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思考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

2019-02-09 19:43:53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监管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岗位、大力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李克强总理指出,要着力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民营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已成为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高层和经济金融理论界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互联网金融特有的普惠金融的特征,应该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大有作为。

一、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与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高度吻合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工具,如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支付系统等,实现资金融通,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与资金融通活动有机的融合在一起。

互联网金融具有的成本低、效率高、服务面广的特点,能够更好地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新的融资途径。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它的出现是基于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下,不能满足中国经济运行中各种经济创新所产生的新的金融需求。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小的空白,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如P2P网贷、众筹融资等,与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高度吻合。

(一)在信用风险的管理方面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商业银行又无法全面掌握其真实的信用状况,为避免形成坏账,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资金的意愿不强。而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掌握海量的数据资源,通过大数据分析广泛搜集、深度挖掘客户信息,全面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达到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目的。

(二)在资金需求的特征方面

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普遍具有季节性较强、频率高、单笔资金需求额度小的特点,而商业银行出于内部风险控制的考虑,设计规范的信贷管理的程序,这样势必带来贷款审批程序繁琐复杂,时间较长,民营企业往往是拿到了资金而错过了商机,直接影响了众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在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活动中,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发布各自的需求,以点对点方式直接进行交易,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

(三)在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方面

民营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的难度较大。受限于国家对金融市场相关管理规定,民营企业很难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融资。

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融资模式,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民营企业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资金,众筹融资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使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创新型中小企业能够从认可其创业或经营活动计划的资金供给者中直接筹集资金。这样,既能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的不足,又能满足其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2013年,随着余额宝的横空出世,2013年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在之后的几年里,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从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到P2P网络借贷、企业众筹融资等多个阶段,并且已经在快速融通资金、有效匹配资金供需双方等方面全面深入到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满足众多中小微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出现了风险高度集中、行业乱象丛生的现象。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跑路”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在2017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将防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从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整改合规的新的发展时期。经过一年多的加强监管和合规整改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互联网金融资产端的风险较为突出

从目前遍布全国的互联网金融融资项目来看,由于在资产业务运作中,对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中,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来全面掌握相关业务的真实背景,对信贷风险的控制不到位,因此,导致资产端的风险较为突出。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和股权众筹机构中表现的更加严重。

在贷前调查的阶段,很多项目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甚至是线下的审核人员与借款人内外勾结,通过设立虚假标的,骗取投资人资金;在贷时审查阶段,借款方普遍采用汽车、房产、有价证券、票据等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从表面看似乎能够通过抵押或质押的方式来覆盖风险,而实质上却忽视了对业务背景真实性的准确判断,孕育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在贷后跟踪检查阶段,仅仅以借款人自己申请贷款时填报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于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也没有进行核实。从平台上融通的资金最终用途是进入消费领域,还是投放到生产经营过程中,抑或是流入了风险很高的证券市场上,或是其他的一些用途,平台无法进行控制。由此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中资产端的风险较为突出,这也是众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被投资者诟病的突出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真空和漏洞,无法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无死角的监管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符合特定历史时期的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繁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金融创新推动下出现的全新的金融机构与融资模式,分业监管模式的现实困境日益凸显。如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影子银行大规模业务经营活动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多种业态下融资规模的急剧扩张,没有一个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监管空白频繁出现,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对日趋复杂的金融创新产品缺乏穿透式监管措施。金融监管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与金融市场的创新,很多金融活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

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由于监管机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协调不畅、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同时存在,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利用监管制度的缺陷,在高额利润目标的驱使下,想方设法逃避监管,利用网络金融突破时空限制的特点,从事各种违法违规的投资融资活动,导致平台危机四伏,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高度集中,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影响着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有向传统金融机构扩散的趋势

当前,以“BATJ”为首的各大互联网公司已全面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各个领域。这些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客户导入、互联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已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力。现在几乎所有的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和提供,如进行证券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基金等等。

从2017年开始,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与四大互联网巨头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建设银行牵手阿里、中国工商银行牵手京东、中国农业银行牵手百度、中国银行牵手腾讯。传统银行牵手互联网公司,金融与科技的融合程度越来越深,中国金融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在不断深化的“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有向传统金融机构扩散的趋势。一方面,传统的商业银行利用自己良好的品牌形象,在平台上销售各种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的合规风险势必会传导到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投资入股或控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设立商业银行审核通过的融资标的,面临平台融资的信用风险。如果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规交易活动,还会带来较高的操作风险。

