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孤立性”到“情境性”:刑罚威慑理论的认知视野转向

2019-02-09 22:03李中良毕宪顺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8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威慑刑罚

李中良 毕宪顺

(鲁东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滥觞于贝卡里亚、边沁的刑罚威慑理论(以下简称“威慑理论”)自建立以来无论是在犯罪学理论推进方面还是犯罪预防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卓著成绩,成为近代乃至现代刑事立法与司法模式的理论基石并一直支配着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然而,自威慑理论提出以来,质疑声、批判声也一直不绝于耳,威慑理论改进势在必行。

一、威慑理论认知视野的孤立性困境

威慑理论认为,具有“理性”能力和“自由意志”的问题青少年会先将具体的犯罪苦乐或犯罪成本、收益事实转化成大脑可以操作的抽象符号系统,然后在大脑中对犯罪利弊表征符号予以理性权衡、算计,当运算出“犯罪之弊大于犯罪之利”的认知结果时,他们就会产生害怕、敬惧等心理状态并在其支配下基于“自由意志”而放弃犯罪,威慑效能生成。威慑理论把威慑效能看成是封闭于大脑中的“中间加工、处理”阶段认知博弈的结果,而认知结果在运算出来之前需要刑罚信息、犯罪目标信息等的输入和表征,认知结果运算出来之后则需要支配相应的行动,威慑效能形成过程就由“刑罚信息、犯罪目标信息等的输入、表征-犯罪利弊理性权衡、算计-犯罪利弊博弈结果输出并支配相应行动”三个环节组接而成,这正如阿佩尔(1)Robert Apel,“Sanctions, Perceptions, and Crime: Implications for Criminal Deterrence”,in J Quant Criminol,Vol.29(2013),p.71.构建的“感知威慑基本模型”将宏观的静态威慑理论还原为“刑罚信息-刑罚感知-威慑效能”的微观动态环节那般。很显然,威慑理论对威慑效能形成机制的“看待方式”与以计算机为隐喻的第一代认知科学将认知过程看成是“信息输入-中间加工、处理-信息输出”的思想在本质上如出一辙。在威慑理论那里,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是问题青少年在心理层面对犯罪利弊的理性权衡、算计,这种理性博弈过程既是一种认知过程,也是一种计算过程,因此,威慑理论在阐释威慑效能机制时无形中渗透着第一代认知科学所秉持的“认知可计算”纲领。以主客二元对立哲学观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第一代认知科学把认知看作基于一定逻辑规则的符号表征-计算,这一认知观的孤立性困境在第二代认知科学的“映照”下逐渐由“模糊”走向“澄明”。信息加工心理学的抽象性是忽视、抹杀外在情境在认知过程中的应有作用,威慑理论认知视野受此钳制而不可避免地被动“沾染”上此番困境。基于信息加工心理学理论视角,威慑理论的核心是问题青少年在“中间加工、处理”阶段对犯罪利弊的理性权衡、算计,威慑理论认知视野忽视了犯罪利弊理性博弈所必然牵涉的环境和背景知识,这直接导致了它的孤立性困境并使其在面对受外在情境影响较大的青少年犯罪类型时有心无力。

二、基于孤立性困境的威慑理论修正进路

刑罚威慑遏制犯罪的关键是利用刑罚产生的威慑力在问题青少年的心理或认知层面施加“犯罪之弊大于犯罪之利”的压力,并借助这一压力形成的害怕、敬惧心理状态使他们放弃犯罪,所以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是一种认知形成机制,威慑效能是问题青少年在心理层面形成的一种认知结果。认知科学发展到今天,认知总是情境化的观点已经成为学界共识,正如人工智能专家布鲁克斯指出的,“认知主体处在一定的环境中,它们不涉及抽象的描述,而是处在直接影响它们行为的情境中”(2)Rodney Brooks,“Intelligence without Representation”,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Vol.47(1991),p.139.。既然认知深植于环境之中,那么作为一种认知结果的威慑效能的形成过程就必定会受到外在情境的制约和影响。威慑理论把威慑效能形成机制看作脱离环境的、局限于大脑内部的对犯罪利弊的理性加工、计算,刑罚威慑力彰显于问题青少年在心理层面对犯罪苦-乐或犯罪成本-收益的脱域运算结果,然而“依照这样一种模式……对于心理操作的探求和对环境‘污染’因素的规避使得认知心理学家产生了对计算机的极大依赖……因而丢弃了社会历史变量的考虑”(3)Isaac Prilleltensky,“On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Implications of Cognitive Psychology”,in Journal of Mind and Behavior,Vol.11(1990),pp.127-136.,因此,必须根据情境认知理论重新审视威慑效能形成机制以修正威慑理论,即实现威慑理论认知视野由“孤立性”到“情境性”的转向。当情境认知被广泛应用于人工智能、教学实践、计算机支持协作学习和虚拟学习共同体建构等领域并卓有成效之时,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情境认知会协助威慑理论突围孤立性困境。

