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平衡:企业执行产教融合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

2019-01-30 23:41罗汝珍谢露静张之浩
职教论坛 2019年8期
关键词:产教主体政策

□罗汝珍 谢露静 张之浩

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之后,产教融合成为了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追求的更高层次目标,也成为了指导职业教育参与主体行动的一面大旗。为保证产教融合行动旗帜的方向和指引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对职业教育参与主体都赋予了不同程度的权责。企业一直以来就是政策中明确提出的职业教育办学主体之一,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参与主体的作用。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所坚持的价值取向与产教融合政策制定者存在一些冲突,且一直处于非平衡状态。这种状态不仅影响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也影响了产教融合政策的实践成效。因而,有必要找准两者价值的平衡点,避免可能的冲突,才能在共同价值取向的指引下,将产教融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达到政策预期的价值成效。

一、企业与政策制定者价值取向冲突的表现

产教融合政策中,明确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举办者的身份和地位,但从政策形成的过程来看,企业并非政策的制定者,也非政策制定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而,企业以参与主体的身份落实产教融合政策时,因缺乏事先的沟通与达成的共识,在价值取向上难免会与政策既定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差异,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相同价值取向的内涵差异;不同价值取向的地位之争;平等与效益二元价值取向选择之矛盾;过程价值取向中不同运行机制结果的差异;目标价值取向“人”的不同衡量尺度等。

(一)相同价值取向的内涵差异

产教融合政策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政策,必然具有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教育价值、文化价值、人的价值等表现形式。企业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虽然也会有这些价值取向,但与政府融入政策的价值取向在内涵上会有所不同。

1.经济价值:政策制定者,主要希望通过制定政策,加强产业和职业教育的密切联系,有效利用社会多方资源,提高资源在教育领域的利用率,发挥职业教育在服务区域经济,促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为经济发展创设有利的职业人才和技术环境等,追求的是社会服务成效。而企业是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根本出发点是追求利益[1]。它们之所以落实产教融合政策,主要希望通过参与产教融合工作,能从政府获得有关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能减少企业的相关经济或财税负担,同时通过参与职业教育,可以较低的经济成本获得企业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并通过掌握技术的劳动者提升现实生产力,追求的是成本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收益。

2.政治价值:国家之所以出台产教融合政策,其基本的政治目的在于通过政策来调整教育权力分配关系,或者是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分配关系,以便于为职业教育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让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攸关方具有合法的权力去开展行动,并使符合政策要求的行动都能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以此维护教育环境的稳定,巩固国家权力在教育领域的权威地位,这是政府主动作为的表现。而企业之所以落实产教融合政策,一是政策赋予了企业权力,行动有法可依;二是在于通过执行政策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自身作为经济实体在国家行动中的参与度,继而为国家权力运行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提升自身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影响力,是以被动接受为主的行为表现。

3.文化价值:教育是文化得以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产教融合政策重要的文化价值取向在于追根溯源,传承职业教育与产业一脉相承的传统。并在与产业的不断互动中吸纳新的技术来创新教育内容,发展不同的文化教育传播模式,从而提升国民的科学技术水平,形成良好的重技术、学技术的社会文化氛围。而企业在选择产教融合政策时,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创新企业的技术,在对技术的应用中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并将其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创造出企业的技术品牌,形成强势的企业技术文化。因此,在两者的文化价值取向中,所服务的目标存在差异。

4.教育价值:产教融合政策的出台,主要为明确行业企业作为办学主体的身份地位,提高其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程度。并且通过构建发展格局,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推进人才培养改革,完善制度支持的活动,来保证产教融合教育活动不偏离预期目标,保证政策能合理有序推行。因此,对产教融合工作的相关内容及其活动方式等以政策的形式给予明确,充分体现出了政策对教育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教育价值取向,其有效落实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推动职业教育不断进步以适应形势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而企业对于产教融合政策的落实,其中一方面原因是企业自身有对员工进行技术提升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人力资源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需要。他们会利用职业院校有利的人力资源供给平台,以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开展教育工作。因此,其教育价值的取向并不在于规范和管理产教融合活动,也不在于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而是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现有员工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机会,对未来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的熏陶和相关技能操作的训练等。

