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生”“同产”考辨

2019-02-09 01:32:54李亚光
东岳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姊妹兄弟

李亚光

(渤海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辽宁 锦州121013)

关于“同生”“同产”,尤其是“同产”这个称谓的讨论由来已久,颜师古在对《汉书》的注释中认为:同产为兄弟(昆弟)①、为姐妹②。张晏认为同父则为同产③,李贤④和胡三省⑤认为同母为同产。在《汉语大词典》中对于“同生”和“同产”的界定也各不相同,说前者为同母所生,后者为同父所生⑥。这让人对这两个称谓更加迷惑。学界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或是从法学的视角⑦,或是从古代文学的角度对“同产”一词从语料学的角度进行研究①马瑞,李建平:《“同产”词义考辨》,《汉字文化》,2011年第2期。田炜:《说“同生”“同产”》,《中国语文》,2017年第4期;孙亭玉:《一个错了千年的解释——论“前四史”中“同产”》,《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所使用的材料主要是前四史。从以往研究所使用的材料和所得出的结论看,对于“同产”“同生”这两个称谓的含义及其变化还需从史学角度深入研究,这对于研究古代的称谓、婚姻家庭及法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春秋以前及春秋战国时期“同生”的含义

春秋时期史料中的“同生”有如下几条:

《国语·晋语一》载:“献公伐骊戎,克之,灭骊子,获骊姬以归,立以为夫人,生奚齐。其娣生卓子。”注释:“女子同生,谓后生为娣,于男则言妹也。”②《国语·晋语一》,(春秋)左丘明作、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点校:《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国语·晋语四》载:“黄帝之子二十五人,其同姓者二人而已,唯青阳与夷彭皆为纪姓。青阳,方雷氏之甥也;夷彭,肜鱼氏之甥也。其同生而异姓者,四母之子别为十二姓。③《国语·晋语四》,第356页。

《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子皮曰:“《仲虺之志》云:‘乱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国之利也。’罕、驷、丰同生,伯有汰侈,故不免。”杜预注:“罕,子皮;驷,子皙;丰,公孙段也。三家本同母兄弟。④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75页。

从以上三条材料中可以看出,春秋以前及春秋时期人们认识中的“同生”从性别上看有“女子”、有“兄弟”,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骊姬与其妹为“同生”,为亲姐妹。罕、驷、丰三家为同父前提下的“同母”关系。

《诗经·唐风·杕杜》云:“有杕之杜,其叶湑湑。独行踽踽。岂无他人?不如我同父。嗟行之人,胡不比焉?人无兄弟,胡不佽焉?有杕之杜,其叶菁菁。独行睘睘。岂无他人?不如我同姓。嗟行之人,胡不比焉?人无兄弟,胡不佽焉?”清代学者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认为“同姓”当为“同生”,指同母所生⑤(清)马瑞辰撰,陈金生点校:《毛诗传笺通释》(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49页。。从语句的并列关系来看,“同生”(同姓)与“同父”“兄弟”意义相近。

“同生”与“兄弟”“同父母”含义接近。《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多薪》云:“兄及弟淇,鲜我二人。多新(薪)多新(薪),莫奴(如)雚苇;多人多人,莫奴(如)兄[弟]。[多新(薪)多新(薪),莫奴(如)□□;多人多人,]莫奴(如)同生。多新(薪)多新(薪),莫奴(如)松杍(梓);多人多人,莫奴(如)同父母。”⑥马承源:《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78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载:“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適(谪)辠(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⑦陈伟:《秦简牍合集》(壹)上“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页。此处的“同生”身份为隶妾,为女性。

“同生”与“家”对应,《管子·牧民》载:“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毋曰不同生,远者不听。毋曰不同乡,远者不行。毋曰不同国,远者不从。”⑧注释曰:“言有家之亲,而谓之曰不与汝同家而生,用此以相疏,远者必不听。”⑨《管子·禁藏》:“而谋有功者五:……四曰必深亲之,如典之同生。”①②戴望:《管子校正》,卷17校正,第293页,第299页。“典”疑“與”字误②。《六韬·武韬》:“凡文伐有十二节:……十曰:下之必信,以得其情。承意应事,如与同生。”③《六韬》卷2《武韬》,《四库全书》(第72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同生”为一家人。

秦简中关于“同生”的材料还有如下几条:《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载:“戊午去父母、同生,异者焦(憔)窭,居,(癃)。”④陈伟:《秦简牍合集》(壹)上“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日书甲种”,第400页;第389页;第390-391页注释。刘乐贤认为:“同生”即“同产”,指同母兄弟姐妹。”⑤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页。“以生子,毋(无)它同生。”⑥陈伟:《秦简牍合集》(壹)上“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日书甲种”,第400页;第389页;第390-391页注释。“毋(无)它同生”与别处的“毋(无)弟”意义相近⑦陈伟:《秦简牍合集》(壹)上“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日书甲种”,第400页;第389页;第390-391页注释。。春秋战国时期“同生”指亲兄弟姊妹,无法准确判断“同生”的父母关系。

二、战国时期秦国及秦王朝“同产”“同生”的异同

“同产”为秦人习惯用语,秦语有用“产”的习惯,把“畜生”称为“畜产”,把“同生”称为“同产”。对于上文所引“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条,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同生,即同产”⑧陈伟:《秦简牍合集》(壹)上“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第131页,注释1。。这两个词的词义非常接近,但仍有细微差异。

