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随着机器大工业生产方式在中国的出现和扩展,随着中国传统手工业陆续向近代大工业的蜕变和转型,一些实现了近代转型的工商企业,往往在创业初期招收一部分学徒作为工人队伍的基本力量,此后则根据需要招收养成工或练习生,为本企业培养工人或职员。传统的职业技能传承制度也在发生着与之相适应的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练习生制度的兴起,以致有学者直接将练习生称为“近代意义上的学徒”[1]。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风行起一种自海外移植来的技工培训制度——养成工制。养成工制起源于日本,后被一些日本在华企业移植来中国。20世纪30年代,养成工制在中国的一些大型纺织企业,荣氏申新纺织系统、上海永安印染公司、天津恒源纱厂等,也开始扎下根来,被研究者称之为“学徒制的变种”[2]。
养成工制起源于日本,20世纪30年代被一些日本在华企业移植来中国。1933年,汉口申新四厂失火停工,熟练工人均被他厂招走。次年,申新四厂恢复开工,为满足对技术工人的迫切需求,便采用养成工制,毅然决然地彻底从根本上改革,全部招募青年女工,积极训练。到1935年10月,已先后招收17届,毕业14届、毕业人数1287人,其中94人留厂工作,占毕业者总数的73.43%。这些养成工吃苦耐劳,技术熟练,对于各项标准工作法都能了解,并且还有相当的能力,受到了厂方的欢迎带来了相当可观的效益。与火灾之前比较,灾前申新四厂用工3200多人,后用工下降为1500余人,大约只占灾前用工量的47%左右[3]。
中国的养成工制大致可分为“自由制”和“包身制”两种类型。所谓“自由制”养成工,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不和家属订契约的,学习也无期限,完全是自由进入工厂”。这种养成工需要自理食宿,还得预先向厂方交纳至少一个月的“原料损失费”,但是也可以享受一些好处,主要是“不需规定三年学成,每隔一二个月,厂方派工头来考试一次考试得及格的,即可升为正式工人,分派工资”。当然,“如若不及格则必须再练习下去,仍做‘养成工’”[4]。
“自由制”养成工的另一种形式是由工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应试,考试合格者由“家长保人来厂领取保证书”,即可成为正式的养成工。这种形式的养成工是养成工制度的主体,主要特点有:
1.免除养成期间的膳宿费用同时享受一定的津贴,毕业后须留厂服务。天津恒源纱厂公布,“养成工在养成期内,膳宿医药等费,均由本厂担负;并酌给津贴”[5]。申新纱厂则设机工养成所,“养成期内学膳费均免,并由本所每月津贴洋一元”[6]。为了对养成工有所约束,规定他们进厂时须填写保证书,保证服从厂方管束,“非有重大事故或危险疾病,不得任意请假”,在养成期间和养成期后规定的服务年限内不得转厂离厂。养成工若有中途退学或毕业后未满服务年限,则须在经济上做出补偿。申新四厂毕业的养成工,“须在本厂继续服务一年,始能退工否则须赔偿养成期内各项费用”[7]。恒源纱厂规定,“未毕业之养成工,中途自动退工时,住厂者每日须赔偿损失费法币二角,通勤者除停发存工外,每日须赔偿损失费大洋一角,因重大过失被革者亦如之”;“已毕业之养成工在本厂工作未满周年,而中途退工时,或因重大过失被革者,除停发存工外,并须赔偿养成费法币十元”[8]。永安纱厂养成工的工作服务年限为3年,包含养成期在内的4年之中,“中途如退学者,只准给回代存工资半数”[9]。
2.养成方式以实际训练为主,辅之以课堂讲授。无锡申新三厂的养成工“在学艺期中,每日八小时学艺,三小时授课”;汉口申新四厂的养成工,“技术实习时间占80%,讲堂时间占20%,课程为公民、国语、纺织学、工作法、音乐、体育等”[10]。除了专业技术和知识的培训外,还须对养成工进行职业道德的培育,包括17个方面:“要有自谋生活的能力,要有决意专业的恒心,要有革除恶习的勇气,要有遵守时刻的习惯,要有合作的精神,要有诚恳的态度,要有爱美的涵养,要明白劳动的兴趣,要得到技术的巧妙,不以个人妨碍团体,不以团体妨碍个人,职务要忠心,教法要实行,机械要爱护,物件要节省,遵守纪律,维持纲纪。”[11]应该承认,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养成工人们的劳动技能,对于提升工人队伍的道德素质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3.有明确的养成期限。期满考试合格者方可转为正式工人申新三厂女工的养成期为3个月,机工养成期为6个月,申新四厂的女工养成期则为4个月。天津恒源纱厂有最低养成期限的规定,“试验室一个月,筒子一个月,纬纱三个月,经纱三个月,布机三个月,整理三个月”。养成工进行集中学习训练,不再从事宗法性的家务杂役,因而掌握职业技能的时间较短,养成期满后成为合格工人的比例较高。
4.招生条件较为严苛。养成工招生条件要求应考者具有初小毕业的文化程度,还必须通过身体检查。无锡申新三厂招收养成工,以学习两年到四年最为适宜,考试题目“为持久心、记忆力、触觉、辨别、日力体格检查、谈话等,如入学二年以上者,兼考国文、算学”。在身体检查方面,永安纱厂规定养成工须“年在14岁以上16岁以下者,身长在英尺4尺6时以上者,身体健全系天足者”。