5.人的价值:人的价值指的是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完善和发展,并且能追求自身的自由。产教融合政策不同于基础教育或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它主要公平地为需要获得生产知识技术的人群提供教育帮助,侧重于人的知识、技术、技能的提高和发展。也就是人能获得来自产业和教育相关部门的帮助,得以提升劳动技能,完善知识体系,且这些技能和知识体系将与生产岗位实践密切结合,为人适应生产岗位需求打下良好的基础。人能按照自身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不断拓展职业生涯自由发展的空间。而企业执行产教融合政策,面对的是企业现有人群或潜在人群的知识技能发展需要,且对知识技能需要的满足主要以本企业的需求为前提。这些活动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的发展,但这些人群价值的实现需要以企业经济价值的实现为前提,且不能保证自身从事或参与的教育活动能为追求自身发展的自由提供便利,或为社会民众的发展带来福祉。

(二)不同价值取向的地位之争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举办者的角色,在落实产教融合政策的过程中,因受长期以来企业责任的影响,行动的价值取向中也不同程度存在经济价值等五种价值表现形式。这些价值取向表现形式虽在一定空间可以共存,但因教育政策的需求和企业需求的差异,它们的重要性存在一定差异,显著性也有所不同。

在政策的形成和执行中,政府站在国家的立场,为充分体现国家通过教育来履行对民众的教化功能,产教融合政策的价值表现形式中,最重要、层次最高的是人的价值,最低层次的价值则是经济价值[2]。为适应产教融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需要,企业落实政策主要基于社会责任的思考,但也不可能绕过企业作为经济主体的基本属性,因而其经济价值是最重要的价值,人的价值也许是最低层次的价值。

在政策执行效果评价中,教育政策制定者希望也要求落实政策的主体能遵循政策最原始的价值取向,能为政策期望价值的实现而采取行动。为此,在对行动结果的评价中采用的标准也会围绕人的价值实现来进行,如人的完善发展,为人追求自由所提供的条件等,而非投入——收益的关系。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主体,参与职业教育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承担社会责任之前,首先考虑的是其自身的经济状况是否允许,承担这项社会责任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收益上的间接或直接影响,因而,在对行动结果的评价中也会遵循投入和产出的基本原则,重视成本带来的经济效益。这处于首要地位的不同价值取向,会对双方执行产教融合政策的行动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

(三)平等与效益二元价值取向选择之矛盾

平等和效益是教育中比较复杂的一对关系体,从总体上看,有一致性也有矛盾,它们之间存在四种格局,即平等水平高,效益水平高;平等水平高,效益水平低;平等水平低,效益水平高;平等水平低,效益水平低[3]。其中双高格局下,两者之间无二难选择,在高低不一的格局下,政府会更加注重平等水平,而企业更注重效益,究其原因在于两者价值目标的差异。

1.政府追求平等的价值目标。在平等已成为国民基本权利和追求的当今社会,教育平等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想,成为了影响政策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也一直致力于实现教育领域的平等,不仅在基础教育领域,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也同样如此。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中就寄予了平等的教育理念。

其一,尽量满足社会需求以体现政策的平等价值取向。从产教融合政策出台的原因来看,主要是在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短缺严重阻碍了行业转型的顺利进行,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在于职业教育中产教融合的程度和水平。同时国家也有为社会提供优质职业教育的教育理想,社会大众也希望能从优质的职业教育中受益,而产教融合是能满足以上各项需求的有效途径。产教融合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社会大众,对其他社会部门需求的关注,平等的价值取向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其二,充分体现社会各部门具有平等承担职业教育发展的义务。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产品,来源于非营利部门,是非营利性的活动,它服务于广大社会群众,具有非竞争性。由此,教育的发展也就不是某一单个社会部门的义务,除教育部门外,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组织都有承担教育发展的义务。在职业教育领域也同样如此。产教融合政策作为衔接各部门的纽带,将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政府部门三者有机连接在一起,各司其职,共同承担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教育理想实现的重任。其中,政府扮演推动者角色,承担着以政策指引或资金投入来进行教育资源的分配,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义务;企业作为营利组织,扮演着参与主体的角色,在政策给予的权力范围之内,充分发挥自主积极性,承担着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义务。

