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帅
(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2017 年2 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规定》自颁布以来,全国各地各高校纷纷开展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精神的主题活动,包括全面宣传、深入学习、政策解读、制度修订、省级备案、培训交流等。两年多以来,《规定》精神已深入人心、入脑化行。
《规定》与2005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 号,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无论从立法目的、法制观念、内容表述等方面,都更加反映新时代国家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精神、新理念和新要求,更加明确高校实施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注重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更加凸显学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间的平衡。高校无论是制定规章制度还是实施具体管理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将对高校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规定》将促使全国范围内各类高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检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通过促进高校学生管理观念转变,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途径、范围、形式、程序、制度及办法,进而推动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1]。
2003 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 号)文件,拉开高校依法治校的序幕。2012 年,教育部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 号)的通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了进一步阐述,对高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虽然高校依法治校的观念和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但是学生诉讼学校的案件仍然频频发生。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申素云教授的调查,2010 年-2015 年期间,学生诉讼高校的案件有145 件,而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愈加强烈,维权方式愈加丰富,学生诉高校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如何维护学校依法有效实施管理和维护学生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之间的平衡,成为《规定》的主要宗旨。高校只有将《规定》贯彻的法治原则、法律规定,具体细化为自身的管理制度与规则,才能大力提高高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思想贯穿《规定》始终。一是《规定》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就提出了“保障学社合法权利”,成为新规立法的起点和基础之一;二是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中新增了两项权利: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和享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权利;三是《规定》确立了更为全面公正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将学生申诉作为独立章节,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申诉的范围和时效、申诉处理期限、申诉处理决定及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内容进行系统规定,切实对学生权利提供更为健全的救济制度。
《规定》提出,学校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这一条款不仅再次体现学生地位和权利的提升,而且也强调学生作为学校管理者的一份子,具备良好的自律意识和行为管控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指出,学校作为主体部门应在制度设计、政策支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为学生开展“四自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生通过“四自管理”,更好的参与学校管理全过程,既有利于学校和学生之间建立信息互通的交流机制,也有利于营造和谐友好的师生环境。
十八大以来,创新创业逐渐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词。2015 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将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和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规定》中对于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给与了众多优惠政策,如学生权利中增加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当优先考虑转专业;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等。这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的明确态度,为全面提升高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规定》,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七个小节,课题组围绕以上七个方面,通过对《规定》内涵深入解析,并结合省、校层面学籍管理实际工作经验,制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诊改工作监测标准》(见表1,以下简称《监测标准》)。《监测标准》形成初稿后,课题组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组织部分湖南省内高职高专院校学籍管理战线工作人员对《监测标准》开展讨论,充分吸纳宝贵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形成定稿。
表1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诊改工作监测标准
(一)研制《监测标准》。《监测标准》的制定,即是对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核心要素的全面梳理,也为高校全面评价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提供遵循和参考。《监测标准》如同一面镜子,在映射出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和不足的同时,也引导高校持续推进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高校学籍管理乃至学生管理水平。
(二)高校开展自评。高校可依据《监测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并对各观测点赋予权重分值。高校在自评中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度设计是否遗漏。即是否存在遗漏《规定》中所明确的由学校制定具体办法的规章制度;二是条款内容是否不足。即高校虽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在条款设计上未对《规定》中提及的部分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或加以说明。自评结束后,高校应形成《自评报告》。
(三)省级组织复核。高校自评结束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团队,对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开展省级复核。省级复核的目的旨在科学评价高校学籍管理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籍 管理质量和水平。省级复核的内容包括高校《自评报告》质量、学籍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制度体系建设、学生学籍数据管理等。省级复核的结论分为“有效”、“待改进”和“异常”。省级专家团队应对学校诊改工作有针对性的提出诊改意见。
(四)高校落实整改。高校自评和省级复核工作结束后,高校根据自评结果和省级专家团队提出的诊改意见开展整改工作。高校应认真总结不足,提炼典型成效,进一步规范学籍制度建设和管理过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校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高校提升内部质量管理,推动体制机制建设,督促高校及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
(五)持续诊改直至“达标”。高校学籍管理诊改工作是一个循环反复的过程。高校完成学籍管理整改工作后,应组织再开展自评工作,对标《检测标准》重新梳理问题,查漏补缺,逐步完善直至最终“达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适时对高校再次复核,直至复核结论“有效”。
部分高校学籍管理诊改工作推进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部分高校主要领导对学籍管理诊改工作站位不高,认识不足,自主诊改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到诊改工作的重要性。二是部分高校缺乏有效和完善的学籍管理诊改工作推进制度,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整体工作推进缓慢。
一是在高校学籍管理领域,能够掌握《规定》立法精髓的专家不多,且专家业务水平实力不均,参差不齐,省级层面也缺少对专家的专题培训。二是诊改专家工作机构运行缺乏机制保障。要想吸引高水平的高校、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高校学籍管理诊改工作,需要有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和经费保障来予以激励,而目前这样的条件尚不具备。
一方面目前省内职业院校积累的诊改工作经验不足,可供参考、学习的案例不多。因省情、校情不同,目前已有的外省先进案例模式和经验无法照搬挪用,需要长时间的磨合和尝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分类型的工作流程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