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使用中的“先发制敌”探析

2019-02-19 10:25王明明曾欣欣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先机警务武器

郭 林,王明明,曾欣欣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反暴恐斗争已进入比以往更加复杂、更加尖锐、更加激烈的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尤其是涉枪、涉爆、涉黑犯罪日趋突出,警务执法行动中武器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客观上增加了警察执法风险。在此背景下,在法律规则指引和警务实战行动中反复形成的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规范和行为习惯,就犹显举足轻重。现代国家莫不将最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赋予警察,以便警察在应对暴恐刑事犯罪时,能够依法、主动、果断使用武器。这也是世界警务改革的大趋势之一。

两军相争勇者胜,两勇相争智者胜,两智相争先发者胜。在警察执法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当下,如何以反暴恐犯罪斗争和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任务为制高点,以理性正视武器使用存在的困难、困惑和困境为切入点,以准确把握武器使用与法律法规有效对接为关节点,以全面提升警察武器使用能力和水平为核心,主动契合合法、规范、安全、有效要求,逐步根除警察武器使用中存在的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不善用武器等突出问题,实现期望效果最大化、附带伤害最小化,避免和减少错用、滥用武器情形发生,减少和规避执法风险,实现武器使用实质公平的法治价值诉求,达成运用标准与法律要求同步化?这些问题是警务执法公正性、合理性、合法性研究的重要方面。解决上述问题,从战术上讲,谋求先发制敌是一条重要途径。

二、武器使用中“先发制敌”的内涵

《汉书·项籍传》写道:“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意即使己方处于主动进攻的有利地位和态势,而迫敌、制敌于被动防御的不利地位和态势。这是军事上常用的一种作战策略。在《左传宣公十二年》中有“宁我薄人,无人薄我。……先有夺人之心,薄之也。”的论述。“薄”通“迫”,迫近、接近之意;又通“博”,搏击、拍击,可作接近、迫近、逼近、打击、进攻之意理解。先发制人可以先造成声势,破坏敌之士气,挫败敌之企图,所以要先下手。“制人而不制于人”是孙子兵法作战指导原则的核心。孙子认为,作战指导原则的灵魂就是夺取克敌制胜的主动权,它是一切军事行动的自由权,堪称军队“命门”之所在。孙子认为,谁深谙此道,谁就掌握了克敌制胜的主动权,谁也就能将自己的军事潜能淋漓尽致地挖掘、发挥出来,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所以说,先发制人是实现“制人而不制于人”战略和战术意图的重要先决条件。达成作战行动的先决性、突然性、进攻性和运动性,是孙子所认同和推崇的作战原则,从战术上来看,要实现“制人而不制于人”意图和目的,则必须充分灵活利用先发制人的特点和优势,促使、诱使敌方按照我方的意图和计划行事[1]。

先发制敌包括主动出击与抢先行动两层含义。其一,主动出击,即要有积极防卫的待发意识,抓住一切有利战机,争取主动,在敌之犯罪阴谋还处于预谋状态时,抢先将其扼杀于萌芽之中;在敌犯罪阴谋已备欲施而未施时打早、打小、打了,在敌之犯罪阴谋已实施但暂未得逞时,抢抓战机,主动收网。其二,抢先行动即在掏枪、据枪、瞄准、击发等一系列技战术都要快速、精确,都要抢在敌之前,争分夺秒,先敌开枪,精准枪击,首发命中。先发制敌,绝非单纯的射击技战术、武器装备、天时、地利等方面的对敌优势,更非简单的时间和空间上先敌进攻。它是将一切有利因素和条件有机地融为一体,统筹协调,合理规划,在科学运用上先于敌而制造出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决定性意义的胜敌之因、制胜之道,这就是先发制敌的特质和本质,也是武器使用取得胜利的必须条件。

