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云才
(四川省盐边县格萨拉彝族乡畜牧兽医站,四川 盐边 617100)
1.1 选址 羊场应远离交通线、居民点、农贸市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远离大型化工厂、采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厂等污染源。
1.2 建舍 应根据防疫隔离要求,场地的风向、光照、水源及排水、排污等条件建舍。
1.2.1 风向 羊舍布置在生产区的上风向,隔离羊舍,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羊处理区设在生产区的下风或侧风向。
1.2.2 光照 羊舍应采光良好。圈舍阴暗潮湿易导致骨软症等疾病发生及病原菌滋生。
1.2.3 水源及排水 羊场应有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源,不得使用雨水、废水等喂羊。
屋檐水、冲洗水、消毒水应经排污沟进入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
1.2.4 草地微量元素测定 应测定牧草、饲草、饲料、饮水的微量元素含量,不足的应补充,缺硒、缺铁的可用舔砖补充,或在饮水、饲料中添加。
1.2.5 功能分区 住宅、办公、生活区及售羊地应与圈舍隔开。
1.2.6 圈板 舍内圈板空隙适当,防止羊四肢骨折。
1.2.7 羊圈地面 羊床下的地面应有一定坡度,利于清除粪便、污物、污水等。
2.1 消毒 饲养场入口及出口设标准化、规范化消毒池,车辆及人员必须经消毒池消毒后方可进入。种羊繁殖区还应设更衣室和消毒通道。
饲养场应定期消毒,并建药浴池,带羊消毒要用无毒或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2.2 检疫 异地引入种羊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羊经口蹄疫、羊痘免疫14 d后,抗体检测合格的方可调入。羊调入后隔离饲养20 d,临床检查正常后,方可进入生产场饲养。
2.3 其他防疫措施 羊场不得混养其他动物,守场犬应拴养于羊场大门附近。
饲养管理人员进出场应严格消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产品不得带入养殖场内。
保证饲料安全、卫生,营养物质科学配合,不得使用骨粉、肉粉作饲料。
羊场注意消灭鼠、蚊、蝇、蚤。
定期免疫,重点做好羊重大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3.1 口蹄疫O 型-亚洲I 型二价灭活疫苗,9 号针头(长4 cm)深部肌肉注射,1 mL/只。羔羊断奶后一个月首免,1 mL/只,3~4 周后加强免疫,0.5 mL/只,保护期6个月。
3.2 羊痘疫苗断奶羔羊及成年羊皮内注射,0.5 mL/只,保护期12个月。
3.3 根据羊场过往病史可选择免疫羊“三联四防苗”(羊快疫、猝狙、肠毒血症、羔羊痢疾),肌肉或皮下注射,1 mL/只,免疫期6个月。
3.4 定期监测传染性脓疱病、传染性胸膜肺炎、布病、结核、副结核、附红细胞体病、弓形体病等,并做好预防工作。
3.5 定期驱虫,主要防治捻转血矛线虫、食道口线虫、肝片吸虫、前后盘吸虫、阔盘吸虫、疥螨、蠕形螨、蜱等。
3.6 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按“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病死羊就地焚烧、深埋”的规定进行处理。
3.7 按兽药使用说明书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少用抗生素和化学药物,多用中草药及微生态制剂。
3.8 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品,严禁“人药兽用”。对饲料原料,特别是添加剂进行严格监控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