其三,充分体现社会各主体平等享有参与职业教育和分享职业教育成果的权利。产教融合政策出台之前,很多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缺乏政策依据,或者其参与职业教育的活动没有切实的政策保障。在活动权利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主体的参与意愿必然受到不利影响,产教融合步履艰难的情况在所难免。随着产教融合相关政策的出台,参与主体的身份得到明确,相关活动有了国家政策保障。尤其是营利性组织——企业,其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身份的确定和强化,为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且享受的权利范围也逐渐扩大,拓宽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空间。同时企业也是职业教育成果的直接受益者,通过产教融合政策,企业作为重要参与主体介入职业教育领域,具有优先享有教育成果的权利,很多的企业可以通过职业教育量身培养企业自身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或者在人力资源招聘工作中享有优先选择的权利。这样不仅可以为企业吸纳到急需人才,而且可以将职业学校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发展和保障的基地,无形中拓展了企业自身发展的空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企业是职业教育成果的最大受益者。

其四,充分体现大众平等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职业教育面向社会大众,只要有意愿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人,都可以选择合适的教育场所,以不同的方式接受职业教育。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推进,受教育者的需求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呈叠加的趋势。为此,在产教融合政策中,明确提出了要强化企业在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并要求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增加职业教育的供给,以满足受教育者的迫切需求。

2.企业追求效益的价值目标。虽然产教融合政策尽量体现平等的价值理念,但是政策的出台在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问题的解决所耗费的成本,最后结果与需求的切合程度等,也就是说,效益也是政策执行中不可回避的价值选择。

首先,企业作为产教融合政策中的重要主体,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必然受自身性质的制约。在社会“三元结构理论”中,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具有“经济人”的特点,当企业以产教融合政策执行主体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时,不可避免会选择效益而非平等的价值取向。所谓效益,是指社会活动消耗的劳动量所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之间的比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关系,二是产出必须符合社会需要。为此,企业作为营利性主体,是否参与职业教育,是否执行产教融合政策,取决于其职业教育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的比较,其活动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活动,是一种利益主体间的交易过程,而影响交易的关键问题是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合作过程中可信承诺以及投资外部性等[4]。对于是否符合政策原本的价值需要并不是企业关注的首要问题。

其次,企业在享有政策给予的平等参与教育权利的同时,如何将职业教育政策与自身产业政策相结合,才能更符合企业发展的利益需求,更能让投入实现最大的回报,包括有形的现实回报和无形的潜在回报等,才是企业关注的重点。因此,企业的价值取向中,效益处于首要地位,满足社会需求则处于次要地位,它只是效益回报中的衍生产品而非直接产品。鉴于此,企业执行产教融合政策会以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来规范和管理其所参与的教育活动,也会把产教融合政策作为产业政策的组成部分来运作。这样教育政策最终可能会背离政策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而追求效益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价值取向。

(四)过程价值取向中不同运行机制结果的差异

政策的过程价值取向指的是政策决策过程和政策实施过程中,参与主体对价值的确认与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政策执行过程中采用的不同运行机制,即采用强制性机制还是志愿机制。这两种机制也是政策执行过程中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强制性机制来源于政策制定主体——政府。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拥有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力,并能运用这些权力来制定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的一致性政策,进行教育资源的社会分配,约束教育参与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以最大限度降低教育成本,最大程度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支撑政府开展这些活动的基础在于其权力具有强制性,通过行政权力的强制,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参与主体价值选择的一致性。因而,政府在政策运行过程中是以强制求公益。但是政策运行只依赖强制必然会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兼顾志愿运行机制。所谓志愿运行机制,是指参与主体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价值的确认和选择,并有自主决定价值得以实现的行动过程和方式。为此,参与主体拥有实现政策所期望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力,也拥有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力。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重要参与主体,在政府强制性权力规范和帮助作用下,开展产教融合的相关工作,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又允许遵循志愿运行机制,可在不违背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成果转化获取投资收益,也可以利用财税优惠和获得教学用地等方式来降低投资成本,实现自身利益需求。因而,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是以志愿求私益。虽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政府和企业都希望能将强制性和志愿性进行有机统一,进行符合多方需求的价值选择,采取最利于自身价值实现的活动方式。而不同的利益相关部门,其不同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价值的取向,也会影响到终极价值目标的内涵。因此,如何运用好政策的强制性运行机制,协调好与志愿运行机制之间的关系,达到利益相关主体在价值选择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终极价值目标的一致性,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难点,也是重点。