“同产”一词晚于“同生”在战国时期的文献中首次出现,《墨子·号令》载:“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产⑨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9页,第103页,第120页。。“……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⑩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9页,第103页,第120页。“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⑪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9页,第103页,第120页。《墨子》城守诸篇是战国后期秦人的作品。《里耶秦简》(壹)载“……毋(无)同产?”(8—1284)⑫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6页,第156页。

根据里耶秦简8—461号同文字方的记载“诸官为秦尽更。故皇今更如此皇,故旦今更如此旦。曰产曰族……毋敢曰王父曰泰父,毋敢谓巫帝曰巫,毋敢曰猪曰彘。王马曰乘舆马。”⑬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3 0 6页,第1 5此木方可能“是其一位书手的个人行为,将秦改制后的相关称谓汇于一牍以便记颂和查验,以免在抄写公文时触犯忌讳。”⑭张春龙,龙京沙:《湘西里耶秦简8—455号》,《简帛》(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曰产曰族。”“曰产”是指要用“产”代替“生”。张世超指出,木方上所记的内容提示木方制作者,秦官场上说“产”,不说“生”⑮张世超:《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的文字学启示》,《古代文明》,2014年第4期。。秦统一后,官吏以“产”为官方常用词。因此,秦汉之际,“产”代替“生”的趋势越来越强。根据田炜先生的统计,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13例“产”,“生”则多达258例,然而在龙岗秦简和已经发表的里耶秦简中均只有“产”而未见“生”。秦代官文书中用“产”替代“生”的现象是很明显的⑯田炜:《论出土秦和西汉早期文献中的“生”和“产”》,《中国语文》,2016年第2期。。

从较长的时段来看,作为法律用语的“同产”与非法律用语的“同生”不能混同,在统一前的秦国、秦朝以及汉代,“同生”的使用相对弱化。

《墨子·号令》之“逮父母、妻子、同产”“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父母、妻子、同产皆断”说明战国时期秦国的刑罚中“父母”“妻子”“同产”是连坐的对象。“同产”即亲兄弟姐妹的地位仅次于父母和妻儿。

时至战国晚期,经过商鞅变法的推动,农业家庭中同父母的小家庭成为秦国社会的主体家庭模式,“同产”为自己“同父母”的兄弟姊妹也成为普遍的情形。“同产”既是官方用语又是法律用语。

当然,任何时代和不同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家庭模式和非同父、非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存在,“同产”和“同生”这两个称谓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起到了对兄弟姊妹关系进行区分的作用,这与当时社会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结构密切相关。

“同产”相对于“同生”来说是新生词汇,也是具有国家所赋予的法律意义的特定词汇。因为“同产”正式出现在律文之中,那么,国家必然要对这一概念有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不然在犯罪连坐惩罚的时候就会出现歧义,无法界定连坐的具体对象。“同产”在战国晚期的秦国、秦朝及汉代以后被赋予了更多社会和法律属性。

三、两汉三国时期的“同产”与“同生”

(一)两汉三国时期的“同产”

这一时期的“同产”既是法律上被连坐的对象,同时也是因亲入官、袭爵、封侯、置后、代户、分割财产等利益获得者。汉代的简牍和文献中有很多关于“同产”的记载。

1、汉代简牍中的“同产”是法律用语

“同产”见于《二年律令》的《贼律》《置后律》《户律》及《杂律》中,共20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①《二年律令·贼律》简二。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汉初的这条法令与《墨子·号令》篇的立法精神完全一致。汉承秦制,制度、法律用语一脉相承,由此可以反证秦的“同产”法律用语的属性。实际案例有汉顺帝时“定远侯班超之孙……伏刃杀主。……同产皆弃市。”②《资治通鉴》卷51《汉纪四十三》,第1655页。汉代的“同产”在法律条文及实际案例中是连坐的对象。

“同产”包括男同产和女同产即包括兄弟和姊妹,《杂律》规定同产之间有婚姻禁忌,不可以通婚,通奸则要受到“弃市”的惩罚,当然如果是受到胁迫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免除惩罚。“同产相与奸,若取以为妻,及所取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同产”之间“相与奸”的行为在汉代的现实生活中确实被严厉禁止。赵太子丹因“与同产姊妹奸”而被废。这与云梦秦简中“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的立法精神完全一致。

从简牍可见,“同产”在法律上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产”的内涵还需要根据史料作更细致的分析。

