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辉,王静宜
劳拉·纳德(Laura Nader)是当代法律人类学界的国际学术权威,甚至有学者提出:劳拉·纳德这个名字就是当代法律人类学的同义词。①劳拉·纳德(Laura Nader),1930年出生于美国东北部的一个黎巴嫩移民家庭;1960年开始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担任教授,并且是该系首位获得终身教授的女性。纳德出版了10余本著作,发表了近290篇论文,她是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客座教授,还担任过美国国内机构和国际组织的顾问,直至2017年,还在发表研究成果。“不受羁绊的人类学”(unencumbered anthropology)一词,是纳德对自己研究的自称,表明其独立的批判精神与勇于挑战的态度。②Laura Nader,A Life of Teaching. Investigation, Scholarship and Scope,Copyright by The Regent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2014,pp.x.
纳德一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人类学系从教,该系是著名学者克虏伯(Alfred Louis Kroeber)曾长期主持的博厄斯学派的学术阵地,但却具有很好的学术包容性,接纳了很多其他人类学学派的学者。纳德虽然来自于博厄斯学派之外的哈佛大学,但是,她在伯克利如鱼得水,凭借宽泛的知识基础、敏锐的研究嗅觉,以及跨学科的研究视角,涉猎民族志、社会学、法哲学等学科,在革新人类学研究方法的同时,不断地拓展着法律人类学理论创新的领域。她提出的西方社会的研究进路、纠纷过程研究与过程控制理论、和谐理论是被学界广泛接受的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殖民地纷纷走向民族独立和国家建构之路,导致人类学传统的异文化地域研究、项目面临被抵制和缺少经费的困难。与此同时,西方社会的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难以解决。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西方法律人类学家将研究的目光从非西方社会转向自己身处的西方社会,对西方社会进行研究与反思,③John Conley and William M. O’Barr,“Legal Anthropology Comes Home:A Brief History of the Ethnographic Study of Law”,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1993),p.56.纳德就是其中的领军人物。她花了数年时间,将研究的目光从“他者”转向“我者”,并以此展开研究。然而,在对西方社会的研究中,最大的问题是对方法论的质疑,即面对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适用于小规模熟人社会研究的田野工作法,是否能够一如既往地成为人类学都市研究的基本方法?1969年,纳德提出:人类学家应该“向上看”,像研究较低社会阶层一样,去研究中产阶级、上层阶级和社会权力的结构。纳德认为,首先,对上层社会的研究是振兴人类学学科所需要的刺激。在当时学习人类学的学生中,许多人觉得人类学处于衰落的境地,仅靠对已有发现的再发现,或者将自己的知识贩卖给其他学科来维持生存;而且,人类学的受众狭窄,喜欢哗众取宠、吹毛求疵。这些学习人类学的学生找不到研究的感觉,只是凭着对科学的坚持来研究。而对美国本土上层社会的研究,能够激励学生的研究热情,让学生们走到商业社会背后,走到社会机制的面前,弄清楚这些距离遥远的公司和大规模的企业,凭什么能引导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次,将研究的重点转向上层社会的权力,也是人类学最为紧迫的任务。美国公民的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取决于公民对那些决定社会发展取向、掌控制度性结构的社会精英的认识。所以,将制度性权力和官僚机构作为美国社会的食物链加以研究是合适的,因为,这种制度及其形成的网状系统影响着美国人的生活,也影响着人类学家传统研究中的、那些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族群的生活。其三,上层社会的研究特别便于人类学家将人类学学科的许多优势运用在工作中。人类学的研究既要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也要具有广阔的视角,才能够理解人类的过去、现在,以及人类的文化和生物特征。在本土文化的研究中,对跨文化背景下文化整体性的理解是人类学的专长。例如,人类学家可以去研究如同秘密社会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去发现和分析权力的网络;可以去描述不可小觑的类似“美国国会的标记”这样的不成文惯行。①Laura Nader,“Up the Anthropologist-Perspectives Gained From Studying Up”,in Dell Hymes(ed.),Reinventing Anthropology,New York∶ Vintage Books,1972,p.284,p.289,p.292.
