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
租赁办公楼(厂房)分摊水电费是很普遍的现象,如何进行水电的分割有一定的讲究,操作不好会加重双方的税负。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乙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向甲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甲公司采用公用水电表方式,与乙公司分摊其租赁合约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
甲公司采取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甲公司按照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
1.代收代付水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其他应收款 4120
贷:银行存款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2.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 4120
贷:其他应收款 4120
1.代收代付电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12000
其他应收款 9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0
2.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 9040
贷:其他应收款 9040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其中,水费支出4120元和电费支出904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水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4120
贷:银行存款 4120
2.取得电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9040
贷:银行存款 904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两家企业在所得税上没有问题,但在增值税却遇到了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应补缴增值税,又因水费、电费没有做销售处理,属于未分别核算两项货物的销售额,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应按13%的税率补缴增值税1514元。
对此,纳税人应明白一个道理,对企业所得税而言,分割水电费,公告28号能解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问题;对增值税而言,分割水电费等并不是好办法,一个要补税,另一个不能扣税,对此纳税人应加以考虑,最好的方法是水电等按照销售处理,并且要分别核算水、电的销售额,分别纳税,这样对于双方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