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西方制度理性选择的基点及其对当代中国制度理性构建的启迪

2019-02-19 10:25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理性利益

肖 勇

(乐山师范学院 四川乐山 614000)

一、什么是制度理性

(一)什么是理性

对于理性,我们不能用现实的语言去领悟,如“做事不要冲动,要理性点”之类,而只能从哲学的高度去剖析它。在哲学层面上对理性有两种互相对立的阐释:一种是人本主义理性观;另一种则是自然主义理性观。

人本主义理性观认为,所谓理性就是人生而具有的、先天的一种为善的本性或者能力,它与人类同时产生,悄然无声地引导着每一个人的善行,如柏拉图的“理念”。他认为,“被人们感觉到的经验事物和现象世界纷繁复杂、变动不居,是不真实的,只是理念的某种歪曲的摹本和虚幻的影子,理念才是真实的存在,是现象界永恒不变的标准和范型,只有具备真正的知识或智慧,才能认识和把握理念。[1]25-26”

自然主义理性观则认为,所谓理性就是世界本身合乎规律性的东西,它悄悄地植入每一个人的内心并引导着他们的行为,任何人一旦违背它的旨意,就会受到它的制裁,如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逻各斯”的本意原来是指“词”和“话”,但赫拉克利特将其升华为自然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即“万物共同的普遍、尺度”,“是最高的支配力量,高于人间法律,所以是人定法的源泉和准绳。[1]18”西塞罗则是人本主义理性观与自然主义理性观相结合的完美主义者:他首先认为,“统治整个自然的是不朽的神明们的力量或本性,即理性、权力、智慧、意愿”[1]71这是典型的自然主义理性观;但他同时认为,“宇宙万物之中,只有人具有理性,人和神的第一种共有物便是理性,即正当的共同理性。[1]71”从而将人本主义理性观与自然主义理性观完美结合起来。

人本主义理性观与自然主义理性观,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互相对立、水火不容:前者把理性归结为人的天性;后者把理性归结为世界万物的本性,但两种理论却是殊途同归,均认为理性是一种天性,是一种合乎规律性的东西。

据此我们认为,所谓理性是指人类与生俱有的按照事物本身的规律性进行各种行为的天性和能力。它和非理性的主要区别在于理性以合规律性、普遍性为主要要求;而非理性则以偶然性、特殊性为主要要求。

(二)什么是制度理性

制度理性,顾名思义就是指具体制度所蕴涵的理性,具体而言是指具体制度所具有的理性空间和理性色彩。事实上制度与理性的结合在西方也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政治学自古希腊由亚里斯多德创立以后,其研究对象一直以国家为主。但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出现颠覆了传统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把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引向了行为主体。然而行为主义政治学一味强调所谓的“价值中立”,加上其“纯实验室”式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学偏离了现实的政治生活方向。1984年,奥尔森和马奇发表了著名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并提出了“组织和法律制度是政治生活的主导者”的新观点,进而重新奠定了西方政治理性中制度分析的作用。

西方著名经济学家莫里斯·古德里叶在其名著《经济学中的理性与非理性》一书中将制度理性归结为经济制度的连续性。我国学者张宇燕将其归结为一种制度的均衡状态,并认为寻求具体制度理性,非常类似于在多种约束条件下进行的一种“极值”求解计算问题。

据此我们认为,制度理性实际上就是特定社会中的制度设计与特定社会主体的行为选择的契合过程,但这一过程始终向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合理化”既有人类社会“共同性”的一面,也有特定社会“特殊性”的一面,两者缺一不可。前者如“合德性”和“合理性”;后者如“合宪性”和“合情性”。

二、西方制度理性选择的基点:平衡

尽管理性主义无论是在西方社会发展史上,还是在西方人文精神发展史上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人们却很少去反思西方理性主义选择的基点。其实我们只要一分析西方理性主义从古希腊到当代发展的历史脉络,就会发现:西方制度理性选择的基点从来就没有离开过个人与国家、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其博弈的结果就是个人与国家、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相对平衡。

纵观西方制度理性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其选择的基点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国家中心主义”,也走过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中心主义”,但最终在进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却开创了“国家中心主义”与“个人中心主义”的大融合,制度理性选择的基点放在了个人与国家、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上: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西方制度理性的核心:“国家中心主义”

徐大同认为,古希腊的整体主义国家观,就是要求“在处理公民个人与城邦之间的关系时,将城邦视为第一位,个人居于第二位;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个人只有融合于城邦整体,通过城邦的独立、繁荣与强盛,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1]21”