2、两汉三国时期文献中所见的“同产”及其内涵

从汉代的文献来看,“前四史”的“纪”“传”“志”“世家”中有近80条史料及注释中出现了“同产”及相关词语。文献中所见到的两汉三国时期“同产”③③《汉书·循吏传》第3627页记“黄霸字次公,……武帝末以待诏入钱赏官,补侍郎谒者,坐同产有罪劾免。”颜师古注曰:“同产谓兄弟也。”《汉书·景十三王传》第2427页记“距怨王,乃上书告齐与同产奸。”颜师古注曰:“谓其姊妹也。”《汉书·元后传》第4018页记“上悉封舅……立红阳侯,根曲阳侯,逢时高平侯。五人同日封,故世谓之“五侯”。太后同产唯曼蚤卒,余毕侯矣。”张晏注曰:“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后汉书·明帝纪》第96页记“其赐天下男子爵,……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及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一级;鳏、寡、孤、独、笃癃粟,人十斛。”李贤注曰“同产”为“同母兄弟也”。《三国志·吴书·诸葛瑾传》注引《江表传》第1233页载孤尝语子瑜曰:“卿与孔明同产,且弟随兄,于义为顺,何以不留孔明?”《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第146页载“科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斩。”的衍生词有:“同产姊妹”④《史记·五宗世家》载“其太子丹与其女弟及同产姊妹奸,与其客江充有隙。”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099页。“同产子”⑤《汉书·王贡两龚鲍传》第3083页记“今大夫年至矣,朕愍以官职之事烦大夫,其上子若孙若同产、同产子一人。”颜师古注曰:“同产,兄弟也,同产子,兄弟子也。”《汉书·平帝纪》第349页记“平帝即位,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颜师古注曰:“子同产子者,谓养昆弟之子为子者。”《资治通鉴》·卷三十五《汉纪二十七》平帝元始元年(1年)第1131页载“又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无子而有孙若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胡三省注曰:“同产子,同母兄弟之子。”“同产兄姊”①《汉书·杜周传》第2681页记“曲阳侯根前为三公辅政,……内嫉妒同产兄姊红阳侯立及淳于氏,皆老被放弃。”“同产弟”②《后汉书·窦融传》第800页记“谨遣同产弟友诣阙……”“同产弟子”③《汉书·孔光传》第3354页载“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父同产弟”④《汉书·外戚传》第4002页记“傅太后父同产弟四人,曰子孟、中叔、子元、幼君。……”“同产兄”⑤《后汉书·梁统传》第1161页记“……封统为成义侯,同产兄巡、从弟腾并为关内侯……”。《三国志·吴书·宗室传》第1209页记“孙贲字伯阳。父羌……坚同产兄也。……坚于长沙举义兵,贲去吏从征伐。”“同产昆弟”⑥《后汉书·孔融传》第2271页记“窃观故事,前梁怀王、临江愍王、齐怀王、临淮怀王并薨无后,同产昆弟即景、武、昭、明四帝是也……”。“妾同产兄”⑦《后汉书·班梁传》第1584页记“妾同产兄西域都护定远侯超,幸得以微功特蒙重赏,爵列通侯,位二千石。”“同产女弟”⑧《后汉书·循吏传》第2467页记“彭同产女弟,显宗时入掖庭为贵人……”等,对与“同产”相关的身份有了更细致的区分,使其意义表达得更加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另外还出现了“同母弟”⑨《汉书·外戚传》第4002页记“……太后同母弟郑恽前死,以恽子业为阳信侯,追尊恽为阳信节侯。”这种称谓。

首先,“同产姊妹”“同产兄姊”“妾同产兄”“同产女弟”也证明了“同产”不仅包括兄弟也包括姐妹。男子的称呼就是“同产兄”和“同产弟”,女子的称呼是“同产姊妹”“同产姊”“同产女弟”。简牍中称之为“男同产”“女同产”。颜师古或将“同产”释为“兄弟”“昆弟”,或释为“其姊妹”,属于随文注释,符合文意,可以理解,但也因其不全面而给后世人们带来了一些困惑和误解。反证秦“同产”也是既包括兄弟又包括姊妹。

其次,“父同产弟”和“妾同产兄”说明了具有同产关系主体的不同,“同产”是对同辈人亲属关系的一种概括。属于父辈的父亲的弟弟可以称为“父同产弟”,女子同父的兄长可以称为“妾同产兄”。

再次,“同产子”“同产弟子”是下一代人,是“同产”和“同产弟”之子。

最后,“同母弟”这一称谓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单独强调同母的关系,意味着同母异父。如“武安侯田蚡者,孝景后同母弟也,生长陵。”徐广曰:“(王太后)即蚡同母姊者。”⑩

前四史中有一些“同产”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姊妹的实际例证。根据《汉书·元后传》的记载,元后王政君的父亲王禁生有四女八男,只有王凤、王崇与王政君为一母所生。“太后同产唯曼蚤卒,余毕侯矣。”⑪王政君与王曼不同母却仍称为“同产”。王根和王立也是同父异母,也称王立为王根的“同产兄”。汉成帝是汉元帝与王政君所生,中山孝王刘兴是汉元帝与昭仪冯媛所生;“同产弟子定陶王”⑫是指刘欣,其父为定陶恭王刘康,刘康是汉元帝与傅昭仪所生,可见,中山孝王和定陶恭王都是汉成帝同父异母的弟弟。史料中用“同产弟”“同产弟子”来说明中山孝王、定陶王与汉元帝的关系,同样证明了同父异母的兄弟可以称为“同产”。因此,从前四史看,汉代同父同母称为“同产”,同父异母者也称为“同产”。而同母异父则用“同母弟”称谓来表示。

从注者的角度看,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为张晏说“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上言唯凤、崇同母也”⑬;二为李贤认为“同产”为“同母兄弟”⑭,胡三省也指出“同产子,同母兄弟之子。”⑮

