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子思学派的性情论与法思想

2019-02-13 02:40
文史哲 2019年1期
关键词:礼法法家学派

马 腾

作为孔门后学的重要派别,子思学派是理解先秦由儒入法、礼法演进思想史之关键,然而立足于出土文献研究子思学派法思想的著述仍付之阙如。郭店儒简的研究多着眼于子思性情论对孟荀人性论的奠基意义,多囿于儒法对立观点,难从法律思想史视阈阐明子思学派对战国法家的影响;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鲜有述及孔孟之间的儒门后学,虽曾有学者述及子思对法家的具体影响,但未及《性自命出》等郭店文献,以致忽视子思性情论与法家思想关系的基础层面。笔者认为,结合传世文献与郭店儒简来看,子思学派博大精深,复杂多方:在人性论说方面,其学长于性情论说,而未断言人性善恶;在政治理想方面,其学崇尚传统而主张功利,既思慕“周礼”又倾心“管法”;在德刑治术方面,其学既主重德轻刑之旨,又倡赏刑爵禄之策。合言之,在这些议题上,前一方面反映子思学派对儒门宗旨的传承弘扬,后一方面则展现学随术变之创见,从论述人类性情之好恶出发思考社会秩序,从而主张牧民以利、任法以治,申言刑赏之道,对法家思想不乏影响,试分述如下。

一、人之性情与规范体系的建构

《五行》仁,义礼(帛书本作“礼智”)所由生也。《性自命出》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凡道,心术为主。仁,性之方也,性或生之。忠,信之方也。信,情之方也,情出于性。《语丛一》刑生德,德生礼,礼生乐,由乐知刑。礼因人之情而为之。知礼然后知刑。《语丛二》情生于性,礼生于情。爱生于性,亲生于爱,忠生于亲。欲生于性,虑生于欲。恶生于性,怒生于恶,胜生于怒,惎生于胜,贼生于惎。强生于性,立生于强,断生于立。

从法思想的视角来看,在这种关乎政治治理与社会规范的论说范式中,当一切规范被归原于人之性情,又作用于人之性情时,则德礼与刑法孰先孰后、孰本孰末的法思想论说,是依循“知礼然后知刑”的儒家逻辑,抑或倒置为法家“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注]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二《说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8页。的法权命题,均可在性情叙述中左右逢源。既然各种社会规范形态都统合于“性情—治道”范式中,子思学派的“好恶”性情论就可能流衍为善恶诸说,并导引对道德礼法的各所取舍。

一方面,《性自命出》昭示着人类应致力于“心术”,开启“即心言性”的门径,曰“凡道,心术为主”,从而潜藏着孟学“内圣”与“性善”的线索[注]有论者认为,《性自命出》论性是多层次的,包括以人论性、以天论性、以气论性、以心论性、以情论性、以习论性以及以善恶论性等。它从普遍性原则出发,一步步指向超越性,最后以孟子超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完成了儒家性善论的奠基。参见丁为祥:《从〈性自命出〉看儒家性善论的形成理路》,《孔子研究》2001年第3期。。孟子主张人性有善端,人之为恶不在于先天的本性原因,而是后天的习染与陷溺,这无疑是为告诫世人,无论从个体修身还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勘落习气祛除恶念,扩充善端达致善德都是可能且必要的。故孟子乐言“持志”“养气”,极而言之乃曰“人皆可以为尧舜”[注]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卷二十四《告子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810页。。对个人修身而言,自然要通过“反求诸己”“尽心知性”的自觉伦理修养而获致善德、践行仁义;于国家治理而言,社会秩序的混乱、犯罪的滋生,直接根源于人性善端的壅滞[注]参见马止戈、付鸿栋:《礼法融合的人性基础》,《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要拯救时弊,重建秩序,就必须激发人的善端,张扬人的善性。这种社会秩序的建构模式诉诸仁义道德,使人无奸邪违法之心,以收潜移默化之效。

二、传统治道伦理朝现实功利的权衡

子思学派从人之性情构建了包罗礼法规范的治道体系。由于性情论富有广阔的言说空间,因而其对治道的审思亦不乏伦理与功利、传统与现实的权衡,在子思“从周复礼”的传统姿态与“牧民以利”的功利主义叙述反差中得以呈现。