作为西方制度理性的起点,“国家中心主义”不仅突出表现在古希腊时期,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国家中心主义”也仍然是西方制度理性选择的基点,其代表人物就是西塞罗。他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偶然汇集一处的人群,而是为数众多的人们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1]67”而芝诺同样高度重视城邦的和谐与统一,认为“有助于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是伦理上的善德及其前提:智慧。[1]55”马可·奥勒留有一句至理名言:“理性动物也是一种政治动物”[1]58。在他看来,任何一个人的利益决定于他自己所追随的城邦政治制度的首领及其性质。

作为西方制度理性的历史起点,古希腊罗马时期制度理性选择的基点牢牢地固定在“国家中心主义”这一价值观念上面。这既有人类社会初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单个的人在大自然面前根本无法生存的无奈动因,更有人类社会对人类组织性、整体性要求的高度重视而主动进行的抉择。可以说“国家中心主义”这一制度理性的确立,既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也为人类社会各种具体制度的产生指明了方向。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制度理性的核心:“个人中心主义”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西方制度理性发端于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作为西方资产阶级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改变了社会价值的取向,一改欧洲中世纪长期占统治地位的神学世界观,十分强调对人的个性关怀,注意维护人的尊严,从而开创了强调自由平等及个人自我价值体现的一种崭新哲学思潮和世界观,把理性、个人自由及个人幸福追求视为人类社会最普遍、最永恒的本性。

1215年英国《大宪章》运动的结果,以法律和契约的形式确立了限制王权、保障民权的宪政理念。

而霍布斯在其代表作《利维坦》中提出,“人是国家的‘制造材料’和‘创造者’”“人创造了国家,是国家的原因而非相反。[1]157”

正是霍布斯的这种个人主义方法论将其与传统政治哲学家区别开来,进而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方法论基础;而“个人在逻辑上优先于国家”的核心理念也将霍布斯推向了“现代人之父”的历史宝座。

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洛克则第一次以自然权利为核心全面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进而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为“自由思想的始祖”[2]

卢梭则是对人民主权学说进行最为系统阐述和深刻论述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他将“主权”“人民”与“公意”三者视为一个整体,认为三者不可分割,从而最终实现了“主权在民”对“主权在君”的历史性转变,并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基础。

事实上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最终确定,两个显著的物化代表成果起着奠基石的作用:一个是美国的《独立宣言》;一个是法国的《人权宣言》。两个宣言均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明确宣告“人民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基本来源,至此“个人中心主义”价值观得以深入民心。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制度理性选择的基点:“平衡主义”——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西方制度理性选择的两个基点,“国家中心主义”与“个人中心主义”,虽然在西方制度理性发展的历史上呈现出一前一后的逻辑顺序,但当历史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西方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开始反思它们各自的缺陷,进而出现了将两者融合的新的制度理性的基点:“平衡主义”。

徐大同认为,西方制度理性“平衡主义”发展的起点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他指出:“德国的政治思想呈现出独特的调和性: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并行。无论是康德的伦理政治观,还是黑格尔的普通国家观,都体现着个人与整体、自由与权威的张力与冲突。[1]236”

事实上19世纪初的德国思想家们,基于对当时流行的英法“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及“消极国家观”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着力倡导一种强调个体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相互融合的新理性。这是一种具有深厚历史感的制度理性,如康德的“道德法则”,就高举制度理性的大旗,重新确立了道德理性与政治制度的统一。而黑格尔的“绝对理念”同样高举伦理精神的红旗,将国家与伦理、个人与家庭、社会统一起来。

而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面临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的抉择问题,已经不能完全无视过度自由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许多学者,如英国的格林和密尔、美国的威尔逊和托克维尔,均认为只有通过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才能克服自由放任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而缓和各种社会矛盾,推动资本主义迈向新的高度,这就是所谓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事实上“新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的主要差别正是在于“新自由主义”认可国家干预职能的扩张,并重新界定了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社会合作”这一崭新制度理性。

至此,西方制度理性选择的基点已经牢牢地固定在了“平衡主义”之上,这种平衡将个人与国家、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完全融合在一起。在这种“平衡”中没有任何偏向,也没有任何例外,对任何一方的过度偏爱或者歧视均会受到“宪政”的制裁。托克维尔认为:“民主的潮流虽然势不可挡,但民主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如果民主社会中人们的自由面临威胁,就必须采取措施加以防范。[1]209”而格林更是提出了衡量一个社会自由程度的新标准:“一个社会中自由的增长不能以国家权力的减少为标准,国家权力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损害。[1]325”因此,“一个关心全体公民福利的、积极作为的政府是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的。这样的政府就是好政府,这样的国家就是理想的国家。[1]325-326”

