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的侦查模式变革

2019-02-19 03:30何勇军田显俊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嫌疑人证据

何勇军,郭 蓉,田显俊

(1.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2.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随着全球计算机水平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云计算、物联网和网络通信等新技术将信息实现数据化,并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被记录、被分析、被处理、被分享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1]。这种井喷式的数据增长和丰富的数据形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少的方便,但是也使得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和作案方式变得更加智能化,产生的作案结果的危害也更具破坏性。虽然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在侦查工作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面对当前大数据背景下的犯罪形式,传统的侦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变革[2-3]。由此看出,大数据时代不仅方便我们的生活,也“丰富”了犯罪的手段,因此必将促进侦查模式的变革。大数据可以为侦查活动提供更宽的思路,提高数据信息处理的速度,丰富犯罪情报研判的手段,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变革迫在眉睫。

一、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概述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有传统侦查手段显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传统侦查模式主要是依靠人工收集和储存犯罪的相关信息,其技术手段落后,对于案件的侦破往往依靠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和办案能力[4-5]。办案人员通常都是案发之后才开展侦查,常处于被动的侦查状态,并且不能复制犯罪现场的物品,只能在现场采集相关的案件信息。但是随着大数据侦查技术的发展,将一改侦查人员和犯罪分子信息获取不对称的情况,通过大数据获取的客观证据将成为主要的破案证据,而传统口供也逐步成为侦查人员破案的辅助证据。

(一)对传统侦查模式的反思

对于我国的传统侦查模式,主要是采用传统方法对案件信息进行储存、提取、分析和研判[6]。传统侦查是以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勘察为切入点,在侦查思维上是以被动侦查为主,侦查工作往往是在案发之后看展,偏重于事后侦查和事后打击,在侦查逻辑上,是依靠因果逻辑关系从犯罪的结果去侦查犯罪的原因及对象。虽然传统侦查模式具有一定的现实效果,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想继续沿用传统侦查手段还是显得不够合理。传统的侦查科技含量不高,侦查的技术手段单一,加之信息不对等,侦查时对信息的处理主要是依靠侦查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加之现有的很多案件越趋复杂,这种靠主观判断的侦查效果不是很明显。此外,传统的侦查理念是“口供中心主义”,有时候迫于案件侦办的压力,就会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形。因此,面对当前多样化的犯罪手段、更具影响力破坏力的犯罪后果的形势下,传统侦查模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随着科技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大数据侦查为主的侦查模式必将成为中坚模式。

(二)大数据平台下侦查模式的内容

大数据侦查模式是依靠云计算、物联网和网络通信等新技术建立起来的,该模式是利用大数据相关平台,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侦查人员通过大数据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侦查,进而快速的查明事情真相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是一种高效破案的侦查手段[7-8]。由此看出大数据侦查模式的特点是主动性的、预测性的和全景性的。

首先,通过大数据侦查模式的前期预测功能,达到对犯罪行为处在预谋阶段的侦查目的。预测功能一方面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大量分析之前的犯罪数据,侦查机关能够掌握案发高风险地区,进而可以对这些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并部署相应的警力;另一方面利用大数据分析得到的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能够实现对高危人员、重点人员的实时监控;此外,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的相关性建模功能,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聚集场所进行犯罪行为预测分析,实现案发的前期预测侦查,例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商场等[9]。其次,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犯罪行为实现事后侦查。在犯罪事件发生之后,对案发信息的获取就不单单从案发现场的侦查,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整个案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提取、分析,从而确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追踪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路径,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精准定位[10]。其中事后大数据侦查破案的核心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得到大量的案件信息,这些信息就包括案发现场的音频视频资料、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一标三实”信息、人员轨迹信息等等。侦查人员通过这些案件信息可以迅速确定违法犯罪嫌疑人,锁定证据并将其抓获。

二、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变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侦查模式的变革是执法环境的客观要求

第一,侦查模式变革是犯罪形势的客观需求。在大数据时代下,犯罪形势复杂多变,传统侦查模式急需改革。当前犯罪严峻形势主要表现在犯罪事件增多、网络犯罪数量剧增、犯罪影响力破坏力增大、新型犯罪手段多样等。此外,在大数据环境下,人们的生产生活都需要依靠信息通讯设备,当我们在享受信息设备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关于我们生活的一切数据都将被记录,从侦查的角度来说,这些记录都很有可能是案件侦破的线索。由此可见,在大数据环境下,如果我们继续依靠传统的侦查模式,新的多变的犯罪形势将很难被控制,侦查机关很难对新的犯罪类型特别是网络犯罪进行有效侦查,加之犯罪案件数量的剧增,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效率、改变侦查理念、转换侦查手段已是当务之急。