究其原因,在一夫多妻制和妇女再嫁现象普遍存在的时代,婚姻和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三种家庭的存在使“同产”这一称谓的含义显得扑朔迷离。其实,这一称谓在使用时是有侧重的,要看用来说明谁和谁之间的关系,主体很重要。我们用一个模拟的例证来加以说明。例如汉代一个家庭中有三兄弟A、B、C,A、B同父同母,C与他们同父异母。A、B可以称为“同产”;C与⑪《汉书》卷九八《元后传》,第4018页,第4018页。A、B也可以称为“同产”。A和B是同父同母的亲兄弟,自然可以被称为“同产”;A、B、C可以称为“同产”,是因为“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张晏指出同父但不必一定同母的也可以叫做同产,恰恰说明了同父同母的一定为同产,这才是核心。正因为同父的兄弟姊妹可以称为同产,所以同母异父的兄弟被称为“同母弟”以与“同产”区分。

东汉三国时期也是认为“同父同母”即为“同产”。在同父母之外强调同父即为“同产”,齐怀王和汉昭帝非同母也被称为同产昆弟;在同父母前提下也可以强调同母,因为孙坚和孙羌是同父同母的兄弟,之所以强调二人同母是因为与同父但非同母的异母弟孙静相区别。东汉至三国时期的“同产”有因亲缘关系而获得爵位的权利,同时与秦及西汉初一样也是连坐的对象。

(二)两汉三国时期的“同生”

汉代在大量使用“同产”这一称谓的同时,“同生”也在使用,文献中所见较少,泛指亲兄弟姊妹。

西汉仅有一例“同生”材料。“梁王、城阳王亲慈同生,愿以邑分弟,其许之。”①《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70页。东汉时期有两例“同生”材料。“咨尔焭焭一夫,曾无同生相依。”②《后汉书》卷三五《郑玄传》,第1210页。这是郑玄七十岁时对其唯一的儿子郑益交代家事时说的,郑玄只有一子,指的是亲兄弟姐妹。“夫欲立竹帛于当时,全宗祀于一世,岂宜同生分谤,争校得失乎?”③《后汉书》卷七四下《袁绍传》,第2412页。由于史料缺载,袁绍的三子袁谭、袁熙、袁尚同父所生,是亲兄弟。

三国时期有两例“同生”,而且其意义非常明确,指同父同母强调同母。

“晏,何进孙也,母尹氏,为太祖夫人。晏长于宫省,又尚公主。《魏略》曰太祖为司空时,纳晏母并收养晏……文帝特憎之,每不呼其姓字,尝谓之为‘假子’。”《魏末传》曰:“晏妇金乡公主,即晏同母妹。”裴松之按《诸王公传》对此看法进行了辨误,“沛王出自杜夫人所生。晏母姓尹,公主若与沛王同生,焉得言与晏同母?”④《三国志》《魏书》卷九《诸夏侯曹传·曹真传》,(晋)陈寿撰、(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93页。实际上晏与金乡公主没有血缘关系。金乡公主和沛王曹林都是曹操和杜夫人所生,这条材料说明了三国至南朝宋时的史家认为“同生”指同父同母并且强调同母。

《魏氏春秋》记载任城王暴薨,诸王既怀友于之痛。植及白马王彪还国,欲同路东归,以叙隔阔之思,而监国使者不听。植发愤告离而作诗曰:“叹息亦何为,天命与我违。奈何念同生,一往形不归!孤魂翔故域,灵柩寄京师。”⑤《三国志》《魏书》卷一九《任城陈萧王传》,第565页。曹植赋诗表达对同为卞夫人所生的同母弟弟任城王曹彰的思念之情。金乡公主和沛王曹林是曹操和杜夫人所生,称“同生”;曹植和曹彰是曹操和卞夫人所生,也称“同生”。

总之,两汉时期“同生”泛指亲兄弟姐妹,三国时期所见“同生”是为了强调众多同父者中二人或多人之间的同母关系。

汉代“同生”之间服丧为“期功之服”。“灌夫有服,过丞相。丞相从容曰:‘吾欲与仲孺过魏其侯,会仲孺有服。’。”《集解》:汉书曰:“灌夫字仲孺。”会仲孺有服。《索隐》:案:“服谓期功之服也。”故应璩书曰“仲孺不辞同生之服”是也⑥《史记》卷一百七《魏其武安侯列傳》,第2848页。。

四、两晋南北朝时期“同产”与“同生”含义辨析

(一)两晋时期“同产”和“同生”含义相合

1、两晋时期的“同产”

西晋时期有两例“同产”材料。

“祜,蔡邕外孙,景献皇后同产弟。”①《晋书》卷二○《羊祜传》,(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13页。羊祜和景献皇后羊徽瑜为同母姐弟。“祜前母,孔融女,生兄发,官至都督淮北护军。初,发与祜同母兄承俱得病,祜母度不能两存,乃专心养发,故得济,而承竟死。”②《晋书》卷二○《羊祜传》,第1013页。羊承、羊徽瑜、羊祜是蔡氏所生;羊发是孔氏所生。所以“同产”指同父同母,在父亲多妻的情况下,强调一母所生的兄弟姊妹关系。对同母的羊承用“同母兄”来表达,与非同母的羊发加以区别。

“秦献王柬,字弘度,……于时诸王封中土者皆五万户,以柬与太子同产,故特加之。”③《晋书》卷六四《秦献王柬传》,第1720页。(太康十年)晋武帝二十六男,杨元后生三子,长子二岁而夭,其他二子为惠帝和秦献王柬。这里的“同产”是指柬与太子一母所生,同父同母,在同父的前提下强调与其他诸王异母。

