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常见问题诊断

2019-02-19 07:14襄阳市审计局
审计月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调用抗旱防汛

◆熊 刚/襄阳市审计局

防汛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直接关系着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各项防汛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近日,在对某地防汛物资储备的审计中,发现一些防汛物资在储备、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亟需各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汛抗旱储备物资调用、使用不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规定,防汛物资未经各地防办、防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审计发现,防汛物资储备单位存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防汛抗旱储备物资调往其他单位或本单位建设项目中使用,擅自将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出租、出借和应急物资调拨手续不完善等问题。由于大多数物资储备单位没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其应急物资调拨与使用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缺少规章制度和规范程序。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其调拨程序与现有的应急管理体制关联不够顺畅。

(二)违反规定擅自报废、处置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审计中发现,部分物资储备单位在报废处置防汛抗旱物资的过程中未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储备单位向防办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储存年限、报废理由、处理方式和残值回收办法。防办进行核查后作出批复,处理物资所得款项交由防办用于更新防汛物资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的中央物资,仓库要组织清产核资,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防汛物资储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以后才能处置所储备的物资,并按照规定的渠道上缴处置收入。

(三)账实不符,仓库物资台账与财务账数量不符。在应急抢险的过程中,上级防办根据险情发生的严重程度和增强某一地区防汛抗旱处置能力的需要,在所管辖的区域内会对防汛抗旱物资进行应急调配。参照《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可申请核销。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审计发现,部分物资储备单位仅仅是对调入的物资进行了仓库物资台账的数量登记,对于不需要返还还有使用价值的物资由于缺少购入发票和物资价值评估的程序,财务账未进行增加资产的账务处理。导致防汛物资账面数量与实际数量存在较大差异,为防汛抗旱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筑牢防线。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尚未制定专门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这也为审计的定性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计查出的问题只能参照《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为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确保防汛抗旱物资在防汛抗旱救灾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注重“源头治理”,通过进一步规范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把制度的“笼子”扎牢、扎密、扎严。

(二)严肃追责、惩前毖后。按照规定,防汛抗旱物质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质,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各级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为有效遏制擅自调用行为,确保防汛抗旱物质安全,要加强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严肃追责问责,要突出从追究单位的责任向追究“人”的责任转变,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以达到审计整改的应有效果。

(三)合理储备、规范调用。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储备物质种类和数量,加强日常保管养护。每年汛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汛抗旱物资的质量进行检查,汛后及时对库内物资进行系统全面的清理,将账、卡、物核实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储备物资调用、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参照《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执行,杜绝越权擅自使用、处置防汛抗旱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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