情境认知研究发轫于词汇教学领域,如今这一术语已成为认知科学中各种情境化研究进路的统称。本文通过“外在情境与认知关系”这一崭新视角来揭示情境认知的涵义,希冀以这种方式呈现出情境认知更完整、更清晰的“面貌”从而为接下来的讨论铺平道路。外在情境与认知的关系可以被归纳成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和构成关系三类。外在情境与认知的条件关系指外在情境只是认知完整符号表征-计算过程的必要条件。在这一关系视角下,认知依然被看作基于一定逻辑规则的符号表征-计算,外在情境是认知的构成性参数或认知运算的被动、抽象数据库,只有纳入外在情境认知过程才变得完整。外在情境与认知的因果关系是指认知对外在情境具有因果性的依赖。外在情境与认知的构成关系指外在情境是认知系统的组成部分,外在情境不仅影响认知而且构成认知。这一关系主张认知可以突破颅骨和体肤的限制而延展至环境,“在对心灵进行说明时,一定要有头骨内外的界限,完全是多此一举……如果抛弃心灵只在生物脑中的偏见,打破用头骨和体肤为心灵划界的霸权地位,就能更好地理解人类作为世界造物的真正本性了”(4)Andy Clark,David Chalmers,“The Extended Mind”,in Analysis,Vol.58(1998),pp.7-19.。这实质上是克拉克和查尔默斯提出的延展认知的核心观点。虽然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和构成关系关于“外在情境与认知关系”的认识立场存在差异,但它们都强调外在情境对认知的重要意义,本文在有机整合三种观点的基础上将情境认知涵义界定如下:认知始终发生在一个特有且自然的外在情境之中,知觉到的意义和认识到的世界不可能独立于对环境的解释和适应,诸如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和言语等认知过程都有赖于外在情境,外在情境不仅是认知的因果性角色,而且是认知的构成性角色。

威慑理论基于情境认知理论视角实现认知视野转向(以下简称“情境-威慑理论转向”)在修正自身的同时也有效规避了认知视野的孤立性困境,“情境-威慑理论转向”是根据情境认知理论重新审视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改变过往将威慑效能看成是脱离环境的理性算计和权衡结果的观点,将外在情境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置于威慑效能形成过程之中,强调外在情境对威慑效能生成的制约和影响。“情境-威慑理论转向”后的理论可以称作“情境视野-威慑理论”,它是把外在情境作为一个重要变量纳入到威慑效能生成考量之中,威慑效能是外在情境参与到对犯罪利弊理性权衡、算计之中的结果。

三、“情境视野-威慑理论”描绘出的崭新图景

在青少年犯罪“预防实践困难”和“理论困境”的双重“夹击”下,威慑理论已经到了必须修正的地步,转向之后的“情境视野-威慑理论”描绘出一副青少年犯罪预防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崭新图景。