由这两条材料可见,西晋时期“同产”的含义非常明确,指的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在同父的前提下与其他非同母的兄弟相区别强调同母所生的关系。

东晋时期的“同产”指的也是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强调同母所生。

“前荆州刺史王悦,国宝同产弟也。”④《魏书》卷九十六《司马叡传》,(北齐)魏收撰:《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04页。“坦之四子:恺、愉、国宝、忱”⑤《晋书》卷七五《王湛传附王恺王愉传》,第1970页,第1970页。。王坦之育有四子:王恺、王愉、王国宝、王忱,国宝为其第三子。前面的“王悦”应为“王忱”之误。根据以上史料还不能确定他们四人是否同母,“及王恭等讨国宝,恺、愉并请解职。以与国宝异生,又素不协,故得免祸。”⑥《晋书》卷七五《王湛传附王恺王愉传》,第1970页,第1970页。我们发现王国宝与王恺、王愉不同母,与前荆州刺史王忱为“同产”即同母,所以,“同产”指同父同母者,与王恺、王愉相比强调他俩之间的同母关系。

东晋时期法律规定一夫娶一个正妻是合法的婚姻。咸康二年南平郡陈诜“有两妻,非故犯法。”以及“诜虽不应娶妻……”的记载。太尉荀顗议曰:“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可是当时社会中还是有二妻的特殊情况,如由于战乱王毖前后娶二妻。著作郎干宝论之曰:“礼有经有变有权,王毖之事……何群议之纷错!同产者无嫡侧之别,而先生为兄;诸侯同爵无等级之差,而先封为长。”⑦《晋书》卷二○《礼中志》,第638页。这里的同产也应指的是同母所生,同母所生才没有嫡侧之别,仅以出生先后排序。

可见,两晋时期的“同产”也是确指众多同父者中二人或多人之间的同母关系。

2、两晋十六国时期的“同生”和“异生”

辟奚是4—6世纪建立的吐谷浑王国统治者之一,是吐谷浑的曾孙,是叶延的长子。“辟奚素友爱,因恍惚成疾,谓世子视连曰:‘吾祸灭同生,何以见之于地下!’”⑧《晋书》卷九七《四夷列传》,第2539页。辟奚因臣子诛杀了自己的三个弟弟郁郁而终。他们四人同父。东晋初年周浚的儿子周谟提到自己的兄长周顗时说:“顗之云亡,谁不痛心,况臣同生,能不哀结!”⑨《晋书》卷六一《周浚传》,第1662页。周浚有三个儿子顗、嵩、谟。“同生”是亲兄弟姊妹关系。

而以下三条材料则很明确地可以看出“同生”指同父同母者,强调一母所生。

“宝庶长子长乐公盛自以同生年长,耻会先之,乃盛称策宜为储贰,而非毁会焉。”⑩十六国后燕的慕容盛是慕容宝的庶长子,“盛与柔及弟会间行东归于慕容垂”⑪,他们是同母所生的庶子。

东晋谢玄在上疏中说:“臣同生七人,凋落相继,惟臣一己,孑然独存。”⑫谢玄是谢奕之子,谢奕共有

八个儿子四个女儿。“同生”七人指他的三个兄弟谢靖、谢豁、谢康和四个姐妹,他们八人为同母所生,同父同母。

而东晋王羲之《十七帖·儿女帖》写有:“吾有七儿一女,皆同生,婚娶以毕,唯一小者尚未婚耳。过此一婚,便得至彼。”①东晋王羲之《十七帖·儿女帖》。刘正成主编:《中国书法全集》19卷“王羲之王献之二”,荣宝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7页。

另外,东晋时期同父不同母的被称为“异生”。“以与国宝异生,又素不协,故得免祸。”②《晋书》卷七五《王湛传附王恺王愉传》,第1970页。“时人亦谓纳与约异生,忌其宠贵,故有此言。”③《晋书》卷一○○《祖约传》,第2626页。与“异生”的对比可以反证其所指。

两晋时期的“同生”与“同产”含义相合,指同父同母者,强调一母所生的兄弟姊妹关系。

(二)南北朝时期“同产”与“同生”

1、南北朝时期“同产”包括同父母和同母异父者,强调同母。例如,“晋长沙王乂坐同产兄楚王玮事,徙封常山,后还复国。”④《宋书》卷二八《符瑞志中》,第801页。长沙王乂是晋惠帝司马衷的异母弟,母为审美人。“玮既诛,乂以同母,贬为常山王,之国。”⑤《晋书》卷五九《长沙王乂传》,1613页。司马乂与司马玮同父同母与晋惠帝司马衷并提时更突出强调二人同母所生的关系。又如,“琅邪公主名玉仪,魏高阳王斌庶生妹也……玉仪同产姊静仪,先适黄门郎崔括,文襄亦幸之,皆封公主。”“北魏高阳王女:东海公主元静仪,琅琊公主元玉仪。”⑥《北史》卷十四《后妃传下》,第520页。父亲庶妻所生非同母的妹妹称为“庶生妹”,元静仪是元玉仪同父同母的姐姐称为“同产姊”。