(一)从周复礼的传统姿态

《孔丛子·杂训》载子思言:“夫子之教,必始于《诗》《书》,而终于礼乐,杂说不与焉。”[注]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11页。对于治学,子思主张恪守传统,秉承师学,摈弃杂说[注]“杂说”或注解为诸子百家之说,参见王钧林、周海生译注:《孔丛子》,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75页。。对政治亦如是,孔子毕生从周复礼,子思亦思慕周公之治。《孔丛子·公仪》载:

穆公问子思曰:“吾国可兴乎?”子思曰:“可。”公曰:“为之奈何?”对曰:“苟君与大夫慕周公、伯禽之治,行其政化,开公家之惠,杜私门之利,结恩百姓,修礼邻国,其兴也勃矣。”[注]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三,第165页。

按说,其时李悝兴魏、吴起强楚,战国富国强兵之势已风起云涌。执掌弱国,鲁穆公之问可能流露出一种对兴国争霸的悲观态度。周礼崩坏日久,子思尚侈谈行周政化,修礼邻国,则无不展露一种从周复礼的原儒姿态。而后子思居卫,卫君或许逐于时兴而萌生弃“道”学“术”之念,子思即以“体道者逸而无穷,任术者劳而无功”[注]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三《抗志》,第178页。令其打消。其时君王权术论甚嚣尘上,子思之鄙夷态度可见一斑。

(二)“牧民以利”的功利主义

然另一方面,子思言“牧民以利”,越出仁学藩篱而以政治功利为旨。这种“牧民以利”之义利观,盖与孔孟言谈之习相左。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注]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文点校:《论语集释》卷八《里仁下》,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67页。“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注]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文点校:《论语集释》卷二十七《子路下》,第921页。孟子申义利之辨,以“王亦曰仁义而已,何必曰利”[注]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卷二《梁惠王上》,第36页。为开场白,呼吁“仁政”,乃至极言“舍生而取义”之理[注]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卷二十三《告子下》,第783页。。荀子也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注]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整理:《荀子集解》卷二《荣辱》,第58页。儒家以“重义轻利”为教义,子思确也曾劝君主去“贪利之心”,有时却不讳言“以利为先”。《孔丛子·杂训》记载一段关于“义利”的思辨:

孟轲问牧民何先。子思曰:“先利之。”曰:“君子之所以教民,亦有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子思曰:“仁义固所以利之也。上不仁则下不得其所,上不义则下乐为乱也,此为不利大矣。故《易》曰:‘利者,义之和。’又曰:‘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此皆利之大者也。”[注]该段文字各本颇有歧异,参见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二,第114、128页。

对话之事虽多视为伪言,思想表达则不无其旨。在此,“子思”直言利益为先,固有孔子“先富后教”之义,但在这一与孟子的对话语境中与“仁义”形成对立,又可见其无意于“义利之辨”。一方面,“先利之”神似管仲“仓廪实”“衣食足”之说,子思表达出对物质基础的优先关注,对社会民生的切切关怀;另一方面,“仁义固所以利之也”形似墨家“兼相爱,交相利”之论,子思揭示了“仁义”学说的最终归宿在于广义的“利”,即一种着眼于使民众“得其所”的“秩序之利”。将利害关系视为所有道德伦理的根本基础或终极依据,乃古今中外功利主义思想家之通理。“安身”“得其所”于此非惟关切物质,自有其精神安顿之意。然子思仁义不止于心性概念或道德要目,而是将之扩及于民众生活安顿与社会秩序的构建,让人民得其所即是仁,不乱即是义,即所谓“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国语·晋语一》有一名言见“仁”之义:“为仁者,爱亲之谓仁;为国者,利国之谓仁。”[注]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64页。儒家“外王”之面从未模糊,思想与权力须臾不离,意味着“利国之仁”正是中心要义。故致力于使义利不相悖,或许才是儒家治道推衍之途。子思终以“利之大者”释疑,便是要打破功利的狭隘界定,将其扩展为宏富的价值标准,且在实践考量上合致道德仁义学说。这是对儒家仁义道德的政治阐释,实用理性的率真表达,更足以表明法家式功利政治的基本姿态。蒙文通谓:“孟子斥言利,而子思氏之儒,饰为此言,以明利之与义调和而不相背。”[注]蒙文通:《古史甄微》,成都:巴蜀书社,1987年,第234页。至于孟子因“牧民以利”之说生疑,可谓合于其义利之辨,观孟子斥梁惠王“何必曰利”,正足以反衬子思功用旨趣与孟子仁义立场的差异。不过,孟子以利民诠释仁政,则又表明子思的实用性学说的潜在影响。子思告诫鲁穆公以“惠百姓之心”,“除非法之事”,“毁不居之室以赐穷民,夺嬖宠之禄以振困匮”[注]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二《杂训》,第113页。,不亦有如“仁政”题中之义?即使子思的诠释与孔孟具有实质性差异,那也意味着“儒分为八”之趋势与儒学多元解释的余地,反映学术思想与时代背景的密切关联,及儒学对战国时期功利政治的影响[注]儒门发展及其与战国政治之关系,尚有子夏氏之儒西河学派的影响问题,参见马腾:《礼学传承与君权政治——子夏氏之儒对法思想史的影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法家崇尚功利,以为富国强兵之本,主张“利出一孔”,以农战政策称霸于“争于气力”之世。商君曰:“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注]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五《慎法》,第138页。韩非曰:“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注]王先慎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韩非子集解》卷十九《显学》,第461页。由此,韩非构建出一套体系化的以“功用”为“的彀”的功利主义理论。诚然,法家的功利主义与强力理论已与儒学大相径庭。然而,这更多是言说重点与姿态选择的差异,正如子思言论所反映,儒门中确有后学洞悉经世致用显扬事功之意义,持一种朝现实功利权衡的治道理念。这是理解战国由儒入法以至后世儒法合流的基础。

