;从农村走向城市的大量流动人口也同样没有被纳入医疗保险的保护网之内。1993年进行的第一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报告显示:在全部的被调查人口中,享受免费医疗的比例为15.50%,其中,城市地区为53.48%,农村地区为2.69%;享受部分免费医疗的比例为12.11%,其中,城市地区为27.75%、农村地区为10.96%;自费医疗的比例为69.86%,其中,城市地区为27.28%,农村地区为84.11%。[13]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给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了很大冲击,有69.86%的被调查人口无法加入医疗保险。2003年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报告显示:在城市的被调查人口中,30.4%的人口加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为44.8%;在农村的被调查人口中,9.5%的人口参加了合作医疗,79.0%没有任何医疗保险。[14]面对这些问题,政府通过制度的完善,尤其是通过强化自身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筹资责任来切实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共性。从20世纪末期开始,政府就开始围绕不同类型的社会群体着力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医疗保险体系。例如,为了建立健全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的医疗服务需求,199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02年开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成为医疗保险网建设的重要内容;2003年颁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旨在建立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从而将全部农村居民纳入医疗保险网;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建立能够吸纳城镇非就业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新医改的快速推进,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目标也更为清晰。例如,为了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200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府要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也就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以更好地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共性,在新一轮的医改中,政府还增强了自身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筹资责任,进一步加大了政府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投入以及支持力度。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随着政府筹资责任的加强,政府卫生投入所占的比例有了明显提高,个人的支出负担有了明显的降低。《2002年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显示,2001年卫生总费用达5150.3亿元,其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额为800.6亿元,占比为15.5%;社会卫生支出额为1236.4亿元,占比为24.0%;居民个人卫生支出额为3113.3亿元,占比为60.5%。《2017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卫生总费用预计达51598.8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额为15517.3亿元,占比为30.1%;社会卫生支出额为21206.8亿元,占比为41.1%;个人卫生支出额为14874.8亿元,所占的比例为28.8%。经过比较可以发现,从2001年到2017年,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筹资责任明显增强。

四、逐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现代社会,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依法有权利享有大致相等的公共服务。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看,衡量其公平正义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参保者能否从中得到大致相等的回报。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明确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别。改革开放以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也是按照城乡分开的思路展开的。从这一点推开来看,体制、城乡等差别是我国总体社会福利制度设计的一个特色。虽然目前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着重强调“皆有”,但当下的社会福利体系仍然是按照地区、城乡、职业人群来分类设计,在社会福利的制度模式上大同小异,但在服务质量、管理机构以及待遇水平上却存在明显差异。[15]这种地区城乡和部门差别也体现在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从根源上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上述差别主要是受到了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1949年以来,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建设尤其是医疗保险体制建设,一直都是根据城乡、所有制乃至就业状态的不同而分别设计和实施的。[16]不同类型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筹资方式上,更体现在报销比例和疾病保障的类型上。具体来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等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在报销比例标准、药品以及诊疗项目等类别上都有一定的差别。

从上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且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有越来越多的人从中受益,人们也的确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完善中形成了很强的“获得感”。但一个突出问题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加者并不能得到同等的对待,也就是很难从中获得同样的收益,这显然是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要求的。从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理论来看,对于一项旨在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政策来说,最为理想的状态应当是“无论收入、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从中获得大致相等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不同的社会群体从中受到了差别化或者不平等的对待,那么就意味着相关政策的设计和安排是不合理的,属于较为明显的“制度歧视”。如此,不同类型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差距问题也可以看作是不合理的“制度歧视”,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类型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分割运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际上是一种“多元分割运行的体制”。[17]这种分割运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使得不同社会群体从中受益存在差异,不能适应城乡之间大规模人口流动的现状,因而无法有效满足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从而影响了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此外,由于缺乏更高层级政府的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在地域流动上存在一些明显的限制,因而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相关调查结果表明,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比例为81.2%,[18]明显低于城乡居民,这就意味着,只有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才能对所有参保人员“一视同仁”,才能使所有参保人员都能从中获得大致相等的收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6年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旨在有效弥合不同类型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差距,对现有不同类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系统整合,从而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个地方也在着力推进该项工作,从实践上来看,经过持续努力,各项制度保障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各统筹区内不同制度的报销比例也不断趋同,这与各级财政逐步提高居民医保补助标准相关。[19]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1月,23个省份实现了全民基本医保3项制度(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乃至整个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20]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公平正义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原则和灵魂,正如著名学者罗尔斯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21]因此,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现代社会的一切政策设计都必须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既有政策就是不合理的,也就是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带有明显的“制度排斥”或者“制度歧视”色彩。公平正义是我国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始终遵循的一个核心价值原则,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正义也是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作为医疗卫生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样应当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并将其贯彻到每一个环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在此过程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发生了明显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变化。对于这种变化可以有不同的分析视角,本文主要是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视角来审视近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即该视角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实质是一个不断走向更高层次公平正义的过程。现代社会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同传统社会有明显的差别。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理论,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正义上的不懈努力体现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覆盖范围、责任主体以及获益程度等多个方面。其一,从覆盖对象上来看,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将全体公民都纳入医疗保险网络来缓冲疾病可能带来的冲击。相关数据表明,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有了大幅的提高,全民医保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其二,从责任主体上看,为了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责任主体上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既通过强化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筹资职责来切实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共性,又着力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来建立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三,从获益程度上来看,通过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切实有效落实共享的理念,也就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得到大致相等的回报。

近年来,经过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视角来看,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由于缺乏全国层面的制度顶层设计,各地的统筹进展以地方行政力量推动为主,不同的驱动力量影响着制度模式和经办服务的选择,追求的形式公平大于实质公平。[22]目前还没有在基本医疗保险逐渐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面向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差异化医疗保障。[23]在新时代,如何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如何积极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走向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进而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依然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具体来看,应当重点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继续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责任,不断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力度,进一步降低个人医疗卫生服务支出所占的比重。第二,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程,为实现更高质量的共享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之间的差异集中表现在筹资方式与筹资水平、补偿比例与报销范围等方面,[24]因此,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在系统的顶层设计基础上持续推动筹资方式等改革。第三,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报销范围,尽可能将一些大病纳入报销范围,从而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以有效减轻患者的医疗卫生支出负担。第四,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在社会流动持续加速的背景下,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结算制度,切实解决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间流动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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