(一)从犯罪环境到工具设计:青少年犯罪预防实践之创见

外在情境与认知的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和构成关系都佐证了外在情境影响和制约认知这一观点,外在情境就必然会在威慑效能生成这一“戏码”中扮演重要角色。事实上,研究者已经开始关切外在情境在威慑效能生成中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了刑罚威慑情境化研究模式,它是根据外在情境与认知的条件关系或因果关系来探讨外在情境对威慑效能生成的影响,警察对威慑效能影响的研究、克拉克提出的情境犯罪预防就是此研究模式的典型代表。由于警察对威慑效能影响、情境犯罪预防的研究者或多或少意识到了外在情境之于威慑效能生成的重要意义,因此,他们开始站在“外在情境影响认知”这一立场上来审视威慑效能形成过程,但是,他们理解、领悟“外在情境影响认知”时仅仅是基于外在情境与认知的条件关系或因果关系,并没有透过外在情境与认知的构成关系去把握、领略外在情境何以制约和影响认知。这些仍然在如火如荼开展着的刑罚威慑情境化研究是对威慑理论认知视野孤立性困境的突围,然而,当他们建基于“外在情境影响认知”的原点上修正威慑理论时,他们对“外在情境影响认知”观点的理解、把握完全是出于外在情境与认知的条件关系或因果关系,换言之,他们是根据“外在情境是理性权衡是否犯罪必不可少的拼图”或“威慑效能生成因果性的依赖于外在情境”这两个层面来修正威慑理论。他们没有意识到外在情境对认知的影响还可以透过构成关系这一层面得以展现,也就谈不上利用这层关系来重新“打量”威慑效能形成过程,也就没有将刑罚威慑情境化研究推进至“情境-威慑理论转向”的崭新高度。总之,刑罚威慑情境化研究是基于外在情境与认知的条件关系或因果关系,而“情境-威慑理论转向”除了这两种关系之外还根据构成关系。刑罚威慑情境化研究虽然强调但并没有彻底凸显出外在情境之于威慑效能生成的重要性,而当“情境-威慑理论转向”站在延展认知的构成关系立场上来把握、领略外在情境何以制约、影响威慑效能生成时,延展认知不仅可以将刑罚威慑情境化研究提升到一个崭新高度并勾勒出“情境视野-威慑理论”的完整轮廓,而且它与刑罚威慑的“碰撞”会从犯罪环境和犯罪工具两个方面擦出具有理论意蕴和实践价值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的火花。

1.设计犯罪环境成为刑罚威慑记忆存储地

威慑效能是问题青少年对犯罪利弊理性权衡、算计后的认知结果,延展认知主张认知是由大脑、身体和环境互动而成的耦合巨型系统,它们都会参与到犯罪利弊博弈这一认知加工过程中,而影响问题青少年生物性的大脑、身体和外在情境就都会导致威慑效能的变动,“任何犯罪预防都必须既包括大脑又包括物理环境”(5)C Ray Jeffery,Criminology: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Hall,1990,p.39.,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环境设计来增强威慑效能。

青少年犯罪地点有规律可循,比如偏僻寂静的地方容易发生盗窃、抢劫等犯罪,而赌博、吸毒等犯罪则经常发生在游戏娱乐场所和歌舞厅等地方。谢尔曼、加廷和伯格的一项开创性研究首次提供的犯罪“空间集中”程度的描述性数据显示,只有3%的地址和十字路口发出了50%的报警电话(6)L W Sherman,P R Gartin,M E Buerger,“Hot Spots of Predatory Crime:Routine Activities and the Criminology of Place”,in Criminology,Vol.27(1989),pp.27-56.。按照延展认知的观点,青少年犯罪频发区域不仅是问题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嵌入背景,而且是他们当下认知的构成成分,因此,可以通过设计青少年犯罪频发地带的环境来增强威慑效能。当然,在设计之前首先需要利用各种手段、途径定位青少年犯罪“热点”区域。第一,聘请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等象征着刑罚威慑的“权威人物”在犯罪频发地带举办一系列刑法知识讲座,讲座内容切勿空谈,要结合实际案例且通俗易懂;讲座过程要能够吸引公众眼球,能够聚集人气,声势浩大且波及面广。第二,在犯罪频发地带设置一个大型电子屏幕,播映一些与刑法知识相关的视频。第三,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临时搭建一个“仿真少年法庭”,通过模拟审判来传播刑罚的威慑力。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宣传、传播刑罚威慑力的环境设计方式,但环境设计的基本原则是让犯罪频发地带充满刑罚的“味道”,并让这股“味道”以现场式直接参与的方式蔓延至尽可能多的问题青少年的“感官”。根据延展认知的观点,问题青少年会将一部分记忆卸载于环境中以减轻认知负荷,“大自然似乎为人脑承担了本来只是在indoor进行的一部分工作,环境仿佛可以自然地为我们操作某些信息,从而为人脑节约了能量,减轻了记忆的负担。我们只是在需要知道这些信息的时候才让它们上升为意识(进行符号操作),平时则让它们留存于现实世界中”(7)李其维:《“认知革命”与“第二代认知科学”刍议》,《心理学报》2008年第40期。,他们会把聆听讲座、观看录像和旁听“审判”的记忆存储下来,但记忆存储的位置不在大脑而是聆听、观看和旁听时的环境。当问题青少年离开犯罪频发地带后好像忘记了聆听、观看和旁听的内容,但他们一旦又经犯罪频发地带并企图发动犯罪时,储存在此处的有关刑法知识和刑罚威慑力的记忆又会重现浮现出来,如此一来,犯罪频发地带俨然已经成为问题青少年刑法知识或刑罚威慑力记忆的储存场所而不再是实施犯罪的“展现舞台”。一个极其理想的状态是,在所有可能发生青少年犯罪的地方都进行环境设计,并让所有可能实施犯罪的问题青少年现场感触,从而使他们在可能犯罪的地方都会浮现出刑法知识和刑罚威慑力的记忆以至“无地可犯”。这当然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极端理想状态,但却可以展现出“情境视野-威慑理论”带给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创见。

