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产学合作演变历程、发展趋势及经验借鉴

2019-01-31 01:02金美兰
职教论坛 2019年3期
关键词:产学韩国大学

□金美兰

随着现代产业结构逐渐升级为以知识为中心的产业结构,大学的本质性作用不仅局限于教育、研究和社会服务,还逐渐承担大学企业化(Enterprise University)的角色和责任,越来越强调“学问的资本化(Academic Capitalism)”作用[1-2]。大学同企业之间合作(产学合作)关系越来越紧密、合作模式越来越丰富、合作效果越来越突出。从企业立场来看,产学合作可以节省人员培养及技术开发的时间和重复投资费用,并通过有效的资源分配来创造核心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从大学立场来看,产学合作对学生可以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就业率,对教师可以通过共同研究提高研究能力,并能将大学研究成果有效的转化成企业技术,增强大学的科学研究能力,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大学同社会建立有效的产学合作战略,已然不是选择项,而是一项必选项。韩国的产学合作与美国、 欧洲等发达国家自然发生的产学合作不同,它是以中央政府的主导方式发展起来。这与我国产学合作发展方式极其类似,因此本文首先基于时间序列阐述韩国大学和产业界合作的发展过程,并对韩国大学产学合作政策及战略的特点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总结和概括,最后将提出对我国产学合作发展方向的启示。

一、韩国产学合作的演变历程

韩国以往将产学合作概念的重点放在大学和企业间的活动和企业的支援上,最近将产学合作概念进行延展和深化,开始强调开放与革新,指出产学合作的模式不仅是大学和企业间的活动,而且还包括非正式性合作(教育、研究和发展、技术转移、共同利用等),其合作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产学合作也被定义为教育及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为了解决相互关心的问题而选择的社会合作的一种方法[3]。韩国《产业教育振兴及产学合作促进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产业促进法》)指出通过产学合作的活性化可以表明科学技术革新和国家经济发展大方向。

韩国的产学合作始于1960年制定的相关法律[4]。根据韩国产业发展的脉络,基于政府的政策和支援情况,以十年为一个期限对韩国产学合作进行划分,分别为萌芽期、胎动期、发展期、发展扩大期和活性化时期。各时期中央政府政策导向,产业发展方向,市场的人才需求及研究开发特性均发生了相应改变。

(一)韩国产学合作的萌芽期(1960-1970年)

该时期韩国主要以出口指向以轻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该时期对专业技能工和熟练技术工的需求较大,而其相关技术主要是从国外转移而来,韩国国内的自主研究开发处于空白时期。为满足技能工人和熟练工人的市场需求,韩国实施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以人力培养为目的的产学合作政策,主要是以高中和专业学校为中心为学生提供实用现场教育,使其毕业后可以直接进入企业工作以满足企业人员需求。该时期是韩国技术人力供给扩大政策的重要环节,主要颁布1963年《产业教育振兴法》、1967年《科学技术振兴法》 和《职员培训法》、1968年《KIST①育成法》等法律有效的推动了人力资源的企业供给。韩国1967年制定了“科学技术开发长期综合规划(1967年-1986年)”,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第三次科学技术振兴五年计划和第三次人力资源开发计划,致力于培养技术人员和技术人才。同时,基于“产学共同合作研究”政策,在产业教育中通过现场实习、 实习费用补助以及教授增援等手段,培养具有现场经验的技能工和熟练工,为70年代的产学共同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韩国产学合作的胎动期(1970-1980年)

20 世纪70年代开始韩国的产业发展转向重化工产业,该时期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不断增加。随着产业结构的转变,韩国为提高国家技术的竞争力,逐渐认识到产学合作的重要性,为增进合作颁布了多种政策[5]。该时期产学合作的重心为研究开发,政府出资成立研究所的中心任务便是技术开发。为提高产学合作的效率,该时期制定了产学合作的基本法律和制度[6]。在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克服了产业技术的海外依赖性,并为了实施提高本国技术开发能力战略,1972年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技术开发促进法》构建了产学合作支援政策、技术开发准备金提高政策、产业技术研究组合设立制度等产学合作的基本法律框架。另外,1973年《产业教育振兴法施行令》修改后新增了产学合作条款,“产学合作”概念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7]。在研究方面,1968年所成立KIST 的角色开始转向开发研究,同时发挥企业薄弱技术供给主体的作用。在政策方面,增加技术开发准备金的使用范围,使其可用于发放大学教授的协同研究费,以此激励教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设立了产业技术研究协会促进企业技术的开发。同时,通过促进产学合作的再教育项目,构筑了产学合作的基础。具体包括制定《特定研究机构育成法》设立了五大国家研究所(研究机构),促进了政府和民间企业共同参与的产学合作研究,促进了战略产业技术开发,并随着企业的研发投资增加,企业也开始设立研究开发部门。