纳德针对传统田野调查法在美国本土上层社会研究中碰到的诸如进入障碍、研究态度、学术伦理等问题,从方法论的层面加以讨论。她指出,“进入障碍”是指难以进入被研究对象社会领域的问题。上层社会的有权者会设置许多屏障让研究者够不着他们:他们不愿意被研究,以避免被置于危险之中;他们是忙人、几乎没有确定的位置;他们的工作涉及秘密甚至机密等等都是借口。但是,按照法律保护公众知晓影响公共利益信息的规定,富人和有权者经常出入的政府机关等官僚机构,都是对社会科学研究者开放的,并不存在进入的障碍。对于人类学家来讲,更大的障碍是在本土文化研究中的胆怯。这种胆怯与研究态度相关。一般来讲,人类学家喜欢研究弱者,同时,将研究人类文化多样性作为完成其使命的路径,让人类学家热衷于研究非西方文化,而缺乏实施西方社会改革的热情,把关注西方社会改革的责任让渡给社会学家等其他学科的学者。然而,在面对未来的西方本土文化研究中,人类学家应当对人类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选择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研究美国文化中的边缘文化,最好的策略是通过研究上层社会,将研究扩展到美国文化的方方面面。只是在不同的语境下,田野工作的学术伦理有不同的要求,如在公共领域的研究中,以社会科学术语表达的实话实说(Telling it like it is)是学术伦理的要求。②Laura Nader,“Up the Anthropologist-Perspectives Gained From Studying Up”,in Dell Hymes(ed.),Reinventing Anthropology,New York∶ Vintage Books,1972,p.307.
在论述上层社会的研究时,纳德力图避免研究进路的偏颇,主张从整体论的立场,研究上层社会和底层社会之间的关联性,并将这一研究进路命名为“垂直切片”研究法,认为该方法可以改变人类学偏重横向研究的传统。在一篇题为《垂直切片:阶层与儿童》(1980年)的文章中,纳德描述了“垂直切片”的研究取向,即把社会底层至社会顶端视为一个整体,对社会现象进行纵向的分层研究,观察和分析社会中存在的各个阶层,以获得对社会全貌的认识。③Laura Nader,“Up the Anthropologist-Perspectives Gained From Studying Up”,in Dell Hymes(ed.),Reinventing Anthropology,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72,pp.31~44.为了从经验上说明这种进路在研究中的实用性,纳德以个案分析的方式,示范了垂直切片的分析方法。在一起父亲投诉儿子衬衣燃烧的个案中,纳德通过对管理机构、生产者、尼克松执政期间选举资金的分析,追踪涉案产品的历史,用案例材料证明,掌权者之间的频繁互动,排斥着掌权者与被违法权力侵害的受害者之间的互动。①Laura Nader,The Life of the Law:Anthropology Projects,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2,p,46.
纳德提出的“向上看”与“垂直切片”研究进路受到学界的好评。人类学家古斯特森(Hugh Gusterson)认为,以“向上看”进路研究美国社会的人类学家,将反思田野调查和民族志写作,探索一种综合的研究和民族志写作策略,这种策略跨越了人类学和其他学科的界限,挑战了民族志的权威,促进了关于美国社会中权力对话的新研究,这正是纳德提出“向上看”进路的目的。②Hugh Gusterson,“Studying up Revisited”,Political and Legal Anthropology Review,vol.20,Issue 1(May 1997),p.117.人类学家韦德尔(Janine Wedel)等评论道:以这样的进路分析复杂社会中安排权力的制度和掌控权力的精英阶层,是对法律人类学过去关注贫穷、殖民地和边缘化群体等传统视角的矫正。③Janine Wedel,Cris Shore,Gregory Feldman.“Toward an Anthropology of Public Policy”,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600,(July 2005),p.34.
作为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主题,纠纷(dispute)在该学科的学术史中占据重要位置。法律人类学家将冲突、争议都视为纠纷的范畴,并以擅长纠纷研究蜚声学界。法律人类学的纠纷研究经历了从通过纠纷发现规则的规则中心主义,到通过纠纷发现各种社会力量或权力博弈的过程中心主义的转变。纳德在20世纪60年代的研究项目中,极力推崇纠纷的过程研究,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推动了法律人类学研究“从结构到过程的转变”。④James Donovan,Legal Anthropology-An Introduction,Lanham∶ AltaMira Press,2007,p.137.