(五)目标价值取向“人”的不同衡量尺度

发达国家的科学界和企业界人士普遍认为:适应现代生产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人,应该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掌握最新的信息加工手段,持续学习能力强,能够快速适应变化的工作环境,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合作精神、创新愿望和创造才干,同时也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精神境界等。在我国还要求能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实现其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价值。因此,目标价值取向中,“人”的价值是教育活动必须实现的价值。但人在社会中,既是活动的主体也是活动的客体,其价值具有作为活动客体的价值和作为活动主体的价值两方面。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政策执行,活动的主体必然是人,而活动结果最终作用的对象也是人,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于“人”的衡量尺度却存在差异。

首先,政策制定者,代表国家为教育理想的实现而努力,其制定教育政策的根本价值目标之一就是如何通过有效地解决教育问题来促进每个受教育者的完善发展。它把人的需要满足、人的完善发展作为教育政策首要的价值目标,并以此为准绳去选择和规范教育制度的建设和教育资源的配置。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产业不断升级发展的今天,需要产业工人的素质能紧跟产业发展的需求,职业技能可以适应现代工业技术变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中也渗透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并朝着个体能力的锻造以及职业素养等品质的塑造方向倾斜[5]。在对人的价值衡量中,贯穿的也是教育对人的内涵式改变,即通过接受职业教育,人的科学文化知识结构是否得到了正向的改变;人的自我学习能力、技术革新和创造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岗位变化能力等实现人的生产力价值的内在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提升;人的意志、性格、志趣等个性心理特征是否得到了协调发展。在此,注重的是人作为教育政策活动客体的价值。

其次,企业作为产教融合政策的执行者,是在国家政策的规制范畴中开展相关活动,但企业从根本上来说是属于经济实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企业只有在投入收益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才能参与职业教育[6]。其中,投入的收益包括了无形收益和有形收益,而这两种收益主要基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本偏好和技能偏好两种价值取向。在这两种偏好中,成本偏好会带来有形的收益,政府的产教融合政策也对企业显示出明显的成本补偿政策倾向[7]。如2017年颁发的产教融合政策中,对财政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要“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为此,企业对于职业教育投入的作用对象“人”的价值衡量也具有明显成本偏好,采用的是经济价值标准。人的经济价值是指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意识功能对社会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效用性和作用[8]。企业期望接受职业教育后的人能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且贡献率要高于教育成本的投入。在低于成本投入时,希望可以从政府获得相关补偿,以弥补人才经济贡献不足带来的损失。在此注重的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价值。

二、企业与政策制定者价值取向冲突的原因

(一)政策制定阶段价值主体的单一性与执行阶段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教育政策的主要制定者是政府机构,在制定阶段,价值的主体是政府。在产教融合政策中,政府作为制定者的唯一价值主体表现非常明显,政策中提出的目标是政府对社会和民众的庄严承诺,是其之所以出台政策的逻辑起点和归宿。这时候,政府的教育需要很明显,价值需求也比较单一,很容易在价值取向上达成一致。

而政策的执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给予支持才能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在产教融合政策执行阶段,主要参与者有政府机构、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多元参与主体之间对教育的需要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社会主体,他们的需要也具有多层次性。且它们的社会需要会随着不同的时空变化而变化,也会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做出不同的价值选择,在有些时候,会因不同社会关系、不同文化背景等而做出不同甚至对立的价值选择。

