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龙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犯罪预防模式,主要是指以犯罪形态、动机等因素为依据开展犯罪预防活动的标准样式。每个国家因自身国情、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在犯罪预防方面所形成的模式也有所不同,如美国的“二级预防”模式、英国的情境预防模式、日本的混合预防模式、新加坡的“寓防于治”模式等,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犯罪预防模式构建的借鉴依据。纵观当前我国犯罪预防模式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根据犯罪的具体变化情况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模式,主要表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案与犯罪预防模式的融合程度不深,现有的犯罪严峻形势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对此,笔者以犯罪预防模式研究为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社会预防以完善社会为主要宗旨,在既定目标的带领之下通过国家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等建设性活动的开展创设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并存的良好社会环境,达到减少社会弊端漏洞的效果,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稳定运行奠定基础。社会预防以积极预防和治本理念为指导思想,对现有犯罪现象产生及存在的成因做出客观分析,并将此作为社会预防方案生成的重要依据,在减少犯罪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因此,在犯罪预防模式的构建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社会预防,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完善现有的社会政策,遵循循序渐进、量体裁衣的原则,从强调环境控制、刑罚效应的刚性模式思想桎梏之中解放出来,实现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的相辅相成,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群众生活稳定提供良好条件。
刑罚以犯罪预防为根本目的,但是刑罚仅仅是作为犯罪预防的一种手段。从整体上来说,犯罪预防则是将可能会发生的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当中,避免犯罪行为的出现与发生。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正确运用刑罚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并且入手:
第一,刑罚是犯罪预防的一种手段,在犯罪预防模式的构建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环境,但是刑罚的功能是有限的,因此,则需要树立正确运用刑罚预防的思想观念,切勿存在迷信刑罚、迷信重刑的思想认知,如果仅将刑罚看做是犯罪预防、维护社会稳定的唯一手段则会影响犯罪预防模式的科学构建。
第二,刑罚与犯罪预防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其中,前者是衡量后者的一个重要坐标。具体来说,刑罚与犯罪预防拥有反比例关系,刑罚法律条款越多、刑罚量投入越多、适用范围越宽广则说明犯罪预防模式存在巨大的漏洞与诸多弊端。因此,在犯罪预防模式构建过程中要彰显刑罚的预防功能,使得其存在的报应功能得以落实。
由此可见,在犯罪预防模式构建过程中刑罚是必要的,但是需要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刑罚的特殊预防价值做出评价,科学处理立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的关系,促使刑事政策朝着宽严相济的方向发展,将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落实到实处。
情境预防,主要是指将个体在实施犯罪前的心理动机与行为动机融入到相应的情境当中,并对这一情境进行控制的预防方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与犯罪情境的产生有着直接关系,减少刺激犯罪动机产生的特定情境则可以达到减少犯罪数量的效果。
情境预防在我国犯罪预防模式构建过程中具有较为广阔的前景,可以作为社会预防、刑罚预防实施中存在不足的弥补措施,特别是在社会治安形势出现波动、社会犯罪率高居不下的情况之下,情境预防具有见效快的优势,在减轻社会压力的同时还可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同时,情境预防具有实践性、操作性的鲜明特征,在基于对犯罪目标控制、犯罪机会消除的基础之上,会使得行为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收益,进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出现。
此外,值得说明的是,情境预防仅仅是意志行为人动机外化的一种方法,并不能从本质上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治标不治本”。在患有人格障碍疾病的行为人在应激情况下所产生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明显,甚至可以说是收效甚微。
现阶段,犯罪预防逐步朝着“被动”向“主动”、“法律制止”向“物质制止”的方向发展,将行为人预防过渡为被害人预防。根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若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犯罪预防,仅仅针对行为人进行相关研究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从被害人角度进行分析,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双重预防分析生成相应的犯罪预防方案。被害预防具有两个明显优势:
一方面,被害预防侧重于公民责任层面,尊重公民预防被害的责任,通过被害预防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所构建的犯罪预防模式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是生活实际。
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行为活动也是导致行为人犯罪行为出现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对被害人行为习惯、不良生活方式的改变可以更好的减少犯罪行为的出现,与行为人犯罪预防相比更为容易,且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与较强的可行性。
社会预防、刑罚预防、情境预防、被害预防四者是犯罪预防构建的重要内容,通过者四个层次预防方式的强强联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可以构架一个较为完整的犯罪预防整体。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犯罪预防的实效性,在重视犯罪预防模式构建的基础上,还需要为犯罪预防方案的落实提供良好的组织机构,并将此看做是各类预防措施践行的前提条件,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方针建立以犯罪预防为目的的机构。
第一,以犯罪预防为主要内容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国家犯罪预防工作的落实及犯罪预防模式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迎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第二,根据国家国情建立犯罪预防机制,紧紧跟随中国共产党、政府部门的领导,形成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司法机关为辅助机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相互配合的犯罪预防机制,为犯罪预防模式的构建提供必要的组织框架。
第三,建立犯罪预防研究机构,注重犯罪学相关内容的理论研究,在阅读众多书籍的基础之上,深入到犯罪实地予以全面调研、考察、分析和总结,搜集第一手犯罪资料,实现犯罪预防研究理论与犯罪行为实践研究之间的有效结合,为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完善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犯罪预防模式的构建要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总体方针,通过始终坚持社会预防、正确运用刑罚预防、加强情境预防应用、注重倡导被害预防四方面的强强联合形成完善的犯罪预防有机整体,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兼顾一般,使得实施犯罪的条件得以控制,充分发挥刑法的特殊作用,确保犯罪预防模式由“被动”向“主动”方向发展。此外,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国家制度、文化传统等逐步健全犯罪预防机构,为犯罪预防机制效能的发挥创设条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稳定目标的实现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