纳德论证了人类学纠纷研究的材料、方法与理论。她认为,法律人类学在纠纷研究中,曾有三种相互关联的研究进路,即:研究引导和控制行为规则的进路;以描述行为的实践探究行为模式的进路和收集各种纠纷例证的进路;调查疑难案件的麻烦及处理方式的进路。人类学家通过纠纷个案,探寻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系统因素,发现重要的法律假说,提取其中对于社会的重要价值。在20世纪60年代,法律人类学出现了一种趋势:研究者将纠纷个案的核心看作一宗长期个案的一部分,这种持续了很多年的长期个案,影响着群体的社会关系。在此,个案变成了一个竞技场,各种结构性原则在此通过涉及主要参与者的运作、交易来发挥作用,从而阐明有关当事人因为什么问题导致冲突,以及该社会中的冲突的结构化关系。这种被称为“延伸个案”的进路,使研究者可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衡中追寻社会的发展和变化。⑤Laura Nader:《人类学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材料、方法与理论》,徐 昕译,载吴敬琏,江 平主编,梁治平执行主编《洪范评论》(第8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37~140页。人类学家斯奈德(Francis Snyder)认为,在法律人类学的学术史上,这种延伸个案研究法,就是过程研究进路的开始。这种进路重视社会组织的运作过程,以及社会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强调了纠纷各方的行为。研究进路的转变,使法律人类学家的研究有了新发展,人类学家运用过程论的理论和方法,不仅开展了对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社会研究,而且还对西方社会进行研究。⑥Francis Snyder,“Anthropology,Dispute Processes and Law∶ A Critical Introduction”,in Peter Sack, Jonathan Aleck. (ed.). Law and Anthropology,Hant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2,pp.71~72.
对于纠纷过程研究进路的要旨,纳德指出:“在纠纷案件的社会文化背景下透视个案材料会产生一种作为过程的法律之观点。这一观点实质性地改变了结构功能主义研究内在的平衡原则,它支持更为动态的进路,即将纠纷看作只不过是一段时期内与个人和群体相关、也可能涉及其他纠纷的一系列事件之中的一个事件。纠纷是嵌入社会关系中的社会过程。”⑦Laura Nader:《人类学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材料、方法与理论》,徐 昕译,载吴敬琏,江 平主编,梁治平执行主编《洪范评论》(第8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46页。
对于纳德的纠纷过程论,人类学家多诺万(James Donovan)作了这样的评论:纳德的观点让人们知道,作为过程的法律这种研究框架,比对法律进行定义和识别更为重要,它激发了研究者从社会整体中研究纠纷过程、纠纷当事人和纠纷解决的兴趣;也影响了对社会中其他多元系统的策略选择模式的研究。①James Donovan,Legal Anthropology-An Introduction,Lanham∶ AltaMira Press,2007,p.139.
纳德还提出了“过程控制”理论,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对意识形态、支配权、社会控制和文化控制作了动态研究。从宏观层面看,过程控制将制度的运行视为权力构成要素的动态表现,进而研究不同社会阶层如何制定和适用核心规则的过程;从微观层面看,过程控制关注处于社会过程中的个人和群体如何被影响、被说服去参与或反抗对自我的支配,以及由此产生的过程控制的混乱或被反转现象。②Laura Nader,“Controlling Process∶ Tracing the Dynamic Components of Powers”,Current Anthropology,vol.38,(1997),pp.711~712.
纳德认为,过程控制实际上是文化控制,它是社会控制在当代社会中的一种转型。在这篇文章中,纳德列举了三个与文化控制相关的个案,一是墨西哥萨巴特克人在纠纷处理中的和谐思想和强制和谐的实践;二是美国妇女在美容产业的控制下,不得已做出的隆胸选择;三是美国博物馆布展中受意识形态支配的现象。纳德指出:“文化控制往往是一种渐进性的变迁结果,而不是一种突变,当它取得渐进性成果时,它是实在的权力,因为,它在不十分不引人注意的过程中徐徐而行,被认为是自然而然的事实。我这里描述的过程控制渐渐地变成一种自然的状态:在第一个案例中,‘和谐’作为事物的自然秩序成为合意;在第二个案例中,‘选择’的存在被假定,并被个人主义的信仰所强化;在第三个案例中,‘科学’作为社会的分离物而被构想。在上述案例所描述的诸多事件中,有两个事件属于有算计的支配权。在反对殖民统治,争取自治的壁垒结构中,萨巴特克人接受强制和谐。博物馆的策展人接受了新博物馆学关于展览要表现意识形态的时代精神的影响,将展览视为一种授权的工具。而隆胸的妇女自以为个人可以在各种控制过程中进出,却最终被过程控制捕获,并重塑着自我。同样的控制可以取得跨越阶级界限的效果,比如,在导致和谐意识形态从少数民族聚居区传播到工厂,再传播到环境受害者的事件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对于管理来说,隐性的说服比公然的强制要容易。”③Laura Nader,“Controlling Process∶ Tracing the Dynamic Components of Powers”,Current Anthropology,vol.38,(1997),pp.722~723.