其次,根据“同产”强调“同母”的特点,这一时期还有一些有关“同产”的史料,运用横联法也可以对其关系做出判断。“朱谦之,字处光,吴郡钱唐人也。父昭之,以学解称于乡里,谦之年数岁,所生母亡,昭之假葬田侧,为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同产姊密语之,谦之虽小,便哀戚如持丧。”⑦《南齐书》卷五五《孝义传·朱谦之传》,(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962页。联系上文材料中的“同产姊”,可以判断应为“同父同母姐姐”。“其同产兄景,今正居藩镇。”⑧《梁书》卷二四《萧景传附弟昱传》,第372页。萧景和萧昱是萧崇之的儿子,史料所限他们二人是否同母不可确知,但是他们同父无疑。联系上面“同产兄”的材料可以判断萧景和萧昱也应为同父母的兄弟。

再次,南北朝时期“同产”确实强调同母,但在同父母之外还有同母异父。“王勇,太建中为晋陵太守,在职有能名……会京城陷、勇因移檄管内,征兵据守,使其同产弟邓暠将兵五千,顿于岭上。”⑨《陈书》卷十四《南康愍王雲朗传附王勇传》,(唐)姚思廉撰:《陈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213页。“母阮在都,遣书欲密迎上,阮报同产弟于瑶之为计。”⑩《南史》卷四四《齐武帝诸子列传》,第1111页。萧子懋的母亲阮淑媛的同产弟是于瑶之,显而易见是同母异父。这两条材料中的“同产弟”与其兄其姊姓氏不同,所以这里的“同产弟”应为同母异父。

最后,“同产”也可以用作比拟的对象以表达如亲兄弟般深厚的感情。“溓有识,事沨过于同产,事无大小,必谘兄而后行。”⑪《南史》卷七三《孝义传上》,第1823页。刘沨作为继子和刘溓既不同父也不同母,刘溓长大后对他非常恭敬感情比亲兄弟还好。

另外,“彭城公主为宋王刘昶子妇,寡居。后为其同母弟北平公冯夙求婚,帝许之;公主不愿,后强之。”⑫《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二《齐纪八》东昏侯永元元年(499),第4435页。冯夙和冯妙莲是冯熙的子女,为常氏所生,是同父同母的姐弟。“孝昭皇帝演,字延安,神武皇帝第六子,文宣皇帝之母弟也。”①《北齐书》卷六《帝纪第六·孝昭》,第79页。高演是高洋的同父同母兄弟,母亲为娄昭君。可见当时“母弟”的称谓等同于“同产”,更说明了“同产”强调同母的特点。

总之,南北朝时期的“同产”大多指同父同母,也有同母异父,更加强调兄弟姊妹之间的同母关系。

2、南北朝时期“同生”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者,还包括同父异母者。

首先,南北朝时期的“同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吾既运薄,便经三娶,而汝之兄弟各不同生,合葬非古,吾百年之后,不须合也。”②《魏书》卷六六·《崔亮传附崔光韶传》,第1484页。三娶导致兄弟不同母,这里的“不同生”是“不同母”,反之,“同生”则为“同母”。

“庐陵王子卿,字云长,武帝第三子也。……子卿诸子中无德,又与鱼复侯子响同生,故无宠。”③《南史》卷四四《齐武帝诸子列传庐陵王子卿传》,第1107页。张淑妃生庐陵王子卿、鱼复侯子响,二人同父同母更强调同母关系。

以上两条材料中的“同生”为在同父同母前提下,强调一母所生为“同生”。尤其是第一条材料中“同生”与“异母”对称,更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这一时期的“同生”也包含同父异母的兄弟姊妹。

如《南齐书·豫章文献王列传》载:“陛下同生十余,今唯臣而已,友于之爱,岂当独臣钟其隆遇!别奉启事,仰祈恩照。”萧嶷为太祖第二子,与世祖同母。竟陵王子良曰:“臣闻春秋所以称王母弟者,以尊其所重故也。”④《南齐书》卷二二《豫章文献王传》,第409页。齐高帝萧道成有22个子女,4人早卒。余下的18个子女有高昭皇后刘智容所生的齐武帝萧赜、豫章文献王萧嶷,另外还有其他妃嫔生的13子3女。萧嶷与萧赜同母,感情极好。齐武帝萧赜“同生十余”超出了同母的范畴,包括与其同父母的箫嶷和其他十六位同父异母的兄弟姊妹。

“异生”表示不同母,与“同生”即同母区别开来,也指的是同父异母。用法及含义与两晋时期相同。“高祖曰:‘吾与齐王异生,俱非正嫡,特为吾意,今袒括是同。汝当愧之,何论得失。汝亲太后之子,偏荷慈爱。今但须自勗,无假说人。’”⑤《周书》卷一二《齐炀王宪传》,(唐)令狐德棻等撰:《周书》,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190页。“雍之与攸之异生,诸弟中最和谨,尤见亲爱。”⑥《宋书》卷七四《沈攸之传》,第1940页。“异产”与“异生”类同。“是指非同母的兄弟。“德藻好学,善属文,美风仪,身长七尺四寸。性至孝,事亲尽礼。与异产昆弟居,恩惠甚笃。”⑦《陈书》卷三四《文学传》,第456页。