三、西方制度理性选择的基点对当代中国制度理性构建的启迪

(一)制度理性不可能被人为地设计出来,而只能在一定土壤上生长出来

纵观西方制度理性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虽然在西方制度理性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不缺乏制度理性设计的大师。如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文艺复兴时期的霍布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密尔等等,但这些制度理性设计大师们并没有将他们的制度理性束之高阁,或者只是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而是将它们融入到现实国家和社会治理当中,通过丰富的现实实践让制度理性生长出来。如果没有这些丰富的现实实践,如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治理,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国家治理,英法美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美国罗斯福总统的“百日新政”等实践,西方制度理性即使设计得再完美,也不可能在这些国度开花结果。

而在中国,已有的制度理性发展脉络自然也给出了深刻教训。没落的晚清虽大势已去,却依然存有幻想,希望借西方制度理性的外壳,而不是真正的宪政改革来起死回生,苟延残喘。结果钦定宪法成了历史的笑柄,大清江山的崩溃也只是时间早晚而已。而1919年开始的“五四”新文化运动,虽有西方文艺复兴及启蒙运动的声势,但其却只是成为了当时少数文化先驱者们为民代言的一时鼓噪,现实中的诸多“狂人”并没有因鲁迅的“呐喊”而获得新生,倒是“孔乙己”似的传统人物们依旧过着按部就班的生活,那怕这样的日子永远也看不到希望。因此,民主与科学两大“先生”由于没有深入民心,很快成为现实中的过眼烟云,被人遗忘。中华大地依旧没有丰富多样的制度理性实践平台,自然制度理性也不可能在中国生根发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本身已为创立制度理性的实践平台奠定了制度基础。虽然建国后我们一度没有把握好这个实践平台,错失了几十年大好时光,但改革开放后中国却走向了全面实践制度理性的阳光大道。其中,经济体制改革的丰富实践就是当代中国经济制度理性生长的摇篮。

经济制度理性虽然必须存在于现实各种具体经济制度之中,而具体经济制度又有本质性差别,但这仍然不能排斥各种经济制度具有共同理性,如自由,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创新等等。建国后,我们虽然模仿前苏联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这一制度不可不说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制度,但其短板也十分突出,那就是缺乏让这种制度长期孕育的土壤,其内在的制度理性根本无法生长出来,只有靠行政命令来强制推行,其结果可想而知:应有的理性不能生长,异化的弊端到是生长迅速,僵化、效率低下、创新力低等非理性肆无忌惮地吞噬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肌体。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让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者领悟了一个真谛:再美好的制度设计如果没有现实的土壤加以培育,制度理性之花是无法绽放的。这一反思直接导致了“黑猫白猫论”的产生:只要能让制度理性开花结果的都是“好猫”,由此,从农村到城市的全方位经济体制改革让经济制度理性的生长有了肥沃的土壤基础:多元化的经济成份让作为主体的公有制与其他经济成份有了平等、公平、公开竞争的舞台;而平等、自由、有序的竞争又让契约精神开始在民众心中扎根;法治化、市场化、透明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最终让创新成为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永恒动力。曾几何时,“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惰性成为每个中国人心中挥之不去的伤痛;而如今“拼搏、奋斗、敢为天下先”的深圳精神已开遍中华大地。短短四十年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让世人刮目相看,同时也让“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中国发展战略之路更加深入民心。

(二)制度理性生长的焦点在于个人与国家、公民与政府的利益博弈

制度理性的生长虽然也是一个自然历史进程,但由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均非遵循自然历史进程,因而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理性的生长就不能遵循西方制度理性发展的脉络,而只能借鉴其发展成果。

就西方制度理性发展的历史而言,无论是“国家中心主义”,还是“个人中心主义”,其实都只是顺应西方社会发展特定时期需要的产物,虽说它们的出现均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但各自的缺陷还是十分明显的:“国家中心主义”过于强调国家和国家利益,虽然没有彻底否定个人和个人利益,但强调个人只有通过集体才有存在的价值,强调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顺从国家利益,因而在短时间内“国家中心主义”这一理性尚能为人们所接受并付之实践。但一旦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其深入民心的程度就会大打折扣。可以说罗马共和国时期人们对自由的渴望程度,远远超过古希腊时期就是一个明证。

反之,“个人中心主义”过于强调个人和个人利益,虽然也没有否定国家和国家利益,但强调国家是个人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即使国家利益在呼唤个人的牺牲,进而将个人与国家、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对立起来,如美国的“民间枪支管理”博弈就是典型例证:一方面成年公民拥有防身性武器是美国公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频繁发生的公共场所枪击事件又在时刻威胁和侵犯美国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因此,“持枪”还是“限枪”表面上是枪支管理问题,在背后却是“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场博弈,维持现状的结果恰恰是当代美国制度理性核心“平衡主义”的呈现。