纳德的过程控制理论显然受到了福柯(Michel Foucault)思想的影响,在福柯看来,权力无处不在,它不断产生出来,并且来自各方。所以,从权力角度所作的分析,决不能以国家极权、法律形式或统治整体为出发点,这些只是权力的最后形式。权力首先是多重的力量关系,存在于它们运作的领域并构成自己的组织;权力是通过无休止的斗争和较量而转化、增强或倒退着的过程;权力是这些力量关系相互之间的依靠,它们结成一个链锁或体系,或者正相反,分裂和矛盾使它们彼此孤立;最后,权力如同它们据以实施的策略,它的一般构思或在组织机构上的具体化,体现在国家机器、法律条文和各种社会领导权中。④[法]米歇尔·福柯:《性史》(第1、2卷),张廷琛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90~91页。纳德从日常生活中发现权力及权力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过程,不但印证了福柯的观点,也揭示了人们的行为时时刻刻都处于文化控制或权力控制过程中的社会事实。
纳德的和谐理论最早见于其著作《和谐意识:萨巴特克人的司法和控制》(1990年)一书。在这部著作中,纳德以其跟踪调查数十年的墨西哥萨巴特克人地区为研究对象,将萨巴特克法院的纠纷解决,放到墨西哥的法律、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中加以考察。她发现在这个地区,纠纷解决从开始之时起,真实的冲突与和谐的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就一直存在。旁观者看来是一片有型的叶子,但是,对于卷入内部纠纷的萨巴特克人来说却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这就有必要对收集的有关冲突材料与萨巴特克人的安抚、和谐文化之间的差异作出解释。①Laura Nader,Harmony Ideology∶ Justice and Control in Zapotec Mountain Village,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8~9.纳德的这部著作出版后,赞誉和批评随之而来。学界肯定了其持续数十年对一个地区进行研究,并深入细致地展现该地区冲突与和谐状态的努力。但有批评者指出,纳德的和谐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和谐与稳定,公正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但是也存在一些理论瑕疵。例如,关于萨巴特克人和谐意识的分析材料陈旧,结论性观点有跳跃,解释力不足,需要有更多的例证支持。②Daniel Levine,“Harmony, Law, and Anthropology”,Survey of Books Relating to the Law Michigan Law Review,vol. 89,issue 6(May 1991),pp.1776~1777.
为了使和谐理论成为一种可以普遍适用的分析工具。纳德随后将和谐理论从墨西哥萨巴特克人扩展到对被殖民族群的文化控制和美国替代性纠纷的研究之中,寻求更多样化的例证,以解释不同族群、地方追求和谐的路径选择和历史文化背景。以下便是纳德完成后续研究后,以墨西哥萨巴特克人地区、英国殖民地和美国为例证展示的和谐理论。
纳德调查的萨巴特克人地区,在16~17世纪时期沦为西班牙王室管辖殖民地,享有政治独立,是一个自立的、实行族内婚的社会,但在殖民统治下,其保有的自由仅仅是可以自我管理。在当地,发生冲突的村庄最容易受到国家干涉的侵害,所以,萨巴特克法院成为了一个特殊的地方。在那里,一个扩展的世界在想象中被建构,村庄的自治被重申,纠纷的过程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构造意识形态。法院经常宣称:一个坏的协议好于一次得胜的战斗。于是,和谐的模式和协作的意识被视为与殖民征服、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内部和解。因为,只要纠纷得以和解,殖民当局或国家就没有理由介入地方的事务。当纳德继续追溯和谐的概念,尤其是和谐法律模式时,她发现,这一模式可能是被西班牙王室和传教士作为一种和解工具引入萨巴特克地区的,然而,却被土著人当作抵制外来的和上层的权力入侵的工具。在萨巴特克人那里,和谐的模式是与霸权相对立的存在,是一种控制来自外部的国家权力的技术。而在16~17世纪的西班牙,和解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终结纠纷的优先选择方式,法律诉讼被认为不符合基督教的信仰。根据史料记载,当西班牙传教士将这种观念带到新世界的同时,西班牙国内对抗性的行为也在日益增加。纳德由此推论,应当将和谐和争议的理论做一扩展研究,看看在殖民的语境下,是否存在、为何存在,以及何时存在和谐法律模式。③Laura Nader,“Coercive Harmony∶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egal Models”,In Laura Nader (ed.). Essays in Controlling Processes 1996,Kroeber Anthropological Society Papers,1996,pp.1~2.
