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武 仲维敏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3)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律师合理行使调查取证权找到相关证据,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让广大民众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律师在解决现实纠纷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对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意义重大[1]。
律师充分行使调查取证权可以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效率主要取决于相关证据的收集过程,而收集证据往往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调取证据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因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承担部分证据的收集工作,让法官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上,有利于缩短民事案件诉讼审结周期,有效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
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能够及时地收集和调取各方面的证据,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需要律师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法院进行审理工作并做出准确合法的判决。案件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律师要合理地应用收集到的证据,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04年我国就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是受到保护的,表明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新中国初期我国宪法就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只是没有作为单独法律体系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因而,为保障人权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而保障其调查取证权则是基本要求,也是人权理论中的重要内容。
律师调查取证权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一条中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指导意义不大,难以实施,因为该条文规定不具体,没有规定取证方法、步骤和适用程序等。2007年颁布的《律师法》中规定了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相关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但是规定的依然不详细。相关个人和单位经常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使得民事诉讼法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作用十分有限,导致部分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3]。为此,需要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具体的调查取证程序,保障其权利能够有效地实施。
《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都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规定,但仅有这些规定并不能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效实施。原因是法律规范自身就有逻辑结构上的缺陷[4]。《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代理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如果遇到困难,可以申请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在实践中法院在收到代理律师申请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后,却常常无法有效地收集相关证据,所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对法院根据律师的申请进行调取相关证据的要求,却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往往得不到落实。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尚未获得广泛认可。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配合,说明无论是公民个人、单位法人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律师都缺少应有的尊重和信任。比如,代理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案件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时,或到民政部门调取案件相关人员的婚姻关系时,按照《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就可以对有关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调查或承办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但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普遍不接受仅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还要求律师必须提供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补充案卷材料通知书”等资料才提供证据,或者要求律师申请由法院去调查取证,不接待律师个人。这反映出了律师行业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尚未获得广泛认可。当然,律师未被广泛认可有多方面的原因,有制度缺失原因,也有律师自身原因,比如部分律师滥用律师调查取证权,向与案件无关人员收集信息,或是收集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或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等。所以应完善制度,同时加大对律师群体的监管及惩戒力度。
《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在现实中是经常得不到相关个人和单位的配合,其并未遵守此法律规定,反而被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所破坏。这些违反《律师法》或与《律师法》相冲突的文件和规定,并未修改或者取缔,已成为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严重阻碍。急需制订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利的保护制度,让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利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我国法律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只是可以调取证据,而不是有权调取证据。缺乏强制性,于是造成很多个人和单位认为不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也不违法,可以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这说明我国律师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对照英美等国家的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律师有独立调查取证权的权利,其权利是受到法律保证的,有利于实施。我国也可以引用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有独立调查取证的权利,这样更有利于律师的工作。
现实生活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仅有少部分个人或单位配合取证工作,多数个人或单位则拒绝配合取证工作。因而,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制订律师调查取证的实施细则,应包含以下3点:①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时要出示的资料,比如委托书、介绍信、律师证等。②明确要求被调查人在提供的证据上进行签字或盖章,确保证据的真实性。③明确要求被调查人必须配合律师进行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出台实施细则有利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真正落地。
避免律师过度使用调查取证权,需要制订配套制度,主要从职业道德和法律两层面进行规范。职业道德层面,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让律师始终保持社会责任感与职业责任感,在调查取证时能够认真负责地工作。法律层面,要对律师过度使用调查取证权进行应有的法律制裁。如采用经济处罚、吊销其律师资格证等方式进行处罚。这样就基本上避免了律师过度使用调查取证权的现象发生。
现在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制度还不完善,需要不断完善,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律师调查取证制度,让律师调查取证权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制度意义重大,可以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
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的同时不应侵害协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还需要编制司法解释,保护协助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等。协助调查的个人和单位在律师调查取证时不能拒绝调查,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取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配合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罚,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强制性措施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最基本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受到太多束缚和限制,严重制约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所以,如何保障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实施,如何规范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实施行为,如何提高律师的行业权威性,是当前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