(三)韩国产学合作发展期(1980-1990年)

80年代韩国以重化学工业和部分尖端产业的发展为主,该时期的人力资源需求仍是技术人员,但其研究开发的特性发生了改变,该时期以具有创造性的研究开发为主要特性。为完成国家技术开发战略,产学共同研究成为重要的政策课题,此时正式开启了中央政府主导的产学合作机制[8]。1982年颁布《技术开发促进法》后,由政府主导、企业等相关出资机构与大学等共同开发的特定研究开发项目开始活跃起来。从具体情况看,掀起了民间企业建立研究所热潮,其与专业大学、四年制本科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开发活动开始成为产学合作的中心。为支援联合研究,1986年颁布《产业技术研究工会培育法》,标志着韩国产学合作研究的全面启动。1987年在成立新企业或开展新研究时,为支持共同研究设置了“工业基础技术开发项目”,所设立的企业/研究中约60%的企业/研究以产学共同研究的形式设立,进一步扩大了产学研究的社会影响。1989年颁布《基础科学研究振兴法》,激活基础科学研究活动的同时,通过对KAIST②、浦项工科大学等科学技术中心/大学进行委托及支援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产学合作[9]。

(四)韩国产学合作扩大发展期(1990-2000年)

90年代韩国尖端产业和网络产业的全面发展,对创造性的技术人员和科技人员的需求大量增加,高等教育机关(如大学)的作用得到加强。一方面韩国政府鼓励大学生接受职业教育,1996年调整了教育改革方案,将职业教育的目标设立为“终身教育体制”。另一方面,随着大学研究力量的大幅增加,政府级优秀研究中心(SRC,ERC)、地区合作研究中心(RRC)、地区技术革新中心(TIC)、技术革新中心(TP)等机构的大量设立,构成了产学研合作研究的基础平台。20 世纪90年代初期,在修订的《科学技术振兴法》中最早对产学合作研究进行了界定和规定,之后1994年制定的《合作研究开发促进法》规定以“产学合作”主题为研究重心。20 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的修订,引进了创业保育中心的概念,并于1997年制定了《关于培养风险企业的特别措施法及职业教育训练促进法》等,提出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及研究开发的产学合作新模式。同时,这一时期是政府的产学合作支援制度的多样性开始出现的时候。多样性是指与之前的国家研究开发企业为主要研究协作机关为中心的模式不同,更多的是与大学建立合作研究趋势的出现。例如,通过研究财团设立优秀的研究中心,企业资源部设立工业基础技术开发事业等模式占韩国产学合作的比重越来越大。

(五)韩国产学合作活性化时期(2000年至今)

2000年代开始韩国着力发展IT 产业,对创造性人才的需求极度扩大。该时期大学的作用不断被强化,强调大学的作用不仅在教育,更重要的是对技术研究及其应用方面,大学研究开发成果的扩散和产学合作企业的技术转移成了重要的焦点和主题。该时期是产学合作的鼎盛时期,以这一时期为起点,产学合作政策上有了很多变化和革新[10]。韩国推行了一系列战略和计划,主要包括2001年“国家人力资源开发基本计划”、2002年 “产学研合作活性化综合对策”、2003年 “参与政府新产学合作发展蓝图及推进战略”。该时期培养主体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以专业高中和专门大学为主,扩大到了4年制大学。产学合作所包含的内容也发生了改变,不仅包括培养人才,还包括技术开发、大学拥有技术的产业转移等与R&D 相关的产业合作内容。产学合作的概念逐渐被产学研合作所替代。

该时期政府的支援也骤然增加,教育人力资源部、产业资源部、科学技术部等6 个部门均对大学的研究开发给予了极大的支援。“新产学合作”强调了以需求者为中心的实用化和商品化的研究和发展的产学合作,大部分是对大学的综合支援。尤其在IMF 以后,以投入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再有效,大大增加了以技术革新为主的产学合作的必要性。2003年考虑到时代变化的趋势,修订后的《产学合作促进法》允许在大学设立一个法人产学合作团,该机构可以履行合同签订、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让等与产学合作相关的各种业务。在2003年设立了10 个产学合作团,2004年设立了128 个,2009年成立,在148 所大学设立了产学合作团。2008年开始大学可以设立了技术控股公司,并可以通过子公司直接进行了盈利活动。