在对非洲、波利尼西亚,以及密克罗尼西亚等英国殖民地的民族志研究中传教士与法律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后,纳德发现,传教士是最有野心的殖民者,他们试图渗透到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人类学家将传教士视为研究的外围工具。同时,历史学家提供的史料证实,在19世纪30年代之前,英属非洲殖民地的基督教传教士就与地方法律有直接的关联,他们深深地卷入当地的纠纷解决之中,依据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圣经律法、与之相应的英格兰程序法来处理纠纷,俨然以和平的创造者和圣经裁决的宣判者自居。随着殖民化进程的发展,法院在法律实践中强调和解与妥协,以实现基督教的和谐意识形态。可是,这些圣经律法和英格兰的程序法却被早期的人类学家误以为是当地的习惯法。在太平洋的波利尼西亚地区,民族志材料表明,19世纪20年代传教士抵达后,他们对当地人的思想和纠纷解决过程有很大的影响。以新几内亚为例,基督教道德和殖民化进程,对本地人思想和纠纷过程所产生的影响,重构了当地的文化和社会组织。在强制和谐上,传教士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让土著人的愤怒言行归于沉默,使好战的部族得以安定,并禁止在处理相互关系上使用暴力。这种思想殖民的过程是缓慢而渐进的,有时让人类学家都难以察觉。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例子,可以进一步说明西方凭借“国家”(公司)推进仲裁和妥协。被称为“五人长老会”的当地村社组织,被现时的司法作为一种政治和解的因素而加以认可,维护了地方的安定。从上述历史和民族志材料的比较分析中,纳德得出这样的结论:和谐意识是支配性控制体系中最有可能实现的部分,这种支配性控制体系依靠西方的政治殖民化过程和基督教的传播遍布世界。①Laura Nader,“Coercive Harmony∶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egal Models”,In Laura Nader(ed.).Essays in Controlling Processes 1996,Kroeber Anthropological Society Papers,1996,pp.2~3.
当纳德的视角转向美国时,她考察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端于美国,继而在西方各国移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期望从中研究现代西方民族—国家如何建构和谐意识,这种和谐意识又是如何四处传播的问题。纳德追问道,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以追求正义为主旨的运动,在20世纪90年代时,已经将关注点从正义转向了和谐与效率,从权力和过错的伦理转向了治疗性的伦理,从法院诉讼转向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中间发生了什么?
纳德指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以非司法意义的程序来处理纠纷的,最常见的就是调解和仲裁的模式,也可以称为“非正式司法”,它提倡妥协而不是非赢即输,宣称用和谐和合意替代对抗,用和平替代战争,取得双赢的结局。1976年,由美国司法部组织的“庞德会议:未来司法的进路”之后,和谐与效率作为依靠文化解决社会关系、结构性不平等问题的思想模式被建构,甚至有取代立法、司法模式的趋势。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是对权利和正义思想的大变革,它的特点是非对抗、柔性化、不关注正义和根本原因,以和谐为最大的追求,而这种和谐的产物,就是控制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活动。这种控制比国家的控制更具有渗透力,它对冲突的不宽容态度成为了一种文化,要求人们阻止冲突,想尽办法创造合意、和谐与和解。在国家的支持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被众多的华丽辞藻所粉饰,它与司法纠纷解决相比较,前者意味着和平、非对抗、合作、善意和以敏捷的行动解决人类冲突,取得的双赢结局;后者意味着战争、对抗、交锋、破坏信任和合作,剩下的仅仅是失败者。实际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对法院的诉讼产生明显的影响,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变化不大,诉讼爆炸也没有发生,变化的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众说纷纭中,迅速进入到美国人生活的各个领域,遍及学校、车间、家庭、医院、学生宿舍、教室和行政机构。要注意的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的历史背景是,为了平息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民权运动和抑制越战反对者,美国社会将和谐视为一种美德。所以,作为一种和谐模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其过去和现在的要害在于,它不关注权力的不平等或不公正,仅仅关注社会关系和人际冲突的处理技巧。在这种模式中,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当作需要治疗(和解计划)的“病人”。正如批评者指出的那样,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强制性调解,在定义“问题”、控制言论方面与抗辩式诉讼如出一辙;而仲裁或协商则因为采用限制对往事的讨论、禁止发怒、强迫承诺等手段,成为了权利的破坏者。②Laura Nader,“Coercive Harmony∶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egal Models”,In Laura Nader(ed.).Essays in Controlling Processes 1996,Kroeber Anthropological Society Papers,1996,pp.3~5.
