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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03:59程张根曹琳蒋敏
关键词:法律保障美丽乡村

程张根 曹琳 蒋敏

摘  要:乡村共同体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历史发展的产物,有助于维护乡村的稳定祥和。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体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法理依据,从法律制度上对其进行保障,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应加强有关美丽乡村建设的科学立法,夯实法治基础;重视美丽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利益;创新构建适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农村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筑牢法治屏障。

关键词:乡村共同体;美丽乡村;政策依据;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9)03-0033-04

“共同体”的概念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 F·滕尼斯在其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指出并阐明。“共同体”即建立在人们自然意志原始的选择之上,是一个有机的、完整的生命体,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1]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群居社会,繁衍生息,形成一致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以“麦元村”、“大李庄”、“金家寨”等命名的大同小异的自然村。村民们互帮互助、自给自足,过着相对封闭的生活,就是典型的乡村共同体。当前,乡村共同体随着时代的变化发生了很大变迁,尤其是进入到乡村振兴的新时期,2018年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赋予乡村共同体更丰富的内涵。

一、我国乡村共同体的历史变迁

我国乡村共同体的变迁经历了清朝末期、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至今四个阶段。前三个时期,乡民们的生产、生活、社交等方式大同小异,均是在封闭区域内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清朝末期,村民依靠土地过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民国时期,形成了“闾邻制”的乡村社会;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基层,国家权力到达行政村。改革开放至今,乡村共同体不再局限于封闭的区域,迈向了城镇化。

(一)清朝末期的乡村共同体

在这个时期,土地几乎是乡民们赖以生存的唯一资源。百姓在这不可流动的土地上过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没有人敢轻易离开,逐渐形成了一个封闭而又稳定的共同体。一代代乡民们围绕农耕技术的学习、传承周而复始地生活着,形成了当时乡村共同体的基本模式。伴随而来的是乡村祖训、家规、民俗、伦理道德等传统,所有的宗教活动、大型祭祀、乡村经济、乡村发展规划等都是由本家族来组织,基本采用祖训来规范所属乡民的社会活动和行为规范。乡村传统就是评判标准,族长就是乡村秩序的执行者、维护者,拥有至高无上权力。族内纠纷、村民纠纷、事务处理等往往族长一言而决。其效力不低于官府衙门,甚至有的权力是被公众和法律认可的。对于那些不服族长仲裁和违反族规的乡民,族长有绝对的处罚权。也正是因为这样,乡村秩序才得到有效的维护。瞿同祖认为“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2]从此可以看出,在清朝末期,乡村就是一个不流动的共同体。乡民们以祖训、村规来约束大家的社会活动和行为。族长拥有绝对的威望和权力,是整个乡村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者。

(二)民国时期的乡村共同体

民国推翻了帝制,但其乡村社会形态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乡民依旧是以土地为归属,祖训、村

规依旧是乡村生产、生活、伦理道德的基本遵循,族长依旧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乡村依旧处于一个不流动的共同体状态。与清末时期不同的是,南京国民政府竭力将国家权力向乡村一级延伸,试图利用保甲制控制乡村社会,基本形成了“区—乡镇—闾—邻”的闾邻制,族长在乡村的作用与地位逐渐被政府所取代。这极大地动摇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乡村共同体状态。1941年,日军在占领区推行以1000户为一大乡的“大乡制”,将权力集中起来。这使得宗族势力不同程度地被排挤出政权组织之外,失去了与乡村的链接。乡村政权失去了原有的在传统文化网络中的合法性。不仅如此,日军还没收庙产,限制宗族势力,排挤乡村精英,并通过限定保甲长资格、举办训练班、改选保甲长等方式在乡村重塑新式的代理人,将保甲长的任命权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让保甲长成为政府代言人,而不是乡村社会的代言人。即便是这样,宗族势力没有被消灭,而是呈现不同的发展态势。破坏严重的地区,宗族势力就向村外发展,构成血缘及政治新关系。这可足见原来乡村共同体传统在乡民心中的地位。