与无谓冒险、莽撞蛮干不同,先发制敌是积极、主动处置危机的一种手段。它以彻底、有效驾驭警务执法行动为前提,是警察避免伤亡的关键要素之一,是争取战斗主动的重要条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战斗的突然性、进攻性、运动性,体现了对警务执法行动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实质。它既是警察必须秉持的行动理念、奉行的现实价值和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打有准备之仗作战思想对警察的时代要求,也是提升警察合法、规范、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器核心能力和整体合力的关键[2]。它不仅对武器使用能够给予法律回应与指引和实质性补充与修正,还具有重要的战术指导意义,必须一以贯之,从而对警察具备一定的惯性约束力,并落实于行动全过程。它做得越全面、越深入、越准确,标志着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知与行的统一程度越高,行动的针对性越强,成功的把握性就越大。

三、武器使用中强化“先发制敌”的要领

(一)强化待发意识,优化作战预案

敌情意识、自保意识等积极防卫的待发意识,已被赋予了“主动进攻、先发制敌”崭新的时代内涵。要充分认识主动进攻、先发制敌思想对武器使用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最危险、最困难处着手,从险料敌,超量估敌,提前做好高效的武器使用准备,视觉、听觉、嗅觉等感官上都随时保持高度运作状态,特别是对可能使用武器的对象、时间、地点、条件等做出进一步预测,判明关系,对危险实施多维、立体控制,争取主动,增大执法安全系数。同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相关条款为法律依据,尤其要掌握好武器使用的条件、时机、程序,以及不得和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深入系统学习和内涵研究。只要符合武器使用的条件,具备使用武器的情形,就要主动、敢于亮剑,果断使用武器。对严重暴恐犯罪分子,遵循力求致伤不致死和对个别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把握先机、准确予以击毙原则,达成战斗的主动性、突然性和果断性,始终保持对暴恐刑事犯罪活动严打高压态势。

先发制敌,是战术分析与预案设计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进行战术分析、拟定行动预案中,应着眼于枪战特点和不断变化发展的形势,坚持“主动进攻,先发制敌”指导思想,凸显预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科学预测警情,充分估敌,因案施策,因人定谋,制定出严谨、周密、具体可行的多套预案,未雨绸缪,以应对一切隐含在无可预知的潜在威胁。预案中应明确:(1)对执法对象的主客观条件(犯罪性质、犯罪工具、反抗意识、反抗手段等)、执法对象和执法主体赖以开展活动的介质(时间、地点、环境等)、执法主体的主客观条件(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战术素养、战术装备及技能特长)进行定性定量的战术分析与论证。(2)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地细化、量化可以使用武器、不得和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使用武器的枪型、战机、程序,复杂场所使用武器时的角度、距离、范围、时间和火力强度,并有相关法律法规作支撑。(3)在明确提出、重点强调使用武器的条件、时机、要求、目的的同时,不拘泥于某一种处置方法或处置模式,适时出枪,先敌开枪,随时进行火力压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景、实兵、实战预案演练和战术战法推演,通过演练论证和实战检验,不断予以修正、完善预案的等级化管理。

先发是手段,而制敌才是目的。要想实施先发,达到制敌目的,必须掌握准确情报、确有取胜把握。对情报的获取、分析和判断是先发制敌的重要前提。大量准确、及时、可靠的情报,是为预案制定提供量化数据和状态信息的源泉。没有广泛、有效情报的支撑,预案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优势,努力扩展、延伸情报触角,全方位、多渠道、网格化开辟、拓展情报来源渠道,海量获取深层次、高质量、预警性和内幕性情报信息,深度经营、科学研判,着力构筑和凝炼集系统完备、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灵敏高效于一体的情报网络体系,确保先发制敌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高效性[3]。