2.挖掘犯罪工具提高威慑效能之属性

延展认知主张认知过程的载体并不局限于大脑和身体,认知可以延展到世界,这里的世界不仅包括外在情境,还包括工具。“自然发生的环境事件和物理工具都是能动性的认知资源”(8)Jonathan S Spackman,Stephen C Yanchar,“Embodied Cognition, Representationalism, and Mechanism: A Review and Analysis”,in Journal for the Theory of Social Behaviour,Vol.44(2014),pp.46-79.,工具不仅是个体认知、行动的中介物,还是认知系统的构成成分并在认知过程中起着分担认知负荷的功能。认知的外置使得工具在问题青少年认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变得重要,既然如此,我们就能通过工具设计来增强威慑效能。按照所罗门的看法,工具可以界定为人工制品或物质构件,包括各种知识制品、互补策略和语言等。根据这一界定,与问题青少年相关的工具理应有很多,但本文仅就极具代表性的犯罪工具或作案工具作一讨论。

作案工具对问题青少年具有降低威慑效能和提高威慑效能的双重属性,它降低威慑效能的属性已为人所熟知,但增强威慑效能的属性却一直被忽视。那么,如何设计作案工具才能增强威慑效能呢?借助过往青少年犯罪案例,总结归纳出犯罪青少年经常使用的作案工具类型,然后在这些常用的作案工具上刻上能够传播刑法知识或刑罚威慑力的内容,比如在匕首上刻上“刑罚制裁所有用匕首犯罪的人”,以使这些常用作案工具成为刑法知识或刑罚威慑力的载体,问题青少年一旦使用这些作案工具并看到上面的内容,便会将这些作案工具耦合到他们的认知系统之中从而提高威慑效能。作案工具降低威慑效能的属性是天然具备的,而提高威慑效能的属性却经后天“雕琢”而成,如果不对作案工具作任何设计,那么它只能由降低威慑效能的属性而构成,因此,必须通过作案工具设计挖掘、显现出它提高威慑效能的属性并借以冲淡或抵消降低威慑效能的属性。

(二)从凸显到统合:青少年犯罪学理论研究之变革

1.凸显情境认知之于青少年犯罪理论的重要性

传统青少年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终极目标是提出犯罪预防对策,犯罪预防对策的针对性阐发需以探明犯罪原因作前提,而犯罪原因需要在大量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中予以追寻,它遵循这样一条研究主线: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青少年犯罪学理论研究一般会把外在情境(尤其是社会环境)看成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会在犯罪对策部分用大量篇幅列述如何通过环境设计、干预来预防青少年犯罪,但是,这种研究范式缺少了一个重要环节:对如此干预、设计环境为什么会收到青少年犯罪预防效果作出解释。而这一问题只有诉诸情境认知理论方能解释。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接下来要根据“刑罚威慑作坚实后盾”的观点来解释为何环境设计、干预可以收到犯罪预防之功能。事实上,有很多环境设计、干预收到犯罪预防之功能可以借助此观点进行解释,但有的不能依据此观点进行解释,比如消除犯罪目标,其之所以能够预防犯罪是因为问题青少年施罪目标消失的缘故。此处讨论的“环境设计、干预”是那些能够借助“刑罚威慑作坚实后盾”这一观点予以解释的。

表面上看,通过环境设计、干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环境的“功劳”而与刑罚威慑毫不相干,情境犯罪预防便可以在和刑罚预防划清关系的基础上“自立犯罪预防门派”。但是,根据情境认知的观点,如此设计、干预环境是通过环境“改变”使问题青少年提高对刑罚之苦的估算值、降低对犯罪之利的估算值,从而借增强威慑效能之手段达致青少年犯罪预防之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设计、干预要收到青少年犯罪预防之效果需以刑罚预防作坚实后盾,如果没有刑罚威慑托底的话,那么再怎样干预、设计环境问题青少年都不会为之所动。在“情境视野-威慑理论”指导下,青少年犯罪学理论研究不仅要继续执着于环境设计、干预的列述以探讨如何有效慑止、遏制青少年犯罪,而且还要对为何如此设计、干预作出合理性的辩护。只有诉诸情境认知这一理论工具方能达成,有鉴于此,情境认知理论必然会在青少年犯罪学理论研究中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并逐渐“铺陈”于青少年犯罪学教材之中。