三、德礼规范对任法赏刑的统合

与对传统与现实、伦理与功利的权衡有关,子思学派的法思想也呈现出熔道德规范与赏刑治术于一炉的特征。主张道德教化,批判战争刑罚,推崇管仲而并言礼法,以至承认“以法资仁”,论述“赏刑之道”,都是子思学派这一特征的体现。

(一)主张政治德性与批判战刑观点

今本《缁衣》载:

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故君民者,子以爱之,则民亲之;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恭以莅之,则民有孙心。《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注]今本末句画龙点睛,为简本所无。至于其余文字,郭店楚简《缁衣》及上博简《缁衣》文字略同,可为印证。参见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30页;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第190页。

在德刑关系上,子思之儒忠实于孔门德政教旨。作为历史的反面教训,苗民弗用“命”(或“灵”),制定虐刑奉为治理手段,不仅丧失合法性根基,还毁坏社会道德,颠覆社会秩序,导致族群瓦解。故而,为政之根本就在于君主正身以展现一种道德正面姿态,此处刻画的“爱”“信”“恭”诸品格,均经由教化之政逐一显现。同样,《尊德义》亦彰明为政以教化为先的理念:“善者民必众,众未必治,不治不顺,不顺不平。是以为政者教导之取先。”[注]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73页。

郭店简《成之闻之》载:

君子之于教也,其道民也不浸,则其淳也弗深矣。是故亡乎其身而存乎其辞,唯(虽)厚其命,民弗从之矣。是故畏服型(刑)罚之屡行也,由上之弗身也。昔者君子有言曰:战与型(刑),人君之述(坠)德也。[注]末句从裘注,参见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67、169页。

立足于对当时各国刑战政策趋势的批判,子思学派认为,统治者失德是民众违法犯罪的根源,若诉诸战与刑,则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故曰“战与刑,人君之坠德也”。君主修身以德,百姓竞相跟从,方为消弭战刑之道。关于德礼与政刑之辨,子思学派仍秉承孔子德礼为先之说。《缁衣》云:“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注]郑玄注,孔颖达疏,龚抗云整理,王文锦审定:《礼记正义》卷五十五,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02页。关于刑罚与赦宥之辨,子思学派严刑却不反赦宥。《五行》云:“不简不行,不匿不辩于道。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诛,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辩于道也。”[注]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50页。大罪当诛,小罪可赦,确实符合儒家罪刑观念[注]关于“简”和“匿”,陈来说:“前者是义,后者是仁,前者是强,后者是柔,它们分别适合所对应的政治情形。能简能匿,能兼掌握大问题上的原则性和小问题上的可变性。”(陈来:《竹简〈五行〉篇与子思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尊德义》曰“刑不逮于君子,礼不逮于小人”[注]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74页。,更是《荀子》《礼记》礼刑分施论的先声,成为中国古代正统的礼刑观。