(二)抢占先机,快速出击

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先发要攻敌不备之处,《孙子兵法·谋攻篇》有“以虞待不虞者胜”之说,意即有准备的一方去攻打没有准备的一方,胜算的几率会增大很多。这说明先发制敌的时机要选择在敌还未准备之时。先下手就是趁敌未加戒备,或还没有做好相应准备之际,趁虚而入,乘势而为。因此,这样的早动是争取主动的有效方法之一,必能得先机之利。

武器使用的先机在于先于敌制定出战胜敌方的正确策略,是利于我掌控全局、瞬间制敌、一举获胜的最佳时机、关键因素和重要环节。先发制敌即是将这一策略在适当之机付诸实施。武器使用的先机便是隶属于自然规律“因”的部分。谁先、谁能把握住、控制住“因”为己所用,谁就占有武器使用的战机,占据行动主动地位,掌握行动主动权,进而催生出与之相应的“果”,战胜敌方,赢得胜利。有因才有果,有果必有因。占得先机,是首要胜敌之因,且其象万变,无定象可循。看似先发,实则已为敌之后;看似后发,实则已为敌之先。取战律之先,而非战象之先,实为战之本也。简而言之,占得先机,就是运用警务执法行动的规律和特点,制造出战胜敌人这一“果”之“因”。因此,需要树立和根植强烈的先机意识,在法治视域下,应从系统化、程序化、简便化三个方面对警务执法行动具体情况作系统归纳、迅速分析,而后进行准确判断,再行巧妙诱发、积极创造、精准捕捉、合理利用各种稍纵即逝的瞬时战机、偶发性战机,瞬间识别,临机应变,缓兵待机,择机而动,相机制敌。不仅要“知敌之机”,还要“藏我之机”,并适时地“用我之机”,因情施变,抢先施变,以达成对各类暴恐犯罪目标的的瞬间制敌。

《孙子兵法》中有“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的论述。大凡用兵作战,先发制人贵速,主动攻击贵速,捕捉战机贵速。当敌处于不虞之时,我当乘机以迅雷不及掩耳、疾电不及瞬目之势,主动出击,速战速决,便能势如破竹,稳操胜券。若我抢占了先机但未及时利用而错失良机,敌就会乘隙以反制我或者闻风而逃。因此,先发制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先下手”问题,它是建立在“快”这个核心基础上、以早动争取主动的战术谋略。我们所谓的“快”,是以获取情报快,传递分析快,核实反馈快,决策行动快“四快”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立体的快[4]。它能造成敌之心理错幻觉、认知模糊偏差、判断错误,进而打压其反抗的时间、空间,降低其反抗的意识、能力;同时,也能强化警察自我保护和协助掩护意识,增强使用武器的信心决心和预警能力,提高技战术的机动性、安全性、防护性,补齐短板,特别是有利于抓住最佳战机,果断出击,快速反应,战术得当,相机制敌。先发制敌,必须当机立断,速战速决,方能先中求块,快中求好,好中求胜。

(三)先敌开枪,精准枪击

警察作为国家政权的暴力工具,依法使用武器,是职业角色的必然要求,是制止暴恐刑事犯罪的最高武力强制手段,具有特定的指向性、严格的规定性、鲜明的目的性和直接的暴力性,其首要目的,就是在必要时迫使犯罪嫌疑人终止犯罪行为或丧失犯罪能力[5]。警察作为武器使用主体,从条件、要求、程序到结果运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不得越位、错位。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警察依法使用武器,既是法律法规要求,更是职业需要,如果对暴恐刑事犯罪放弃武器使用权力而造成不应有或本可避免而没能避免的损失,则是失职,严重的甚至是渎职。