第二,侦查模式变革是案件侦破的客观需求。侦查的主要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清案件真相、抓获犯罪嫌疑人,然而现如今的犯罪手段、犯罪工具和反侦查技术逐渐升级,这对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新的困难[11]。所以侦查人员在面对比较复杂的案件时,压力巨大。此外,还会由于案件的证据种类单一,缺乏有效的客观证据,造成证据失效或者证明力不足,从而使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除此之外,在传统侦查中,犯罪信息主要是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但是在当下的新型犯罪中,比如网络犯罪,违法犯罪人员不会留下痕迹物证,犯罪信息的记录和存储是以网络数据的形势,如果侦查人员不能收集到这些数据信息就无法实现案件的侦破。依靠大数据分析得到大量的数据,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有效收集犯罪证据,以各种客观证据为基础,侦查人员甚至可以再现犯罪现场,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罪犯,在侦查中运用大数据有助于把握案件侦查的主动权,也有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

第三,侦查模式变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必然要求。伴随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等冤假错案浮出水面,以及我国在2013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无论是媒体还是公民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12]。由于现有侦查方式单一,侦查理念滞后,侦查人员往往面临较大的办案压力,当侦查陷入瓶颈时,就可能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的情况,进而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出现大都是由于固有的有罪推定的思想和滞后的侦查方式,目的是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查清案件的真相,并将其口供作为主要证据来移交审查起诉。利用大数据,可以收集到大量的案件数据信息,并进行有效分析整合,通过大数据来验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违法犯罪人员。当被讯问人员不坦白其犯罪行为时,侦查人员就能拿出大数据收集到的客观证据来击破其心理防线,打破侦查讯问工作的僵局。因此,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将很大程度上提高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也能尊重和保障讯问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给侦查模式变革提供技术支撑

第一,“云计算”技术为侦查模式变革提供支撑。云计算是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集成技术,具有海量的数据存储和运算能力,并兼顾有一定的可伸缩性和灵活性,使静态数据转化为动态的数据。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生产生活中产生大量的数据都将接入数据中心,这些数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对数据进行智能分析,这些海量的数据如果不能被及时的加以处理,就会引起数据的无效收集,也就失去了数据收集的初衷。云计算技术具有超大规模的运算能力,能够将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分析,对于以云计算为支撑的大数据侦查模式,就可以快速获取大量有利于破案的信息,降低时间的成本,有利于抓住案件侦破的时机。当下随着科学技术的改革创新,云计算从最初的新技术也逐渐转换为可控、可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构建各类信息大平台来实现侦查模式的变革,利用云计算技术给侦查人员提供更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二,数据库的建立与共享为侦查模式变革提供保障。建立侦查相关的数据库,不仅可以甄别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有利于对串并案和同类案件的侦查。侦查机关通过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支撑,能够分析犯罪行为的动机、特点等以此进行犯罪的预测预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案发的数量。在大数据背景下,要想实现侦查模式的变革,必须建立并应用更多的数据库,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数据库、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等一大批海量的数据资源[13-14]。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省、市、县级检察院的四级犯罪线索纵向数据库,使得侦查人员在侦查之前就掌握了大量的案件信息;在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等单位达成内部资源共享协议,建立横向的共享数据库,也有利于收集案件信息和相关证据。加之,最近几年我国对大数据极为重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大批的数据库被建立起来,这也为侦查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第三,大数据的预测功能为侦查模式的变革起到关键的作用。在传统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往往只能被动的受案开展侦查工作,并且侦查人员收集的犯罪信息与犯罪分子之间不对等,从而在侦查活动中会遇到重重困难,引起案件的侦破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大数据的关键功能就是预测能力,凭借对往期数据和相关数据的分析研判,就可以得出一定的事件发展规律。侦查人员可以很好的利用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对以往犯罪信息的整合分析,能够掌握犯罪高风险地区和案件的发展趋势,这就能够有利于侦查机关提前预防犯罪、合理警力布控,让侦查人员转为主动侦查,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和降低犯罪带来的破坏力。苏州市公安局使用的PPS系统就很好的利用了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开展侦查工作。在大数据背景下,面对复杂的犯罪形势,侦查机关需要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和犯罪发展势态,才能有效预防犯罪发生和抓获嫌疑人。因此依靠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将为侦查模式的变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大数据引发侦查模式变革的变现形式