在养成工队伍中,还有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包身制”养成工,又称“包身工”。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纱厂里,采用“包身制”养成工的现象很普遍。上海的申新九厂,“全厂约有工人三千余,包身工约占一千二百余人,由二十个包工头领带着。厂方在工场内分设养成区,这一期的养成工人多为包身工”[12]。
与“自由制”养成工不同,包身工“是起先工厂里派人到乡间去招募来的,…和那些农村家长订着契约书”。有研究者指出:所谓“契约书”,不过是“规定包身工对包工头的人身隶属关系的卖身契”[13]。包工头只需付出一笔不大的包身费用,就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占有包身工的劳动成果,“包身工和包工头的契约关系,一般为三年(也有一二年的),在契约订定的期间内,包身工的工资完全归包工头所有”[14]。这样一来,包工头“只要包三四个人自己便可生活,包十到二十个人则每月的净收入即大大超过拿摩温的工资”。
包工头继承了旧式学徒制度下师傅对徒弟的人身支配权,他们利用这种超经济的依附关系,加大对包身工的剥削,占有着包身工的全部劳动,却并不直接参与生产,不承担向包身工传授职业技能的责任。工厂资方听任这种状况的存在,甚至借重于包工头对属下工人的监督,但却无意将之直接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固然是减少人力成本、节省管理费用的考虑,亦可藉此将压榨工人的责任转嫁到包工头身上,从而缓和日渐尖锐化的劳资矛盾;另一方面,“它体现了女工们和纱厂主们(包括外国纱厂主和中国纱厂主)在上海青帮分子面前所表现出来的脆弱性”[15],因为有种种证据表明,“包身制”养成工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黑社会的操纵[16]。凡此种种,难怪有研究者断言:“毫无疑问,所谓包身制养成工完全是旧式学徒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恶性变异。”[17]
有人认为:“练习生的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中,由旧的学徒制度所演化出来的一种制度。”[18]它的出现,从清末继承下来的业主与学徒之间的技能传承功能趋于弱化,导致以往学徒必须从事部分杂役的情况得以消除,学徒的训练方法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一方面,工业技术的进步使得业主无法亲自参与生产过程。因此,业主无法直接向学徒教授生产技术。业主和学徒之间的关系不再像过去那样密切了;另一方面,学徒面对的是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已经大大提高了的生产设备,已经无须掌握生产过程中的每一环节,而只要熟悉产品制造的某一局部工艺,已不像以往那样依赖于师傅的手艺传授,却要花费更多精力了解机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程序,适应生产的标准化过程。凡此种种,使得传统的职业技能传承制度已不敷需要,一种新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随之而兴。
练习生制度主要盛行于那些由传统手工业向现代工业转型的行业中。在上海的丝厂里,“工人并无学徒名称”,取而代之的是练习生,有人认为:“练习生为学徒性质,月给津贴三元,第二年月给六元,第三年量才的酌用”[19]。成立于1929年的上海飞纶制线厂,为了解决学徒工的职业培训问题,开办之初在厂内设立了练习生训练所,在社会上招收练习生,培训时间为9个月,每期200名,“训练期满,经过考试合格,方为正式工人”。据该厂业主回忆,“1949年前,飞纶厂职工近千人,练习生就占65%”[20]。上海大隆机器厂在招收练习生时强调:“练习生等专收武场,不收文场,务须切实与工人同等工作。”对招收的练习生的生理标准也有严格的规定,年龄必须在16岁以上,这自然是为了让学徒能够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
在20世纪30年代的无锡缫丝厂中,工人除“总车”、“管车”外,还有“练习生”,每一“总车”“各有助手数人及练习生若干人”。这些丝厂里的职工,特别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重要职务者”,“其人多由练习生升充,故经验丰富”[21]。永泰丝厂“在各部门(主要是缫丝车间)设立一些练习生名额,开始待遇每月二元,视本人能力可陆续提升为助理员和管理员”。这些练习生为尽快掌握职业技能,往往采取“偷学”的方法,“在缫丝工人去厕所时,偷偷上车学习,积累岁月,苦学至能够正式上车时,向‘总车’说情,可以提升为‘替车’(预备工)。如遇新厂招人时,替车即有机会冒充正式工跳厂”[22]。
在广东,练习生制度也很普遍。1934年10月,广东丝绸织造厂成立,分为制丝和丝织两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大量练习生。制丝部招收练习生200多人,培训期3个月,毕业后实行计件工资制;丝织部技术要求较高,制度实施也较复杂,共招收练习生130名,前6个月为练习期,每生每月津贴10元,期满后转入实习期,每月津贴增为14元,有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期限为一年,期满合格后编入正式工人[23]。
