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朝莉
(重庆工商大学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重庆 400067)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1]。内涵式发展的本质特征是质量导向,关键是治理体系的优化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关于大学治理这一命题,学界曾有“校长治校”与“教授治校”的争论,“教授治校”模式也曾在1949年之前在中国近代大学的治理中予以实践。但是无论过往的实践,还是新时代高等教育的育人使命都表明:国家举办的大学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是大学的领导核心;作为法人的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决议和教学、科研、管理等事务;学者及学术组织作为重要力量参与学术相关事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模式”更能够实现大学治理体系的优化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2]作为大学现代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授治学”机制的建立、优化、完善,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大学学术组织及其成员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大学治理体系优化和治理能力提升。因此,对教授治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优化的应有之意。
“教授治学”,就是要让教授拥有学术权力,通过学术内行对学术事务的民主管理,来实现对大学学术事务的有效治理。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是大学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是学校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教授治学”是构建大学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首次官方提出“教授治学”,学界围绕“教授治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教授治学之于大学内部治理的意义、教授治学的主体及权力边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教授治学运行机制、教授治学的限制等方面。这些问题同样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教授治学国内相关文献的回顾,梳理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教授治学研究领域的重要主题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新时代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新要求提出关于教授治学主题的研究展望。
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主题。学界主要围绕教授治学的制度设计之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关系来阐释教授治学的价值意蕴。
教授治学促进大学学术本质回归。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因此,彰显学术性,促进大学学术本性的回归,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本源要义和价值追求。教授治学能够有效促进大学的学术本性回归,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的客观要求。教授治学能够促进提升教授群体在大学内部治理中的话语权,促进他们从学校治理的边缘成为核心主体之一,助推大学“去行政化”,从而彰显大学的学术本质,提升自主办学水平。[3]甚至有学者认为,教授治学是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的根本。[4]
教授治学促进大学共治组织架构完善。大学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治理的实质是对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所关注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的结构和过程[5],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直接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是大学治理结构现代化的客观需求。大学“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共同治理的内部组织架构模式。党委领导是坚持大学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政治保障,民主管理是夯实依法治校的群众基础。而在“校长负责”所代表的行政权力与“教授治学”所代表的学术权力既往的治校合作、博弈与冲突中,行政权力“一股独大”“一家独断”,学术权力似有似无,参与大学治理的效能乏善可陈[6]。因此,建立起教授治学的机制尤其是树立起教授治学的理念,是架构大学共同治理组织结构的当务之急。
教授治学促进大学质量发展。大学内涵式发展的目标是实现高质量发展,质量是新时代大学发展的主题。大学的发展质量体现在大学功能的实现过程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水平与质量,表征着大学的发展质量,此中人才培养质量尤其关键。2018年9月,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强调,“要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教育的各环节、各领域、各体系、各主体都要紧扣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凡是不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做法都要坚决改过来”[7]。在政治领导、行政保障之外,教师群体的全情投入、全力参与是教育根本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教授治学让大学治理“行政的归于行政,学术的归于学术”,治理主体各归其位、良性互动,促进大学以人才培养质量为主题的内涵式发展。教授治学是高等教育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选择,为高等教育质量提供环境保障和动力机制[8],也可以有效规避大学发展尤其是学术发展相关事务决策因为缺乏学术权力的制约而导致的决策盲目与武断。