2.整合刑罚威慑情境化研究各进路

事实上,已经有部分学者借助对外在情境的关切修正威慑理论,这里面既有在保留威慑理论基本框架基础上作简单修补的以警察对威慑效能影响研究等为代表的温和改良主义,也有完全推翻威慑理论另起炉灶的以情境犯罪预防等为代表的激进革命主义。但是,“运用刑罚手段预防犯罪,在犯罪体系中居于突出的地位。这不仅因为犯罪与刑罚构成了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而且因为在任何有犯罪现象的社会形态中,刑罚都是犯罪预防的基本手段,这种手段运用得好与坏,对于减少社会上的犯罪现象具有明显的、直接的影响”(9)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20页。,这决定了威慑理论的改革之路绝非全盘否定式的革命而是基于困境的修正。警察对威慑效能影响研究、情境犯罪预防研究等如散沙一般零落地分布在各个学术角落,表面上看,它们仅有的共同点是:基于威慑理论认知视野孤立性困境而生,但当透过情境认知理论视角来审视威慑效能形成过程时,我们发现它们相汇于“外在情境制约和影响威慑效能生成”这一基本共识,它们都契合于“情境-威慑理论转向”的基本精神。这些理论本可以由情境认知和刑罚威慑“碰撞”而生,但它们却各自基于另外一些视角而被先行逐一提出,当它们各自为营之时,情境认知的适时兴起、发展将它们整合在一起,警察对威慑效能影响研究和情境犯罪预防研究等被这样一条理论线索串联起来而成为整体。这就好比,因为某些不同原因产生了看上去某些不同的结果,然而这些看上去不同的结果却有着一个共同的渊源,只是这个渊源后于结果被发现。当威慑理论研究阵地逐渐被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所把持并不断鼓吹刑罚威慑无效致使威慑理论日渐式微之时,如果复兴威慑理论的不是贝克尔的法经济学视角而是情境认知理论视角,那么基于威慑理论认知视野孤立性困境而提出的散落各处的理论,都必将作为一个整体而呈现出来。“情境视野-威慑理论”的提出必然会将这些散落各处、各自为营的研究“遗孤”逐步统合、汇整在一个“大家庭”之中。

3.统合刑罚预防与情境预防

情境犯罪预防产生于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效果使20世纪70年代整个犯罪学界都发出“什么都无效”感叹的背景下。在绝大多数研究者看来,情境犯罪预防是对刑罚预防的“革命”,这场“革命”实现了从理论到技术、从国家到公民等价值取向的多元嬗变。但是,在“情境视野-威慑理论”视角下,情境犯罪预防不再是与刑罚预防截然不同的犯罪预防路径,相反,可以将前者看成是后者纳入外在情境这一变量予以自身修正的必然结果。威慑理论认为威慑效能是问题青少年封闭于大脑中脱离环境的对犯罪利弊的理性权衡、比较、算计(犯罪之弊与犯罪之利)后的差值结果状态,它忽视了外在情境在威慑效能生成中的重要性。虽然“情境视野-威慑理论”与威慑理论都把威慑效能看成是一种认知结果,但“情境视野-威慑理论”还强调外在情境对问题青少年犯罪利弊理性权衡、比较、算计的制约和影响。在“情境视野-威慑理论”那里,问题青少年身处环境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他对犯罪利弊的认知加工、计算、运算,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对外在情境的干预、设计提高他们对犯罪之弊的认知,降低他们对犯罪之利的认知,从而使问题青少年运算出“犯罪之弊大于犯罪之利”的结果状态,而这正是情境犯罪预防的基本运思。由于对犯罪之弊的认知仍然来源于刑罚威慑,因此,就本质而言,情境犯罪预防以刑罚威慑作后盾,如果没有刑罚预防的威慑、警戒充当防线,那么情境犯罪预防对外在情境的干预、设计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干预、设计外在情境来预防犯罪是刑罚威慑借助环境更好地释放出它内在固有的威慑效能。总之,刑罚预防是情境犯罪预防的后盾,情境犯罪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建基于刑罚预防威慑、警戒基础之上;情境犯罪预防是刑罚预防意识到威慑效能大小取决于外在情境后关切外在情境的必然结果。在“情境视野-威慑理论”指导下,情境犯罪预防与刑罚预防会逐渐融合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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