(二)社会类价值选择的公益性与集团类价值选择的私益性

教育政策价值选择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即利益集团选择、集体选择(或社会选择)和个人选择,其中集体或社会选择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而利益集团的选择是为了实现集团或者群体的利益。对于企业和政府而言,企业价值选择是利益集团的选择结果,而政府价值选择是集体或社会选择的结果,两者之间有时会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但更多情况下是不一致的或有冲突的。在产教融合政策中,政府代表广大群众和社会发展需求进行价值选择,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为提高社会的职业教育水平,给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可用人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其决策者代表的是企业集团利益,在关心教育之前,首先需要关心的是企业集团的利益。且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同行业的企业,在产教融合过程中扮演的是不同的角色,其价值选择也存在一定差异性和复杂性,决策者既要面对政府政策的公共利益需求,也要面对行业内部参与教育的权力分配、资源分配、组织活动关系等复杂的价值关系,价值选择的冲突在所难免。

(三)政府“素养育人”与企业“知识成才”价值导向的不同阶段性

我国教育改革的政策价值取向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知识成才阶段(1971-1998年)、素质教育阶段(1999-2009年)、素养育人阶段(2010-),且三阶段的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第一阶段注重“人才培养”;第二阶段关注“全面发展”;第三阶段突出“以人为本”[9]。但在政策执行中,价值取向却因教育对象、内容以及所处的环境而有差异,且在职业教育领域,这种阶段性差异相对比较明显。其中政府所在的阶段为“素养育人”阶段,即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要求以学生为本,尊重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个体差异,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早期接触工作岗位,为学生创造在做中学的良好条件,并在学习中渗透职业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形成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职业素养。产教融合政策中也明确提出了“形成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而企业之所以参与职业教育,促进产教融合,其主要动因在于获取人力资源、提升技术能源、获得短期经济利益等[10]。但无论哪种动因,归根结底是为了获取支撑企业长远发展的核心要素——技术/技能型人力资源。有调查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具有一定的技术偏好[11]。说明企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基本上还处于知识成才阶段,注重的是技能型人才的获取和培养,与政府出台政策的价值取向存在阶段性差异。

(四)教育资源拥有的有限性与社会教育需求的无限性

教育资源是一种社会资源,包括了服务于教育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制度资源等,其具体内涵随人类社会教育需求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学校教育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都对教育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而教育资源则在数量和质量上都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在中国这样需要接受教育的人口数量庞大的发展中国家,教育资源的供给远小于需求,教育资源呈现出绝对的不足状态。在职业教育领域,教育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尤为突出。相关教育政策的出台,就希望以有限的教育资源来满足无限的教育需求。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教育政策价值主体之间的竞争和排斥关系。产教融合政策中,这种竞争和排斥体现也比较明显。

首先,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是教育资源的主要拥有者,同时还拥有配置社会公共资源服务于教育的权力,在政策执行中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价值主体。从资源配置权力的归属性来看,政府对其他的政策价值主体在配置社会公共资源权力上具有排斥性。同时,政府希望自己扮演的是社会教育主导者的角色,能让教育服务于政府的大政方针,以及国家战略发展需要。为此,政府和其他价值主体之间必然存在主导地位的竞争,谁主导了教育就意味着拥有了更多的教育资源配置权和影响教育结果的话语权,同时也会拥有更多可用的教育资源。

其次,企业作为政策的价值主体之一,原本拥有的教育资源就比较少,绝大部分局限于对本企业或本行业教育资源的配置。产教融合政策出台后,企业拥有了更多参与外部职业教育的机会,但企业归根结底还是经济人,绝大部分的资源必然会用于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企业要想在职业教育领域有大的发展空间,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就必须同职教界、企业界等其他政策执行价值主体竞争。在职业教育资源争夺战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会因价值取向差异程度而产生不同程度的价值冲突。