探讨教授治学的权力边界,已有研究往往从分析教授治学的内涵入手,主要有两种略有差异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教授治学是指教授“治学术”。2000年左右关于“教授治学”的研究较为频繁,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就认为,教授治学就是指教授治学科、治学术、治学风、治教学[9],教授所治之“学”与学术密切相关。学术性是现代大学赖以存在的根本和价值逻辑,因此从广义范畴理解教授所治之“学术”,应包括“探究的学术”“整合的学术”“传播的学术”“应用的学术”,教授治学就是要实现教授为代表的学术群体在大学学术事务决策与管理事务中居于主导地位。[10]也有研究将教授所治之“学术”进一步具化,认为学科单元已经涵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基本体系,是大学治理的逻辑起点和终端,因此教授治学可以进一步具体为“治学科”。[11]而对教授治学之“治”的理解,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教授的私权层面,“治”为个体对学术问题的研究;在教授的公权层面,“治”为在公共学术事务中行使学术权力。[12]另一种观点认为教授治学是指教授“治学校”。这种观点认为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内涵相近,具有共性。教授治学的目的是通过教授群体参与学校决策,促进大学内部治理科学民主,既防止行政权力泛化,也抑制学术权力行政化;[13]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内涵基本一致,通过教授治学实现教授治校。[14]
上述两种关于教授治学的观点不是截然对立的,区别主要在于审视大学治理问题的视域差异。在大学共治的变革背景下,不能过于狭隘地理解教授所治之“学”,不妨将“治学”与“治校”视为教授参与大学治理这个连续谱上的不同两点,承认其各自的合理性、适用空间及彼此间的兼容性,不仅有利于弥合学界的相关理论分歧,而且有助于推动我国大学管理的多样性与个性化。[15]颇具经典意义的欧陆国家的教授治校已经随着学术权力的逐渐弱化演化成今天的教授治学;有着董事会治校传统的美国则由于校长、教授力量的先后崛起,形成了当下三维共治的治理格局;近代北京大学的治理伴随从蔡元培到蒋梦麟的校长更迭,呈现出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的运动轨迹。从表面看似多样甚至矛盾的欧陆模式、美国模式以及中国经验中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即教授治学是中外大学治理的历史选择。[16]厘清“治学”与“治校”的区别,实质就是要确定教授治学的权力边界。在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平衡的一致目标下,“治学”与“治校”是一致的,那就是保障教授群体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对其他治理事务的参与权(包括知晓权、建议权、咨询权等)。从更深层次而言,教授治学机制的确立所要实现的是大学民主管理的意识、理念与文化,是对大学学术本性的尊重与回归。
虽然关于教授治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真正、普遍意义上的教授治学并未成为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的实然状态,教授参与学术事务治理止于表面、流于形式、深度有限[17],教授治学的实现还存在着制度困境、文化困境与环境困境。
一是制度困境。与欧美国家大学治理有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相比,我国关于大学治理尤其是教授治学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善,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行使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18]全面依法治国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治国方略之一,依法治校必然成为大学治理的根本要求和遵循。这里的“法”,既包括宏观层面有关大学治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如《高等教育法》等,也包括因循学校实际的内部治理规章制度如大学章程等。当前,教授治学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一方面表现为所依之“法”原则、笼统,因欠缺精细的流程设计而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表现为由于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导致大学治理实践行动迟缓,教授治学制度创新既无空间也无动力的“诺斯悖论”。[19]制度不健全、合理性缺失[20]成为制约教授治学的主要制度困境。在这种制度困境下,没有机制的刚性约定,学术权力依赖于行政权力有限施展,教授治学法治水平较低。
二是文化困境。大学是精神“家园”,但不是不受社会陈规陋习影响的“净土”。官本位、人治、学而优则仕等根深蒂固的传统陋习是制约教授治学的文化桎梏。在这种文化氛围下,立意维护学术权力的教授治学有演变为追逐权力的风险,学术权力泛化使教授治学的道德风险上升。个别教授的学术不端甚至是学术腐败已经引起社会对教授治学道德问题的普遍关注[21];个别身兼行政领导之职的教授,既参与学术政策的制定又负责学术政策的执行,成为学术资源的主导者甚至垄断者。学术强权、学术滥权甚至学术霸权极大地摧毁着教授治学的公信力。[22]
三是环境困境。教授治学的环境制约一方面体现在现代治理的意识和理念还没有深植校园,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政府对大学的外部治理“行政之手”不断,“放管服”尚未取得实效。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暗含着隶属关系,专业设置、经费划拨、教育评价、校长任命等均在政府对大学的外部治理权力范畴,政府依靠行政权力对大学实施严格的行政管理。[23]2016年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目标的“放管服”改革在大学治理中并未真正取得实效,大学办学自主权仍悬于空中,大学内部治理事务与政府外部治理的对接,仍处于一根根“行政链条”上。在大学办学自主权并未真正落实的情况下,完全的教授治学更多地造成大学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冲突。
教授治学作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大学治理能力,促进大学内涵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探索中前进,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积累了一定经验。比如东北师范大学从2000年起的教授委员会制度不断调整完善,在支撑教授治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4];大学依据章程不断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与运行,尤其是部分具有航标作用的国内著名大学北大、清华等更是细化了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比例,“纯教授”占绝对多数;国家层面也加大了大学学术权力配置的宏观指导,2014年1月出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但整体来看,教授治学与大学治理仍然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分殊,[25]需要进一步完善教授治学体制机制,厚植崇尚学术、尊重人才的大学文化土壤,加强教授群体学术管理决策能力、提升教授治学效益。