综观郭店楚简《性自命出》《缁衣》《尊德义》《五行》《唐虞之道》《忠信之道》等篇,心性论说、德目诠释、礼教观念俯拾皆是,注重血缘孝道、内心修养的理念旨趣,以王者之师自居、取道义而远爵禄的人格精神一览无余。子思还曾表彰孟子车“言称尧、舜,性乐仁义”[注]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二《杂训》,第112页。,亦是孔门教旨的翻版,乍观之下似与战国法家思想判若云泥。

(二)推崇“管法”及礼法同功论

子思不仅祖述尧舜,还推崇齐管仲之“法治”,从社会规范功能的角度揭示礼法融通互补的关系。《孔丛子·记问》载:

祖孙交谈之实未能确证,礼法优劣之辨则意义深远。子思这番礼法“异用同功”论,可能折射当时“法取代礼”的法制态势。对于子思“何必但礼乐”之问,孔子虽不反对“任法”可达致天下大治之“同功”的前提,但强调两者之“异用”,在于仁义教化与寡恩任刑:教化精神的礼义,乃严而寡恩之“法”所望尘莫及。制定法律本身就需要足够的见识智慧,此一锤定音之事须得“管仲之知”方足胜任。况且,法术之士往往声称可以垂法不变而治,然鉴于管仲身死法息,孔子指出在历史检验中“礼”比“法”更具稳定性与实效性。“礼治”凭借仁义之风而百世不辍,“法治”则寡言精神原则而未谙治本,过于注重规范形式而反易生变。看来,孔子更多地诠释礼法“异用”之关键。然而,子思的礼法“异用同功”论,实际上符合后世对礼法关系的基本认识。尤其所突出“同功”的秩序价值,正是厘清礼法之辨与诠释儒法合流的基础。

首先,子思仰慕强齐之管仲,蕴含着一个缘于礼法断裂时代的重要质疑:礼乐之治早已韶华不再,管仲之法乃能强国称霸,夫子缘何常怀从周之心,因仍礼乐之治,而对法治兴致索然?至如《礼记·乐记》曰:“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注]郑玄注,孔颖达疏,龚抗云整理,王文锦审定:《礼记正义》卷三十七,第1085页。子思“何必但礼乐”之问,多少符合“王道”对规范的统合诉求,反映其在时代趋势推使下愈发重视刑政,尽管大体仍未脱离儒之德教主轴。

其次,对于管仲其人其政,孔子曾称颂其仁,而子思则专扬“法治”。从齐桓管仲成王霸业的史事中,子思提炼出“任法以治”的精髓,这是对东周伊始“法取代礼”之法制现象的感知洞察。结合“牧民以利”之说,子思认为“以法而治”是“天下称仁”的根本原因,只要能变法立制强国富民,最终就能获得正面的道德评价,与是否遵行礼乐之治无必然联系。“何必但礼乐”有如后世汉宣“奈何纯任德教”之叩问,是对纯任儒学治国的大胆质疑,批判将“礼乐之治”奉为一元治道的狭隘观念。甚至,子思学派还说“圣人不以权教,故立制垂法,顺之为贵”[注]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二《杂训》,第113页。,“民淫僭上者为无法,无法者则君罪”[注]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三《巡守》,第152页。,这些强调法律制度重要性的思想,则更是与法家思想毫无二致。

再次,处于春秋早期,管仲不乏“业用”周礼,倡言“四维”,却以佐成齐桓首霸而垂名后世。非如《国语》等书所述强齐霸业,孔子着眼于华夏文化的保卫而许之以仁。而子思对管仲之称誉更多展露政治事功理念,政治权力及法制功效才是根本问题,“仁”要么用以自饰德性,要么立足富民事功。这种全盘肯定管仲事功的评述与儒家姿态有所疏隔,似乎更合于法家霸道法治之思维。毕竟,对管仲保留些许微词(连荀子也批判管仲“力功不力义,力知不力仁”),乃后世纯儒与法家色彩的功利、霸道划清界限的必要表态[注]参见干春松:《儒家王道政治秩序的构建及其遇到的困境——以“管仲之器小哉”的诠释为例》,《哲学研究》2011年第4期。。

最后,子思意识到礼法融通与互补的可能,揭示礼法“异用同功”的关系,旨在阐明“正俗化民”的治理秩序应是礼乐政刑的最基本价值,以提炼对治道终极目的的认识。礼法之异用,是作为不同特征的社会治理规范使然;礼法之同功,则是作为社会规范本身所实现之秩序使然。这是儒门后学逐渐意识到变法、法治之重要性,而给予法术之士的启发。战国法家著作《管子·枢言》云“法出乎礼,礼出乎治”[注]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四,第246页.,真可谓子思这段评论的最好注解,也是子思学派与法家思想所由通之明证。