2010年《产学合作先进化方案》、2011年《产业人力培养管理系统革新方案》及“产学合作重点教授制度”的颁布和设立,不仅扩大了产学合作的制度基础,还增强了基础设施的建设。产学教授的主要任务是使产学合作的“教育—创业—技术开发—后学培养—企业成长”闭环循环过程得以实现。另外,CEO 和企业干部出身的人士以企业经验为基础,对现场实务教育课程、创业、企业家精神等产业合作教育进行支援。最近对“产业合作中心大学培育事业”、“广域经济圈先导产业人才培养事业”、“地区据点研究事业”等制度进行了修订,可以有效的提高大学教育的现场适应性和强化大学和地区的竞争力。“产学合作先导大学培育事业(2012-2016)LINC”开始实施。2017年“社会适应型产学合作先导培育事业(LINC+)”发表了对单一事业发展规模最大的大学进行财政支援的事业计划,将大学定位为为产业友好型事业,这为构筑可持续的产学合作基础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韩国大学产学合作的不足及发展趋势

(一)韩国产学合作的不足

随着对产学合作的重要性和对其影响力的了解日益增加,韩国政府各部门正在积极推进产学合作政策。但是,尽管政府和大学做出了努力,但韩国的产学合作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第一,项目的相似性和重复性。在韩国政府各部门和大学内部独立开展项目时会出现类似项目的重复建设情况,在项目的选择和立项过程相对比较混乱,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划,分散项目投资力度,严重耗损政府的预算[11]。第二,激励和支援机制不健全。对于大学/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激励不足,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和个人经济收入上。若科研人员的研发成果归属于大学/科研机构,但其经济收入与技术投入产出的差距较大,这大大降低了研究人的积极性,使其丧失了主体认同感。第三,研究成果的转化效率不高。由于大学体制问题,大学的科研成果仅仅作为研究成果陈列,无法应用于产业中产生经济效益。产业与大学的合作的深入,大学不仅作为协助者为产业提供技术支持,更应该以参与者、合作者的身份参与到产业的经济活动中,提高调动研究人员的主观参与性,以增强产业的科研性。

(二)韩国产学合作的发展趋势

1.大学和地区(或企业)通过改编大学体制等方式,构建不以政府支援为依靠的、具有自律性和可持续性的产学合作体系,提高以大学为中心的产学合作活动的持续可能性。为此,构建系统的教育体系是必要基础。尤其是大学的课程中不仅要包括创业和就业教育,还要包括生涯管理指导方面的课程和教育。在韩国已经开设了专门的创业专业课程,主要是针对目前已经在职场就职人员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对其进行经营和技术方面的特别教育。然而,没有开发对现有创业者、普通在职者等的教育体系。通过大学体制的改编,强化其与产业界的实质性联系,构建社会人员的“终身”教育体系是提高产学合作的持续有效性。

2.将主要关注度集中在产学合作的主体人员上。在产学研合作中,人员交流是决定合作成败的重要因素[12]。为推进中长期的产学性合作政策,韩国今后的产学合作要以有效的人力培养及人力交流的发展为最优先。然而,韩国的现实是高级科学技术人才(博士、教授等)多在大学,由于经济、社会等各种原因,其流动性相对较低,通过制定经济补给政策和支援政策使成熟的高级科学人才主动、积极的流动到产业中,着力打造一代科学-企业家培育事业。

3.根据大学的特点和地区条件,创新多种具有特色的大学产学合作新模式,构建系统的支援体系。在大学内部,应该将现有的独立项目的支援方式转换成综合性、系统的一揽子援助模式,不仅针对某个项目进行支援,而是构建项目群进行集中方向的支援和援助。在大学外部,为加强地区企业界的参与,构建与其需求对应的产学合作项目,强化大学与地区企业界的联系。同时,为创立多样的、有特色的产学合作领先模式,要让多种主体参与其中。将现有的分裂着的产学合作支援事业进行合并,增加支援内容的多样化,同时保障大学的自主性和战略性事业的推进,最终创新并推广具有特色的产学合作模式。