(一)转移侦查工作重心

侦查工作重心的改变包括侦查程序和证据收集规则的变化。对于侦查重心而言,传统侦查模式往往都是在案件发生后对嫌疑人的讯问,通过讯问获得相关的口供,侦查机关再通过口供来来找寻犯罪证据,进而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对案件的侦破。所以由此看出在传统侦查模式中讯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侦查程序的重心发生了改变,其侦查工作主要是讯问之前的阶段,侦查人员通过大数据可以收集到大量的案件信息,包括一些犯罪证据也能收集掌握,这样可以让侦查人员在接下来的讯问阶段掌握主动,判断嫌疑人的口供是否属实,揭穿其谎言,打消其侥幸心理,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只有如实坦白才能寻求从轻处理。对于证据收集规则来说,传统侦查模式的证据收集主要以口供为主,通过口供再来收集相关证据,进而验证侦查人员的推测,除了口供之外,其他收集证据的方式都作为破案的辅助手段。由此可见,传统侦查模式侦查规则是主观证据为主、客观证据为辅。而在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凭借大数据获得大量客观证据,比如案发现场指纹、DNA比对、监控录像、赃款消费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住宿情况等等数据,这些证据可以在诉讼阶段被大量使用,促使侦查机关的证据观念发生改变,降低了口供在诉讼中的地位。此外,大数据通常收集到的都是电子证据和视听证据,再收集到相关的物证、书证,这些都属于客观的证据,因此大数据时代的证据收集规则就转换为客观证据为主、主观证据为辅。

(二)转变侦查理念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理念随之发生了变化,包括“口供中心主义”、“由供到证”和“由案到人”等侦查理念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首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大多都是以“口供中心主义”观念展开的,在传统侦查观念里,侦查人员认为口供一直都是破案的主要证据,但是,口供主义观念容易侵犯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利,可能导致刑讯逼供的情况,进而形成冤假错案,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15]。虽然侦查机关肩负着查清犯罪事实的责任,但是同时也要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这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表现。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机关需一改“口供中心主义”观念,借助大数据技术去查明犯罪事实。其次,“由供到证”传统侦查都是基于有罪推定的表现,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路径都是先进行痕迹物证勘察,然后摸底排查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再通过对其进行讯问获得口供,再根据口供查找犯罪线索,整个侦查过程都显得很被动。在大数据背景下,可以改变传统侦查路径,形成“由证到供”的方式,以客观证据为中心,凭借客观证据开展侦查并抓捕嫌疑人,再利用其口供作为辅助证据强化客观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要想实现“由证到供”的侦查路径需要高科技侦查技术的提高和传统侦查观念的改变,在大数据时代的侦查人员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够发现大量的案件信息,再将数据转化为客观证据开展侦查工作。第三,形成“由人到案”的侦查思路。传统侦查模式中的“由案到人”侦查思路大都是在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和时间去确定犯罪嫌疑人。而“由人到案”的思路是对某个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借助各种方式去查明案件真相,这种主动的侦查理念对预谋案件和现行案件的侦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由人到案”和“由案到人”的侦查思路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由人到案的思路将会占主导作用。

(三)变革运行机制

传统侦查模式的运行机制是按照犯罪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验证的步骤开展的,而在大数据时代下的侦查运行机制与传统侦查模式也很大的差异,除了包括原有的三个侦查过程之外,还增加了“预测性运行机制”。

首先,犯罪信息收集机制发生了改变,传统侦查中收集证据主要有三种方式,即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收集、通过入户走访调查收集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收集[16],侦查人员通过前两种收集证据的方式来锁定犯罪嫌疑人,并通过第三个方式来还原犯罪整个过程,再侦破案件并审查起诉。但是现如今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网络化,以及犯罪分子逐渐增强的反侦查意识,使得传统侦查模式已经跟不上当下的犯罪形势。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机关对于犯罪证据的收集将不再局限于某个特定地区和方向,而是通过大数据技术收集到大量相关的案件信息,实现对犯罪证据的全面收集。所以,大数据时代的犯罪信息收集机制将以大数据案件信息收集为主,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和讯问方式为辅。其次,犯罪信息分析机制也发生了改变,传统侦查时犯罪信息的分析大都是依靠侦查人员的经验和个人能力,对犯罪信息的分析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缺乏有效的客观证据,因此侦查人员的破案压力只会越来越大,尤其是在面对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时。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分析过程包括大数据技术的分析和侦查人员的分析。大数据技术分析就是对特定的问题进行特定的算法,构建出各类数据模型,将相似案件进行智能主动收集分析;侦查人员信息分析主要是针对大数据分析的结果进行再分析研判,剔除无关信息,得到有效的客观证据。再有,犯罪信息验证机制发生了改变,传统的信息验证主要是利用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假设验证,如果侦查假设与讯问口供不相符时,侦查人员将重新展开侦查,如果与假设相符再进行补充证据,并验证口供的证明力。这种信息验证机制不仅花费大量的时间,也会加大警力的投入,增加侦查人员的工作量。而大数据背景下的犯罪信息验证包括大数据信息自身验证和讯问犯罪嫌疑人验证。大数据信息验证方式可以自动筛选、比对犯罪嫌疑人,确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口供信息不仅可以验证大数据信息,也可以从口供中找出大数据信息未能收集到的信息,这样能形成比较完成全面的证据信息。除此之外,大数据侦查还增加了预测性侦查机制,主要是利用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实现对预谋犯罪的预先侦查和对案发后的预测侦查[17]。一方面通过大数据预测案发高风险地区,事实重点防范和布控;另一方面,通过对案发后的预测侦查,预先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路线和下一个作案目标。