事实上我国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正是一场在中华大地上成功上演的“个人与国家”“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大博弈:“国企改革”博弈的是“国家经济利益”与“个人经济利益”,“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博弈的是“集体经济利益”与“个人经济利益”,“福利制度改革”博弈是“国家长期利益”与“个人短期利益”,“人事制度改革”博弈的是“国家管控”与“个人自由”,“市场化改革”博弈的是“国家管控”与“企业自由”,如此等等。伴随着这场大博弈,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所固有的一系列制度理性,如“强调国家,淡化个人”“注重整体,忽视局部”“重国家管控,轻市场调节”“突出长远利益,回避短期利益”“重一致,轻差异”等等,慢慢开始向市场经济制度理性转化。但这种转化并不是弃“国家中心主义”而独独选择“个人中心主义”,而是在吸取当代西方经济制度理性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平衡”:“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选择”将国家、组织、企业、个人等主体均视为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治理手段多元化的选择”将管控、自由、合作、协商等统一起来,在治理手段上不再采用任何偏激管控方式;而“治理结果的平衡化选择”则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融合起来,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优化配置。这就是当下中国各项制度理性选择的目标:“平衡主义”。

可以预计的是,这种“平衡主义”制度理性的选择,不仅突出体现在当下中国经济制度理性的发展上,而且也必将在今后中国政治制度理性、文化制度理性及其社会制度理性的发展上大放光彩。

(三)在缺乏理性传统的环境下构建制度理性,需要高度重视训化的培育功能

制度理性固然完美,但其也有致命的缺陷,就是其带有纯天然的工具理性后遗症。一旦我们忽视了价值观念的重塑,即使制度理性本身再完美也无法真正开花结果,这就好比把一台上百万的钢琴交给一个音盲去弹奏,他即使使出全部本事也只能弹出让人无法欣赏的杂乱噪音。

因此,制度理性的生长固然离不开制度理性的实践平台,但同样也离不开作为制度理性践行主体—人的自我训化行为,正是无数次制度理性践行主体的自我训化行为,才能让制度理性深入每个主体的内心,进而转化成其自觉的理性行为。

训化,区别于驯化。驯化,按照360百科的解释,指“将野生的动物和植物的自然繁殖过程变为人工控制下的过程。”可见驯化指的是人对动植物,特别是对动物的强制性训练过程,其目的是让动物服从于人的意志,如牛的耕作,马的驮运,马戏团动物的表演,等等。而训化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独行传·范式》:“嵩在阿里,正身厉行,街中子弟皆服其训化。”其本意是指教化、训诲,即先哲对子弟的教诲、教育。

而在制度理性的生长过程中,训化被引申为制度及其环境与人的互动过程,其中主要表现为制度及其环境对制度理性践行主体的影响和感化过程,类似于道德的内化过程。如两位公务人员,假定其工作能力相当,其他条件也基本相同,但其中一位靠行贿领导得以实现职务晋升;而另一位遵纪守法,没有实施贿赂行为,结果没有获得职务晋升的机会。那么这两位公务人员在工作中还会践行“合宪”的制度理性吗?答案是肯定不会。因为在违法的人看来,只有靠歪门邪道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和好处,他会把“合宪”理念抛于九霄云外;而遵纪守法的人则会放弃对“合宪”理念的信仰,因为他循规蹈矩的结果是名落孙山,“合宪”理念并没有给他足够的坚持勇气。如果现实制度容忍这种情况频繁发生,就必将对公务人员产生一种反向训化作用,进而让人们逐渐远离“合宪”理念,这也正是许多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对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根本原因那怕是只有一次容忍,它也会动摇“合宪”理性的根基,动摇民众对宪政的敬畏感和尊重感。

因此,只有让违法者受到制裁,守法者获得褒奖,我们现实的制度理性——“合宪性”才会深入民心,开花结果。

再如我国社会中的诚信问题,本来借钱还钱天经地义,结果在我们现实社会中居然出现了债主给债务人送礼央求债务人还债的滑稽情况。有此一态,诚信理念如何才能生长?“征信制度”的建立,把每位公民的征信状况纳入监测范围,并随时对社会公布公民在银行信用、法律信用、商业信用、人际信用等诸多方面的“合德性”的实时状况,让守信者成为道德楷模,让失信者步履唯艰。如此一来,依靠制度理性对公民的直接制约,“合德性”这一理念才逐步在中华大地上扎根,进而迅速生长。在这一过程中“守信”与“失信”的博弈结果直接决定了“合德性”这一理念的发展方向和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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