(三)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乡村共同体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国家权力直达各级乡村。1950年6月30日,新中国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收地主土地,还田于民。土地改革给全国农民带来了实惠,也促使国家政权深入到每个乡村。1953年底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业生产合作社运动迅速在全国展开。以解决大规模经济建设与农副产品供应紧张的矛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改变落后的经济状态为目的。此后,人民公社等运动的开展,使中国在短期内就普遍建立起了一种政社合一的农村政权和农业集体经济的组织。几个月的时间内,绝大多数农民纳入了人民公社体制内。该体制在中国农村存在了26年,对中国乡村共同体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在这过程中,政府逐渐直接掌握乡村社会的资源,党的领导全面深入到基层中,国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掌控。此时,乡村共同体的状态依然存在着。

(四)改革开放至今的乡村共同体

1978年12月份,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以“托孤”的方式按下红手印,率先包产到户,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同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在其冲击下迅速解体,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经济方面,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单一的村落经济不能适应时代需要,开始向多元化经济并存的经济所有制格局转变。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出现,农户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经济结构也由单一的种植经济向农、林、牧、副、渔等多种形式跨越,原来封闭、计划的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农村经济产品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政治方面,1982年,宪法开始赋予乡村自治权,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普遍推行,农村居民参政议政的机会、渠道日益增加,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村民的“自由度”更宽广,村级事务的“自治”空间扩大了。党对农村的领导向引导、服务、发展的方向转变;社会结构方面,农村社会向城镇和现代化转变与发展。乡镇企业蓬勃发展,数以万计的农民工进军“城市”,农村经济也趋向“工业化”和“城镇化”,城乡的屏障被打破,很多农村人开始向开放的農民转变,开始走向城市。

一是要拓寬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将保障对象从原来仅覆盖“最困难的人”、“最光荣的人”扩展到广大农村居民,使社会保障惠及大多数人。二是科学合理分配社会保障资源。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情况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4]这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依据国情制定的特殊政策,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应当改变。三是构建与以土地、非农业收入相匹配的,农民乐于接受的,社会和家庭为主、集体为辅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农民保障制度。[5]

(四)创新构建适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农村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筑牢法治屏障

农村社会矛盾不同于其他社会矛盾,具有主体很特殊、内容很复杂、行为易激化、后果易群体化等特点,不是简单靠现有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需要我们结合这些特点,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不断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方式。一是乡村“两委”班子要深入群众摸实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并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方法途径,努力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二是结合群体实际,成立相应组织。农村目前多数是留守的儿童、老人和妇女。村委可以组织村民们采取毛遂自荐或大会选举的方式成立儿童保护机构、老人活动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及时化解邻里纠纷矛盾,促进乡村稳定,增强村民自治的主动性,强化村民自建自管的主人翁意识。三是法律上保障和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当村民们的温饱需求被满足后就开始寻求外界的认同、尊重和归属感。建设美丽乡村共同体就是要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核心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民有效行使权利,让村民有归属感和幸福感。美丽乡村共同体建设要以和谐、友爱、互助、宽容为核心价值主导来建设新型乡村政治共同体。[6]党员干部要一马当先,做好领头羊,社会群体组织也要发挥辅助作用,群策群力处理矛盾化解危机,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美丽乡村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

[3]国家统计局.截至2017年末全国人口城镇化率超58%[EB/OL].[2018-01-18].http://k.sina.com.cn/article_2090512390_7c9ab006020003noy.html.

[4]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2- 84.

[5]周庆智,等.乡村治理 制度建设与社会变迁——基于西部H市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37.

[6]周永康,陆林.乡村共同体重建的社会学思考 [J].西南大学学报,2014(2):61-67.

Abstract: Rural community is a product of thousand years of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ety, which helps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and peace of the rural areas. In the new era, the construction of a beautiful rural commun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its legal basis and guarantee it legally.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scientific legislation for beautiful village construction; lay emphasis on legal culture construction to provide a good legal environment; optimize the legal system of for rural society guarantee to protect farmers benefits; and construct a legal system of rural society governance which is applicable for beautiful village construction through innovation.

Key Words: rural community; beautiful village; policy basis;legal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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