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利东
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检查中,会发现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在开具违章单时,刚从事执法工作不久的执法人员为了避免出错通常会参考“常见违法行为现场笔录模板” 记录现场笔录。这种行为虽无可厚非,但难免局限于模板而忽略了证据的三要素(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使得取证不全,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重新开展调查,从而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
海事行政调查现场笔录是确定一个违法行为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关系到一个违法行为能否顺利结案,因此在格式、内容方面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由于海事行政调查现场笔录有格式、内容的要求,刚从事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因担心现场笔录出错,通常会参照“常见违法行为现场笔录模板”,严格按照模板填写现场笔录,没有模板就无从下手,逐渐对模板形成了依赖。然而“常见违法行为现场笔录模板”并没有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只是列举了配员不足、超载、进出港未报告等几种常见的现象,新进执法人员一旦遇到不能直接套用模板的违法行为,就只能借鉴模板中的部分格式独立填写,对新的案件详情又没有把握,最终可能因为现场笔录填写内容不到位导致无法结案。
海事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样讲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调查取证时必须充分考虑证据的三要素,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对证据进行全盘考虑,使案子被行政处罚人员退回,轻则需补充证据,重则重新调查。有时因检查时间紧迫,执法人员虽立即开具了海事行政调查现场笔录和违法行为告知单,但没有对违法行为反复揣摩,遗忘了获取辅助证据,顾此失彼。证据的三要素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比较直观,也容易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可以多方鉴定。而忽略了证据的关联性,会使现场笔录中的案件详情描述跟违法行为联系不紧密,还会遗漏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导致证据不足或提供的证据没有说服力。
一是记录现场笔录时离不开“常见违法行为现场笔录模板”,局限于模板,被模板左右,很少去认真思考案件的过程,造成执法模板化;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思维固化,不管什么违法行为,现场笔录中都以航次动态开头,把国籍证书和船长证书作为证据,而忽略了其他书证;三是不能灵活运用证据的三要素搜集证据,在取证前没有全面思考哪些证据与案件相关,也没有仔细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合法。
海事法规是判别海事违法行为的直接依据,也是海事执法人员必备的理论基础。海事行政检查常用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26个法规。全面掌握并运用所有海事法规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长期积累,将法规知识应用在日常的船舶安全监督检查中,不断地理论联系实践,提高执法人员“查违纠违”的执法能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每年中期会在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开展执法评议考试,考前公布考试大纲和法律基础知识要点。考试以抽考的形式进行,覆盖1/3的执法人员,抽中的执法人员必须顺利通过考试,否则需接受直属海事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并补考。这就要求所有执法人员必须坚持认真学习海事法规。执法评议考试已成为督促执法人员学习海事法规最有效的手段,通过每年的考前学习、反复记忆,还能加深执法人员对法规的理解并促使其更灵活地运用法规调查违法行为。
在实际中,大多数违法行为都是现场执法人员在船舶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VTS值班员通过电子监控船舶动态时也能发现“未按规定锚泊”“未按规定守听VHF”“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无论发现哪种违法行为,首先都要找到违法的依据,通过具体的法规条款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调查。有的缺陷并不会对船舶航行安全、水域清洁造成威胁,责令其立即纠正、警示教育即可,无须立案调查。确定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后,参考《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具体违法行为,紧扣违法行为的每一要素,紧紧围绕违法行为本身搜集证据。比如“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这一违法行为在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刚改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制时频繁出现,想获取充分的证据,不光要在现场笔录中说明船舶航次动态、进出港口的时间、未进出港报告的行为,还要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中查询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记录,不能只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另外,船舶国籍证书、当事船员的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辅助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船舶国籍证书可以证明船舶基本信息,其中的吨位、功率信息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船员服务簿可以直接证明当事船员是否在涉案船舶上任职,但很容易被遗漏。只有全盘考虑,才能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提供确凿的证据。
海事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首先要仔细审核证据是否合理合法。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诸多证据。对于书证,必须核实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过期、伪造的证书都是无效的。比如海事部门监制的船舶证书、文书是合法的书证。证书都有独立的编号,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证书编号来验证其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同样非常重要,必须充分考虑与违法行为有关联的全部证据,证据越多越全,越能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与违法行为无关联的证据只是画蛇添足。笔者在海事执法中发现,一些新进执法人员在记录现场笔录时,不管哪种违法行为,都会详细描述航次动态,殊不知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需要描述航次动态,比如“配员不足”“进出港未报告”“开航前未安全自查”等违法行为与航次动态有直接关系,需要描述航次动态;而“未保存燃油供受单证”“未保存油样”等违法行为与航次动态没有直接关系,不需要描述航次动态,只需要描述何时何地加油的量和种类,以及收集船舶国籍证书、油类记录簿等书证。违法行为“配员不足”则要收集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书证。可见,违法行为不同,案件详情描述不同,收集的证据也不同。相同的是,所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必须与违法行为有关联。
一是加强典型案例的学习。学习典型案例跟学习海事法规一样重要,法规是执法人员必备的理论基础,是断定违法行为的依据,而案例涵盖了一件违法案件所有的信息,包括案件陈述、证据清单、违法条款、处罚条款、案例意义、查处经验等,值得学习和参考。目前,《海事典型案例集》一直在更新,涉及船舶类、危防类、通航类、船员类等各大海事业务,指导执法人员应对各类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各类案卷的学习。案卷包括立案呈批表、全部证据、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等,反映了一个违法行为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案卷阅读可以帮助执法人员加深对违法案件的理解,案卷中的证据比较直观,可以加深执法人员对证据的印象,增强执法人员的证据敏感度。另外,参考的案卷最好覆盖常见的违法行为,比较不同案卷中证据的差异,思考证据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取证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首先要对检查对象作详细了解,通过船舶安全监督综合支持系统确定即将检查的船舶,并查询船舶详细信息、上一次检查的时间、进出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判断船舶的状况。然后准备调查取证时需要填写的空白违章单以及取证工具。出发前还需仔细检查执法包中的执法工具和执法文件夹,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海事“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海事违法行为也会随着海事新政策的实施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要求海事执法人员及时掌握海事法规的新增条款和修订内容,发现违反新增条款的违法行为时严格按照最新法规要求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