4.探索产学合作所取得的共同研究成果合理分配的实用性方案。构建大学和研究院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传授、咨询支援等方面的奖励制度,从而促进研究成果的快速转化。与此同时,促进对合作研究比重相对比较小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合作,R&D 投资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合作研究费直接进行分配,以制度的形式扩充合作基础,以促进相对较小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关的合作。还涉及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目前产学合作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于产学合作单位,不属于大学中参与研究的研究员个人,这从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参与人员的积极性。为提高大学所属研究院参与的积极性和大学优秀人才的活用化,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技术开发,需要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修订和更改,对研究员的工作进行一定程度的认证和认可。从海外事例来看,以色列为提高研究人员士气实施“研究补偿制度”,这样既可以获得更好的研究成果,还可以提高技术转移率,从而可以得到更多的收益。

5.还需要对产学合作相关税金的政策性考虑。如对通过产学合作的研究费可以通过具体的措施进行税额减免优惠政策。加拿大对于科研人员给予25%至30%的研究费税收减免优惠。最近在韩国,通过采取研究开发费的税金扣除制度促进产学研合作。因此,在大学的产学合作单位中,通过产学合作事业获得的收入作为资金来源,由产学合作单位自行进行技术开发或推进委托教育训练项目,同时提高税收减免待遇,进而提高了大学的竞争力。

三、对我国产学合作发展的启示

李克强总理指出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培养大批技术技能人才,这与韩国80年代产学合作的发展期的需求一致。我国目前产学合作的重点放在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然而随着大学作用的不断凸显,结合韩国产学合作发展历程,我国产学合作的发展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还要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结合我国产学合作的实际和韩国产学合作的演化过程,为更好的发展我国产学合作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构建以中央为主导的产学合作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还未出现关于产学合作的法律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是我国仅有的一项有关产学合作的法律规范[13],然而该部法律只是纲领性文件,主要是纲要、计划、决定、意见等,并没有对具体行为加以规范,容易导致执行偏差,缺乏实际操作性,且年代久远,已不适应现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构建以中央为主导的法律体系是我国产学合作发展的第一要务。只有坚实的法律才能保障我国产学合作的发展有法可依、 有制可循,在产学合作的发展过程中不偏离、不落空和不脱轨。

(二)构建具有大学特色的产学合作模式

相比较韩国,我国的国土面积辽阔,全国共有2914 所高等院校,各高校的学科特点和发展基础不同,容易形成产学合作的发展重点和规模不均衡的局面,尤其是其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也是影响产学合作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在同一法律制度下构建具有各自特色的产学合作模式是必要的。对于“985”、“211”工程大学的产学合作模式应以为产业提供技术支持为主,普通本科及应用型本科的产学结合模式以为产业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为主,高职高专院校的产学结合模式以为产业提供一般技能人才为主。因此大学根据自身和地理优势分类别分层次的为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是加快我国产学合作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构建产学之间的人力资源流动机制

从韩国产学合作发展的历程来看,产业和大学之间的人才流动是产学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产学合作的逐渐深入,大学的作用不仅是培养产业需求的各类人才,更是利用大学研究解决企业生产及技术问题。在我国从产业流动到大学的人员称为“双师型”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加入有助于现场教学和实践教学[14];从大学流入产业的人员多是科研技能人才,他们的加入有助于解决企业实际的技术问题,还有助于科研成果的企业转化。目前很多大学对“双师型”教师的颇为重视,而对于科研技能人员的产业流动则相对保守,既然产业和大学间的人力资源流动是产学深入合作的必经之路,那么及早构建流动机制将有利于产学合作的有序推进。

(四)构建产学合作的的保障机制

产学合作在韩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我国也认识到产学合作的重要性,它是大学、产业和国家共赢的一项举措,是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因此,为保证产学合作的有序推进,构建保障机制是必要的,尤其是,大学/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大学/科研机构教授知识产权的保障是推进技术进步的必要手段,经济保障是其研究的基本保障,可以通过增加收入、减少税收、利益分享等多种手段保障其经济收入。通过构建产学合作的保障机制调动大学/科研机构教授研究的积极性和热情度,更为主动的开展科学研究,更为有力的促进产业的科技发展,实现国家产业的转型升级战略。

注释:

①KIST:Korea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

②KAIST:Korea Advanced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韩国科学技术促进学院。

猜你喜欢
产学韩国大学
戎子酒庄 搭起产学平台
韩国“第一步”
“留白”是个大学问
聚焦韩国大选
基于产学协同的融媒体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大学》
48岁的她,跨越千里再读大学
大学求学的遗憾
加强实习实训基地“产学”结合模式探讨
财务管理专业“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民生班”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