(五)教育政策执行过程的不平等性

社会不平等是导致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之一,在社会组织结构中,社会各类组织机构由于所处位置、拥有的经济实力、现有的权力等方面的差异而在社会组织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同样这种不平等现象也会在教育政策执行中有所呈现,即不同组织机构由于自身组织属性、政治地位、教育资源配置权力、从事教育的根本目的等方面的不同而在政策执行体系中占有不同的地位,从而会导致这些组织机构教育利益和价值选择的冲突。如政府是社会教育资源配置的主导者,在政策执行中可根据政策预期目标进行资源配置和合理规划,将更多资源用于解决急需解决的教育问题。但政府组织机构中,拥有的可配置资源总量却存在差异:沿海和发达地区政府相对于中西部地区政府机构拥有的可配置资源要多,在执行政策中会有更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政策执行也更为彻底。而中西部地区政府由于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影响,执行政策时就会打折扣,会对教育需求作出不同的优先价值选择和利益诉求,对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可能做出低标准的要求。同样,企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也受自身影响,央企、国企或大企业、小企业在社会中处于不同的经济结构层面,拥有的社会履责能力也存在差异,这必定会影响其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态度。在产教融合过程中,央企和国企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社会责任感也随之增强,对于国家政策的响应也更为积极。为此,会出现大企业、央企、国企等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形成了强强联合的趋势。他们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获得了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实现了企业发展的利益。而小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则由于自身经济实力较弱,在行业中也缺少话语权,对产教融合政策虽有心拥护和执行,但鉴于教育投资收益的长期性、非经济性或效益的不可预测性,在政策执行中会有不同的价值选择和利益需求,就可能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和失去国家政策的支持。

三、企业与政策制定者价值取向冲突的平衡

对企业执行产教融合政策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分析结果表明,企业和政府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冲突,有些冲突是深层原因造成的,有些是现实层面的原因导致的。而无论深层还是表层的原因,都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消解冲突,达到平衡,以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实现产教融合政策预定的价值目标,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进行价值监控,保证理想价值和现实价值的有机统一

理想价值是政策文本所呈现出来的理想性价值状态,即政府在政策中所寄托的教育理想和最终价值目标。现实价值是政策实施结束后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状态,即通过政策执行主体的行动所带来的价值实现情况。现实价值是否有效反映出了理想价值是政策实施是否有效的根本性标志。从产教融合的政策内容来看,其理想价值是由教育价值、文化价值、人的价值、政治价值以及经济价值组成的一个价值系统,政府希望通过政策的实施能让这一价值系统有效实现。但是现实价值的表现总有不尽人意之处,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理想价值与现实价值的有机统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强制性的,不是建立在一致性同意的基础上,所以贯彻、执行者往往会修正上级的意愿制度供给,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产教融合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强制性也体现比较明显,企业没有参与政策的形成,政府也没有充分征求企业的意见。为此企业执行政策的过程不可避免会对政策进行适当修正,结果有可能会造成政策现实价值与理想价值的偏离或失真。其中价值的偏离不会危及政策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而价值的失真则会造成理想价值与现实价值之间较大的差异,会危及政策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此,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全过程的价值监控,即对政策实施过程每个环节的政策价值目标进行监督、评价和控制,及时发现政策价值目标实现状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控制政策实施过程,保证政策价值目标完整、全面实现。价值监控与一般的政策监控相比,它更关注的是政策行为的价值意义,注重评价这些价值在任何情况下的实现程度,并且总是把具体的政策行为与相应具体价值目标联系起来进行比较[12],以确定政策目标体系中某一个目标的实现程度和调控政策行为的方向。通过全过程的价值监控,可以更为具体地了解政策理想价值实现的状态,及时察觉现实价值与理想价值之间的差距,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调整政策实施的手段与方法,避免政策实施行为的不具备“符合技术性”的特征[13],实现手段与目标的同一,达到现实价值与理想价值的统一。

(二)坚持“素养育人”,实现人的主体价值和客体价值的统一

“素养育人”是我国教育政策发展第三阶段的价值取向,是与“立德树人”的国家教育政策方针相匹配的价值取向。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注重人的修身和合作精神培养,坚持以人的发展作为政策成效的衡量标准。企业要做到“素养育人”有必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企业在执行产教融合政策的过程中,应尽量提高人作为行动客体的价值取向在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并将其作为行动方案选择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以往的企业价值取向中,经济价值取向在行动中处于首要地位。在执行产教融合政策的过程中,注重的是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即接受教育的人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价值,人作为客体的价值没有得到重视,不可避免和政策以人的自身发展为核心的价值要求相违背。行动的结果会导致政策价值目标的失真,企业的行动也将无法得到政府的持续支持。为实现企业和政府的双赢,提高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企业有必要认真考虑政策执行过程中人的价值实现的有效途径。