再次,“同生”也指同母异父所生,如宋庾蔚之谓:“自以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乖殊。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马昭曰:‘异父昆弟,恩系於母,不於继父。继父,绝族者也。母同生,故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王肃以为从于继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⑧《通典》卷九十一《礼典》,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496页。这段材料中反映的是对同母异父的兄弟之间是否应服大功之服的讨论。

最后,“同生”广义上指亲兄弟。《梁书·江革传》:“江革,字休映,济阳考城人也……九岁丁父艰,与弟观同生,少孤贫,傍无师友,兄弟自相训勖,读书精力不倦。十六丧母,以孝闻。”⑨《梁书》卷三六《江革传》,第522页。“同生”是特定称谓,二人是亲兄弟。

田炜先生认为,“《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南史》《北史》《晋书》的47例‘同生’、26例‘同产’,凡可以明确意义者均指同母所生。”⑩田炜:《说“同生”“同产”》,《中国语文》,2017年第4期。其实并非如此,从上引史料来看,“同生”既包括同父同母者,也包括同母异父和同父异母者,尤其是有同父异母的史料存在,见《南齐书·豫章文献王列传》“陛下同生十余”条①《南齐书》卷二二《豫章文献王传》,第409页。。

“同生”“同产”是非常相近的两个称谓。战国晚期秦将“同产”作为官方用语推广使用以后,前者为习惯用语、后者为官方及法律用语,性质不同;而且它们的含义在不同的阶段是有差别的,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意义才渐趋一致。“同生”“同产”的区分与婚姻状态有直接的关系,历史上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和再娶再嫁情况的存在以及法律上的规定和习惯用语的沿用,使得这两个概念同时并存。

先秦时期“同产”为同母、两汉三国时期的“同生”为同父的观点似可商榷,而且“同父”或“同母”的说法也没有超越张晏、李贤和颜师古的随文注释,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两个称谓指的都是同父母的兄弟姊妹,这一点是核心而且也始终不变。具体而言,从战国晚期的秦国一直到汉代三国时期,“同产”主要指同父母和同父异母者,更倾向于强调同父;两晋时期“同产”和“同生”意义接近,指同父母者强调同母;南北朝时期,“同产”指同父母强调同母也指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而“同生”从先秦到清代既表达狭义的同父母强调同母又在广义上称呼亲兄弟姊妹,其中南北朝时期则包括了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超出了“同母”的范畴,涵盖了有血缘关系的所有亲兄弟姊妹。田炜先生认为,“‘同生’‘同产’意义的转变应该是出于人为的规定,而不是自然的语义演变。”②田炜:《说“同生”“同产”》,《中国语文》,2017年第4期。实际上这两个称谓各自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主体上始终强调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关系,只是在表达时各有侧重,或强调主体之间的同母特点或强调他们之间的同父属性。

五、隋唐以后的“同产”与“同生”

(一)“同产”表示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或者泛指亲兄弟姊妹

隋朝的“同产”依旧是法律用语。《隋书·刑法志》:“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③《隋书》卷二五《刑法志》,(唐)魏征等撰:《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699页。隋及以后“同产”的语义沿袭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指称范围,既指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关系,也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篇幅所限,不再详细举例。

“同产”有时是指同母,如:“损之入蜀也,稼同产弟了翁诵言于朝,谓必败事。损衔之,遂劾稼罢。”④《宋史》卷四四九《忠义列传》,第1323页。“高定子,字瞻叔,利州路提点刑狱兼知沔州稼之弟也。……居丧,哀毁骨立。服除,成都府路诸司辟丹棱令,寻以同产弟魏了翁守眉,改监资州酒务。”⑤《宋史》卷四○九《高定子传》,第12317页。由这两条史料可见,高稼、高定子、魏了翁三人是同母兄弟,前二人同父同母兄弟,他俩与魏了翁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同产弟”强调同母的特点。

有时是指同父。如,《明史·毛澄列传》载:“三年二月,俊集廷臣七十有三人上议曰:“祖训‘兄终弟及’,指同产言。今陛下为武宗亲弟,自宜考孝宗明矣。孰谓与人为后,而灭武宗之统也。”⑥《明史》卷一九一《毛澄列传汪俊列传》,(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5059页。世宗的亲生父亲(本生父)兴献王是孝宗的弟弟,武宗没有子嗣,又鲜有兄弟,所以迎立世宗。武宗视之为同堂之弟,考孝宗母慈寿太后是应该的。这条材料涉及到王位继承问题,指同父的亲兄弟。

更多时候“同产”并非专指与某人的关系,而是用来泛指亲兄弟姐妹。如:“四世同居,族兄弟犹同产也。”⑦《新唐书》卷一九五《孝友传·刘君良传》,(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576页。

总之,“同产”主体上依然表示同父母强调同母,依然还表示同母异父的关系,也泛指亲兄弟姐妹。

(二)隋唐以后“同生”依然表示同父母强调同母

“蔡景王整,隋文帝之次弟也。文帝四弟,唯整及滕穆王瓒与帝同生,次道宣王嵩,次卫昭王爽并异母。”①《北史》卷七一《隋宗室诸王列传》,第2449页,第2450页。“同生”与“异母”的对比,更说明了“同生”为同父同母弟,与同父异母弟相区别。隋文帝说:“我有同生二弟,并倚妇家势,常憎疾我。……父母泣谓我曰:‘尔二弟大剧,不能爱兄。’我因言:‘一日有天下,当改其姓。夫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德,当改之为悖。’父母许我此言。”②《北史》卷七一《隋宗室诸王列传》,第2449页,第2450页。更说明“同生”当指同父母的两个弟弟。