从学徒到练习生,这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它“标志着旧式学徒制度下宗法性质师徒关系的废除”[24]。练习生制度的实行,一方面,业主与练习生之间,已不再有以往一对一的师傅指导徒弟的职业技能传授关系,而表现出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旧式学徒制度下宗法性的家务劳动一去不返,习艺时间普遍有所缩短,学徒待遇也有所提高;另一方面,练习生制度的兴起也反映了工业化的发展对于大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比较有利于大批量地培养熟练技术工人,统一生产标准,提升产品质量。
练习生制度的推广,为近代中国的产业转型提供了廉价、稳定而又具各较高素质的劳动力。大隆机器厂的发展,得力于学徒(练习生)制度之助颇多。上海大隆机器厂创设于1902年。当时,“我国工业方在孕育时期,沪市铸铁工场更属寥寥,欧美军舰之航海东来者,辄停集于黄浦江,修理价率几与各该国相等,故恒得工简利重之报酬”[25],从而吸引着不少小手工作坊投身于此。起初,严裕棠、诸小毛合伙,在上海杨树浦的一条小弄堂里租了两间平房,招了7个工人,4个学徒,接些零星的修理业务[26]。次年,迁至平凉路正式开业,学徒工人逐渐增加到50人,业务范围主要是为外国轮船修配机件。随着上海早期工业化的进展,棉纺织工业日益发达,大隆厂也就调整业务方向,由修配轮船机件转为修造纺织厂机器。20年代初,大隆厂成功仿制织布机,并上市销售。20年代末,开始大量制造织布机、农用小引擎和其他农机具[27]。到抗日战争前,大隆厂已经发展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大型机器制造厂,“拥有面积八十余亩,员工人数达千余名,资本总额已增至国币五十万元,出品不下数百种,每年营业额竟超出国币五十万元以上”其产品“举凡纱布纺织厂、毛巾纺织厂一切应用机器,各种漂染整理机器、新式全铁织布机、毛巾机、各种农用机件、各种柴油引擎、各种工业机器,以及大隆式俭美炉等,一应俱备”[28]。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曾经编著《大隆机器厂的产生、发展和改造》一书,将大隆机器厂发达的原因归结为“剥削靠学徒(练习生)制度,销售靠铁棉联营,资金调剂靠房地产经营”[29],可见学徒(练习生)制度确是大隆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纵观中国传统学徒制度的近代演变过程,可以发现这样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趋势:服从和服务于旧式行会制度的传统学徒制度,原本具有着维系行业内部秩序、传承职业技能和限制同业竞争、制约工场手工业发展的双重功能,近代以后,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上述两种功能也在进行积极的调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传统学徒制度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企业管理制度。行会制度下师傅、帮工、学徒构成了手工业生产的三个等级,维系三个等级的是以口头约定或行业惯例形式存在的师徒契约。这时的生产单位具有浓厚的“拟宗法制色彩,师傅居于主导地位,事权高度集中于师傅一身,其下则有若干名学徒和出身于学徒的帮工协助进行生产。正是学徒制度维护了师傅、帮工、学徒三者秩序的相对稳定,从而使“企业”得以运行,生产得以继续。近代以后,情形变得较为复杂:一部分家庭手工业或作坊手工业,基本上沿袭着传统;而一部分新式手工业特别是工场手工业,业主与学徒之间虽然仍有名义上的师徒关系,但实质上主要是一种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至于那些完成了由手工业向机器工业转型的企业,招收的养成工或练习生虽是学徒的变相,但与业主之间已经明确地不存在师徒关系。由此可见,近代学徒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契约管理,大量存在的学徒构成了工人队伍中一个特殊阶层,业主或师傅与学徒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
尽管如此,学徒制度在工商企业的管理中依然发挥着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师徒契约关系大多依照惯例而定,之后,师徒契约被纳入法律范畴,具有法律效应。依惯例签约也好,按立法精神背书也罢,契约都明确规定了师徒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反者不是受到行会或同业公会的惩罚,就是被法律所制裁。这种契约精神不仅在学徒习艺期间存在,由此所养成的行为规范,也在学徒出身的工人中得以延续。