2.企业决策者在政策执行方案选择时,应以人的价值实现为主导,以其客体价值实现为核心,对教育政策应有的价值和教育政策可实现的价值进行梳理,结合企业自身的价值需求,在首要价值取向——人的客体价值的内涵上达成基本共识,相应地调整其他可实现的价值内涵,并提出可操作性的价值成效评价标准,力争在可预见的价值目标中,实现人的自身发展,充分满足企业和政府的价值需求。

3.在政策方案执行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价值监控者的功能,对企业的执行方法、手段、步骤等进行监控,督促企业及时纠正不符合既定价值目标的行为。同时,对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应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克服困难,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注入可持续的动力。

4.政策实施工作结束后,要开展及时的评价工作。评价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接受职业教育群体的身心发展规律,以促进每个接受职业教育的人能自由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学生成长、企业选才、社会公平有机融合的价值取向。

(三)采取弱势补偿和优先扶持政策,调动企业志愿求公益的价值取向

鉴于社会组织结构中现实存在的不平等,有必要充分调动弱势群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政府和行业都应把弱势补偿和优先扶持作为教育政策实施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价值原则,并在政策实施的全过程反映和包含这些价值理念。

首先,政府在以强制求公益的过程中,需转变思维方式,深刻认识到志愿执行比强制执行会更加有利于政策的推行,有利于政策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此,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价值主导的功能,对于符合政策目标价值实现的行为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和物质支持,及时制定弱势补偿和优先扶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让企业无论经济实力强弱、规模大小、行业地位高低等都能平等参与职业教育的各层面活动,获得与其参与度对等的各种教育资源,并能平等享有职业教育成果——可用的人力资源。增加产教融合政策执行活动对企业的吸引力,激发企业志愿参与活动的内在动力。

其次,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行业、企业也需转变思想观念,深刻认识到,弱势补偿和优先扶持的政策措施可能对企业行动全部价值需求的满足作用不一定大,也可能与企业追求的经济价值存在一定冲突,但从长远来看,对于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公益和教育事业,发挥企业在社会中的更大作用,实现最大的价值等方面是相统一的。同时这些措施有利于动员更多的企业同行参与职业教育,形成规模效应,壮大本行业履行社会职责的实力,获得在职教领域更多的话语权,提升行业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力。

(四)树立利益和代价平衡的理念,追求平等与效益的双高格局

教育政策本质上是一个分配教育利益的过程,任何教育政策都会追求和保护某种利益,同时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政策中,追求对社会大众需求的满足,给予社会各部门平等承担职业教育发展的义务,并给予平等分享职业教育成果的权力。同时付出的代价是:面对越来越多的社会需求,必须增加职业教育的投入,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率;面对义务承担职业教育发展的营利性部门,必须出台相关政策,让其享有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力;面对因投资成本的不可预测性风险而在职业教育门前徘徊不前的部门,必须给予其愿意承担此风险的充足理由,给予踏进门内的动力。对于企业来说,执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要想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教育的平等价值,同时获得投资的高收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企业中教育政策实施方案的决策者须树立代价意识。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在参与产教融合政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应认识到利益和代价不仅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存在,也同样存在于教育活动之中,它们是对立和统一并存的,既不可以避免又是可以避免的。只有在决策选择前认真考虑利益和代价的问题,在比较、权衡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才能避免政策执行活动需要付出的代价,避免在政策执行中交不必要的“学费”。

2.坚持以志愿求私益和以志愿求公益相结合的原则。企业执行教育政策是以志愿性运行机制为主,以追求企业的利益为首要目标。按照利益和代价平衡的原理,付出的越多,收益也会越多,反之亦然。其中收入与付出成正比,但不足以体现收益的最大化。在产教融合政策的执行中,企业是教育成本的付出主体,以财力、物力、人力等投入承担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义务,是社会公益得以实现的表现。同时企业也是经济成本主体,它有义务为企业发展谋福利,并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在投资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既获得了预期的企业私益,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公益,就能提高成本的收益,相应降低付出的代价。社会公益的实现,将会给企业带来长远的社会影响,也会带来无形的收益,它是一种具有潜在增长价值的收益。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决策者在选择教育政策执行方案时,必须慎重考虑眼前私益和长远公益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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