完善依法治校体制机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校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教授治学的实现并取得体现大学学术本质的实效,依法治校是教授治学的基础和保障,教授治学与依法治校必须相向而行。[26]在大学外部治理机制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内容明确、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与制度,切实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科学划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的边界及两权耦合机制。在大学的内部治理方面,要通过完善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教授委员会章程及相应的实施细则等,厘清治校与治学的关系,依据不同学校的治理实际,优化甚至再造权力运行流程。大学章程是大学治理的“宪法”,在大学章程框架内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制度建设,为学术权力的正当发挥提供必要舞台将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27]大学章程是破解教授治学制度困境的有力“武器”,是教授治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大学章程要厘清大学与政府关系,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充分体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为教授治学创造条件;要厘清高校内部治理各主体的权力边界,去行政化,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和谐共舞;要回归学术本位,切实发挥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确保教授治学及学术权力的运行有切实的平台和抓手。[28]
厚植崇尚学术文化土壤。教授治学既是大学治理的制度设计,更是大学治理的思想理念。教授治学思想理念只有获得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认可,才能真正形成尊重人才、崇尚学术的校院文化氛围和教授治学高效运行的肥沃土壤。教授治学表征着大学的学术本质,诉求教授的办学主体地位,体现现代学术民主的思想。教授治学的落实既需要有发展比较成熟的大学学科专业、形成以学术为志业的教授群体、树立基于科学理性的共享治理精神等内在条件,又离不开宽松的大学文化环境、合理的大学资源配置以及制度化的学术权利保障等外在条件。[29]面对教授治学的文化困境,只有再植新的文化土壤,塑造各类治理主体的学术意识、人才意识和明确维护大学学术本质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让教授治学与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向而行、有机契合。
提升教授群体治理能力。教授及其构成的学术组织行使学术权力的能力和效益直接影响教授治学的推进。在有限的教授治学实践中,作为权力主体的教授还存在着因为学术而囿于学术、因为学科而囿于学科,缺乏治理决策的全局眼光。此外,学术组织运行学术权力的行政化倾向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此,提升教授治学效益,首先应着眼于提升教授群体的治理能力。要促使教授形成正确的以学术为业、以学术为要的观念,参与教授治学、行使学术权力是履行学术职责而不是以此来实现学术之外的目的;[30]要强化教授及学术组织在运行学术权力过程中的价值思维、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所治之教遵循所依之法;[31]要提升学术事务管理能力,善于学习借鉴行政人员经验,善于沟通、协调、配合,[32]熟悉掌握学术权利的决策机制以及在其他事务上如何行使咨询权、建议权。尤为重要的是,教授群体要以学术为志业,共同维护学术正义,防止学术不端,打击学术腐败,维护学术权力公信力。
基于已有研究成果的启发,结合大学治理实践,作者认为,关于教授治学的研究还应深入关注教授治学的政治保障、教授治学的运行机制、教授治学的路径选择等问题。
党政军民学,党领导一切。在完善大学治理体系、提升大学治理能力,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中,党的组织要行使好政治权力,把好方向、谋好大局、定好政策、促好改革。在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整体要求下,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是大学内部治理的三大主体。党委政治权力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和环境优化两个方面。一是领导架构教授治学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政治权力要领导大学章程的制定、修订和完善,确定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边界及融合、契合机制,回答好教授治学“治什么”的问题;要理顺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的关系,建立学术权力内部层级体系;要指导学术组织制定完善各自章程,建立起价值导向正确、规则清晰、程序合理的学术组织权力运行机制,回答好教授治学“怎么治”的问题。二是要营造尊重人才的校园环境和崇尚学术的文化土壤。要引领行政人员及学校其他群体尊重教授治学的主体地位,支持教授群体发挥学术治理作用;要倡导学术公平正义之风,深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学术评价机制改革,治理师德师风,惩处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维护教授治学的公信力。尤其重要的是,党委要牢牢把握教授治学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好教授治学意识形态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党委行使政治权力依法保障教授治学是持续的系统工程,需要深化研究,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学术委员会制度和教授委员会制度是教授治学的两个主要平台和载体。通常而言,在学校层面,教授主要通过学术委员会治理学校学术事务;在学院层面,则主要通过教授委员会治理学院学术事务。同一学院的教授一般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背景,教授委员会治理学院学术事务易于形成学术共鸣,教授委员会应成为大学教授治学的实践基础和着力点;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因委员学科背景差异及维护自己所属学科的主观性,容易导致治理分歧,科学完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是发挥教授治学效能的关键。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校院两级学术权力组织各自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治理内容、决策程序等以及二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与权力边界,都需要在推进教授治学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33]。克服教育评价“四唯”现象,大学要着力解决人才评价的体制机制问题,学术组织在研究、探索与践行学术评价、人才评议、职称评审等的新机制、新形式方面,有着急迫的需求和广阔的空间。这是新时代赋予教授治学研究的全新命题。
教授治学是大学学术治理的共同理念,但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模式与路径。不同类型的大学因其功能目标、结构属性和教授规模的差异,在教授治学的组织模式与路径选择上存在差异;[34]以学院为基础的基层学术组织治学权力如何“落地生根”,在学科逻辑的“研究型自治”和“创业型自治”[35]路径中,不同类型的高校如何选择?即使是同一类型的高校,因其文化传统和发展现实的不同,也会存在教授治学具体路径选择上的差异。针对不同类型的高校,研究、设计、实践不同的教授治学路径,将使关于教授治学的理论研究更具实践价值。目前,针对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治理学术事务的实践个案的研究相对较少,是下一步关于教授治学问题研究的重点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