通过分析三种不同类型的和谐模式,纳德得出的结论是:使用和谐模式或对抗性模式作为分析工具,与其说是为了描述它们的运作,不如说是为了理解为什么与容忍争议、或寻求表面和谐相关的法律意识形态会时常波动,其会有什么后果。当然,以和谐模式替换对抗性模式的史实,并不表明和谐意识形态是一种良性的模式,相反,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和谐是良性的,强制和谐也一直被视为一种正确的权力控制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纠纷解决的选择权会使承诺改变,而这种历史条件就包括着权力的不平衡。③Laura Nader,“Coercive Harmony∶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egal Models”,In Laura Nader(ed.).Essays in Controlling Processes 1996,Kroeber Anthropological Society Papers,1996,p.11.
概括起来,纳德的和谐理论有五个核心观点:其一,冲突与和谐共存于族群和地区,在国家和国际社会中,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其二,在不同的语境中,和谐意识产生的路径也不一样。在殖民地社会,和谐的意识是基督教和殖民管理的直接产物;在当代美国,和谐的意识是一种政治需要和对反社会行为的道德控制。其三,在存在对抗的社会中,和谐往往是通过强制的方式实现的,如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一种以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方式推行的和谐。其四,实现和谐的过程充满权力的博弈,法律在反映权力的同时,也提供了接近和对抗权力的可能性。其五,应当从文化的整体视角出发,才能理解在既要秩序又要变迁的社会发展中,社会和谐与社会冲突的融合现象。
对西方社会的研究进路、纠纷过程研究,过程控制理论,和谐理论是纳德在其学术生涯的不同时期作出的学术贡献,但却都与纠纷相关。它们一方面反映了纳德的学术态度,另一方面则展现了纳德学术研究的连续性。纳德指出,随着时代的变迁,问题和方法也在改变,所以,兼收并蓄、灵活变通、不被刻板的范式束缚的学术态度,对于人类学家来说十分重要。对纠纷研究,纳德说,从其踏入人类学研究之时,她就发现,冲突研究是社会文化人类学的热点,英美的人类学家对冲突和纠纷有许多研究。对处于人类学学科边缘的法律人类学来说,重获生机的希望在于,推倒学科之间的藩篱,将创新性引入纠纷研究之中。她断言,纠纷研究工作的成功与否事关法律人类学的生死。①Laura Nader,The Life of the Law∶ Anthropology Projects,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2,pp.20~21.正是在这种认识的鞭策下,纳德执着地将纠纷研究置于其研究的核心,不断地突破原有理论的框架,提出了具有创新价值的法律人类学方法和理论。纳德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的生命在于纠纷中的原告,正是原告在不经意间创造了现代史,无论是在地方性的社区或是当下的民主国家,或是大规模的国际社会中,都存在着这种微观的民主活动,即通过对法律、非法和破坏含义的抗辩,原告及其律师决定了法律在创造历史中的地位。②Laura Nader,The Life of the Law∶ Anthropology Projects,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2,p.71.
从上述纳德提出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中可以看出,纳德确实是一位“不受羁绊的人类学”学者,她不拘泥于人类学方法论的框架,为西方社会的人类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她不受传统理论的拘束,积极地探索解释社会与法律关系的新理论;她不畏惧权势,以犀利的言辞批评美国和西方国家的制度缺陷;她无视年龄的限制,至今笔耕不缀,践行着终身追寻法律人类学真谛的信念。这就是纳德,一位“继博厄斯之后最具有道德良心的美国人类学家”。③David Price,Threatening Anthropology,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2004.p.x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