隋朝也将非同母者称为“异生”。“信见高祖有奇表,故以后妻焉,时年十四。高祖与后相得,誓无异生之子。”③《隋书》卷三六《后妃传》,第1108页。《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隋纪四]文帝仁寿四年(六○四)也有同样的记载,隋高祖认为自己的五个儿子“五子同母,可谓真兄弟”,“分据大镇,专制方面,及其晚节,父子兄弟迭相猜忌,五子皆不以寿终。”司马光评价说:“隋高祖徒知嫡庶之多争,孤弱之易摇,曾不知势钧位逼,虽同产至亲,不能无相倾夺。”④《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隋纪四]文帝仁寿四年(六○四),第5614页。这里的“同产”是指同父同母的五个兄弟。

唐代的“同安公主,高祖同母媦也。”“梁国恭靖公主,与汉阳同生。”“云安公主,亦汉阳同生。下嫁刘士泾。”“汉阳公主名畅,庄宪皇后所生。”⑤《新唐书》·卷八三《诸帝公主列传顺宗十一女传》,第3663页。这三位公主都是唐顺宗的女儿,母王皇后,三人同母,称为“同生”。“同母妹”即同父同母的妹妹自然也是“同生”。

金世宗“惩创海陵疏忌宗室,加礼京兄弟,情若同生。”⑥世宗完颜雍与完颜京皆为太祖完颜阿骨打之孙。后完颜京因有异心谋不轨仍被特免死。这里指像对待同父母的亲兄弟一样礼遇京。

隋唐以后,“同生”依然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并且和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同生”“同产”一样可以作为比拟的对象以表达情谊的深厚。

余 论

从文献记载来看,春秋时期及春秋之前关于兄弟姊妹的称谓有“同父”和“同生”,未见“同产”。“同生”泛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兄弟姊妹,春秋时期的一些史料显示“同生”针对贵族家庭子女而言在同父的前提下强调其中几人“同母”的关系。

战国时期“同产”一词在《墨子》中首次出现,秦国及秦朝规定其为官方和法律用语,并一直为后世所沿用,至少到宋代还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战国两汉至明清时期称兄弟姊妹为“同产”和“同生”。

两汉三国时期同父同母称为“同产”,同父异母者也称为“同产”。汉代同母异父则用“同母弟”这一称谓来表示。两汉时期“同生”的记载较少,泛指亲兄弟姐妹,三国时期所见“同生”强调众多同父者中二人或多人之间的同母关系。

两晋时期“同产”与“同生”主体上意义相合,与“异生”“异产”对称。细细区分,两晋时期的“同产”与“同生”含义相同,表示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在父亲还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强调同母的兄弟姊妹关系,即表示众多同父者中二人或多人之间的同母关系。

南北朝时期的“同产”大多指同父同母,也有同母异父,强调区分兄弟姊妹之间的同母关系,而南北朝时期“同生”不仅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者,还包括同父异母者,而这正是“同生”一直不变的泛指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姊妹关系的特性。在强调同父母或强调被区分对象之间的同母关系方面重合。

隋唐以后至明清时期的“同产”表示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或者泛指亲兄弟姊妹。这一时期,“同生”依然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并且和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同生”“同产”一样可以作为比拟的对象以表达情谊的深厚。

古代婚姻状况导致家庭构成比较复杂,因此子女之间兄弟姊妹关系的称谓因父母的异同而有所区分。历朝历代法律中对“同产”连坐的强调正说明了区分“同产”等概念的必要性,恰恰是“同产”“同生”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交叉使得后世人们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困惑。

总体而言,“同生”的含义基本上没有变化,“同产”的含义发生了一些变化,也不是实质性的。战国晚期的秦国及秦汉三国时期尤其是两汉三国时期的“同产”在同父母的前提下强调同父的认识非常明确,许多衍生词说明这一时期人们非常注意区分“同产”的相关概念。两晋南北朝时期“同产”与“同生”意义相合,强调“同产”为同母的认识非常明显。而“同生”“异生”“同产”“异产”的区分也说明这一时期的人们非常重视这一称谓从父母关系方面的充分解读。

有一点发生了变化,那就是法律上“同产”作为连坐的对象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女同产应该在法律中得到一定的宽缓的讨论和做法开始出现。《宋书·何尚之列传》载:“设法止奸,必本于情理,非谓一人为劫,合门应刑。所以罪及同产,欲开其相告,以出造恶之身。”①《宋书》卷六六《何尚之传》,第1733页。《隋书·刑法志》规定:“其谋反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②《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699页。同产之中只有“同产男”被处以弃市,女子成为奴婢,被宽缓的这些女子里面除了母亲、妻子就是“女同产”。从坐范围缩小与“同产”含义的变化无关,这是因为历史发展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对女子在法律上连坐的不忍和立法思想的改变,这是具有合理性和人性化的一面,是法律的进步。隋唐以后,“同产”依然作为法律用语被一直使用。如《宋史·太宗本纪》载“诏诛飞雄及其父母妻子同产”③《宋史》卷四《太宗本纪一》,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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