传统学徒制度具有某种特殊的经济效益获取机制,学徒拜师学艺交纳的费用以及学徒期间几乎是无偿提供的劳动,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意义,但在行会制度的限制下,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近代以后,行会的桎梏松弛,业主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再受制于行会关于学徒数量的规定,而是按企业生产的需要招收学徒,以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对这些企业来说,学徒的招收、训练、满师、从业等方面成为维系企业生产的重要保证。这样做的经济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可以收取一笔数量不菲的保证金,即一笔不需分红的企业运营资本;另一方面,又大大节约了企业流动资金的支出,因为学徒习艺期间除少许生活必需品费用外,无需支付工资,这无异于由学徒向业主提供剥削学徒的资本。可以说,学徒制度的存在是资本家早期资本积累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
传统学徒制度首先是一种职业技术培训制度,承担着传统社会里职业技术教育的全部功能。近代以后,随着工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劳动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一方面,劳动技能逐步简单而无需长时间的训练,有些行业甚至简单到只需几天、几个月就能熟练掌握,从而使得学徒制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渐渐弱化;另一方面,生产技术的发展,对学徒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西方先进国家,专业理论教育或者由专门的职业技术学校承担,或者采取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而在近代中国,接受普通教育只是少数人的权利,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更是极为落后,大多数人们没有机会进入职业技术学校进行专门学习,要想掌握某一行业的知识和技能,只能依赖学徒制度的职业技能传承功能,通过学徒的过程不断进行经验积累和知识学习,可以说,学徒制度在特殊时期发挥了职业教育的特殊功能,为近代中国培育了一批批手工业工人、商店店员甚至产业工人,奠定了近代中国产业转型的根基,从而决定了学徒制度的职业技术教育机制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在欧美先进国家,学徒训练已经成为具备了一定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后的一个实践环节。而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教育严重滞后的状况,使得本应由学校教育完成的人才培养和供给工程,尚未从经济活动中分离出来,大量尚未完成普通教育的青少年成为各行学徒,走进工人队伍,难免影响近代经济发展的质量,进而制约近代经济转型的速度。也许正是为了弥补这样的缺陷,清末民国以后,在“设局招徒”的官办手工业、较大的手工工场和近代工业企业里,除师徒授受职业技能之外,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的教育也开始提上日程,业主或雇主专门组织课程教学,为学徒补习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还在《工厂法》里增加了雇主为学徒进行补习教育的责任,明确了学徒学习文化知识的义务。
在传统农业社会里,拜师学艺学习经商营工,为人们弃农从商、弃儒学贾提供了必要的阶梯,具备了学徒经历的人,便获得了在行会制度下经商营工的权利。但是,由于工为末技,商为末业观念的束缚,以及“世业恒为”的从业结构,因学徒制度所造成的社会流动,其幅度和频率尚十分有限。近代以后,随着新型工商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就业机会的扩大,行会衰落、同业公会和商会建立所形成的谋业、创业的自由,学徒制度的社会流动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于是,经由学徒这一阶梯,就完成了近代中国两个方向的社会流动。一部分人实现了横向职业流动,成为近代产业工人、手工业工人和商店店员等;还有一部分人则完成了上升性的社会流动,为小业主、小商人、买办、资本家或企业家。在中国近代经济史册上,出现了一大批学徒出身的企业家、资本家,他们大多白手起家,与那些官商、绅商及具有高等教育、海外留学背景的企业家同台竞争而不遑多让,为中国传统产业的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两种流动中,横向流动是主流,但上升性的纵向流动意义更大。社会流动频率的高低和范围的大小是衡量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尺度虽然学徒制度并不是近代社会流动的唯一机制,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推动了近代社会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