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解析教育事业增值税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2019-01-30 02:24彭慧斌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19年1期
关键词:非学历财税纳税人

彭慧斌 刘厚兵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让从事教育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快速了解和掌握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本文就现行教育事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如下。

一、教育劳务方面

1.优惠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实例解析。

[例1]某中小学生辅导中心是一家新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利用暑、寒假给学生辅导奥数等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以企业的名义对学生进行学历评定。请问非学历教育收入是否要征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该培训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注意事项。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同时注意,能否享受“教育劳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关键不在于该教育机构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而在于该教育劳务是不是学历教育,且该学历是否得到国家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

二、校办企业方面

1.优惠内容。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项的规定,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办理条件。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

3.注意事项。纳税人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进修班(培训班)方面

1.优惠内容。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九)项的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办理条件。符合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

3.注意事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幼儿园方面

1.优惠内容。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2.实例解析。

[例2]为给学校创造部分收入,提高办学竞争力,同时也解决部分学生放学后没人看管的问题,某市一家公办幼儿园放学后在学校内开展绘画、舞蹈、钢琴等兴趣班,学校兴趣班的收费相对较高,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3.办理条件。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由湖北省荆州市税务局团委承办的全市税务系统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担当”主题演讲比赛决赛中,14名选手从不同角度入手,表达在税务新征程中继续拼搏、继续奋斗的决心,憧憬新时代荆州税务更加美好的未来。

(图/文:荆州市税办)

4.注意事项。即使是具备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也并非所有收入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凡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也应缴纳营业税。注意: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各义务学校举办各类兴趣班的收费不属于免税范围,收费时应当向学生家长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并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

五、学生公寓和食堂方面

1.优惠内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实例解析。

[例3]某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学校食堂的饮食保障服务,公司保障服务的院校,既有部队院校,也地方院校,有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跨市、区县共22所。营改增前,该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中仅提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收入,以及学生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陕西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符合以下条件的餐饮、住宿服务收入,可按照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承担学生饮食服务的单位,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是向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3.注意事项。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对学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之外的所有商品,包括向社会人员提供餐饮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勤工俭学方面

1.优惠内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实例解析。

[例4]请学生为学校提供临时服务,该情况是否属于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实习生提供服务是否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是否包括临时工,实习生,暑期工?符合条件的学生是否需要事前办理免税备案?学生兼职究竟需不需要开发票才能领取工资呢?

上述行为不属于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服务人属于“学生”(一般提供本人学生证)即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不需事前办理备案。同时,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不存在开票问题。

3.注意事项。如果学生是属于勤工俭学,能够提供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其提供的应征增值税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可加盖“免税”字样;如果学生到酒店打工并与酒店签订用工合同,应视为酒店工人来管理,酒店支付给用工工人的工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特殊教育学校方面

1.优惠内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即可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注意事项。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八、中外合作办学方面

1.优惠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实例解析。

[例5]国内某高校与美国一教育机构合作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提供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该教育辅助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按照营改增的政策,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与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都属于教育服务,列入生活服务税目中。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应按提供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注意事项。三种情况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妙语连珠

◇生活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生活没有一帆风顺的,只有披荆斩棘才能路路顺;生活没有永远的成功,只有在挫折中站起才是真正的成功,只有闪光的人生才算是生命的永恒。

◇这个时代的规律就是没有绝对公平竞争,接受这一点,然后武装自己投身到轰轰烈烈的不公平竞争中去。顺应规律而行,也是达尔文主义。

◇欲望从来不是幸福的源,而是一切痛苦的根。一个欲望满足了,马上会产生新的,就像我,满足了可以随便喝凉水的欲望,又会产生睡懒觉欲望,周而复始,无穷无尽。

◇细雨漫不经心地挥洒着,此岸,彼岸,相望亦牵挂。细雨漫不经心地挥洒着,雨水剪不断,情丝亦相连,那一段段真真切切被搁浅的事,在时光的剪影里缓缓地流走。

◇生活是一盘磁带,包罗万象的歌,每天唱不完的是喜怒哀乐,不停流淌着的旋律是命运的起起落落。若想谱写出一首首优美动听的歌谣,要学会放下该忘记的,记住该记住的。

(3)按照《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有关规定,如从事教育服务的纳税人符合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种情形按差额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有关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教育服务业还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起征点。个人提供教育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各省增值税起征点一般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小微企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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