综上,子思这番礼法思索至简至真,“法与礼乐异用而同功”,蕴含由儒入法、儒法合流、礼法融合之端倪。后来意识形态化的礼法秩序观,从国家法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注]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页。的礼法规范,至士人著述关于礼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注]柳宗元:《柳宗元集》卷四《议辩·驳复仇议》,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02页。“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注]白居易著,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卷六十四《策林三·五十四刑礼道》,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352页。等论说,即发端于斯言。

(三)“以法资仁”与“赏刑之道”

若“以法资仁”对法律制度基本功能的阐述仍未为足,那么子思学派体系中富有实用意义、立足性情观点的“赏刑之道”,更能揭橥其性情论与功利观的潜在路向。《六德》曰:“作礼乐,制刑法,教此民尔,使之有向也,非圣智者莫之能也。”[注]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87页。子思学派将“礼乐”与“刑法”对举,皆以为教民之方。以礼乐教民可以理解,以刑法教民,则恐怕对当时公布成文法潮流与刑治路线有所肯认。这就顺理成章地牵涉赏刑之道的言说,细绎其言,实乃子思学派察见德礼与刑法治理模式所由通。《性自命出》言:“未赏而民劝,含福者也;未刑而民畏,有心畏者也。”其所主赏刑之论,亦有由外在规范求诸内在自觉遵从的路径,清晰可见儒家式偏于主观状态陈说所予以流行赏刑话语的诠释。郭店简《缁衣》篇中更是凸显“爵”与“刑”之要义,曰:

政之不行,教之不成也,则刑罚不足耻。而爵不足劝也。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康诰》曰:“敬明乃罚。”《吕刑》曰:“播刑之迪。”[注]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30页。

不管赞同与否,现实政治中“刑”与“爵”已不可逆转地成为治理的实质手段。在此,子思学派非但不讳刑罚爵禄之说,反有陈其要领之旨。其所引《康诰》“敬明乃罚”之训,彰显“罚”的权威性与分明感,与法家“信赏必罚”有所相通;其所引《吕刑》“播刑之迪”一义,彰显“刑”的传播意义与教育功能,与法家“以法为教”殆相逼近。故而,极力申言刑罚爵禄的重要性,及其之于政治与教化的决定意义,子思学派的理念已与法家学说近在咫尺[注]上博简《中弓》中亦载孔子有“刑政不缓,德教不倦”之理念,参见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275页。。至如《尊德义》云:

赏与刑,祸福之基也,或前之者矣。雀(爵)立(位),所以信其然也。征侵,所以攻□□。刑□,所以□举也。杀戮,所以除害也。不由其道,不行。[注]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73页。

四、结 语

概言之,子思本人自幼浸染于儒门家说,违背祖训家学诚然不易,然其学派开“性情”范式,倡“牧民以利”,主“礼法同功”,论“赏刑之道”,此四端与后来法家人性好利恶害论、功利主义、“法治”路线、“赏刑”二柄之关联又昭然若揭。

一般认为荀子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董仲舒之时儒法终得合流。其实在孔门弟子中,不管是西河重礼派之宗师子夏,还是洙泗心性派之代表子思,关于君主、礼法、德刑、性情的各种思想言论,皆可与后来法家专制思想、任法赏刑说、功利观、人性论深加对观。先秦诸子百家的学派划分,固有其思想特质之根据,然而,各派言论学说的广泛传播与交流渗透,以及现实政治经验的实用取舍与提炼总结,推使某些思想家或自辟源泉阐发新说,或兼收并蓄取合各论,终成其为“轴心时代”之思想图景。因此,品鉴春秋战国之际游移于儒法思想之间的思想家,审思其与孔孟之儒、商韩之法的接榫处抑或契合点,有助于洞悉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儒法分合”这一发展主线。探析子思学派法思想亦旨在于此,这种从人类性情之好恶出发展开治道言说,并权衡传统与现实、审思伦理与功利、统合德礼与赏刑的法思想,对战国法家思想不乏启示效应与深刻影响,且是后世逐步圆融为官学抑或帝制意识形态之儒学的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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