警务执法行动,要求在规制警察武器使用的同时,应赋予警察开枪的自由裁量权,强化紧急情况下具有决定是否开枪的绝对权,尤其是先敌开枪、直接开枪等重要关键环节。对此,应确立严格的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等原则和事后审查机制,明确条款细则,为规范先敌开枪、直接开枪行为设计出配套的评估和检测机制,对其进行行为评价和责任追究,限制和防止警察开枪权的泛化、滥用。只要进入实战,就能避免和减少是似而非、模棱两可的概念推理、认识偏差和预判失误,在时间和空间上抢占制敌先机,发挥、创造、扩大和巩固优势,先敌开枪、直接开枪,以快制快,先声夺人,做到敌快我更决。武器使用的效果好坏不仅与技术水平高低有关,还取决应对状态是否对称。主动主击是有备在先,积极应对,被迫还击则是仓促应战,盲目被动。特别是在与持枪犯罪嫌疑人的突发遭遇战中,往往是谁先打出第一枪,谁就占据了主动,占据了先机,心理上就占据了。有时双方几乎同时拔枪,但谁能先打出第一枪,对决定战斗格局甚至有着一锤定音的潜在作用。

因此,要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警守法目标和武器使用实质公平的法治价值诉求同步化,根植于警务执法的行为自觉当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严格法定程序,规范用枪行为,正确处理武器使用合法、规范、安全、有效之辩证关系,克服武器使用中存在的“惰性”思维,规避和减少关键时刻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不善用现象和错用、滥用武器情形发生,在遵循“期望效果最大化”“附带伤害最小化”原则基础上,做到准确掌握法律法规,快速研判现场警情,果断、合法使用武器,全面落实执法程序、执法步骤、执法规范,平衡“最低使用暴力”与保持“威慑力”两大要点[6],在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处置表达具体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个人事件,保持真诚、开导、感化、忍耐和必要戒备的同时,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做好矛盾“瞬间转化”的心理、行动准备,正确处理好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旦出现武器使用的情形,符合武器使用的条件,就应主动、坚决、果断、首先使用武器,适时出击,将风险降至最低,提高执法安全度,实现运用标准与法律要求同步化。

不动则已,动则必胜,是先发制敌的宗旨。先敌开枪,精准枪击,首发命中,“一举定乾坤”最为重要。精准枪击是武器使用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思维和理念,由精心组织与指挥、精准侦查与枪击、精确机动与保障等作战环节构成。

我们要针对武器使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作战力量多元、作战节奏快速、作战过程短暂、作战现场复杂、作战情况多变等特点和要求,围绕精准枪击决策筹划的核心环节,围绕精炼、灵活、快速、高效的要求,按照简明、实用原则,优化指挥内容、指挥程序和指挥机构编成,精简指挥环节与层级,构建网络化、扁平化指挥体系,科学定位参战单元职能权限,缩短组织与指挥周期,确保组织与指挥、侦查与枪击、机动与保障等作战环节之间的整体协调,彰显精准枪击对目标情报保障需求,确保信息获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突出对枪击目标的快速捕捉、精准定位、适时处理,合理构建纵深梯次配置、功能优势互补、具有体系优势的先发制敌行动体系,为精准枪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7]。如人质解救行动中,可主动寻找、积极创造、精心捕捉、善于利用空间转机和时间空档这两个转瞬即逝的最佳战机,明确弹着点和击发时机,达成狙击手间的默契配合,随机应变,在需对劫持者实施瞬间制敌时,即可先敌开枪,精准枪击。

1.1 一般资料 选取自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收治的80例糖尿病肾病患者为研究对象,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将其分为A、B两组,每组40例。A组中,男性21例,女性19例;年龄21~60岁,平均年龄(40.5±5.1)岁。B组中,男性20例,女性20例,年龄22~60岁,平均年龄(41.5±5.1)岁。患者均为糖尿病肾病Ⅲ~Ⅳ期患者,血糖暂未应用胰岛素控制。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本研究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患者及家属均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结语

先发制敌是打有准备之仗作战思想对武器使用的时代要求,更是提升警察合法、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武器核心能力和整体合力的关键。在此视野下,警察要力求占据制高点,把握交汇点,找准着力点,促进武器使用与法律法规的有效对接,达成运用标准与法律要求同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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