四、完善大数据侦查模式的途径

(一)完善大数据侦查立法,赋予大数据侦查权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关于技术侦查方面做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大数据侦查不能完全等同于技术侦查,对于大数据侦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确定。这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大数据侦查权限的模糊,就容易引起权利的滥用,也会使数据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因此,在大数据侦查工作中,要想实现“有法可依”的局面,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大数据侦查回归本质,为网络信息安全和合法侦查权提供法律保障。首先,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大数据侦查的明确定位,并将其与一般的网络信息收集、监控等技术侦查区分开;其次,需要明确进行大数据侦查的适应范围,使侦查权限更加清晰;再次,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大数据侦查的审批程序和有效监管手段,可以有效的遏制侦查权利的滥用;此外,法律法规需要细化和量化利用大数据违法的法律后果,严厉打击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后,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因为大数据侦查与公民隐私权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二者又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持侦查人员遏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二)依靠人才和科技,提高大数据侦查能力

科技的快速发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大数据时代下,侦查模式的改革是也科技发展的结果,所以大数据侦查能力的提高就需要进一步发展科技水平,培养专业大数据人才。在人才培养上,一方面,公安队伍需要加强大数据层面的学习,因为对于基础性的大数据侦查工作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人员采集的,比如人口信息、案件信息、人体特征信息等等,因此要加强对侦查机关队伍人才建设,对侦查人员展开专业的大数据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侦查机关大数据人才培养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公安高校预备警官人才培养,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不仅要有侦查学相关知识,也要有法律和大数据技术运用相关知识,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在公安高校教育上培养大数据综合性人才。在科学创新上,一是公安系统内部需建设大数据系统平台,加强与第三方技术机构合作,借助第三方之力,实现大数据人才的互联互通。二是云计算技术是目前解决数据处理、分析的主要手段,当今随着数据种类的增多、数据量的增大,云计算技术还需继续提高。三是需进一步完善数据的建立与分享机制,建立横向和纵向的大数据数据库,并涵盖全社会,尤其是针对网络空间的监控;打破侦查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数据库的壁垒,加强各部门、区域间的协同作战,打破当前的利益格局,拓宽新的数据采集途径,让各类数据库信息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三)借助国外经验,及时转变侦查理念

当前在一些发达国家,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已是轻车熟路,被广泛用于金融领域、公共安全领域、能源领域以及军事领域等。中国虽然在数据收集上表现不错,但是在数据分析、处理上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的。当然各个国家在大数据方面的优势各不相同,其中日本在医疗交通方面做得很好,欧洲在数据保护上优势明显,而大数据核心技术比较领先的仍然是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因此,我国政府要高度重视大数据的价值和意义,借助外国经验,加大对其资金和人才的投入,将大数据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对于侦查机关,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及时转变传统侦查理念,逐渐形成全景性、预测性的数据主导型侦查理念,这样才能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时,打破僵局,提高破案率。

五、结语

时代的进步不仅推动了法律的发展,也促使传统侦查模式的改革,带动侦查工作的发展。在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犯罪手段和更具影响力、破坏力的犯罪后果时,传统侦查模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随着科技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大数据侦查为主的侦查模式必将成为中坚模式,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展开侦查,改变侦查人员和犯罪分子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改善侦查效果。当然,侦查模式的变革并不意味着彻底舍弃传统侦查模式,而是将传统侦查和现代化侦查有机结合,转变侦查观念、转移工作重心和完善运行机制,最终形成以大数据侦查为主、传统侦查为辅的侦查模式,以完善我国侦查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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