三、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民营企业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我国经济发展中旺盛的资金需求促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成长,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与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此,我们应该正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类参与主体,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教育

由于金融行业具有天然的风险性,因此,作为投资者来说,必须高度关注高回报背后的高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许多项目都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往往将关注重点只是放在高收益上,而忽视了其背后的高风险。这就要求所有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机构,一定要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和必要的风险揭示,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让广大投资者能够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收益与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尽量减少投资人因误解或操作不当而导致资金意外损失的风险。

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应强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要严格把关,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审查制度和负面清单制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各类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大量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净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空气。为此,监管机构应明确市场准入的门槛,如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实缴资本限额、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业务运营规则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经营主体的范围。另外,还应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平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出现经营困难时,要引导其规范有序退出市场,同时,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维护区域社会秩序、金融秩序乃至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机制和信息管理机制建设

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类交易主体的各种交易信息都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传递,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部门、环节很多,后台的数据传输流程也非常复杂,加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机制和信息管理机制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系统遭到黑客攻击,系统就会瘫痪,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的安全都无法保障。

为此,应在互联网金融全行业,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推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从技术升级、制度设计、人员配备、应急响应机制等方面来加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机制和信息管理机制建设,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技术风险。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堵塞监管空白和漏洞

针对分业监管模式下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国务院于2013年8月15日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等工作。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对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挥了很好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全新的金融风险表现,越来越多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呼吁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模式改为统一监管模式。2017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做出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决定,由其统领金融监管的协调,在金融监管与经济增长之间寻求平衡。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设立,为统一监管模式的建立做好铺垫。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由机构监管向市场监管、功能监管转变,从而能够更好地堵塞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空白和漏洞,使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活动都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内。

2.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引导其健康有序的运行,2015年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颁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主体,这是指导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个权威性意见。之后,2016年4月,由国务院决策部署、多个部委共同参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行动。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严格监管的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进入规范发展的阶段。特别是随着2017年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展开,互联网金融野蛮式生长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

今后,应在现有已出台的有关互联网金融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融资活动中,有关企业商业机密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各类交易主体权益的保护以及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力打击扰乱互联网金融秩序的行为。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市场、跨技术层面的特点,应尽快制定和发布统一的互联网金融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指导性文件,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为民营企业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平台与市场环境。

3.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机制建设

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是金融监管的必要补充,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促使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共同防范风险、维护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样离不开行业的自律。2016年3月25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该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市场行为,切实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所有互联网金融的从业机构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运行。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搭建了会员机构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的桥梁,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今后,应进一步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步伐,在充分借鉴传统金融行业自律规范准则体系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需要遵循的规范准则体系,打造更为全面、审慎、严格的行业规范准则。互联网金融协会应会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的各类参与主体构筑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平台,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及时进行交易信息的披露,建立风险预警与干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或限制金融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合力打造公开、公平、安全、透明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

(四)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类金融服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应该大有作为。

第一,根据不同类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强自主产品的创新。针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为其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产品,并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产品的创新。利用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的交易平台,将资金与其它金融服务高效率的提供给民营企业,这样既能够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又能够使商业银行获得稳定的利润回报。

第二,加快银行现有物理网点的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拓展民营企业客户群体。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覆盖的地理范围和潜在客户群体远远超过商业银行当前物理网点的承载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原有的银行客户会逐渐脱离银行的物理网点而通过网络平台办理各类标准化的金融业务,因此,加快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网点的转型就成为当务之急。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急、小、频的特点,只有把目前商业银行高成本的物理网点经营模式转换成低成本、高效率、智能化的平台交易模式,才能更好的留住客户,把握住客户。

第三,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准确了解并掌握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为各类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金融行为的各种数据,这些数据中所包含的信息是未来银行重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由于民营企业种类多、规模小、需求复杂,所以,商业银行应尽快构建民营企业相关行为的数据库,通过专业的数据分析来挖掘民营企业的交易信息,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真正掌握其金融服务的需求,为金融风险特别是信贷风险的防控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业务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总之,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只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多措并举,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持续推进金融创新,民营企业的发展才能迎来其真正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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